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第一届全国大学生微公益策划书
实践主题:《关注、关爱--失足人群的社会生存性》
实践目的:
关注、关爱失足人群在社会的就业率,避免出狱人群再次犯罪率!利用一些可行性措施提高社会就业率,减少失业率,减少个别企业对其的歧视,从而避免其报复社会的不健康心态。 实践背景:
目前我国违法犯罪的人员构成中,刑满解教人员占据了
相当的比例,而且他们的再犯罪往往呈现出恶性化、集团化、犯罪手段成熟化等特征,一些大案要案的主犯大多是刑释解教人员。这俨然构成了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应当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然而,任何社会现象背后总是由多种综合因素造成,如果只是一味的强调打击,往往难以起到降低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率的效果。现实中,我们经常忽视对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内在原因分析,忽视在立法上对这种现象进行规制和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保护,忽视在实践中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扶和改造。
实践方案:
一、狱内:
1.教育方面,给失足人员良好的教育,从心理上避免出狱后的二次犯罪。
2.劳教方面,结合当代实际学习应有的应用技能,使其在出狱后能适
应当代的发展,并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狱外:
1、设立专门机构接纳出狱人员,定期访问出狱人员情况,确保其温饱问题。
2、与企业合作招聘,为其提供相应。
3、减少社会对出狱人员的歧视,使出狱增加对社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实际情况:
一、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现状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安置帮教工作产生发展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规定,逐步明确了安置工作的性质、工作对象和工作范围,建立并完善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机构和由省到村(居)的五级工作网络,使安置帮教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应当清醒认识的是由于各地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安置帮教工作也呈现出不同地方、不同区域的不平衡。而且现阶段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还是依据现行的有关政策,并依靠行政命令来贯彻实行。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靠政府单一指令性的和行政性的安置帮教工作思路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使帮教工作难以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按照规定,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应首先到司法行政部门报到登记,但由于大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存在着就业难,流动性强的情况,而司法行政部门无法为
回归人员妥善解决解决生活、就业等实际问题,导致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回归人员寥寥无几,司法行政部门也难以较好的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致使单靠政府构建的安置帮教网络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在此情况下,上世纪90年代末提出了安置帮教“四化”建设的目标,即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
“就业市场化”,其实就是“安置市场化”。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安置和帮教两个方面的工作,帮教工作主要依靠社会,形成由政府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关注支持的社会化帮教体系,政府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发挥联动效应,拓展社会帮教力量,使得帮教工作周期长而且成本较低。安置工作主要是依托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通过现有的市场因素,如刑满释放人员的技能水平、企业的经营环境等,遵循市场的规律来运作,把握市场动向来实施。政府是是安置市场化的主导者而不是市场的指挥者,它只能从各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尽力创造出刑释解教人员适合就业的社会环境, 而非依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甚至行政命令。这种过渡性的安置工作周期短但成本高,而效果却最明显,解决了刑释解教人员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对于他们的进一步融入社会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可见,我国现在的安置帮教工作的市场化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旧机制不适应新环境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 但是我们目前的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困难重重。典型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1、从主观方面来看,有些刑释解教人员思想观念落后,长期的
不良环境养成了腐朽思想,不愿从事脏、苦、差、累的活,认为有失体面或嫌弃待遇太低,有些认为当临时工或自谋职业不是工作,是安置工作难度大的重要原因。
2、从客观方面来看,愿意接受安置的企业少,企业对于人员素质要求高。劳教释放人员自谋创业缺少相应的启动资金,自身技能水平不高,政府的优惠政策难于落实等是安置工作难的现实原因。
(1)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拥有独自自主的用工权。职工一旦服刑或劳教,均被原单位除名。加上对安置回归人员的企业没有更实际、更有效的优惠措施进行鼓励,另外社会对于刑释解教人员固有的偏见使各企业将安置回归人员看成负担。虽然也有少数零星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通过当地司法机构的协调得以安置,可谓杯水车薪,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2)自谋职业无政策优惠、缺乏启动资金。许多罪犯或劳教人员被判刑或劳教后,家庭随即破裂,在回归社会后身无分文。尤其突出的是农村户口的土地被征,无地可耕,成为失地农民。借债做的小买卖,除了缴纳各种手续费和税费, 无法进行进一步的经济活动。
(3)自身技能水平不高,想学技术负担不起学费。监狱、劳教所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他们与社会隔绝的时间少则一两年,多则十多年,无论从知识上、技能上都与现在的社会要求相去甚远。他们本人在监所学到的往往是某个工艺流程中的某项技术,根本不足以达到解出劳教后生存的要求。但技能的培训费用对于这些连生活都无法保障的人来说,显然难以承担。这就造成安置难,难安置的恶性循环。
二、世界其他国家安置帮教工作之概况
伴随着十九世纪西方国家的刑罚理念从报应刑主义向目的刑主义的转变,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已成为刑罚社会化所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特别是在进入20世纪后,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出狱人的保护事业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这些发达国家在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保护工作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对我国安置帮教工作极具启示和借鉴意义。
日本的更生保护—社会内处遇(也可以认为是“广义的社区矫正”),是指实施了犯罪或者非行的人,在平常的社会环境中作为健全的社会人,通过接受指导、帮助实现更生的制度,适用对象非常广泛,既包括违法者、犯罪者、也包括出狱者,是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的结合。日本更生保护制度渊源于18世纪后半期的出狱人(即刑释人员)保护制度。
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源自民间,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官民协作,以民为主”的运作机制,形成由政府机关领导民间志愿者—保护司开展更生保护工作体系。日本的安置帮教工作模式,无论是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较,都颇具特色,值得中国借鉴学习。
美国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1973年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社区矫正法》。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有专门的假释委员会,与其他州不同的是,俄勒岗州假释机构的名称是假释与监禁后监督委员会,这表明了俄勒岗州除了对假释对象进行监督
外,对于尚不够假释条件而刑满释放的犯罪人,也采取了监禁后监督的措施。将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纳入了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体现了对社区、对刑释人员本人认真负责的态度。这也应是我国安置帮教工作模式的发展方向。
三、完善我国化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
如前文所述,安置帮教工作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参与,仅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某个机关的力量是难以开展下去的。政策在执行中随意性大,不具有强制性等特点决定了仅依靠行政手不能有效的适应当前形势。这项工作的复杂性、系统性需要法律来全面规范,用法律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的职权职责。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 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外在需求。 通过适当的立法模式立法有 “由下至上”模式,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自制定地方性法规,经过一段时的适用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立法,这种立法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能因地制宜地解决各地的实际问题,且容易积累立法经验,并最终能为综合立法打下基础 。另一方面也要发挥市场化的作用,以劳动力市场为渠道,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提供扶助、创造条件,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问题。
主要把握(一)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技能培训
(二)设立过渡性安置机构,给予政策上扶持
(三)鼓励自谋职业,落实优惠政策
就业市场化必须克服包办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强调就业的绝对市场
化现象,安置帮教工作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刑释解教人员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要重视就业市场化,以敏锐的市场触觉洞察一切有利于安置就业的有效举措,为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生存及就业问题尽一分力。
2013第一届全国大学生微公益策划书
实践主题:《关注、关爱--失足人群的社会生存性》
实践目的:
关注、关爱失足人群在社会的就业率,避免出狱人群再次犯罪率!利用一些可行性措施提高社会就业率,减少失业率,减少个别企业对其的歧视,从而避免其报复社会的不健康心态。 实践背景:
目前我国违法犯罪的人员构成中,刑满解教人员占据了
相当的比例,而且他们的再犯罪往往呈现出恶性化、集团化、犯罪手段成熟化等特征,一些大案要案的主犯大多是刑释解教人员。这俨然构成了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应当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然而,任何社会现象背后总是由多种综合因素造成,如果只是一味的强调打击,往往难以起到降低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率的效果。现实中,我们经常忽视对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内在原因分析,忽视在立法上对这种现象进行规制和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保护,忽视在实践中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扶和改造。
实践方案:
一、狱内:
1.教育方面,给失足人员良好的教育,从心理上避免出狱后的二次犯罪。
2.劳教方面,结合当代实际学习应有的应用技能,使其在出狱后能适
应当代的发展,并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狱外:
1、设立专门机构接纳出狱人员,定期访问出狱人员情况,确保其温饱问题。
2、与企业合作招聘,为其提供相应。
3、减少社会对出狱人员的歧视,使出狱增加对社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实际情况:
一、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现状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安置帮教工作产生发展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规定,逐步明确了安置工作的性质、工作对象和工作范围,建立并完善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机构和由省到村(居)的五级工作网络,使安置帮教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应当清醒认识的是由于各地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安置帮教工作也呈现出不同地方、不同区域的不平衡。而且现阶段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还是依据现行的有关政策,并依靠行政命令来贯彻实行。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靠政府单一指令性的和行政性的安置帮教工作思路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使帮教工作难以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按照规定,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应首先到司法行政部门报到登记,但由于大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存在着就业难,流动性强的情况,而司法行政部门无法为
回归人员妥善解决解决生活、就业等实际问题,导致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回归人员寥寥无几,司法行政部门也难以较好的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致使单靠政府构建的安置帮教网络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在此情况下,上世纪90年代末提出了安置帮教“四化”建设的目标,即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
“就业市场化”,其实就是“安置市场化”。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安置和帮教两个方面的工作,帮教工作主要依靠社会,形成由政府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关注支持的社会化帮教体系,政府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发挥联动效应,拓展社会帮教力量,使得帮教工作周期长而且成本较低。安置工作主要是依托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通过现有的市场因素,如刑满释放人员的技能水平、企业的经营环境等,遵循市场的规律来运作,把握市场动向来实施。政府是是安置市场化的主导者而不是市场的指挥者,它只能从各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尽力创造出刑释解教人员适合就业的社会环境, 而非依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甚至行政命令。这种过渡性的安置工作周期短但成本高,而效果却最明显,解决了刑释解教人员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对于他们的进一步融入社会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可见,我国现在的安置帮教工作的市场化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旧机制不适应新环境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 但是我们目前的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困难重重。典型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1、从主观方面来看,有些刑释解教人员思想观念落后,长期的
不良环境养成了腐朽思想,不愿从事脏、苦、差、累的活,认为有失体面或嫌弃待遇太低,有些认为当临时工或自谋职业不是工作,是安置工作难度大的重要原因。
2、从客观方面来看,愿意接受安置的企业少,企业对于人员素质要求高。劳教释放人员自谋创业缺少相应的启动资金,自身技能水平不高,政府的优惠政策难于落实等是安置工作难的现实原因。
(1)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拥有独自自主的用工权。职工一旦服刑或劳教,均被原单位除名。加上对安置回归人员的企业没有更实际、更有效的优惠措施进行鼓励,另外社会对于刑释解教人员固有的偏见使各企业将安置回归人员看成负担。虽然也有少数零星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通过当地司法机构的协调得以安置,可谓杯水车薪,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2)自谋职业无政策优惠、缺乏启动资金。许多罪犯或劳教人员被判刑或劳教后,家庭随即破裂,在回归社会后身无分文。尤其突出的是农村户口的土地被征,无地可耕,成为失地农民。借债做的小买卖,除了缴纳各种手续费和税费, 无法进行进一步的经济活动。
(3)自身技能水平不高,想学技术负担不起学费。监狱、劳教所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他们与社会隔绝的时间少则一两年,多则十多年,无论从知识上、技能上都与现在的社会要求相去甚远。他们本人在监所学到的往往是某个工艺流程中的某项技术,根本不足以达到解出劳教后生存的要求。但技能的培训费用对于这些连生活都无法保障的人来说,显然难以承担。这就造成安置难,难安置的恶性循环。
二、世界其他国家安置帮教工作之概况
伴随着十九世纪西方国家的刑罚理念从报应刑主义向目的刑主义的转变,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已成为刑罚社会化所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特别是在进入20世纪后,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出狱人的保护事业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这些发达国家在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保护工作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对我国安置帮教工作极具启示和借鉴意义。
日本的更生保护—社会内处遇(也可以认为是“广义的社区矫正”),是指实施了犯罪或者非行的人,在平常的社会环境中作为健全的社会人,通过接受指导、帮助实现更生的制度,适用对象非常广泛,既包括违法者、犯罪者、也包括出狱者,是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的结合。日本更生保护制度渊源于18世纪后半期的出狱人(即刑释人员)保护制度。
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源自民间,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官民协作,以民为主”的运作机制,形成由政府机关领导民间志愿者—保护司开展更生保护工作体系。日本的安置帮教工作模式,无论是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较,都颇具特色,值得中国借鉴学习。
美国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1973年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社区矫正法》。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有专门的假释委员会,与其他州不同的是,俄勒岗州假释机构的名称是假释与监禁后监督委员会,这表明了俄勒岗州除了对假释对象进行监督
外,对于尚不够假释条件而刑满释放的犯罪人,也采取了监禁后监督的措施。将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纳入了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体现了对社区、对刑释人员本人认真负责的态度。这也应是我国安置帮教工作模式的发展方向。
三、完善我国化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
如前文所述,安置帮教工作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参与,仅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某个机关的力量是难以开展下去的。政策在执行中随意性大,不具有强制性等特点决定了仅依靠行政手不能有效的适应当前形势。这项工作的复杂性、系统性需要法律来全面规范,用法律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的职权职责。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 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外在需求。 通过适当的立法模式立法有 “由下至上”模式,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自制定地方性法规,经过一段时的适用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立法,这种立法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能因地制宜地解决各地的实际问题,且容易积累立法经验,并最终能为综合立法打下基础 。另一方面也要发挥市场化的作用,以劳动力市场为渠道,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提供扶助、创造条件,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问题。
主要把握(一)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技能培训
(二)设立过渡性安置机构,给予政策上扶持
(三)鼓励自谋职业,落实优惠政策
就业市场化必须克服包办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强调就业的绝对市场
化现象,安置帮教工作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刑释解教人员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要重视就业市场化,以敏锐的市场触觉洞察一切有利于安置就业的有效举措,为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生存及就业问题尽一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