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固定资产是高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固定资产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根据产权理论和准公共产品理论,高校固定资产存在产权模糊、监管不当的特点,使得管理部门有必要强化固定资产的管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高校;固定资产;理论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17-0156-02
高校资产,指高等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产权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高校资产是国家所有,高校具有法人地位。高校独立自主地控制和使用这些经济资源,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谋求学校的发展。固定资产是高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高校固定资产的新界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一个基本准则和三十八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中央国有企业于200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有以下两点变化:
1.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
这一修改变更了原制度中规定的“高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单位价值量判断的硬性标准,将更多的判断自主权交给了会计主体。
2.使用时间要求发生了变化
新旧准则的“使用寿命”均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限。但两个文件的区别在于: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由原来的“超过一年”变更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资产管理理论阐述
1.产权理论
加强高校资产管理,其目的在于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从而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的使用。所以,研究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及绩效评价,首先就要进行产权界定。产权或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在经济界还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概念。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斯科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及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被公认为西方产权理论的开山之作。
(1)产权的定义。从法律角度讲,产权首先是指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其次,产权还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2)产权的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表现为: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必须有一定的财产作为参与社会再生产的前提;必须直接参加社会再生产活动;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参与社会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个方面表现为: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价值形态运动与使用价值形态运动的发展而分离。
第三个方面表现为: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这里讲的独立性是指:产权一经确定,产权主体就要在合法范围内自主地运用获得权利,而不受其干扰。
(3)产权的功能。是指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规范和保护人们的经济关系,形成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秩序,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作用。
产权的激励功能,即任何产权主体对其产权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动机支配下的经济行为,没有收益的产权是不可思议的。产权的约束功能是产权对产权主体在行使产权的经济活动中所施加的强制。这就要求社会对各种产权主体进行定位,以建立和规范财产主体行为的产权制度,保证社会秩序规范、有序地运行。
(4)明晰产权。私有财产包括了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这三点是当代经济学对私有产权的定义。所谓的明晰私有产权,就是要把这“三权”落实到个人。我们说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虽然不可以直接等同于私有财产“三权”的落实,但也不可回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全民)所有”的界定是否清晰这个问题。从语文的角度看,很清晰;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却很模糊。问题的关键在于国有产权与其使用权、享有权及转让权之间的关系。如果最终没有人(法人代表)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在资产所有者的委托或批准下,放心大胆地依法行使财产的“三权”(使用权,国家、学校及个人对收入的享有权,转让权),那么这份财产的产权的走向就不能说是明晰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会因为缺乏特定的经营者、管理者而成为一句空话。目前有很多经济学者提出这样那样的国有资产营运模式,设计这样那样的“代理机制”,都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三权”的落实,使得他们努力的成就仅仅停留在语文的层次上。
2.准公共产品理论
准公共产品(Quasi Public Good),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
公共物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按照公共物品的供给、消费、技术等特征,依据公共物品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状况,可以被划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消费上不存在“拥挤效应”,不可能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排他性使用,否则代价将非常高昂。准公共物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它介于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出于私益,它在消费上却可能存在着竞争。由于公共的性质,物品使用中可能存在着“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的问题。可见,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高等教育具有公平性和正的外部效应。所谓公平性是指作为一种教育机构,它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每一个人均能够享受这种产品和服务。如早期的高等教育,通过公平竞争(高考)被择优录取的考生,能够免费获得这种教育的权利;当前的高等教育同样需要通过公平竞争(高考),才能够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只不过教育经费不再由国家承担。正的外部效应是指个人获得高等教育权利之后,不仅个人受益,而且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如从知识传递的贡献来说,它对于提升国民素质、提高大众的民主意识等起着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
作为高等教育供给主体之一,政府不仅宏观上对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全面的规范和引导,而且需要在财政投入、制度和管理水平上努力提高、强化市场意识。对高校资产进行定期评估、监控,以此作为财政拨款、调配教育资源的依据。而高校自身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就更是不言而喻的了。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六版),2004.
[2]崔运武.公共事业管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黄少安.国有资产管理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摘要:固定资产是高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固定资产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根据产权理论和准公共产品理论,高校固定资产存在产权模糊、监管不当的特点,使得管理部门有必要强化固定资产的管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高校;固定资产;理论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17-0156-02
高校资产,指高等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产权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高校资产是国家所有,高校具有法人地位。高校独立自主地控制和使用这些经济资源,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谋求学校的发展。固定资产是高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高校固定资产的新界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一个基本准则和三十八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中央国有企业于200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有以下两点变化:
1.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
这一修改变更了原制度中规定的“高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单位价值量判断的硬性标准,将更多的判断自主权交给了会计主体。
2.使用时间要求发生了变化
新旧准则的“使用寿命”均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限。但两个文件的区别在于: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由原来的“超过一年”变更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资产管理理论阐述
1.产权理论
加强高校资产管理,其目的在于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从而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的使用。所以,研究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及绩效评价,首先就要进行产权界定。产权或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在经济界还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概念。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斯科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及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被公认为西方产权理论的开山之作。
(1)产权的定义。从法律角度讲,产权首先是指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其次,产权还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2)产权的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表现为: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必须有一定的财产作为参与社会再生产的前提;必须直接参加社会再生产活动;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参与社会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个方面表现为: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价值形态运动与使用价值形态运动的发展而分离。
第三个方面表现为: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这里讲的独立性是指:产权一经确定,产权主体就要在合法范围内自主地运用获得权利,而不受其干扰。
(3)产权的功能。是指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规范和保护人们的经济关系,形成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秩序,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作用。
产权的激励功能,即任何产权主体对其产权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动机支配下的经济行为,没有收益的产权是不可思议的。产权的约束功能是产权对产权主体在行使产权的经济活动中所施加的强制。这就要求社会对各种产权主体进行定位,以建立和规范财产主体行为的产权制度,保证社会秩序规范、有序地运行。
(4)明晰产权。私有财产包括了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这三点是当代经济学对私有产权的定义。所谓的明晰私有产权,就是要把这“三权”落实到个人。我们说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虽然不可以直接等同于私有财产“三权”的落实,但也不可回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全民)所有”的界定是否清晰这个问题。从语文的角度看,很清晰;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却很模糊。问题的关键在于国有产权与其使用权、享有权及转让权之间的关系。如果最终没有人(法人代表)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在资产所有者的委托或批准下,放心大胆地依法行使财产的“三权”(使用权,国家、学校及个人对收入的享有权,转让权),那么这份财产的产权的走向就不能说是明晰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会因为缺乏特定的经营者、管理者而成为一句空话。目前有很多经济学者提出这样那样的国有资产营运模式,设计这样那样的“代理机制”,都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三权”的落实,使得他们努力的成就仅仅停留在语文的层次上。
2.准公共产品理论
准公共产品(Quasi Public Good),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
公共物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按照公共物品的供给、消费、技术等特征,依据公共物品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状况,可以被划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消费上不存在“拥挤效应”,不可能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排他性使用,否则代价将非常高昂。准公共物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它介于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出于私益,它在消费上却可能存在着竞争。由于公共的性质,物品使用中可能存在着“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的问题。可见,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高等教育具有公平性和正的外部效应。所谓公平性是指作为一种教育机构,它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每一个人均能够享受这种产品和服务。如早期的高等教育,通过公平竞争(高考)被择优录取的考生,能够免费获得这种教育的权利;当前的高等教育同样需要通过公平竞争(高考),才能够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只不过教育经费不再由国家承担。正的外部效应是指个人获得高等教育权利之后,不仅个人受益,而且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如从知识传递的贡献来说,它对于提升国民素质、提高大众的民主意识等起着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
作为高等教育供给主体之一,政府不仅宏观上对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全面的规范和引导,而且需要在财政投入、制度和管理水平上努力提高、强化市场意识。对高校资产进行定期评估、监控,以此作为财政拨款、调配教育资源的依据。而高校自身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就更是不言而喻的了。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六版),2004.
[2]崔运武.公共事业管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黄少安.国有资产管理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