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法治与律师职业存在的必要性

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灵魂的生成与充分发育是律师职业的本质所在。在依法治国实践中, 律师职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的职业在法治的时代赋予了其独特的内涵,律师作为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中社会的法律力量, 其职业的本质就在于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灵魂的生成与充分的发育, 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有其他职业无法替代的作用。

律师职业的产生。 律师及律师职业, 是从古罗马的“代言人”和“代理人”发展来的。随着罗马法律由不成文到成文,由元老院及各种议会的决议、裁判官的谕令、皇帝的敕令等发展到查士丁尼法典, 相继出现了不少研究法律、阐释法律, 并从事法律教育的“法学家”。最初从事研究法律、阐释法律的多为僧侣, 以后发展到专门以著书立说、阐释法律为业的职业法学家。当时,法学家除积极协助国家进行立法工作外, 担负着解释、答复法律疑难问题。起初, 凡是法学家均可发表意见, 没有限制, 但这种解答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仅仅指导诉讼当事人的活动而已。到了奥古斯丁统治时期有了变化, 赋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其意见一致时, 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有分歧, 裁判官也可参酌判案。公元前27 年, 屋大维建立了元首制帝国政权, 罗马进入帝政时期。屋大维授予有权威的法学家对法律有公开解答权, 其解答对案件有拘束力, 裁判官判案应遵从。法学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公元3 世纪, 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认法学家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 同时诏令允许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于是, 从法学家中分化出一部分专门从事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及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的“代言人”、“代理人”。到了罗马帝国后期, “代言人”、“代理人”制度逐渐规范和完善。法律规定, 一般公民不能担任代言人、代理人。为了区别于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家, 法律规定, 专门以代言人、代理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家叫“律师”,于是, 开始有了律师的名称和概念。

律师职业的属性

独立性。律师职业的独立性, 是指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相对独立、律师组织的相对独立和律师工作形式的相对独立。在现代社会, 许多国家都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不受国家权力机关( 如政府部门) 的领导或干涉, 国家通过法律允许律师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 由律师协会负责管理律师及律师职业。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治的组织形式。律师自治, 是律师独立性的表现和要求。

民主性。律师是“辩论专家”,辩论, 意味着民主, 在没有民主的制度下, 是不允许辩论的。因此,律师制度是一种民主制度。。自律师制度产生以来, 诉讼辩护和代理始终在法律服务活动中占有突出地位。在现代社会的诉讼中, 法庭审判大都充满了辩论性和对抗性, 经过控诉方与辩护方有理有据的辩论, 使诉讼活动真实激烈地展开,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不同认识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化, 复杂的案情愈辩愈明。正因为如此, 审判机关便可以从控诉与辩护两种不同观点中权衡得失, 去伪存真, 求取真理, 作出公正裁决。法庭辩论和对抗,有利于防止审判人员思维方式和裁判依据的孤立化和片面化, 避免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 体现了诉讼的民主和科学, 塑造了律师及律师职业的民主形象。

商品性。律师服务的商品性, 是指律师为社会主体或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原则上是有偿的。如果将社会生活中各种形式的服务都视为商品而纳入可以等价交换的市场的话, 那么, 律师的法律服务也不例外。从总体上说, 它也是一种商品, 是一种特殊商品, 它涉及到对上层建筑领域中- - 法律的服务。因此,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并付诸实施的行为, 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

律师的功能。律师的属性决定了律师职业的基本功能律师的职业功能与律师在整个国家

或社会中的地位有关,即与律师本身的职业属性有关。律师职业上述多方面的性状的存在,必然使律师有多方面的功能。

服务功能 律师通过具体的业务,如咨询、代理或辩护,使当事人或服务对象实现自己合法的、正当的权利,抑制非法的、不适当的欲望或放弃非分要求,或者通过与对方当事人的辩论或发表其他对立性的意见和进行对立性工作,给对方当事人权利滥用造成阻碍或最终使之放弃非分企图或改变不当权利行使方式,从而服务于委托人。可见,律师职业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是具体的,是通过其业务活动实现的。

制衡功能 律师通过理性的人们精心设计的程序,通过专业的、高水准的知识,获得了代理权、出庭权、会见权、取证权、不负诽谤罪的权利、示默权、保密权、获酬权等特权,通过这些特权的行使对运行于程序中的其他权力行使者和权利主张者形成制约。律师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对权力侵蚀权利、权力或权利滥用以及权利对权利侵害的种种事件进行制约、监督、校正等,调和着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调和着社会规则之间的冲突,既是对自己代理一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同时,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制衡。

就律师职业整体来讲,律师的服务功能与制衡功能之间不是分割的、孤立的,而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是表现在不同律师的不同业务活动之中的。当然,也存在服务和制衡作用同时发生在一项具体业务中或同一服务对象身上的情形。如律师服务于权力部门,也是规范和制约权力形式之一。权力被规范在法律的界限内,人权就得到了维护。同时,律师服务于权利,促进权利实现的过程,也是对权力行使方式和范围的制约,较为典型的就是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代理原告的业务。因此,律师职业的存在以及律师的活动,使其实际地参与了国家权力的分配,尤其是实质地参与了司法权力的分配。

总之,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制度,其合理性毋庸置疑!

法治与律师职业存在的必要性

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灵魂的生成与充分发育是律师职业的本质所在。在依法治国实践中, 律师职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的职业在法治的时代赋予了其独特的内涵,律师作为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中社会的法律力量, 其职业的本质就在于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灵魂的生成与充分的发育, 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有其他职业无法替代的作用。

律师职业的产生。 律师及律师职业, 是从古罗马的“代言人”和“代理人”发展来的。随着罗马法律由不成文到成文,由元老院及各种议会的决议、裁判官的谕令、皇帝的敕令等发展到查士丁尼法典, 相继出现了不少研究法律、阐释法律, 并从事法律教育的“法学家”。最初从事研究法律、阐释法律的多为僧侣, 以后发展到专门以著书立说、阐释法律为业的职业法学家。当时,法学家除积极协助国家进行立法工作外, 担负着解释、答复法律疑难问题。起初, 凡是法学家均可发表意见, 没有限制, 但这种解答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仅仅指导诉讼当事人的活动而已。到了奥古斯丁统治时期有了变化, 赋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其意见一致时, 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有分歧, 裁判官也可参酌判案。公元前27 年, 屋大维建立了元首制帝国政权, 罗马进入帝政时期。屋大维授予有权威的法学家对法律有公开解答权, 其解答对案件有拘束力, 裁判官判案应遵从。法学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公元3 世纪, 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认法学家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 同时诏令允许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于是, 从法学家中分化出一部分专门从事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及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的“代言人”、“代理人”。到了罗马帝国后期, “代言人”、“代理人”制度逐渐规范和完善。法律规定, 一般公民不能担任代言人、代理人。为了区别于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家, 法律规定, 专门以代言人、代理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家叫“律师”,于是, 开始有了律师的名称和概念。

律师职业的属性

独立性。律师职业的独立性, 是指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相对独立、律师组织的相对独立和律师工作形式的相对独立。在现代社会, 许多国家都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不受国家权力机关( 如政府部门) 的领导或干涉, 国家通过法律允许律师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 由律师协会负责管理律师及律师职业。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治的组织形式。律师自治, 是律师独立性的表现和要求。

民主性。律师是“辩论专家”,辩论, 意味着民主, 在没有民主的制度下, 是不允许辩论的。因此,律师制度是一种民主制度。。自律师制度产生以来, 诉讼辩护和代理始终在法律服务活动中占有突出地位。在现代社会的诉讼中, 法庭审判大都充满了辩论性和对抗性, 经过控诉方与辩护方有理有据的辩论, 使诉讼活动真实激烈地展开,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不同认识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化, 复杂的案情愈辩愈明。正因为如此, 审判机关便可以从控诉与辩护两种不同观点中权衡得失, 去伪存真, 求取真理, 作出公正裁决。法庭辩论和对抗,有利于防止审判人员思维方式和裁判依据的孤立化和片面化, 避免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 体现了诉讼的民主和科学, 塑造了律师及律师职业的民主形象。

商品性。律师服务的商品性, 是指律师为社会主体或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原则上是有偿的。如果将社会生活中各种形式的服务都视为商品而纳入可以等价交换的市场的话, 那么, 律师的法律服务也不例外。从总体上说, 它也是一种商品, 是一种特殊商品, 它涉及到对上层建筑领域中- - 法律的服务。因此,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并付诸实施的行为, 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

律师的功能。律师的属性决定了律师职业的基本功能律师的职业功能与律师在整个国家

或社会中的地位有关,即与律师本身的职业属性有关。律师职业上述多方面的性状的存在,必然使律师有多方面的功能。

服务功能 律师通过具体的业务,如咨询、代理或辩护,使当事人或服务对象实现自己合法的、正当的权利,抑制非法的、不适当的欲望或放弃非分要求,或者通过与对方当事人的辩论或发表其他对立性的意见和进行对立性工作,给对方当事人权利滥用造成阻碍或最终使之放弃非分企图或改变不当权利行使方式,从而服务于委托人。可见,律师职业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是具体的,是通过其业务活动实现的。

制衡功能 律师通过理性的人们精心设计的程序,通过专业的、高水准的知识,获得了代理权、出庭权、会见权、取证权、不负诽谤罪的权利、示默权、保密权、获酬权等特权,通过这些特权的行使对运行于程序中的其他权力行使者和权利主张者形成制约。律师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对权力侵蚀权利、权力或权利滥用以及权利对权利侵害的种种事件进行制约、监督、校正等,调和着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调和着社会规则之间的冲突,既是对自己代理一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同时,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制衡。

就律师职业整体来讲,律师的服务功能与制衡功能之间不是分割的、孤立的,而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是表现在不同律师的不同业务活动之中的。当然,也存在服务和制衡作用同时发生在一项具体业务中或同一服务对象身上的情形。如律师服务于权力部门,也是规范和制约权力形式之一。权力被规范在法律的界限内,人权就得到了维护。同时,律师服务于权利,促进权利实现的过程,也是对权力行使方式和范围的制约,较为典型的就是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代理原告的业务。因此,律师职业的存在以及律师的活动,使其实际地参与了国家权力的分配,尤其是实质地参与了司法权力的分配。

总之,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制度,其合理性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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