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人民法院公诉案件一审流程
一、开庭
审:宣布开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宣读完毕后告知起诉书宣读完毕, 声音洪亮,语速适中。
2定罪、量刑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⑴对定罪事实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应制作讯问提纲,完毕后告诉审判长讯问完毕。当庭讯问应条理清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应由浅入深的逐步展开,可以采取请予宣读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或者鉴于不如实供述待举证时予以证实。
讯问被告人,应首先告知其应当如实回答讯问。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和有意作虚假陈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九条 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需要继续对被告人讯问的,应当向审判长申请:“审判长,公诉人需要补充讯问被告人XXX。”得到准许后再讯问。前述申请不得打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正在进行的提问。
诉讼活动中的称呼: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某某,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
⑵量刑事实部分进行法庭调查:前科、累犯、自首、立功、退赔、和解。
4举证 有时举证穿插到3中进行。
⑴对定罪事实部分进行举证
⑵量刑事实部分进行举证
案件复杂,可分组举证,符合证据种类。直接证据优先间接证据,定罪证据优先量刑证据。言词证据优于实物证据。每次出示完证据简要说明证据证明了什么,采取一罪名一举证、一罪行一举证,一事实一举证原则同时结合时间顺序原则,一般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举证,对举证顺序的安排以有利于证明犯罪为原则。还应把握案件的罪名及事实进行排列组合,详略得当。举证完发表总结性意见。
举证完毕告知审判长举证完毕。
照片、勘验笔录要让被告人核实.
三、法庭辩论 就定罪部分、量刑部分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定罪部分、量刑部分分开。
公诉意见包括对证据分析,法律论证,量刑建议等几个方面。对证据分析应观点明确,法律论证应说理透彻,应结合每个案件特点写出特色,量刑建议社会危害性应客观公正该从轻减轻的一定要说,法制宣传与法庭教育要有针对性,入情入理。
(1)就犯罪事实部分
(2)就量刑部分 读量刑建议。 提前准备,是个区间
2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评议和宣判
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可以);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可以);
3、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应当);
4、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应当);
5、 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应当);
6、 胁从犯(第28条应当);
7、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应当)。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应当);
2、 限制行为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可以);
3、 未遂犯(第23条第2款可以);
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可以);
5、 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可以)。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可以);
2、 预备犯(第22条第2款可以);
3、 从犯(第27条第2款应当);
4、 自首(第67条第1款可以)。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可以)。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应当);
2、 累犯(第65条第1款应当)。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
(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2、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3、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第236条第2款);
4、 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5、 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
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9、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
第2条第3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可以);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可以);
3、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可以);
4、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可以)。
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可以)
(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可以)。
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 积极退赃的;
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 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 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 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 防卫不适时的; 8、 避险不适时的; 9、 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 偶犯、初犯; 2、 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 一般残疾人犯罪; 4、 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 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 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 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 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 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 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 假想防卫; 7、 假想避险; 8、 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 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 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 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 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 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 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 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 再犯(非累犯);
3、 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 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 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 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矿区人民法院公诉案件一审流程
一、开庭
审:宣布开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宣读完毕后告知起诉书宣读完毕, 声音洪亮,语速适中。
2定罪、量刑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⑴对定罪事实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应制作讯问提纲,完毕后告诉审判长讯问完毕。当庭讯问应条理清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应由浅入深的逐步展开,可以采取请予宣读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或者鉴于不如实供述待举证时予以证实。
讯问被告人,应首先告知其应当如实回答讯问。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和有意作虚假陈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九条 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需要继续对被告人讯问的,应当向审判长申请:“审判长,公诉人需要补充讯问被告人XXX。”得到准许后再讯问。前述申请不得打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正在进行的提问。
诉讼活动中的称呼: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某某,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
⑵量刑事实部分进行法庭调查:前科、累犯、自首、立功、退赔、和解。
4举证 有时举证穿插到3中进行。
⑴对定罪事实部分进行举证
⑵量刑事实部分进行举证
案件复杂,可分组举证,符合证据种类。直接证据优先间接证据,定罪证据优先量刑证据。言词证据优于实物证据。每次出示完证据简要说明证据证明了什么,采取一罪名一举证、一罪行一举证,一事实一举证原则同时结合时间顺序原则,一般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举证,对举证顺序的安排以有利于证明犯罪为原则。还应把握案件的罪名及事实进行排列组合,详略得当。举证完发表总结性意见。
举证完毕告知审判长举证完毕。
照片、勘验笔录要让被告人核实.
三、法庭辩论 就定罪部分、量刑部分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定罪部分、量刑部分分开。
公诉意见包括对证据分析,法律论证,量刑建议等几个方面。对证据分析应观点明确,法律论证应说理透彻,应结合每个案件特点写出特色,量刑建议社会危害性应客观公正该从轻减轻的一定要说,法制宣传与法庭教育要有针对性,入情入理。
(1)就犯罪事实部分
(2)就量刑部分 读量刑建议。 提前准备,是个区间
2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评议和宣判
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可以);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可以);
3、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应当);
4、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应当);
5、 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应当);
6、 胁从犯(第28条应当);
7、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应当)。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应当);
2、 限制行为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可以);
3、 未遂犯(第23条第2款可以);
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可以);
5、 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可以)。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可以);
2、 预备犯(第22条第2款可以);
3、 从犯(第27条第2款应当);
4、 自首(第67条第1款可以)。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可以)。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应当);
2、 累犯(第65条第1款应当)。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
(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2、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3、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第236条第2款);
4、 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5、 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
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9、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
第2条第3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可以);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可以);
3、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可以);
4、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可以)。
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可以)
(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可以)。
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 积极退赃的;
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 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 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 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 防卫不适时的; 8、 避险不适时的; 9、 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 偶犯、初犯; 2、 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 一般残疾人犯罪; 4、 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 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 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 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 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 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 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 假想防卫; 7、 假想避险; 8、 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 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 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 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 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 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 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 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 再犯(非累犯);
3、 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 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 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 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