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
深质监[2009]167号
印发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促进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
提升企业和产业的竞争力,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标准联
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促进标准与知识产权
相结合,提升企业和产业的竞争力, 规范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的管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标准联盟,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
交流为目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技术组
织。
-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标准联盟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企业标准联
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企业标准联盟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开放性、代
表性的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
极参与。
第五条 鼓励企业标准联盟积极探索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
合、标准与研发相结合的途径。
第六条 鼓励企业标准联盟积极将联盟标准转化为深圳市技
术标准文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七条 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化
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企业标准联盟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企业标准联盟的设立
第八条 企业标准联盟应由五家以上(含五家)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下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深圳
市外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申请加入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
第九条 发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企业中,应有二家以上(含
二家)为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企业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
础,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在行业内具有
一定的影响力。
-2-
第十条 企业标准联盟工作的领域为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
现代服务业或优势传统产业等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联盟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应由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
具体由企业标准联盟协商确定。 秘书处设秘书长,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标准化专家。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联盟正式成立前,应备齐以下材料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
(一)申请成立报告;
(二)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成立的文件;
(三)发起单位简介(包括所从事的领域、产值规模、人员
结构、技术能力以及标准化水平等内容);
(四)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联盟标准化工作规划。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成立申请材料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赴企业标准联盟发起
单位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企业标准联盟成立后,发起单位应及时召开成立会议,并在成立会议召开后十日内
-3-
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发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协议;
(三)企业标准联盟章程;
(四)成立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应予以备案;不符合本管
理办法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三章 联盟标准的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联盟成员均可以提出联盟标准立项建议,联盟成员应将标准立项建议书报给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给联盟全体成员按照联盟章程予以表决。秘书处对联盟表决通过的
标准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十七条 制定联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有利
于提高产品质量;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八条 工作组负责起草标准草案。联盟标准的编写要求
-4-
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联盟标准起草完毕后,由秘书处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和标准审查。征求意见及标准审查的程序和表决规则,由联盟
章程进行规定。
第二十条 联盟标准采用双编号,包括联盟标准编号和企业
标准编号,其中企业标准编号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联盟标准
编号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标准编号由联盟标准代号、企业标准联盟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第二十二条 联盟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由联盟秘书处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该标准通过企业标准联盟审查的有关文件。
-5-
第二十三条 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除应按本办法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备案外,还应按照企业标准登记备案有关管理办法,由联盟内企业各自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标准联盟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或联盟成员的要求适时组织对联盟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
年,复审应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四章 企业标准联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
理办法,对企业标准联盟的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标准联盟每年年末应及时向市标准化主管部
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标准联盟长期不正常开展工作,或者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取消对该企业标准联盟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企业联盟标
准管理办法(试行)》(深质监[2007]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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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
深质监[2009]167号
印发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促进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
提升企业和产业的竞争力,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标准联
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促进标准与知识产权
相结合,提升企业和产业的竞争力, 规范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的管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标准联盟,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
交流为目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技术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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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标准联盟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企业标准联
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企业标准联盟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开放性、代
表性的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
极参与。
第五条 鼓励企业标准联盟积极探索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
合、标准与研发相结合的途径。
第六条 鼓励企业标准联盟积极将联盟标准转化为深圳市技
术标准文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七条 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化
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企业标准联盟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企业标准联盟的设立
第八条 企业标准联盟应由五家以上(含五家)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下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深圳
市外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申请加入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
第九条 发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企业中,应有二家以上(含
二家)为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企业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
础,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在行业内具有
一定的影响力。
-2-
第十条 企业标准联盟工作的领域为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
现代服务业或优势传统产业等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联盟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应由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
具体由企业标准联盟协商确定。 秘书处设秘书长,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标准化专家。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联盟正式成立前,应备齐以下材料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
(一)申请成立报告;
(二)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成立的文件;
(三)发起单位简介(包括所从事的领域、产值规模、人员
结构、技术能力以及标准化水平等内容);
(四)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联盟标准化工作规划。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成立申请材料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赴企业标准联盟发起
单位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企业标准联盟成立后,发起单位应及时召开成立会议,并在成立会议召开后十日内
-3-
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发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协议;
(三)企业标准联盟章程;
(四)成立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应予以备案;不符合本管
理办法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三章 联盟标准的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联盟成员均可以提出联盟标准立项建议,联盟成员应将标准立项建议书报给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给联盟全体成员按照联盟章程予以表决。秘书处对联盟表决通过的
标准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十七条 制定联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有利
于提高产品质量;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八条 工作组负责起草标准草案。联盟标准的编写要求
-4-
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联盟标准起草完毕后,由秘书处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和标准审查。征求意见及标准审查的程序和表决规则,由联盟
章程进行规定。
第二十条 联盟标准采用双编号,包括联盟标准编号和企业
标准编号,其中企业标准编号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联盟标准
编号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标准编号由联盟标准代号、企业标准联盟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第二十二条 联盟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由联盟秘书处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该标准通过企业标准联盟审查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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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除应按本办法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备案外,还应按照企业标准登记备案有关管理办法,由联盟内企业各自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标准联盟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或联盟成员的要求适时组织对联盟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
年,复审应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四章 企业标准联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
理办法,对企业标准联盟的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标准联盟每年年末应及时向市标准化主管部
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标准联盟长期不正常开展工作,或者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取消对该企业标准联盟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企业联盟标
准管理办法(试行)》(深质监[2007]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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