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上午9:30在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沈伟民、祁栋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于2007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通知了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联系办法,通知对大会提案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股票帐户卡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07年12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27名,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6629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经召集人与本所律师共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公务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总经理王伟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两个议案采用
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 主任: 黄亚平 经办律师:沈伟民
祁栋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上午9:30在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沈伟民、祁栋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于2007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通知了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联系办法,通知对大会提案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股票帐户卡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07年12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27名,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6629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经召集人与本所律师共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公务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总经理王伟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两个议案采用
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 主任: 黄亚平 经办律师:沈伟民
祁栋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