房地产四级暂定资质要求及程序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8条、第9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6条、第7条、第11条;
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08〕502号)。
二、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进行审查;
3、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4、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准予许可的决定以及与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相对应的申请人信息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房〔2006〕22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申报条件为:
(一)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4、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工建设;
5、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二)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设立企业申请暂定资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市的企业填报4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验资证明(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验资证明过期失效的,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正反面);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身份证明(正反面)、职称或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二)申请核定四级资质(四级、暂定资质延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填报4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身份证明、职称或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4个月内有效);
7、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8、经营业绩的证明。按项目组卷,提供与申报资质等级相符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业绩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经营业绩材料的建设单位名称与公司名称不一致的,要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公司印章);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的报告;
11、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证明。
(三)申请变更登记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填报4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股东或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申报材料中附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时限
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房地产四级暂定资质要求及程序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8条、第9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6条、第7条、第11条;
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08〕502号)。
二、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进行审查;
3、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4、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准予许可的决定以及与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相对应的申请人信息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房〔2006〕22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申报条件为:
(一)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4、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工建设;
5、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二)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设立企业申请暂定资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市的企业填报4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验资证明(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验资证明过期失效的,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正反面);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身份证明(正反面)、职称或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二)申请核定四级资质(四级、暂定资质延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填报4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身份证明、职称或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4个月内有效);
7、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8、经营业绩的证明。按项目组卷,提供与申报资质等级相符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业绩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经营业绩材料的建设单位名称与公司名称不一致的,要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公司印章);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的报告;
11、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证明。
(三)申请变更登记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填报4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股东或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申报材料中附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时限
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