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编号 监督注册号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2016版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监督机构:
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申 报 表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监督注册号:
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需提供材料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式样)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式样)
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工 程 名 称: 监督注册号: 监 督 人 员:
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该工程的监督工作作如下计划: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1 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1.1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 施工前,按规定委托监理,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
(2)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3) 涉及有涉及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定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 (4) 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5) 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标准化管理;
(6) 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1.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4) 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1.3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质量员、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应符合要求并配备到位。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并依法落实相关责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抽样检测,未经检验(或抽样检测)或者检验(或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应符合GB50300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6)发现质量问题和发生的质量事故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7)按有关规范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 (8)实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9)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1.4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按照规范和合同的约定配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
(2)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监理;
(3)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4)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审查,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依法进行核查;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7)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签发通知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8)按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及时在质量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
(9)及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
(10) 严格审核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11) 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1.5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⑴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内承接任务;
⑵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在24小时内上报质监机构; ⑶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行为。 1.6质量行为监督
⑴监理(建设)单位应核查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和机构质量行为相关资料; ⑵质监人员在进入现场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抽查;
⑶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下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 工程实体质量要求
工程实体质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2 进度告知点的设置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告知点,本工程的告知点为:
□桩基、地基基础验收;
□重要结构工程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主体结构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安装工程功能性监测等
□市政工程闭水试验、满水试验、联动试验等功能性检测 □首段沥青混凝土摊铺 □首段顶管顶进等 □ □
当工程施工到进度告知点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提前24小时用短信息或其它方式告知监督联系人,监督人员可结合工作安排及工程实际状况决定是否到场进行监督。届时,无论监督人员是否到施工现场监督抽查,经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检查、验收合格后,可自行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施工,进度告知点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监督人员应实施差别化监督,对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管理较弱的项目,应从严监管。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督人员主要采用监督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
(1)监督抽查
①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②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等。 ③抽查参建各方工程技术资料。
(2)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将采用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重要使用功能。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抽测项目,在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对工程项目中不同单位工程的同一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同一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的抽测项目可统一安排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抽测。
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监督人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检测方案应报监督科室备案。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进行处理。
(3)监督巡查
监督巡查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随机抽取的方式对我局监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的监督抽查活动。
监督巡查按照我局《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管理办法》执行。 (4)抽查结果处理
监督人员抽查时,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提出明确的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报请科室(分局)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问题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上报市局,采取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2.4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一般性以上的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2.5其他
3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3.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程序和组织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 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3 竣工验收监督
(1)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建设单位。
(2)重点监督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4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应提交的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5、监督人员及其它
1.本局委派 为本工程的监督人员,代表我局履行监督职责;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我局开展工作;
3.欢迎对我局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2568333,2568307。
监督机构项目责任监督员: 年 月 日
科长(分局长): 年 月 日
(印章)
签 收 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监督注册号: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监督注册号: 编号:
说明: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应重点检查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 一、工程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1、 抽查应突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应抽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查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岗履职情况、以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按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 对抽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应如实上报,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工程质量实体抽查重点:
1、 抽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
2、 抽查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和已施工工程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 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4、 监督人员应根据抽查结果,提出明确的监督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规、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三、监督记录对问题描述部位应详实,缺陷应清晰明了。 四、监督记录应及时上传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监管通。
现浇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记录
2、本表抽测由质量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完成。抽测记录归入质监档案,作为监督的依据,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3、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钢筋保护层厚度)
监督注册号: 编 号:
说明:1.本表抽测由质量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完成。抽测记录归入质监档案,作为监督的依据,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2. 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监督注册号: 编 号:
1.本表抽测由质量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完成。抽测记录归入质监档案,作为监督的依据,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2. 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监督注册号: 编号: :
经我局(站) 年 月 日监督抽查,发现 工
程(抽查部位 )存在以下主要质量问题:
请你单位整改完毕后并经建设或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整改完成报告于 月 日之前报我局。
质量监督员: 、
科长(分局长): (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说明:1、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报送《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
2、本通知书一式4份,监督机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3、签收人应为项目负责人。
4、监督要求可依据相关规定和具体问题予以修订。
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
监督注册号:
质量监督局(站):
根据你单位 年 月 日发出的编号 《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 工程的 部位存在的问题现已整改完毕,监理单位已进行现场复查,确认已整改完成,特此报告。
整改情况简述:
整改完成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像资料)附后。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机构签收人:
说明:
1、应针对整改意见对应逐条描述整改结果;
2、整改回复用章如采用项目部章应经法人单位授权。
3、此报告一式4份,监督机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说明:
1、监督人员重点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监督记录可根据现场监督情况进行上调整,并如实记录。
2、责任主体报送的如下资料作为本表附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3)外墙节能构造检验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功能性检验资料。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要求:
(1)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致时,监督机构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2)监督机构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说明:
1、监督人员重点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和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监督记录根据现场监督情况如实记录。
2、责任主体报送的如下资料作为本表附件: (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 (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5)住宅工程应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盖章)。
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要求:
(1)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致时,监督机构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2)监督机构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验收。
(3)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应包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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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工程地址: 监督部门: 填报日期:
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制
工 程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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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概 况 及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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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情况一览表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填写人:
说明:质量监督人员确定后或质量监督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本表中予以登记; 质量监督档案移交和归档时应含本表且内容完整。
37
档案编号 监督注册号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2016版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监督机构:
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申 报 表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监督注册号:
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需提供材料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式样)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式样)
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工 程 名 称: 监督注册号: 监 督 人 员:
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该工程的监督工作作如下计划: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1 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1.1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 施工前,按规定委托监理,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
(2)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3) 涉及有涉及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定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 (4) 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5) 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标准化管理;
(6) 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1.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4) 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1.3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质量员、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应符合要求并配备到位。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并依法落实相关责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抽样检测,未经检验(或抽样检测)或者检验(或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应符合GB50300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6)发现质量问题和发生的质量事故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7)按有关规范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 (8)实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9)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1.4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按照规范和合同的约定配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
(2)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监理;
(3)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4)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审查,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依法进行核查;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7)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签发通知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8)按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及时在质量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
(9)及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
(10) 严格审核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11) 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1.5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⑴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内承接任务;
⑵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在24小时内上报质监机构; ⑶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行为。 1.6质量行为监督
⑴监理(建设)单位应核查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和机构质量行为相关资料; ⑵质监人员在进入现场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抽查;
⑶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下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 工程实体质量要求
工程实体质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2 进度告知点的设置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告知点,本工程的告知点为:
□桩基、地基基础验收;
□重要结构工程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主体结构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安装工程功能性监测等
□市政工程闭水试验、满水试验、联动试验等功能性检测 □首段沥青混凝土摊铺 □首段顶管顶进等 □ □
当工程施工到进度告知点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提前24小时用短信息或其它方式告知监督联系人,监督人员可结合工作安排及工程实际状况决定是否到场进行监督。届时,无论监督人员是否到施工现场监督抽查,经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检查、验收合格后,可自行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施工,进度告知点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监督人员应实施差别化监督,对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管理较弱的项目,应从严监管。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督人员主要采用监督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
(1)监督抽查
①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②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等。 ③抽查参建各方工程技术资料。
(2)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将采用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重要使用功能。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抽测项目,在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对工程项目中不同单位工程的同一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同一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的抽测项目可统一安排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抽测。
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监督人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检测方案应报监督科室备案。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进行处理。
(3)监督巡查
监督巡查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随机抽取的方式对我局监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的监督抽查活动。
监督巡查按照我局《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管理办法》执行。 (4)抽查结果处理
监督人员抽查时,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提出明确的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报请科室(分局)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问题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上报市局,采取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2.4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一般性以上的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2.5其他
3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3.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程序和组织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 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3 竣工验收监督
(1)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建设单位。
(2)重点监督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4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应提交的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5、监督人员及其它
1.本局委派 为本工程的监督人员,代表我局履行监督职责;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我局开展工作;
3.欢迎对我局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2568333,2568307。
监督机构项目责任监督员: 年 月 日
科长(分局长): 年 月 日
(印章)
签 收 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监督注册号: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监督注册号: 编号:
说明: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应重点检查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 一、工程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1、 抽查应突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应抽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查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岗履职情况、以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按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 对抽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应如实上报,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工程质量实体抽查重点:
1、 抽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
2、 抽查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和已施工工程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 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4、 监督人员应根据抽查结果,提出明确的监督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规、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三、监督记录对问题描述部位应详实,缺陷应清晰明了。 四、监督记录应及时上传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监管通。
现浇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记录
2、本表抽测由质量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完成。抽测记录归入质监档案,作为监督的依据,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3、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钢筋保护层厚度)
监督注册号: 编 号:
说明:1.本表抽测由质量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完成。抽测记录归入质监档案,作为监督的依据,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2. 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监督注册号: 编 号:
1.本表抽测由质量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完成。抽测记录归入质监档案,作为监督的依据,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2. 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监督注册号: 编号: :
经我局(站) 年 月 日监督抽查,发现 工
程(抽查部位 )存在以下主要质量问题:
请你单位整改完毕后并经建设或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整改完成报告于 月 日之前报我局。
质量监督员: 、
科长(分局长): (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说明:1、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报送《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
2、本通知书一式4份,监督机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3、签收人应为项目负责人。
4、监督要求可依据相关规定和具体问题予以修订。
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
监督注册号:
质量监督局(站):
根据你单位 年 月 日发出的编号 《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 工程的 部位存在的问题现已整改完毕,监理单位已进行现场复查,确认已整改完成,特此报告。
整改情况简述:
整改完成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像资料)附后。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机构签收人:
说明:
1、应针对整改意见对应逐条描述整改结果;
2、整改回复用章如采用项目部章应经法人单位授权。
3、此报告一式4份,监督机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说明:
1、监督人员重点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监督记录可根据现场监督情况进行上调整,并如实记录。
2、责任主体报送的如下资料作为本表附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3)外墙节能构造检验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功能性检验资料。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要求:
(1)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致时,监督机构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2)监督机构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说明:
1、监督人员重点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和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监督记录根据现场监督情况如实记录。
2、责任主体报送的如下资料作为本表附件: (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 (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5)住宅工程应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盖章)。
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要求:
(1)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致时,监督机构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2)监督机构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验收。
(3)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应包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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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工程地址: 监督部门: 填报日期:
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制
工 程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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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概 况 及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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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情况一览表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填写人:
说明:质量监督人员确定后或质量监督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本表中予以登记; 质量监督档案移交和归档时应含本表且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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