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2010年度年检

厦民社„2011‟41号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

机构实施2010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市级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定于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2010年年度检查。现将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市级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从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部分主管社团数量较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在以下期限内完成年度检查工作:

1、4月21日前:市民政局、市总商会、市青年联合会、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2、4月22日—29日: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妇联、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3、5月3日-5月6日:市市政园林局、市总工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台办;

4、5月10日: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

5、5月11日-5月17日:市公安局、市经发局、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市卫生局、市体育总会;

6、5月18日:市社科联;

7、5月20日:市文联;

8、5月23日-5月31日: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办公厅、市老龄委、市关工委、市司法局、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侨办。

今年我局仍将与部分主管社团数量多的业务主管单位联合开展集中年检。集中年检单位为: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市社科联、市体育总会、市文联等。集中年检的地点由业务主管单位确定。

应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含未列入上述特定年检时间的各社会团体)必须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

的年度检查材料报市民政局社团办审核,逾期不予受理。6月30日前,市民政局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年检结论。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依照核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内部建设情况;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经营性实体机构设置及活动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四、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四份)(专指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社团);

(三)2010年度工作总结(一式二份);

(四)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 2010年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二份);

(五)2010年四个季度的银行账户对账单(一式二份);

(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已过有效期的社会团体应提交登记证书的正、副本);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证件且按时参加年审)。

五、年度检查的步骤

(一)各市级社会团体对照上述年度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登录厦门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http://spjc.xm.gov.cn),从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年检”项目中的“表格”栏下载《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还应下载《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根据要求认真填写。(首次使用网上审批系统的用户应先注册为单位用户,再进行申报。系统的操作方法请参阅“表格”栏目中的《帮助文档》,技术咨询电话:5118801、5398756、8722213、8838350)

(二)4月1日后,请登录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进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网上申报,提交《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及2010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

(三)市民政局通过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对各项申报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的报告书和年度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申报人,由其补齐补正后再次提交;对申报材料完整无误的,将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发给其《通过预审通知书》。收到通过预审的通知后,申报单位即可上网下载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打印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社团分支、代表机构一式四份),A4纸型},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30日前将《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年度

工作报告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四)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检查要求,对社会团体上报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上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五)5月31日前,各市级社会团体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年度检查材料报市民政局社团办审核。(已列入指定年检时间的按上述安排参加年检)

(六)市民政局社团办将对市级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年检结论。

(七)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市级社会团体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八)市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逾期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由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0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

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未按程序报批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0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3、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4、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5、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7、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8、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9、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2、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七、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各社会团体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度检查材料。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市民政局加强

联系,在年检工作中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在规定时间内严格年检审查。对年度检查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应注意协调,妥善解决。

市民政局社团办联系人:吴绵绵、黄雅蓉

联系电话:2079579、2103837 传真:2079579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民间组织 社团 年检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

厦民社„2011‟41号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

机构实施2010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市级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定于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2010年年度检查。现将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市级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从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部分主管社团数量较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在以下期限内完成年度检查工作:

1、4月21日前:市民政局、市总商会、市青年联合会、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2、4月22日—29日: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妇联、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3、5月3日-5月6日:市市政园林局、市总工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台办;

4、5月10日: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

5、5月11日-5月17日:市公安局、市经发局、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市卫生局、市体育总会;

6、5月18日:市社科联;

7、5月20日:市文联;

8、5月23日-5月31日: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办公厅、市老龄委、市关工委、市司法局、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侨办。

今年我局仍将与部分主管社团数量多的业务主管单位联合开展集中年检。集中年检单位为: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市社科联、市体育总会、市文联等。集中年检的地点由业务主管单位确定。

应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含未列入上述特定年检时间的各社会团体)必须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

的年度检查材料报市民政局社团办审核,逾期不予受理。6月30日前,市民政局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年检结论。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依照核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内部建设情况;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经营性实体机构设置及活动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四、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四份)(专指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社团);

(三)2010年度工作总结(一式二份);

(四)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 2010年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二份);

(五)2010年四个季度的银行账户对账单(一式二份);

(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已过有效期的社会团体应提交登记证书的正、副本);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证件且按时参加年审)。

五、年度检查的步骤

(一)各市级社会团体对照上述年度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登录厦门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http://spjc.xm.gov.cn),从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年检”项目中的“表格”栏下载《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还应下载《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根据要求认真填写。(首次使用网上审批系统的用户应先注册为单位用户,再进行申报。系统的操作方法请参阅“表格”栏目中的《帮助文档》,技术咨询电话:5118801、5398756、8722213、8838350)

(二)4月1日后,请登录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进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网上申报,提交《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及2010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

(三)市民政局通过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对各项申报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的报告书和年度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申报人,由其补齐补正后再次提交;对申报材料完整无误的,将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发给其《通过预审通知书》。收到通过预审的通知后,申报单位即可上网下载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打印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社团分支、代表机构一式四份),A4纸型},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30日前将《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年度

工作报告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四)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检查要求,对社会团体上报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上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五)5月31日前,各市级社会团体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年度检查材料报市民政局社团办审核。(已列入指定年检时间的按上述安排参加年检)

(六)市民政局社团办将对市级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年检结论。

(七)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市级社会团体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八)市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逾期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由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0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

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未按程序报批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0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3、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4、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5、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7、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8、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9、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2、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七、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各社会团体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度检查材料。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市民政局加强

联系,在年检工作中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在规定时间内严格年检审查。对年度检查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应注意协调,妥善解决。

市民政局社团办联系人:吴绵绵、黄雅蓉

联系电话:2079579、2103837 传真:2079579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民间组织 社团 年检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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