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选中心员工慰问管理办法(试行)
神东洗选〔2015〕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幸福矿工工程建设总体要求,体现中心对员工的关爱,规范员工慰问工作程序,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让广大员工切实感受到中心大家庭的温暖,中心员工发生重大疾病、家庭困难、遭受灾害或子女入学困难等需要帮助的员工,中心组织慰问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中心工会组织领导,各基层单位、部门分会负责的原则,分层级、分部门管理职工慰问工作。慰问原则上采取逐级慰问的方式,即:普通员工慰问由车间级慰问、车间干部由厂站级慰问、厂站干部由中心级慰问。公司劳模、较大工伤等特殊员工可越级进行慰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慰问活动,涵盖员工工伤、病、亡,员工直系亲属丧亡,家庭遭受灾害,子女上学困难等情况,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由中心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临时商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员工范围详见具体章节。
第二章 员工工伤及重大疾病慰问
第五条 本章适用于中心在册正式工及劳务工。
第六条 员工工伤及重大疾病慰问按照分级对口的原则,中心党政办负责中心机关及各基层单位副科级及以上员工慰问,各基层单位办公室(书记)负责本单位其他员工的慰问。
第七条 慰问对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因工受伤者。
2. 患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及其他重大疾病者。
3. 医嘱住院在15天及以上且住院费用在5万元以上者。
第八条 员工工伤或患重大疾病,按照分级原则由本人向所在车间(班组)、部门申报后,由责任单位凭医院诊断证明或费用清单按规定向中心申报。
第九条 慰问分为实物慰问和现金慰问两部分。实物慰问可购买水果和鲜花,费用上限为200元,现金慰问标准:因工受轻伤者慰问金为1000元;因工受轻伤以上、和重大疾病者为2000元。家庭特别困难者可按照标准申请困难救助。
第三章 困难职工慰问救助
第十条 本章适用于洗选中心在册正式工、劳务工。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及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务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中心困难职工。
第十二条 困难职工申报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的职工;
(2)本人因工伤导致1至6级伤残(提供残疾证)无再就业能力,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职工;
(3)员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提供诊断证明书),治疗费用自费部分(提供医疗费自费票证) 超出家庭全年总收入60%的职工;
(4)员工本人为独生子女,赡养无收入且患重病(提供诊断证明书)父母,治疗费用自费部分(提供医疗费自费票证) 超出家庭全年总收入60%的职工;
(5)因遭受意外灾害,家庭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6)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意外致困的职工。
第十三条 家庭人口计算方法
分为两类:一类为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指夫妻及子女小家庭(下同)。成员为:本人、配偶、子女,如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有同一户籍并实际共同生活,赡养无收入来源父母、公婆、岳父母的,需出具同一户籍证明和社区证明。第二类为农业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在矿区或公司所属各单位居住的,同一家庭中在农村老家居住的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1.各类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奖金、津贴、补贴,农副业收入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继承、接受赠予以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彩票中奖等;
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
4.房屋租赁收入;
5.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2.公司给予各类先进的一次性奖励;
3.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第十五条 重大疾病类型:
职工及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是指各种原发性癌症、白血病、腹水型肝硬化、爆发型重症肝炎、肾衰竭、严重尿毒症(透析)、心脏瓣膜臵换或修补术(不含卵圆孔修补术)、开胸冠状动脉搭桥术、因病施行肾、肺、肝及骨髓移植术、急性坏死性(出血性)胰腺炎、因脊髓炎引起的截瘫等各类重大疾病。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不得申报困难职工:
1.家庭有机动车等非生活必需品等情形之一的;
2.本人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提供就业
机会、不自食其力的;
3.有购买大额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4.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5.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6.故意隐瞒收入不报的;
7.违反公司和中心规定或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满足洗选中心困难职工条件方可推荐申请公司级困难职工,公司或中心困难救助只可享受一次。
第十八条 根据职工实际困难情况,困难救助慰问金分为三级,即一级3000元,二级2000元,三级1000元。
第十九条 困难职工慰问救助为定期性救助,每年年底进行统一摸底统计、审核救助慰问。
第四章 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救助慰问
第二十条 本章适用于洗选中心在册正式工。
第二十一条 救助条件
1. 员工子女需在册就读于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不在此救助条列。
2. 员工自身需符合第三章困难职工慰问救助申报条件。
满足上述两个要求者,可申报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救助慰问金。 第二十二条 满足洗选中心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救助条件方可推
荐申请公司级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救助,公司或中心救助只可享受一次。
第二十三条 根据职工子女上学院校,救助金分为二级,分别为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
第二十四条 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救助慰问为定期性救助慰问,每年8月份开始摸底统计,9月份审核发放困难救助金。
第六章 员工及家属丧葬慰问
第二十五条 本章适用于中心在册正式员工及员工家属,员工家属仅指员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不包括在此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殡葬管理按照分级对口管理的原则,中心党政办负责机关、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本人及亲属去世的慰问与吊唁;各基层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无综合管理办公室由单位书记牵头负责)负责本单位员工及亲属去世后的慰问与吊唁。
第二十七条 病危或亡故报告:中心在职员工病危或亡故,员工亲属亡故,所在单位(部门、车间、班组)要及时向本单位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以便安排慰问或殡葬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在职员工和员工家属去世后,相对应的管理部门要派人前往或委托慰问家属,敬送花圈、慰问金,表示悼念,并协助家属安排丧葬事宜。
第二十九条 慰问金按照在职员工去世2000元,员工家属去世1000元标准执行,花圈按照每次200元标准执行,费用列支工会经费,可由前往慰问人员先行垫付,结束后按照财务有关规定签批报销。
第三十条 具体的丧葬活动,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员工殡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职员工去世后,原则上均要前往家中慰问与吊唁,员工家属去世可视路途远近等情况前往家中或委托他人慰问吊唁。
第七章 申报方式
第三十二条 员工慰问申报分为两类,第一类:员工工伤及重大疾病慰问、员工及家属丧葬慰问;第二类:困难职工慰问救助、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慰问救助。
第三十三条 第一类申报方式:
由责任单位根据需要慰问员工信息,向中心工会提出申请,中心工会核实批准后,由责任单位组织对员工进行慰问,慰问金可先行垫付,由经办人按照财务手续签批。
第三十四条 第二类申报方式:
(一)申报:由需要救助的员工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基层单位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求助条件后,向申请人发放《洗选中心贫困职工帮扶申报表》,由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洗选中心贫困职工帮扶申报表》,经基层单位核准、盖章、审批签字后上报中心工
会。
(二)审核审批:中心召开专门会议,对申报的贫困职工进行审核,根据贫困情况、类型或所遭受的损失情况,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贫困职工制定救助方案,对符合公司级特困职工条件的上报公司帮扶办公室,不符合中心救济条件的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
(三)发放:公司级特困职工救济金由中心工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救济金。中心工会组织到基层单位进行困难职工慰问并发放公司级特困职工和中心级困难职工救济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洗选中心员工及家属殡葬管理办法》、《洗选中心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洗选中心工会所有。
洗选中心员工慰问管理办法(试行)
神东洗选〔2015〕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幸福矿工工程建设总体要求,体现中心对员工的关爱,规范员工慰问工作程序,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让广大员工切实感受到中心大家庭的温暖,中心员工发生重大疾病、家庭困难、遭受灾害或子女入学困难等需要帮助的员工,中心组织慰问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中心工会组织领导,各基层单位、部门分会负责的原则,分层级、分部门管理职工慰问工作。慰问原则上采取逐级慰问的方式,即:普通员工慰问由车间级慰问、车间干部由厂站级慰问、厂站干部由中心级慰问。公司劳模、较大工伤等特殊员工可越级进行慰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慰问活动,涵盖员工工伤、病、亡,员工直系亲属丧亡,家庭遭受灾害,子女上学困难等情况,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由中心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临时商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员工范围详见具体章节。
第二章 员工工伤及重大疾病慰问
第五条 本章适用于中心在册正式工及劳务工。
第六条 员工工伤及重大疾病慰问按照分级对口的原则,中心党政办负责中心机关及各基层单位副科级及以上员工慰问,各基层单位办公室(书记)负责本单位其他员工的慰问。
第七条 慰问对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因工受伤者。
2. 患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及其他重大疾病者。
3. 医嘱住院在15天及以上且住院费用在5万元以上者。
第八条 员工工伤或患重大疾病,按照分级原则由本人向所在车间(班组)、部门申报后,由责任单位凭医院诊断证明或费用清单按规定向中心申报。
第九条 慰问分为实物慰问和现金慰问两部分。实物慰问可购买水果和鲜花,费用上限为200元,现金慰问标准:因工受轻伤者慰问金为1000元;因工受轻伤以上、和重大疾病者为2000元。家庭特别困难者可按照标准申请困难救助。
第三章 困难职工慰问救助
第十条 本章适用于洗选中心在册正式工、劳务工。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及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务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中心困难职工。
第十二条 困难职工申报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的职工;
(2)本人因工伤导致1至6级伤残(提供残疾证)无再就业能力,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职工;
(3)员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提供诊断证明书),治疗费用自费部分(提供医疗费自费票证) 超出家庭全年总收入60%的职工;
(4)员工本人为独生子女,赡养无收入且患重病(提供诊断证明书)父母,治疗费用自费部分(提供医疗费自费票证) 超出家庭全年总收入60%的职工;
(5)因遭受意外灾害,家庭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6)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意外致困的职工。
第十三条 家庭人口计算方法
分为两类:一类为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指夫妻及子女小家庭(下同)。成员为:本人、配偶、子女,如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有同一户籍并实际共同生活,赡养无收入来源父母、公婆、岳父母的,需出具同一户籍证明和社区证明。第二类为农业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在矿区或公司所属各单位居住的,同一家庭中在农村老家居住的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1.各类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奖金、津贴、补贴,农副业收入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继承、接受赠予以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彩票中奖等;
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
4.房屋租赁收入;
5.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2.公司给予各类先进的一次性奖励;
3.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第十五条 重大疾病类型:
职工及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是指各种原发性癌症、白血病、腹水型肝硬化、爆发型重症肝炎、肾衰竭、严重尿毒症(透析)、心脏瓣膜臵换或修补术(不含卵圆孔修补术)、开胸冠状动脉搭桥术、因病施行肾、肺、肝及骨髓移植术、急性坏死性(出血性)胰腺炎、因脊髓炎引起的截瘫等各类重大疾病。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不得申报困难职工:
1.家庭有机动车等非生活必需品等情形之一的;
2.本人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提供就业
机会、不自食其力的;
3.有购买大额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4.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5.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6.故意隐瞒收入不报的;
7.违反公司和中心规定或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满足洗选中心困难职工条件方可推荐申请公司级困难职工,公司或中心困难救助只可享受一次。
第十八条 根据职工实际困难情况,困难救助慰问金分为三级,即一级3000元,二级2000元,三级1000元。
第十九条 困难职工慰问救助为定期性救助,每年年底进行统一摸底统计、审核救助慰问。
第四章 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救助慰问
第二十条 本章适用于洗选中心在册正式工。
第二十一条 救助条件
1. 员工子女需在册就读于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不在此救助条列。
2. 员工自身需符合第三章困难职工慰问救助申报条件。
满足上述两个要求者,可申报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救助慰问金。 第二十二条 满足洗选中心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救助条件方可推
荐申请公司级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救助,公司或中心救助只可享受一次。
第二十三条 根据职工子女上学院校,救助金分为二级,分别为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
第二十四条 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救助慰问为定期性救助慰问,每年8月份开始摸底统计,9月份审核发放困难救助金。
第六章 员工及家属丧葬慰问
第二十五条 本章适用于中心在册正式员工及员工家属,员工家属仅指员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不包括在此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殡葬管理按照分级对口管理的原则,中心党政办负责机关、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本人及亲属去世的慰问与吊唁;各基层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无综合管理办公室由单位书记牵头负责)负责本单位员工及亲属去世后的慰问与吊唁。
第二十七条 病危或亡故报告:中心在职员工病危或亡故,员工亲属亡故,所在单位(部门、车间、班组)要及时向本单位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以便安排慰问或殡葬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在职员工和员工家属去世后,相对应的管理部门要派人前往或委托慰问家属,敬送花圈、慰问金,表示悼念,并协助家属安排丧葬事宜。
第二十九条 慰问金按照在职员工去世2000元,员工家属去世1000元标准执行,花圈按照每次200元标准执行,费用列支工会经费,可由前往慰问人员先行垫付,结束后按照财务有关规定签批报销。
第三十条 具体的丧葬活动,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员工殡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职员工去世后,原则上均要前往家中慰问与吊唁,员工家属去世可视路途远近等情况前往家中或委托他人慰问吊唁。
第七章 申报方式
第三十二条 员工慰问申报分为两类,第一类:员工工伤及重大疾病慰问、员工及家属丧葬慰问;第二类:困难职工慰问救助、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慰问救助。
第三十三条 第一类申报方式:
由责任单位根据需要慰问员工信息,向中心工会提出申请,中心工会核实批准后,由责任单位组织对员工进行慰问,慰问金可先行垫付,由经办人按照财务手续签批。
第三十四条 第二类申报方式:
(一)申报:由需要救助的员工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基层单位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求助条件后,向申请人发放《洗选中心贫困职工帮扶申报表》,由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洗选中心贫困职工帮扶申报表》,经基层单位核准、盖章、审批签字后上报中心工
会。
(二)审核审批:中心召开专门会议,对申报的贫困职工进行审核,根据贫困情况、类型或所遭受的损失情况,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贫困职工制定救助方案,对符合公司级特困职工条件的上报公司帮扶办公室,不符合中心救济条件的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
(三)发放:公司级特困职工救济金由中心工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救济金。中心工会组织到基层单位进行困难职工慰问并发放公司级特困职工和中心级困难职工救济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洗选中心员工及家属殡葬管理办法》、《洗选中心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洗选中心工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