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小区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物业类型:(商业、住宅)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专有部分总面积 平方米,住宅 套,门市 个。

第一条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治、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优良环境,组织发动广大业主,共同建设和维护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它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确定为业主的或认定业主身份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本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规则和小区管理规约,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改变、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交缴、使用和续筹方案;

(五)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六)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 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 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按户数为单位; 2、按单元推选一个业主代表。

第八条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如实反映。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九条 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统计汇总计票要有不少于 名非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及1/2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并对计票有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告知社区居委会。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计算方式确定: 按照拥有物业套数计算,每套住宅计为一个投票权基数;非住宅按 平方米计为一个投票权基数。

经业主大会确认,本小区专有部分总面积 平方米,业主户数住宅 户,计 票;非住宅计 票,总投票权数为 。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投票权,但代理人不享有被选举权。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其单位可以书面授权本单位员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一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社区居委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管的实施情况;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小区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按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七)对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务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备以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 名委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一)业主代表自荐,或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业主、业主代表中提名、推荐,或由到届的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及名单;

(二)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序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

(四)选举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有效。选举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选择以下方式产生:

(一)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副主任。

(二)由业主大会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按得票最多的前两至三名确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遵守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规定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及完成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管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 月 日定期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研究贯彻实施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宜。

经1/3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签署或发布;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管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接受业主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在是业主的;(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要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其届满2个月前,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由本期届满前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要将保管的资料档案、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要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与有关单位办理物业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做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原则由物管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批准,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到物业管理企业帐户。

(二)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交纳维修资金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维修资金。

(三)对不按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由所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所得收益除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工作酬金外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三、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四、业主、使用人清册。五、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的文件。七、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

第三十三条 业主和业主代表对本规则的修改建议,可向业主委员会反馈,适当时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 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制定和修改本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业主委员会保存一份,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报一份,本规则副本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 小区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小区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物业类型:(商业、住宅)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专有部分总面积 平方米,住宅 套,门市 个。

第一条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治、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优良环境,组织发动广大业主,共同建设和维护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它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确定为业主的或认定业主身份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本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规则和小区管理规约,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改变、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交缴、使用和续筹方案;

(五)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六)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 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 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按户数为单位; 2、按单元推选一个业主代表。

第八条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如实反映。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九条 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统计汇总计票要有不少于 名非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及1/2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并对计票有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告知社区居委会。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计算方式确定: 按照拥有物业套数计算,每套住宅计为一个投票权基数;非住宅按 平方米计为一个投票权基数。

经业主大会确认,本小区专有部分总面积 平方米,业主户数住宅 户,计 票;非住宅计 票,总投票权数为 。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投票权,但代理人不享有被选举权。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其单位可以书面授权本单位员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一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社区居委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管的实施情况;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小区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按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七)对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务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备以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 名委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一)业主代表自荐,或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业主、业主代表中提名、推荐,或由到届的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及名单;

(二)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序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

(四)选举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有效。选举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选择以下方式产生:

(一)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副主任。

(二)由业主大会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按得票最多的前两至三名确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遵守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规定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及完成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管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 月 日定期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研究贯彻实施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宜。

经1/3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签署或发布;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管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接受业主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在是业主的;(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要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其届满2个月前,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由本期届满前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要将保管的资料档案、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要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与有关单位办理物业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做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原则由物管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批准,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到物业管理企业帐户。

(二)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交纳维修资金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维修资金。

(三)对不按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由所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所得收益除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工作酬金外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三、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四、业主、使用人清册。五、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的文件。七、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

第三十三条 业主和业主代表对本规则的修改建议,可向业主委员会反馈,适当时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 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制定和修改本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业主委员会保存一份,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报一份,本规则副本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 小区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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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和表格 1
  •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步骤 一.申请 由物业项目3名以上业主(房屋产权证或备案合同上记载的自然人)持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及入住20%以上业主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到县(市).区房管局申请.(附件1) 二.告知 县(市).区房管局在街道业主联名申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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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 由物业项目3名以上业主(房屋产权证或备案合同上记载的自然人)持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及入住20%以上业主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到县(市).区房管局申请.(附件1) 二.告知 县(市).区房管局在接到业主联名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成立业主大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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