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剑网- 一 个 沉 重 的 话 题 弱智女--当前农村性犯罪侵害对象

一 个 沉 重 的 话 题 弱智女——当前农村性犯罪侵害对象

克山县院公诉科

上帝创造了聪明的人类,却也创造了一部分不完美的人,那就是智障残疾人,俗称弱智。他(她)们本应享有健康的生命资源,但命运的不幸却决定他(她)们步履艰难地面对生活的每一天。在两性区别上,女性在体能上便输于男性,而弱智女性,除了精神发育迟滞外,还丧失了性自我防卫能力,这一弱上加弱,使弱智女成为当前农村性犯罪的主要侵犯对象。

捧起一本本沉重的卷宗,透过一行行简单的性犯罪记录,仿佛看到这些弱智女懵懂无知的眼神,仿佛看到她们的家人流泪的脸和沉重的叹息。

根据中国残联提供的数字,在中国,智障残疾人群体庞大,残疾人6000万,智障残疾人有1200万,弱智女性约600万人。而我国每年新增0—6岁弱智儿童就达13.6万人,其中弱智女童约7万人。这是多么值得重视的数字啊!这是一个多么值得关注的庞大群体!

笔者仅以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审查起诉的强奸案件为例,打开我们关注弱智女性的视野:

案例一:弱智少女贾某,在无忧无虑中长到了14岁,单纯的她怎么也想不到一双邪恶的眼睛一直盯着她发育完好的身影…99年的春天,贾某和爸爸到地里干活,本村农民谢某(47岁,已婚)便招呼贾某过去,贾某不知啥事就过去了,谢某拽住贾某就把手伸进她衣服内乱摸,贾某挣脱跑开,从此贾某就害怕躲着谢某。2002年的夏天异常的闷热,17岁的贾某在村东山放牛,遇到了放马的谢某,贾某转身就跑,谢某便追,追到松树林里,惊慌的少女贾某被树跟拌倒,被谢某强奸。事后,谢某威胁贾某“不许告诉你爸,告诉就整死你!”贾某便没敢告诉父母,从此,噩梦便开始了,从2002年至2004年4月份案发,谢某利用各种机会在不同地点强奸贾某二十多次…

案例二: 200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73岁)见到去他家的本村弱智女孩信某,便产生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遂采取给好吃的东西为手段,以玩一玩的名义,将信某诱至其家的杂物间内实施强奸,因王年纪大而强奸未遂。在此后的10天内,王犯有以同样的手段,以玩玩的名义,两次将信某诱至其家杂物间内实施强奸,都因年纪大而强奸未遂。王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令人难过的是被害人信某发现怀孕,经送检流产胎儿DNA鉴定,发现强奸者还另有他人,可悲的是,由于信某的弱智,竟无法指认另一个强奸者。

案例三: 被告人马某见到其家喝水的本村痴呆女孩侯某(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性自我保护能力),便产生强奸之念,遂以给黄瓜、苹果的手段,将侯某诱至屋内,以玩玩的名义在自家炕上实施强奸,由于被告人精神紧张而强奸未遂;事隔一个月后的一个上午,被告人又以同样手段在自家炕上对侯某实施强奸,又由于精神紧张未遂;又事隔一个月后,被告人又采取同样手段,以玩玩的名义,在自家炕上将侯某强奸三次。马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例四:被告人谭某于1996年9月的一天,以给糖的手段在所居住的村西南一向日葵地里将本村弱智女丁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强奸。当月的一天,被告人以给沙果的手段在村西南一玉米地里将丁某再次强奸。谭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根据国内众多媒体报道,弱智女性遭受性侵害的案例在全国各地也是屡见不鲜:

广西,一弱智女沦为12个男人的性奴!广西平乐县农村已婚弱智女阿凤被村里的老年男人强奸(少壮男人外出打工),涉案人员竟达12人,占去全村老年男人的三成,且作案时间跨越了四个年头!这些毫无人性的男人简直把这个弱智女人当成了“性奴隶”,无论是在光天化日还是黄昏深夜,无论是放牛的山坡、村边的树林,还是茅屋牛圈、灶屋厕所,都成了他们凌辱糟蹋、发泄兽欲的场所。涉案人最年轻的是四十多岁,最年长的有子孙满堂的七旬老翁…

无独有偶,福建省漳州,惊爆刚满13周岁的弱智少女遭11名老汉强奸(其中4人是70岁以上的古稀老人),代价是5角、1元钱,甚至是几个空烟盒或者一个矿泉水瓶…涉案者分别被判处5—11年徒刑。最可悲的是11个心志健全的成年人包括4个年高长者做出如此龌龊之事,同村的人不但不谴责作恶之人,反尔辱骂受害的13岁弱智女是“祸水”!这是多么令人痛心的现实!这是女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强奸犯罪因其严重侵犯妇女的性权利,一直被我国刑法严厉打击,强奸案件在严厉打击下已呈逐年减少趋势,但是强奸案件中弱智女遭侵害的比例却是逐年上升趋势。仅以黑龙江省克山县为例,2003年至今共审查起诉强奸案件15起,占总体刑事案件的比例为12%;其中被害人是弱智女的强奸案件是5件,占强奸案件的比例达到33%,而且2003—2005年强奸弱智女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以2004年为例,5件强奸案中就有2件是侵犯弱智女案件。为什么罪犯屡屡以弱智女为犯罪目标?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从内因看,与其自身无抵御能力有关。弱智女由于存在智能障碍,反应迟钝,理解判断力和抽象思维能力丧失,对两性关系的实质缺乏认识,对恋爱、结婚、强奸等概念不能理解。不知道什么情况下两性关系为合法,什么情况下为非法,只知道“这件事情”不好,对发生非法性关系的危害及后果不能理解与判断。在犯罪嫌疑人把肮脏之手伸向她们时,她们往往根本就不知道反抗,在懵懂无知的情况下受害。

从外因看,弱智女的监护人因生活压力无暇或无能力看管照顾。在当前农村,弱智女孩的家庭都疏于对弱智女孩的照顾,家长要下地劳动,一般要女孩放牛、放马,条件好一点的把她锁在家中,无暇照顾看管,给罪犯留下了可乘之机。

另外,犯罪分子极容易达到目的,而不容易受到追究,这是侵害弱智女性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犯罪分子往往以简单的手段就能达到其目的,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松树林内、田间地头作案,利用弱智女独自一人放牛、放马的机会实施犯罪,或趁弱智女一人在家时,竟放肆地到弱智女家中实施强奸。而作案手段也极其简单,采取以好吃的哄骗(一般就是黄瓜、西红柿等农村常见的蔬菜)或打骂、强迫为手段。而弱智女性,茫然不知所以,虽然有的长时间持续受害,不

要说拿起法律武器,就连告知父母、丈夫保护自己都做不到。特别是精神迟滞重度的女性,竟无法说明是何人侵害了自己,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追究。

弱智女岂可任意欺凌?必须制止弱智女受侵害,决不能再给不幸人生雪上加霜!这是我们每个社会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尊重,那么构建和谐、文明社会也无从谈起!对弱智女进行关爱、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已迫在眉睫!

笔者呼吁加大普法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让更多农民群众懂法、守法,不因一时恶念而以身试法,不因侵害对象的特殊性(无防卫能力)而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侥幸心理。加大普法教育宣传范围,在省、市、县、区电视台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由各乡镇基层组织通知所有群众观看学习,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农民群众知道、了解强奸弱智女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的,打消其“占便宜”的恶念,使其放弃犯意,扼住犯罪源头。

第二,继续深入开展明礼诚信、爱国守法的道德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道德素质,作到明是非、辩美丑,从道德上约束自己,对弱智女作到既不歧视、更不侵犯。

第三,继续加大保护弱势群体力度,重点加强对弱智女家庭人员的警示教育,建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地方由政府组织妇联等基层单位警示弱智女性的监护人提高警惕,做好保护其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宣传教育工作。乡(镇)政府和村屯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一帮一”活动,帮助有弱智女孩的家庭将女孩送往智障学校,根据弱智女孩的精神迟滞程度分别让弱智女孩学习文化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使其掌握基本生存本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抵御外来侵害。

第四、建议立法机关,将强奸弱智女性犯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从严从重处罚侵害弱智女性性权利的犯罪,充分重视弱智女的人身权利,以“严治”震慑不法分子。使弱智女从根本上得到保护,使犯罪行为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消失。

最后,建议计划生育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优生优育”工作,减少乃至杜绝弱智孩子的出生。只有坚持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才能全面提高人口质量和人口素质。

坚持以人为本,加大保护弱势群体的力度,让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为弱智女性撑起一片蓝天!让我们共同努力,消减一切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一 个 沉 重 的 话 题 弱智女——当前农村性犯罪侵害对象

克山县院公诉科

上帝创造了聪明的人类,却也创造了一部分不完美的人,那就是智障残疾人,俗称弱智。他(她)们本应享有健康的生命资源,但命运的不幸却决定他(她)们步履艰难地面对生活的每一天。在两性区别上,女性在体能上便输于男性,而弱智女性,除了精神发育迟滞外,还丧失了性自我防卫能力,这一弱上加弱,使弱智女成为当前农村性犯罪的主要侵犯对象。

捧起一本本沉重的卷宗,透过一行行简单的性犯罪记录,仿佛看到这些弱智女懵懂无知的眼神,仿佛看到她们的家人流泪的脸和沉重的叹息。

根据中国残联提供的数字,在中国,智障残疾人群体庞大,残疾人6000万,智障残疾人有1200万,弱智女性约600万人。而我国每年新增0—6岁弱智儿童就达13.6万人,其中弱智女童约7万人。这是多么值得重视的数字啊!这是一个多么值得关注的庞大群体!

笔者仅以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审查起诉的强奸案件为例,打开我们关注弱智女性的视野:

案例一:弱智少女贾某,在无忧无虑中长到了14岁,单纯的她怎么也想不到一双邪恶的眼睛一直盯着她发育完好的身影…99年的春天,贾某和爸爸到地里干活,本村农民谢某(47岁,已婚)便招呼贾某过去,贾某不知啥事就过去了,谢某拽住贾某就把手伸进她衣服内乱摸,贾某挣脱跑开,从此贾某就害怕躲着谢某。2002年的夏天异常的闷热,17岁的贾某在村东山放牛,遇到了放马的谢某,贾某转身就跑,谢某便追,追到松树林里,惊慌的少女贾某被树跟拌倒,被谢某强奸。事后,谢某威胁贾某“不许告诉你爸,告诉就整死你!”贾某便没敢告诉父母,从此,噩梦便开始了,从2002年至2004年4月份案发,谢某利用各种机会在不同地点强奸贾某二十多次…

案例二: 200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73岁)见到去他家的本村弱智女孩信某,便产生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遂采取给好吃的东西为手段,以玩一玩的名义,将信某诱至其家的杂物间内实施强奸,因王年纪大而强奸未遂。在此后的10天内,王犯有以同样的手段,以玩玩的名义,两次将信某诱至其家杂物间内实施强奸,都因年纪大而强奸未遂。王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令人难过的是被害人信某发现怀孕,经送检流产胎儿DNA鉴定,发现强奸者还另有他人,可悲的是,由于信某的弱智,竟无法指认另一个强奸者。

案例三: 被告人马某见到其家喝水的本村痴呆女孩侯某(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性自我保护能力),便产生强奸之念,遂以给黄瓜、苹果的手段,将侯某诱至屋内,以玩玩的名义在自家炕上实施强奸,由于被告人精神紧张而强奸未遂;事隔一个月后的一个上午,被告人又以同样手段在自家炕上对侯某实施强奸,又由于精神紧张未遂;又事隔一个月后,被告人又采取同样手段,以玩玩的名义,在自家炕上将侯某强奸三次。马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例四:被告人谭某于1996年9月的一天,以给糖的手段在所居住的村西南一向日葵地里将本村弱智女丁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强奸。当月的一天,被告人以给沙果的手段在村西南一玉米地里将丁某再次强奸。谭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根据国内众多媒体报道,弱智女性遭受性侵害的案例在全国各地也是屡见不鲜:

广西,一弱智女沦为12个男人的性奴!广西平乐县农村已婚弱智女阿凤被村里的老年男人强奸(少壮男人外出打工),涉案人员竟达12人,占去全村老年男人的三成,且作案时间跨越了四个年头!这些毫无人性的男人简直把这个弱智女人当成了“性奴隶”,无论是在光天化日还是黄昏深夜,无论是放牛的山坡、村边的树林,还是茅屋牛圈、灶屋厕所,都成了他们凌辱糟蹋、发泄兽欲的场所。涉案人最年轻的是四十多岁,最年长的有子孙满堂的七旬老翁…

无独有偶,福建省漳州,惊爆刚满13周岁的弱智少女遭11名老汉强奸(其中4人是70岁以上的古稀老人),代价是5角、1元钱,甚至是几个空烟盒或者一个矿泉水瓶…涉案者分别被判处5—11年徒刑。最可悲的是11个心志健全的成年人包括4个年高长者做出如此龌龊之事,同村的人不但不谴责作恶之人,反尔辱骂受害的13岁弱智女是“祸水”!这是多么令人痛心的现实!这是女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强奸犯罪因其严重侵犯妇女的性权利,一直被我国刑法严厉打击,强奸案件在严厉打击下已呈逐年减少趋势,但是强奸案件中弱智女遭侵害的比例却是逐年上升趋势。仅以黑龙江省克山县为例,2003年至今共审查起诉强奸案件15起,占总体刑事案件的比例为12%;其中被害人是弱智女的强奸案件是5件,占强奸案件的比例达到33%,而且2003—2005年强奸弱智女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以2004年为例,5件强奸案中就有2件是侵犯弱智女案件。为什么罪犯屡屡以弱智女为犯罪目标?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从内因看,与其自身无抵御能力有关。弱智女由于存在智能障碍,反应迟钝,理解判断力和抽象思维能力丧失,对两性关系的实质缺乏认识,对恋爱、结婚、强奸等概念不能理解。不知道什么情况下两性关系为合法,什么情况下为非法,只知道“这件事情”不好,对发生非法性关系的危害及后果不能理解与判断。在犯罪嫌疑人把肮脏之手伸向她们时,她们往往根本就不知道反抗,在懵懂无知的情况下受害。

从外因看,弱智女的监护人因生活压力无暇或无能力看管照顾。在当前农村,弱智女孩的家庭都疏于对弱智女孩的照顾,家长要下地劳动,一般要女孩放牛、放马,条件好一点的把她锁在家中,无暇照顾看管,给罪犯留下了可乘之机。

另外,犯罪分子极容易达到目的,而不容易受到追究,这是侵害弱智女性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犯罪分子往往以简单的手段就能达到其目的,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松树林内、田间地头作案,利用弱智女独自一人放牛、放马的机会实施犯罪,或趁弱智女一人在家时,竟放肆地到弱智女家中实施强奸。而作案手段也极其简单,采取以好吃的哄骗(一般就是黄瓜、西红柿等农村常见的蔬菜)或打骂、强迫为手段。而弱智女性,茫然不知所以,虽然有的长时间持续受害,不

要说拿起法律武器,就连告知父母、丈夫保护自己都做不到。特别是精神迟滞重度的女性,竟无法说明是何人侵害了自己,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追究。

弱智女岂可任意欺凌?必须制止弱智女受侵害,决不能再给不幸人生雪上加霜!这是我们每个社会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尊重,那么构建和谐、文明社会也无从谈起!对弱智女进行关爱、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已迫在眉睫!

笔者呼吁加大普法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让更多农民群众懂法、守法,不因一时恶念而以身试法,不因侵害对象的特殊性(无防卫能力)而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侥幸心理。加大普法教育宣传范围,在省、市、县、区电视台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由各乡镇基层组织通知所有群众观看学习,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农民群众知道、了解强奸弱智女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的,打消其“占便宜”的恶念,使其放弃犯意,扼住犯罪源头。

第二,继续深入开展明礼诚信、爱国守法的道德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道德素质,作到明是非、辩美丑,从道德上约束自己,对弱智女作到既不歧视、更不侵犯。

第三,继续加大保护弱势群体力度,重点加强对弱智女家庭人员的警示教育,建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地方由政府组织妇联等基层单位警示弱智女性的监护人提高警惕,做好保护其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宣传教育工作。乡(镇)政府和村屯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一帮一”活动,帮助有弱智女孩的家庭将女孩送往智障学校,根据弱智女孩的精神迟滞程度分别让弱智女孩学习文化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使其掌握基本生存本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抵御外来侵害。

第四、建议立法机关,将强奸弱智女性犯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从严从重处罚侵害弱智女性性权利的犯罪,充分重视弱智女的人身权利,以“严治”震慑不法分子。使弱智女从根本上得到保护,使犯罪行为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消失。

最后,建议计划生育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优生优育”工作,减少乃至杜绝弱智孩子的出生。只有坚持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才能全面提高人口质量和人口素质。

坚持以人为本,加大保护弱势群体的力度,让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为弱智女性撑起一片蓝天!让我们共同努力,消减一切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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