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 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上述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 年 月至20 年 月止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 元;
3、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参保手续而应支付的双倍经济补偿金计 元;
4、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修年假的工资 元;
5、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20 年 月至20 年 月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关参保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 年 月应聘到被申请人工作,应聘后,申请人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应聘后,第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遣到第二被申请人,安排在第三被申请人从事第一被申请人的产品促销工作(主要是从化妆品的促销工作)。工作期间,由第一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销售工作情况发放工资(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工作时间和考勤由第三被申请人负责安排。20 年9月底,上述被申请人无故要求申请人于20 年 月 日- 日期间请假休息, 月 日后,上述被申请人既不安排申请人上班,亦没有要求申请人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导致申请人至今无法工作,亦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对于上述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上述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
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由于上述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照申请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 元,申请人从20 年 月起为被申请人工作,双倍工资的支付应当自2008年2月起至今,由于上述被申请人既既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上述被申请人应当支付 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39081元。
申请人工作期间,上述被申请人即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为 年零 个月,应当支付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按照第 条规定,上述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即支付 元。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申请人2008年7月从大学毕业,则自2009年7月可以享受年休假五天,被申请人应该按照三倍工资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为
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上述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亦未缴纳相关费用,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限期为申请人办理各
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法定的权利,上述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望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 日 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 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上述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 年 月至20 年 月止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 元;
3、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参保手续而应支付的双倍经济补偿金计 元;
4、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修年假的工资 元;
5、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20 年 月至20 年 月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关参保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 年 月应聘到被申请人工作,应聘后,申请人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应聘后,第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遣到第二被申请人,安排在第三被申请人从事第一被申请人的产品促销工作(主要是从化妆品的促销工作)。工作期间,由第一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销售工作情况发放工资(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工作时间和考勤由第三被申请人负责安排。20 年9月底,上述被申请人无故要求申请人于20 年 月 日- 日期间请假休息, 月 日后,上述被申请人既不安排申请人上班,亦没有要求申请人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导致申请人至今无法工作,亦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对于上述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上述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
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由于上述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照申请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 元,申请人从20 年 月起为被申请人工作,双倍工资的支付应当自2008年2月起至今,由于上述被申请人既既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上述被申请人应当支付 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39081元。
申请人工作期间,上述被申请人即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为 年零 个月,应当支付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按照第 条规定,上述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即支付 元。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申请人2008年7月从大学毕业,则自2009年7月可以享受年休假五天,被申请人应该按照三倍工资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为
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上述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亦未缴纳相关费用,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限期为申请人办理各
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法定的权利,上述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望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 日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