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作协议

担保合作协议

甲方: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辽宁天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借款人在甲方办理融资业务时,乙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的担保对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效益比较好,

企业信用较高、经营稳健、管理规范并在甲方办理融资业务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合作的担保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贸

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 乙方为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的甲方信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

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举业务范围内,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核定的乙方可担保的授信额度为壹万万元人民币,乙方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对单个自然人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

2. 甲方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照本协议规定存入保证金;

3. 借款人出现借款合中约定的违约情况或可能危及甲方债权情形的,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融资本息,并通知乙方;

3.1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

3.2 借款人经营状况或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3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有欺诈行为的;

3.4 甲方认为可能危及其债券安全的其他情形。

4. 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或甲方认定提前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收到甲方出具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附件一)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代偿。如乙方未按约定承担前述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含保证金账户)扣划资金归还融资本息;扣划不足部分由乙方按照合约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甲乙双方在担保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5. 对甲方推荐给乙方的借款人在不被乙方接受时向乙方提出质疑或请求说明原因;

6. 独立审批对借款人的融资业务。

二、甲方的义务

1.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协助配合乙方开展担保业务;

2. 向借款人推荐乙方开展融资业务合作;

3. 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对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控,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4. 若乙方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出具《代偿证明》(附件二),并积极配合乙方对借款人及其反担保人的追索。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 按照担保原则及担保条件,独立审查决定对甲方推荐的借款人是否提供担保;

2. 了解借款人在甲方的借款偿还及履约情况。

二、乙方的义务

1. 按本协议规定缴存保证金;

2. 在借款人出现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时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借款人所拖欠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3. 及时审查甲方推荐的借款人,符合担保条件的及时出具《担保意向函》,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及时通知甲方;

4. 及时向甲方提供本机构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金构成及运用状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

5. 乙方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具体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得以甲

方未尽本协议约定义务为理由提出抗辩。

第六条 保证金资金和账户管理

乙方要按照甲方账户开立的相关规定,在甲方指定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在放款前按照甲方要求在每笔融资办理前存入不低于担保融资金额的10%保证金。单笔融资还清后,甲方应于还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保证金账户的资金用于乙方担保的借款人发生违约时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其他相关费用,乙方支取该账户款项时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若发生代偿事项,导致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保证金存款余额比例低于前款所述保证金比例,则乙方必须在次日予以补齐。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可以相互推荐信用等级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客户,可以联合或各自独立开展客户调查工作,融资决定权在甲方,担保决定权在乙方。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 甲方与乙方双方承诺在融资服务、新产品开发、企业信用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开发中小企业客户市场,共享客户信息,共同推荐优质客户,促进共同发展。

2. 甲方与乙方及时交换和通报知悉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知悉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通知乙方:(1)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2)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经营管理上存在异常变化的;(3)借款人发生足以

危机甲方债权的其他情形。

3. 乙方承诺按期向甲方披露其财务会计报表、对外担保金额和担保质量等有关情况,并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组织形式发生变化;(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3)被解散或撤销;(4)法定代表人、单位住所等发生变更的;(5)可能影响甲方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其他情形。

4. 签订担保合同并收到《贷款发放通知书》(附件三)后,甲方才向借款人发放相应融资。

5. 如借款人按照与乙方的约定分期偿还借款,甲方应积极催收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乙方与甲方授权的下属机构开展融资业务合作时,同样适用本协议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第十三条 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如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与

危机甲方债权的其他情形。

3. 乙方承诺按期向甲方披露其财务会计报表、对外担保金额和

担保质量等有关情况,并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风险控制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组织形式发生变化;(2)涉及重

大经济纠纷或诉讼;(3)被解散或撤销;(4)法定代表人、单位住

所等发生变更的;(5)可能影响甲方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其他

情形。

4. 签订担保合同并收到《贷款发放通知书》(附件三)后,甲方

才向借款人发放相应融资。

5. 如借款人按照与乙方的约定分期偿还借款,甲方应积极催收

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

议》。

第十条 乙方与甲方授权的下属机构开展融资业务合作时,同样

适用本协议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第十三条 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如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与

本协议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担保合同为主。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作协议

甲方: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辽宁天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借款人在甲方办理融资业务时,乙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的担保对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效益比较好,

企业信用较高、经营稳健、管理规范并在甲方办理融资业务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合作的担保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贸

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 乙方为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的甲方信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

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举业务范围内,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核定的乙方可担保的授信额度为壹万万元人民币,乙方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对单个自然人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

2. 甲方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照本协议规定存入保证金;

3. 借款人出现借款合中约定的违约情况或可能危及甲方债权情形的,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融资本息,并通知乙方;

3.1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

3.2 借款人经营状况或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3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有欺诈行为的;

3.4 甲方认为可能危及其债券安全的其他情形。

4. 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或甲方认定提前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收到甲方出具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附件一)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代偿。如乙方未按约定承担前述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含保证金账户)扣划资金归还融资本息;扣划不足部分由乙方按照合约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甲乙双方在担保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5. 对甲方推荐给乙方的借款人在不被乙方接受时向乙方提出质疑或请求说明原因;

6. 独立审批对借款人的融资业务。

二、甲方的义务

1.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协助配合乙方开展担保业务;

2. 向借款人推荐乙方开展融资业务合作;

3. 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对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控,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4. 若乙方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出具《代偿证明》(附件二),并积极配合乙方对借款人及其反担保人的追索。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 按照担保原则及担保条件,独立审查决定对甲方推荐的借款人是否提供担保;

2. 了解借款人在甲方的借款偿还及履约情况。

二、乙方的义务

1. 按本协议规定缴存保证金;

2. 在借款人出现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时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借款人所拖欠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3. 及时审查甲方推荐的借款人,符合担保条件的及时出具《担保意向函》,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及时通知甲方;

4. 及时向甲方提供本机构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金构成及运用状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

5. 乙方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具体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得以甲

方未尽本协议约定义务为理由提出抗辩。

第六条 保证金资金和账户管理

乙方要按照甲方账户开立的相关规定,在甲方指定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在放款前按照甲方要求在每笔融资办理前存入不低于担保融资金额的10%保证金。单笔融资还清后,甲方应于还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保证金账户的资金用于乙方担保的借款人发生违约时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其他相关费用,乙方支取该账户款项时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若发生代偿事项,导致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保证金存款余额比例低于前款所述保证金比例,则乙方必须在次日予以补齐。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可以相互推荐信用等级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客户,可以联合或各自独立开展客户调查工作,融资决定权在甲方,担保决定权在乙方。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 甲方与乙方双方承诺在融资服务、新产品开发、企业信用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开发中小企业客户市场,共享客户信息,共同推荐优质客户,促进共同发展。

2. 甲方与乙方及时交换和通报知悉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知悉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通知乙方:(1)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2)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经营管理上存在异常变化的;(3)借款人发生足以

危机甲方债权的其他情形。

3. 乙方承诺按期向甲方披露其财务会计报表、对外担保金额和担保质量等有关情况,并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组织形式发生变化;(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3)被解散或撤销;(4)法定代表人、单位住所等发生变更的;(5)可能影响甲方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其他情形。

4. 签订担保合同并收到《贷款发放通知书》(附件三)后,甲方才向借款人发放相应融资。

5. 如借款人按照与乙方的约定分期偿还借款,甲方应积极催收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乙方与甲方授权的下属机构开展融资业务合作时,同样适用本协议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第十三条 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如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与

危机甲方债权的其他情形。

3. 乙方承诺按期向甲方披露其财务会计报表、对外担保金额和

担保质量等有关情况,并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风险控制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组织形式发生变化;(2)涉及重

大经济纠纷或诉讼;(3)被解散或撤销;(4)法定代表人、单位住

所等发生变更的;(5)可能影响甲方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其他

情形。

4. 签订担保合同并收到《贷款发放通知书》(附件三)后,甲方

才向借款人发放相应融资。

5. 如借款人按照与乙方的约定分期偿还借款,甲方应积极催收

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

议》。

第十条 乙方与甲方授权的下属机构开展融资业务合作时,同样

适用本协议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第十三条 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如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与

本协议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担保合同为主。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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