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丽景湖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制定本规约后向业主公示,并予说明。业主在本规约公示期间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提出。
第三条 本规约对物业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商业住宅;
建筑面积: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楼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天燃气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本小区地面停车位、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业主共有: 小区的徽标、名称及建设规划为业主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2:00、14:30-18: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等)不得施工。每周六、周日不得装修施工(国家明确出台调休通知除外)。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为无车小区禁止行驶和停放一切社会车辆,除特殊原因如病患、老人确需进入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需在门卫处缴纳维护费用用于小区道路的维护基金,且遵守道路行驶安全不得高速行驶,不得滞留。) 第十七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
2、私设摊点、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
3、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公共区域及绿地晾晒衣物等行为;
4、擅自改变自有或公共房屋、绿地及其它物业部分设计用途及使用性质等行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5、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物质等;
7、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8、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
9、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治安服务和卫生防疫的相关规定;
2、公共安全和城市服务的相关规定。
3、在小区内,饲养的动物要拴养,饲养人员需要及时处理宠物粪便。
4、乘坐电梯及出入时,约束宠物,避免其他业主受到惊吓或伤害。
5、禁止小区内饲养烈性犬。
6、禁止小区内饲养四川省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护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
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服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投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服务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期限内,如需改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需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直接利益相关业主及业主委会员的书面同意后,按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服务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由业主委会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业主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由业主委会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业主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义务或销售承诺并对业主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规约向业主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规约。
第三十五条 本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各执一份,并在小区内长期告示。
第三十六条 本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重新制定的《凯丽景湖小区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凯丽景湖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制定本规约后向业主公示,并予说明。业主在本规约公示期间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提出。
第三条 本规约对物业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商业住宅;
建筑面积: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楼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天燃气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本小区地面停车位、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业主共有: 小区的徽标、名称及建设规划为业主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2:00、14:30-18: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等)不得施工。每周六、周日不得装修施工(国家明确出台调休通知除外)。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为无车小区禁止行驶和停放一切社会车辆,除特殊原因如病患、老人确需进入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需在门卫处缴纳维护费用用于小区道路的维护基金,且遵守道路行驶安全不得高速行驶,不得滞留。) 第十七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
2、私设摊点、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
3、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公共区域及绿地晾晒衣物等行为;
4、擅自改变自有或公共房屋、绿地及其它物业部分设计用途及使用性质等行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5、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物质等;
7、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8、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
9、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治安服务和卫生防疫的相关规定;
2、公共安全和城市服务的相关规定。
3、在小区内,饲养的动物要拴养,饲养人员需要及时处理宠物粪便。
4、乘坐电梯及出入时,约束宠物,避免其他业主受到惊吓或伤害。
5、禁止小区内饲养烈性犬。
6、禁止小区内饲养四川省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护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
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服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投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服务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期限内,如需改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需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直接利益相关业主及业主委会员的书面同意后,按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服务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由业主委会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业主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由业主委会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业主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义务或销售承诺并对业主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规约向业主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规约。
第三十五条 本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各执一份,并在小区内长期告示。
第三十六条 本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重新制定的《凯丽景湖小区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