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协议-1

联合经营合同

甲方: 大庆市龙江明珠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丽梅

乙方: 大庆玖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升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的联营行为,保护联营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联营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大庆市龙江明珠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经营范围:白酒(液态),截止本协议签订时,该公司净资产为 元,详见附件1资产负债表。

乙方:大庆玖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经营范围:生物技术推广服务,加工并销售大曲,截止本协议签订时,该公司净资产为 元,详见附件2资产负债表。

第二条 联营方式和项目

甲、乙双方各自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联营条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甲方为经营主体(即联营企业),合作经营 白酒(液态)的生产和销售 。

第三条 联营期限

本次联营期限为 10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30 日止。联营期满后,双方可以继续联营,并签订合同

第四条 联营各方的提供的联营条件

1、甲方:(1)甲方关于白酒的生产技术、销售渠道、生产经营资质、龙江明珠商标使用权 ;(2)后续投资不少于 万元,用于联营项目的发展。(3)甲方投入既有的生产设备(详见附件3)

2、乙方:(1)乙方提供位于大同区 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乙方在上述土地上已经投资兴建的厂房 平方米的使用权;(3)乙方在上述场地上

已经投入的生产设备(详见附件4);(4)后续投资不少于 万元,用于联营项目的发展。

联营期间,各方后续投资形成的资产仍为双方共同所有,但登记在甲方的财务资产账上,并全部用于联营项目使用。联营协议终止或解除,各方在联营前既有的财产,应归各方所有;双方后续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各50%的比例进行双方进行分配,分配方式为,可以移动资产,直接按照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进行分配。不可移动的资产,由于兴建在乙方的土地上,归乙方所有,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第五条 联营的财务、会计

以甲方为记账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联营项目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六条 员工任用和聘用

甲乙双方联合经营过程中,双方原有的员工全部录用,如果需要另行聘用的,由双方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共同决定进行招聘。

第七条 盈余分配

利润(指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分配方式为:

1、联营利润按照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双方除本协议约定外,可以自由约定分配时间,也可以约定暂不分配,用于联营项目的扩大再生产。

2、利润分配时间为:每个财务记账年度期满2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八条 债务承担

1、乙方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2、联营之前甲方的对外负债,由甲方自行负责,用自有资产或分得的利润进行偿还。联营之后因联营项目产生对外负债(包括双方的后续投资),先由联营取得的资产和利润进行偿还,不足部分由双方按照各50%比例承担。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2、

3、 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联营条件,提供后续出资。 乙方提供的土地、厂房、设备只能用联营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他用。 乙方派代表王云升负责联营项目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联营企业

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制定联营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 联营期间乙方投入的资产的日常维护由联营项目的收入承担,进入联营成本。

5、在联营期间,乙方不得对作为联营条件的土地、厂房、设备进行处分,包括出售、抵押、质押等,但甲方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联营条件,提供后续出资。

2、 甲方按照本合同提供的联营条件只能用联营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他用,不得以 任何方式准许其他第三方使用。

3、 有权了解联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定期审计。

4、 甲方保证提供的资质及证件有效性和持续性,因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按政策执 行。

5、 在联营期间,聘用王云升为甲方总经理,负责整个联营项目的管理和经营。

6、 在联营期间,甲方不得对作为联营条件的设备、商标、生产技术等进行处分, 包括出售、抵押、质押等,但乙方同意的除外。

7、 联营期间甲方投入的资产的日常维护由联营项目的收入承担,进入联营成本。

第十一条 变更及解除合同

1、 合同变更:在合同期内,如果发生重大客观情况,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2、 出现下列事项,联营终止:

(1)联营期满。

(2)联营双方协商同意解除。

(3)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3、 合同期满后,若甲乙双方若继续合作,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双方都享有优

先权,否则,此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单方私自以其在联营项目中提供的联营条件或出资形成的资产与他人合作、为他人提供担保、出售、出租等影响双方联营的行为,其行为无效,按违约处理;由此给联营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若有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联营合同解除的,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乙双方若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联营实际损失赔偿。

4、合同执行期间,如企业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可能导致企业性质、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政策执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大庆市龙江明珠酒业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大庆玖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签字:

签订时间 2014年 月 日

签字:

联合经营合同

甲方: 大庆市龙江明珠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丽梅

乙方: 大庆玖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升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的联营行为,保护联营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联营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大庆市龙江明珠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经营范围:白酒(液态),截止本协议签订时,该公司净资产为 元,详见附件1资产负债表。

乙方:大庆玖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经营范围:生物技术推广服务,加工并销售大曲,截止本协议签订时,该公司净资产为 元,详见附件2资产负债表。

第二条 联营方式和项目

甲、乙双方各自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联营条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甲方为经营主体(即联营企业),合作经营 白酒(液态)的生产和销售 。

第三条 联营期限

本次联营期限为 10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30 日止。联营期满后,双方可以继续联营,并签订合同

第四条 联营各方的提供的联营条件

1、甲方:(1)甲方关于白酒的生产技术、销售渠道、生产经营资质、龙江明珠商标使用权 ;(2)后续投资不少于 万元,用于联营项目的发展。(3)甲方投入既有的生产设备(详见附件3)

2、乙方:(1)乙方提供位于大同区 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乙方在上述土地上已经投资兴建的厂房 平方米的使用权;(3)乙方在上述场地上

已经投入的生产设备(详见附件4);(4)后续投资不少于 万元,用于联营项目的发展。

联营期间,各方后续投资形成的资产仍为双方共同所有,但登记在甲方的财务资产账上,并全部用于联营项目使用。联营协议终止或解除,各方在联营前既有的财产,应归各方所有;双方后续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各50%的比例进行双方进行分配,分配方式为,可以移动资产,直接按照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进行分配。不可移动的资产,由于兴建在乙方的土地上,归乙方所有,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第五条 联营的财务、会计

以甲方为记账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联营项目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六条 员工任用和聘用

甲乙双方联合经营过程中,双方原有的员工全部录用,如果需要另行聘用的,由双方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共同决定进行招聘。

第七条 盈余分配

利润(指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分配方式为:

1、联营利润按照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双方除本协议约定外,可以自由约定分配时间,也可以约定暂不分配,用于联营项目的扩大再生产。

2、利润分配时间为:每个财务记账年度期满2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八条 债务承担

1、乙方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2、联营之前甲方的对外负债,由甲方自行负责,用自有资产或分得的利润进行偿还。联营之后因联营项目产生对外负债(包括双方的后续投资),先由联营取得的资产和利润进行偿还,不足部分由双方按照各50%比例承担。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2、

3、 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联营条件,提供后续出资。 乙方提供的土地、厂房、设备只能用联营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他用。 乙方派代表王云升负责联营项目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联营企业

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制定联营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 联营期间乙方投入的资产的日常维护由联营项目的收入承担,进入联营成本。

5、在联营期间,乙方不得对作为联营条件的土地、厂房、设备进行处分,包括出售、抵押、质押等,但甲方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联营条件,提供后续出资。

2、 甲方按照本合同提供的联营条件只能用联营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他用,不得以 任何方式准许其他第三方使用。

3、 有权了解联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定期审计。

4、 甲方保证提供的资质及证件有效性和持续性,因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按政策执 行。

5、 在联营期间,聘用王云升为甲方总经理,负责整个联营项目的管理和经营。

6、 在联营期间,甲方不得对作为联营条件的设备、商标、生产技术等进行处分, 包括出售、抵押、质押等,但乙方同意的除外。

7、 联营期间甲方投入的资产的日常维护由联营项目的收入承担,进入联营成本。

第十一条 变更及解除合同

1、 合同变更:在合同期内,如果发生重大客观情况,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2、 出现下列事项,联营终止:

(1)联营期满。

(2)联营双方协商同意解除。

(3)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3、 合同期满后,若甲乙双方若继续合作,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双方都享有优

先权,否则,此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单方私自以其在联营项目中提供的联营条件或出资形成的资产与他人合作、为他人提供担保、出售、出租等影响双方联营的行为,其行为无效,按违约处理;由此给联营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若有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联营合同解除的,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乙双方若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联营实际损失赔偿。

4、合同执行期间,如企业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可能导致企业性质、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政策执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大庆市龙江明珠酒业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大庆玖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签字:

签订时间 2014年 月 日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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