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履约保证金、押金、订金之区别
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法律概念比较混淆的事儿,如将订金当作定金处置;房屋出租人把承租人押金当作定金等。不少人对押金、订金、履约保证金、定金法律概念模糊,法律关系混淆,这是非常有害的。
那么定金、履约保证金、押金、订金之间有哪些区别?
一、定金——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书面形式的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定金属于金钱担
保,由于定金与合同履行挂钩,使当事人心理产生压力,从而积极履行合同。
二、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其性质相当于定金。但它只单方面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对招标人提供合理保护,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掌握在招标标的额的5-10%。
三、三、押金——押金是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担保而支付给出租人的金额。租赁期满,如果承租人不偿还租赁物或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如果承租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租人须将押金退还承租人或抵作租金。若租用照相机、摄像机、自行车时,出租人一般要收取押金,其押金额往往大于或等于租赁物实际价值,用押金作担保,迫使承租人归还租赁物。对于这种风险较大的租赁合同,规定押金条款是合理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但大额标的物出租时,法律一般不允许收取押金。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由此可见,押金不具备定金性质。
押金是民间的一种叫法,其意思还是把金钱交给他人作担保。定金与押金的基本区别在于:定金交付时,标的物并未转移到给付定金一方当事人的手中;而押金交付时,标的物已经(或者同时即将)转移到给付押金一方的当事人手中。(定做皮鞋时,交付定金,此时皮鞋尚未做成,更未到定做人手中;租用照相机时,交付押金,此时照相机已经或者即将转移到交付押金者手中)。定金与押金虽然同样具有担保金性质,但其性质和法律效果却大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在日常交易中,人们常常习惯于说成“押金”,产生纠纷后,“定金”与“押金”容易纠缠不清,也容易使一些人莫名其妙地吃亏。“定金”才是标准的法律概念,只有使用法律规定的概念,才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押金不同于定金,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四、订金——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
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合同中写“保证金”与写“订金”一样,不具备“定金”性质,不可能适用定金罚则。只能要求返还保证金,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行,只能选择其一行使。即使保证金确实是定金性质,非违约方也只能选择定金或违约金之一选择。
定金、履约保证金、押金、订金之区别
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法律概念比较混淆的事儿,如将订金当作定金处置;房屋出租人把承租人押金当作定金等。不少人对押金、订金、履约保证金、定金法律概念模糊,法律关系混淆,这是非常有害的。
那么定金、履约保证金、押金、订金之间有哪些区别?
一、定金——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书面形式的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定金属于金钱担
保,由于定金与合同履行挂钩,使当事人心理产生压力,从而积极履行合同。
二、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其性质相当于定金。但它只单方面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对招标人提供合理保护,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掌握在招标标的额的5-10%。
三、三、押金——押金是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担保而支付给出租人的金额。租赁期满,如果承租人不偿还租赁物或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如果承租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租人须将押金退还承租人或抵作租金。若租用照相机、摄像机、自行车时,出租人一般要收取押金,其押金额往往大于或等于租赁物实际价值,用押金作担保,迫使承租人归还租赁物。对于这种风险较大的租赁合同,规定押金条款是合理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但大额标的物出租时,法律一般不允许收取押金。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由此可见,押金不具备定金性质。
押金是民间的一种叫法,其意思还是把金钱交给他人作担保。定金与押金的基本区别在于:定金交付时,标的物并未转移到给付定金一方当事人的手中;而押金交付时,标的物已经(或者同时即将)转移到给付押金一方的当事人手中。(定做皮鞋时,交付定金,此时皮鞋尚未做成,更未到定做人手中;租用照相机时,交付押金,此时照相机已经或者即将转移到交付押金者手中)。定金与押金虽然同样具有担保金性质,但其性质和法律效果却大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在日常交易中,人们常常习惯于说成“押金”,产生纠纷后,“定金”与“押金”容易纠缠不清,也容易使一些人莫名其妙地吃亏。“定金”才是标准的法律概念,只有使用法律规定的概念,才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押金不同于定金,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四、订金——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
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合同中写“保证金”与写“订金”一样,不具备“定金”性质,不可能适用定金罚则。只能要求返还保证金,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行,只能选择其一行使。即使保证金确实是定金性质,非违约方也只能选择定金或违约金之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