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形式及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形式及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一、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报酬。计时工资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等标准确定的,在相同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同种工作并具有基本相同的劳动技能的劳动者的工资是相同的。计时工资又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三种。

二、计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与计时工资不同,计件工资不是按劳动者劳动时间的长短,而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来计算工资报酬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奖金是工资的补充形式。奖金有很多种,这里只介绍为工资形式的奖金。奖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物质奖励的一种,是对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报酬。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创造发明奖、年终奖等。奖金是构成劳动者工资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奖金制度。

四、津贴:津贴是辅助工资形式的一种,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任何一种作为工资形式存在的津贴,都是在法律规定下发放的。

津贴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类:(1)按工作特点和劳动条件设置的津贴,主要有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工作津贴等;(2)为特殊劳动和额外生活支出的双重性设置的津贴,主要有林区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3)为特种保健要求设立的津贴,主要有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4)为补偿物价变动设置的津贴,主要有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等;(5)岗位津贴,主要包括从事废物资回收加工利用工作的劳动者的津贴等。

五、年薪:是以1年为时间单位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特殊工资形式,从广义上来说,年薪也可以说是计时工资的一种,但是与通常的计时工资形式不同,年薪主要适用于企业高级

管理人员的特定人员。

六、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在非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此做了规定。

1、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休假期间的工资:(1)劳动法第51条规定,在劳动者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2)《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3)探亲假工资是指依法支付给职工探望配偶、父母亲人期间的工资。1981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中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

3、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履行下列义务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1)依法行使选举权区或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4、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为了保障职工在停工期间的基本生活的需要,1957年7月,国务院关于《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中规定:(1)职工因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不发给过失者津贴;(2)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保障工资的75%发给停工津贴;(3)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用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期间,非职工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停工津贴;(4)停工期间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均按停工津贴发给。

5、用人单位破产时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6、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缓刑、监外执行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

确定;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军队专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形式及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一、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报酬。计时工资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等标准确定的,在相同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同种工作并具有基本相同的劳动技能的劳动者的工资是相同的。计时工资又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三种。

二、计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与计时工资不同,计件工资不是按劳动者劳动时间的长短,而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来计算工资报酬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奖金是工资的补充形式。奖金有很多种,这里只介绍为工资形式的奖金。奖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物质奖励的一种,是对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报酬。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创造发明奖、年终奖等。奖金是构成劳动者工资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奖金制度。

四、津贴:津贴是辅助工资形式的一种,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任何一种作为工资形式存在的津贴,都是在法律规定下发放的。

津贴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类:(1)按工作特点和劳动条件设置的津贴,主要有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工作津贴等;(2)为特殊劳动和额外生活支出的双重性设置的津贴,主要有林区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3)为特种保健要求设立的津贴,主要有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4)为补偿物价变动设置的津贴,主要有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等;(5)岗位津贴,主要包括从事废物资回收加工利用工作的劳动者的津贴等。

五、年薪:是以1年为时间单位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特殊工资形式,从广义上来说,年薪也可以说是计时工资的一种,但是与通常的计时工资形式不同,年薪主要适用于企业高级

管理人员的特定人员。

六、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在非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此做了规定。

1、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休假期间的工资:(1)劳动法第51条规定,在劳动者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2)《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3)探亲假工资是指依法支付给职工探望配偶、父母亲人期间的工资。1981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中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

3、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履行下列义务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1)依法行使选举权区或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4、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为了保障职工在停工期间的基本生活的需要,1957年7月,国务院关于《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中规定:(1)职工因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不发给过失者津贴;(2)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保障工资的75%发给停工津贴;(3)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用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期间,非职工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停工津贴;(4)停工期间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均按停工津贴发给。

5、用人单位破产时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6、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缓刑、监外执行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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