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科技信息○职校论坛○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 2012年第33期

浅析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任飞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摘要】现如今,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许多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所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越来越突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恶意乞讨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流浪乞讨;社会治安;规范立法;治理对策中国的社会进程与法制改革总是伴随着阵痛进行着,早在2003年6月广州的“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国范围内的轩然大波过后,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以后, 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 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现如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根据形势变化,继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创新观念,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从目前的现状分析看,流浪乞讨人员大致由生活贫困的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无人监护、在外流浪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管或不服管教、辍学、离家出走的少年儿童,以及被通缉追捕的犯罪人员或逃犯组成。

现阶段,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方式纷繁复杂,一类属于正常型:这类流浪乞讨人员多是由于生活所迫,以乞讨为谋生手段。有的凭借自身残疾见人伸手要钱;或者跪在街头,在路面上写上自己的悲惨遭遇等,或者自称学生,被小偷偷走所有钱财,希望路人施舍回家路费;或者卖唱、卖艺等乞讨;另一类属于反常型。这类人员并非由生活所迫而外出乞讨,而是渴求这种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他们或死缠烂磨、或恐吓威胁,有的甚至形成了职业化。

2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非正常流浪乞讨现象已经越来越多的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象十分严重

非正常的恶意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死缠滥磨方式,物色好人选后,一路跟行,拉拉扯扯,甚至乞讨不成还要骂人打人;或者态度蛮横,利用威胁、自虐等方式逼人掏钱;或者跟随他人唱歌、跳舞等卖艺方式纠缠不休逼人掏钱;虚构悲惨命运骗取钱财、小偷小摸、阻碍交通进行道路乞讨、扰乱单位、企业工作秩序进行强讨等等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2.2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不法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

2004年在河南有一起特大杀人案,被害者共十一名,全部是精神或智力有点问题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调查摸排警方很快抓获了为报复社会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据犯罪分子交代,他之所以选择流浪乞讨人员下手就是这类人容易侵害且不易被发现。

2.3流浪乞讨人员中混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象普遍存在

众所周知的马家爵案件,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但追捕中却无索可寻,广泛调动人民群的力量才将其缉捕归案,原因就是马家爵没有像普通犯罪分子一样藏身潜逃,而是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这样一来,使公安机关在运用通常的追捕方法时就无从下手了。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违法犯罪嫌疑人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逃避法律制裁,长期逍遥法外。

3流浪乞讨行为的治理对策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量非正常存在,对社会治安造成大量负面影响,怎样治理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造成的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领导甚至要求若辖区出现乞讨者城管将扣分的强行驱赶等不合理规定。这就迫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拓宽救助渠道、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3.1借鉴国外经验,规范立法活动

现如今的乞讨现象张显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基层执法者无法可依,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底气不足,总是缩手缩脚,不敢处理。

在这方面,国外许多发达的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指使他人乞求而取得不当利益”者,属于“轻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有流浪罪的规定。法国《国内治安法》草案,对流浪汉和乞丐作了严格的限制。对没有获得同意,侵占他人空屋或公共场所的流浪汉,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3750欧元的罚款。对利用恶狗等动物为工具的攻击性乞讨组织者,处以6年徒刑和3750欧元的罚金。还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人员罪。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威胁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国家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孩子的不法行为者,将被处以5年徒刑和7.5万欧元的罚金。

这些国家的立法精神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根据这些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现阶段流浪乞讨的具体现状,应将某些非正常恶意乞讨行为列入处罚之列。

我国现阶段乞讨现象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城市管理的盲点问题,所以,下一步,要继续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儿童公约》的相关规定,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操纵未成年人乞讨规定为违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近年来,极大地发挥新型媒体的宣传作用也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微博救助被拐卖乞讨儿童行动取得巨大成功,让很多深陷窘境的孩子们回到了温暖的家庭。最近网络关注度极高的“小飞燕”数次重返街头表面上是其养父的原因,但根源则是法律的空白以及对职业乞讨者管理的缺陷。”在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同时,可以考虑实施流浪儿童国家强制收养制度,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由国家统一抚养,让更多像“小飞燕”这样的流浪儿童回到课堂。3.2树立保护意识,创新管理方式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会给城市流浪乞讨行为和人员管理带来一些潜在压力。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对我们的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新考验。我们还应该看到,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员的素质正在逐步提高,包括乞丐在内,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一直强调公安等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忽视了其服务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形成了这些部门的特权思想,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等。因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样的特殊群体,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政法机关一定要有保护意识,不断根据新的精神,新的形式,创新管理,以变应变,把加强流浪乞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正当利益的工作落到实处。3.3加大财政支持,拓宽救助渠道

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安置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因病、贫、残疾等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分别就财政预算和救治工作给与配合;教育、帮教也是参加公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公安、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应当拓宽范围与渠道,要区别哪些需要救助,哪些需要从法律视角上予以帮助、疏导、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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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职校论坛○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 2012年第33期

浅析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任飞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摘要】现如今,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许多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所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越来越突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恶意乞讨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流浪乞讨;社会治安;规范立法;治理对策中国的社会进程与法制改革总是伴随着阵痛进行着,早在2003年6月广州的“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国范围内的轩然大波过后,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以后, 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 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现如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根据形势变化,继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创新观念,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从目前的现状分析看,流浪乞讨人员大致由生活贫困的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无人监护、在外流浪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管或不服管教、辍学、离家出走的少年儿童,以及被通缉追捕的犯罪人员或逃犯组成。

现阶段,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方式纷繁复杂,一类属于正常型:这类流浪乞讨人员多是由于生活所迫,以乞讨为谋生手段。有的凭借自身残疾见人伸手要钱;或者跪在街头,在路面上写上自己的悲惨遭遇等,或者自称学生,被小偷偷走所有钱财,希望路人施舍回家路费;或者卖唱、卖艺等乞讨;另一类属于反常型。这类人员并非由生活所迫而外出乞讨,而是渴求这种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他们或死缠烂磨、或恐吓威胁,有的甚至形成了职业化。

2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非正常流浪乞讨现象已经越来越多的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象十分严重

非正常的恶意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死缠滥磨方式,物色好人选后,一路跟行,拉拉扯扯,甚至乞讨不成还要骂人打人;或者态度蛮横,利用威胁、自虐等方式逼人掏钱;或者跟随他人唱歌、跳舞等卖艺方式纠缠不休逼人掏钱;虚构悲惨命运骗取钱财、小偷小摸、阻碍交通进行道路乞讨、扰乱单位、企业工作秩序进行强讨等等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2.2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不法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

2004年在河南有一起特大杀人案,被害者共十一名,全部是精神或智力有点问题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调查摸排警方很快抓获了为报复社会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据犯罪分子交代,他之所以选择流浪乞讨人员下手就是这类人容易侵害且不易被发现。

2.3流浪乞讨人员中混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象普遍存在

众所周知的马家爵案件,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但追捕中却无索可寻,广泛调动人民群的力量才将其缉捕归案,原因就是马家爵没有像普通犯罪分子一样藏身潜逃,而是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这样一来,使公安机关在运用通常的追捕方法时就无从下手了。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违法犯罪嫌疑人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逃避法律制裁,长期逍遥法外。

3流浪乞讨行为的治理对策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量非正常存在,对社会治安造成大量负面影响,怎样治理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造成的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领导甚至要求若辖区出现乞讨者城管将扣分的强行驱赶等不合理规定。这就迫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拓宽救助渠道、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3.1借鉴国外经验,规范立法活动

现如今的乞讨现象张显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基层执法者无法可依,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底气不足,总是缩手缩脚,不敢处理。

在这方面,国外许多发达的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指使他人乞求而取得不当利益”者,属于“轻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有流浪罪的规定。法国《国内治安法》草案,对流浪汉和乞丐作了严格的限制。对没有获得同意,侵占他人空屋或公共场所的流浪汉,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3750欧元的罚款。对利用恶狗等动物为工具的攻击性乞讨组织者,处以6年徒刑和3750欧元的罚金。还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人员罪。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威胁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国家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孩子的不法行为者,将被处以5年徒刑和7.5万欧元的罚金。

这些国家的立法精神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根据这些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现阶段流浪乞讨的具体现状,应将某些非正常恶意乞讨行为列入处罚之列。

我国现阶段乞讨现象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城市管理的盲点问题,所以,下一步,要继续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儿童公约》的相关规定,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操纵未成年人乞讨规定为违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近年来,极大地发挥新型媒体的宣传作用也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微博救助被拐卖乞讨儿童行动取得巨大成功,让很多深陷窘境的孩子们回到了温暖的家庭。最近网络关注度极高的“小飞燕”数次重返街头表面上是其养父的原因,但根源则是法律的空白以及对职业乞讨者管理的缺陷。”在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同时,可以考虑实施流浪儿童国家强制收养制度,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由国家统一抚养,让更多像“小飞燕”这样的流浪儿童回到课堂。3.2树立保护意识,创新管理方式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会给城市流浪乞讨行为和人员管理带来一些潜在压力。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对我们的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新考验。我们还应该看到,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员的素质正在逐步提高,包括乞丐在内,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一直强调公安等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忽视了其服务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形成了这些部门的特权思想,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等。因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样的特殊群体,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政法机关一定要有保护意识,不断根据新的精神,新的形式,创新管理,以变应变,把加强流浪乞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正当利益的工作落到实处。3.3加大财政支持,拓宽救助渠道

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安置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因病、贫、残疾等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分别就财政预算和救治工作给与配合;教育、帮教也是参加公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公安、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应当拓宽范围与渠道,要区别哪些需要救助,哪些需要从法律视角上予以帮助、疏导、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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