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摘要】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均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为前提,但诉讼时效更契合时效制度的本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仍不完善,存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含混不清等问题。文章从诉讼时效的概念争议出发,通过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以及“因判决而成立的请求权”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对我国时效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诉讼时效;时效期间;请求权
一、引言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之后而产生的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日本学者将时效定义为“系指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不断时,不论其真实权利关系是否一致,仍将其作为权利关系而加以承认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给予权利人一定期间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涉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等内容。本文就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诉讼时效期间类型以及“因判决而成立的请求权”等作如下分析:
二、诉讼时效抑或消灭时效
传统民法采用消灭时效的概念,前苏联民法采用诉讼时效的概念,并且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也是采用不同的概念。前苏联、埃塞尔比亚、瑞士等国采用的是“诉讼时效”;日本、意大利等国采用的是“消灭时效”;德国、法国等国采用的是“时效”。
民法通则采用诉讼时效的概念,学者们对此称谓存在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未来民法典中应恢复“消灭时效”的概念,理由在于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是一对相周延的概念,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种,前者私权法律关系变动使主体获得法律权利,后者私权法律关系变动使主体权利消灭或减损。为了保持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和谐一致,应该从实体法的角度制定消灭时效制度。另一种观点则坚持“诉讼时效”一词,如王利明先生认为:消灭时效的概念会使人误解为若时效期间届满则实体权利消灭,而大多数国家时效期间届满并没有消灭实体请求权而只是使义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并且诉讼时效适用于仲裁、诉讼外请求并无法理障碍。[1]以上的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考虑到我国采用诉讼时效的特别法律文化背景,笔者认为应采用“诉讼时效”这一传统概念:
(一)诉讼时效是一个外来的概念,各国关于这个概念有不同的称谓,所以对于我国来说问题就在于如何贴切地将这种外来制度翻译出来。笔者认为“诉讼时效”较之于“消灭时效”更能体现这一制度的本质。因为“消灭时效”的概念很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时效完成该权利就消灭了,而“诉讼时效”这个偏正词组很清楚的表明该制度与诉讼、时间和法律效力有关,表达了该制度的本质。
浅析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摘要】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均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为前提,但诉讼时效更契合时效制度的本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仍不完善,存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含混不清等问题。文章从诉讼时效的概念争议出发,通过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以及“因判决而成立的请求权”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对我国时效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诉讼时效;时效期间;请求权
一、引言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之后而产生的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日本学者将时效定义为“系指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不断时,不论其真实权利关系是否一致,仍将其作为权利关系而加以承认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给予权利人一定期间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涉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等内容。本文就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诉讼时效期间类型以及“因判决而成立的请求权”等作如下分析:
二、诉讼时效抑或消灭时效
传统民法采用消灭时效的概念,前苏联民法采用诉讼时效的概念,并且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也是采用不同的概念。前苏联、埃塞尔比亚、瑞士等国采用的是“诉讼时效”;日本、意大利等国采用的是“消灭时效”;德国、法国等国采用的是“时效”。
民法通则采用诉讼时效的概念,学者们对此称谓存在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未来民法典中应恢复“消灭时效”的概念,理由在于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是一对相周延的概念,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种,前者私权法律关系变动使主体获得法律权利,后者私权法律关系变动使主体权利消灭或减损。为了保持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和谐一致,应该从实体法的角度制定消灭时效制度。另一种观点则坚持“诉讼时效”一词,如王利明先生认为:消灭时效的概念会使人误解为若时效期间届满则实体权利消灭,而大多数国家时效期间届满并没有消灭实体请求权而只是使义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并且诉讼时效适用于仲裁、诉讼外请求并无法理障碍。[1]以上的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考虑到我国采用诉讼时效的特别法律文化背景,笔者认为应采用“诉讼时效”这一传统概念:
(一)诉讼时效是一个外来的概念,各国关于这个概念有不同的称谓,所以对于我国来说问题就在于如何贴切地将这种外来制度翻译出来。笔者认为“诉讼时效”较之于“消灭时效”更能体现这一制度的本质。因为“消灭时效”的概念很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时效完成该权利就消灭了,而“诉讼时效”这个偏正词组很清楚的表明该制度与诉讼、时间和法律效力有关,表达了该制度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