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服务事项:建筑业劳保费结算及返退
一、 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内容:
建筑业劳保费结算及返退。
二、 法律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88号令
三、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结算及返退
四、 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五、 申请资料:
(一)、开立专户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需要有年检记录);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有年检记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书;
7、开立专用帐户的相关文件;
8、开户申请。
(二)、办理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需要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在指定银行设立的建筑业劳保费专户凭证;
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原件查验。
(三)、返还建筑业劳保费必备的资料:
1、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昆明市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4、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的扣款证明(若多家企业施工应出具缴费金额分摊表);
5、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上月的工资花名册;
6、企业购买上月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凭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外埠在昆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出具入昆施工备案登记手续。
(四)、凡在2004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返退按原管理办法执行:2004年以前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办理结算返退需持以下资料:
1、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已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复印件(验原件);
4、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金额)已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证明(原件);
6、返退建筑业劳保费单位法人委托函(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无
可在“昆明市建设信息网”——“阳光政务专区”的相关栏木下载(网址:http://www.km—jsw.com/)。
七、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建设局劳保处。受理地点:建业商务中心10楼(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49号,联系电话:0871—3155474,0871-3114012)
八、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决定机关
昆明市建设局。
九、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程序:
先到昆明市建设局劳保处领取建筑业劳保费设立专户的文件——再到指定建设银行开立建筑业劳保费专户——持开立专户的相关资料到劳保处办理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由建筑业企业持《缴款通知单》原件及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局劳保处返退劳保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结算返退。
十、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时限:
资料手续齐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证件及有效期限:
自2007年1月1日起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申请返还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书目通知建筑业企业的,依法予以公告,6个月内仍不来返退的,资金并入积累,用于保险调剂。 十二、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88号令。
十三、服务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实行年检制度。
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处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管理服务事项:建筑业劳保费结算及返退
一、 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内容:
建筑业劳保费结算及返退。
二、 法律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88号令
三、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结算及返退
四、 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五、 申请资料:
(一)、开立专户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需要有年检记录);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有年检记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书;
7、开立专用帐户的相关文件;
8、开户申请。
(二)、办理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需要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在指定银行设立的建筑业劳保费专户凭证;
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原件查验。
(三)、返还建筑业劳保费必备的资料:
1、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昆明市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4、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的扣款证明(若多家企业施工应出具缴费金额分摊表);
5、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上月的工资花名册;
6、企业购买上月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凭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外埠在昆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出具入昆施工备案登记手续。
(四)、凡在2004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返退按原管理办法执行:2004年以前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办理结算返退需持以下资料:
1、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已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复印件(验原件);
4、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金额)已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证明(原件);
6、返退建筑业劳保费单位法人委托函(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无
可在“昆明市建设信息网”——“阳光政务专区”的相关栏木下载(网址:http://www.km—jsw.com/)。
七、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建设局劳保处。受理地点:建业商务中心10楼(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49号,联系电话:0871—3155474,0871-3114012)
八、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决定机关
昆明市建设局。
九、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程序:
先到昆明市建设局劳保处领取建筑业劳保费设立专户的文件——再到指定建设银行开立建筑业劳保费专户——持开立专户的相关资料到劳保处办理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由建筑业企业持《缴款通知单》原件及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局劳保处返退劳保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结算返退。
十、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时限:
资料手续齐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证件及有效期限:
自2007年1月1日起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申请返还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书目通知建筑业企业的,依法予以公告,6个月内仍不来返退的,资金并入积累,用于保险调剂。 十二、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88号令。
十三、服务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实行年检制度。
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处
二00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