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文件 同煤天建钢铁行政字(2015)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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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版)
各厂、处、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材料物资、备品备件采购及各类中介服务的招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同煤经经管字【2013】929号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所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配件 采购、各类中介服务招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招标,包括工程施工、物资采购、中介服务 三类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原则。各类招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主体单位和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接受招标监督委员会
的监督。招标监督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 招标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
第六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不招标的,可采取直接谈判方式与比选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同。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直接谈判。项目主体单位邀请一个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谈判。
比选竞争性谈判。项目主体单位邀请二个或二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比选式竞争性谈判。
第七条 框架协议招标
框架协议招标作为招标的一种创新和特有形式,分两步进行。主要适用于材料、配件招标采购。
第一步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范围,签订框架协议,协议中只约定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不约定价格。第二步通过直接谈判和竞价方式从合格供应商范围内选取中标人并确定具体合同的数量和价格。
做好框架协议招标的同时,招标主体单位必须加强对供应商合同履约质量的跟踪,并及时反馈招标委员会办公室,逐步建立“黑名单”式的淘汰机制,经过不断的优胜劣汰,提高招标采购的性价比。
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内,增加合格供应商的,必须经过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后,根据供应商准入规定,以书面形式报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入选。
第八条 招标、比选、谈判规模标准
(一)、工程施工
有关工程建设相关项目的,必须经工程处立项申报,并以工程处
为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同一工程项目内容不得进行拆分规避招标,否则不予审核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
1、单项工程计划(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2、单项工程计划(预算)金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项 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模式,申报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招标办公室组织相关会议及程序;
3、单项工程计划(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主 体单位按照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谈判的程序自行组织,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谈判资料报采购招标办公室备案存档。
(二)、材料配件及设备采购招标规模标准
1、凡同一品种年采购量单项计划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材料配件,批次计划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普通机电设备、单体或大型设备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各采购部门应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最大限度采用批次集中采购方式。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招标核准时把关。
2、凡同一品种年采购金额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招标办公室根据主体单位上报计划金额,组织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商务谈判确定合同。
3、达不到以上采购规模的项目,由招标主体单位组织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询比价方式确定合同方式,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审核过程,商务谈判资料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存档;
4、急采、特殊物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计划,说明理由,经设备处或供应处、仓储处加注意见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询比价程序,方可确定合同。
(三)、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采购招标规模标准
1、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月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各采购部门应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最大限度采用物料集中采购方式。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招标核准时把关。
2、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月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主体部门根据采购计划金额,组织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商务谈判确定合同,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审核过程并做市场询比价报表。
3、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生产急需等实际情况,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采购,按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无法组织招标时,按本条规定第4、5条办法执行。
4、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公司确定计划采购价格有较大差异时,公司相关采购、监督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制定统一采购价格,并针对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物料进行分析、研究、比选。公司成立市场价格调查组对各类物料进行市场考察。
5、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产品销售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无法采用招标形式组织采购时,由市场调查组深入市场了解实际情况,对各类原、燃、辅料及钢坯、型材等公司产品进行同时期市场价格对比分析,并书面汇总。由公司召集相关采购、销售、生产、监督部门召开会议,对市场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后统一采购价格。市场调查组成员组成由公司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原料处、辅料处、销售处、技术处、企划处、内审监察处、招标办产生。组成调查小组人员,具体人员可以不固定。如因采购需要增加相关介入部门,经公司相关领导核准后方可进入。每批次采销市场调查,原则上不得小于三个小组,每个小组不得少于三人共同完成。(第5条规定适用于产品销售及不具备采用招标形式组织采购的,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
(四)、中介服务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1、单项合同的估算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不得采用合同拆分方式来规避招标,否则不予审核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及合同审批程序;
2、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由招标办公室组织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商务谈判方式确定合同。
第九条 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及境外企业在国内的合法机构;
2、投标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合法的资质文件;
3、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质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重组、经营亏损状态;
4、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在近三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投标人和/或合作方没有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或近三年中没有在投标、履约中违背相关纪律与保密规定;
第十条 重大项目招标管理
重大项目招标,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招标主体单位联合招标委员会共同编制招标方案,并成立招标领导组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司招标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招标主体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情形。
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的,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通过后,可申请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合同。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
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招标情形的。
(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宜公开招标情形的。
第十二条 直接谈判适用下列情形
(一)达不到本办法招标、比选规模标准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潜在的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商唯一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招标主体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六)需要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提供工程施工、物资采购或者中介服务的,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
招标主体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以上能力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招标主体单位
(一)本公司下达计划的执行单位或具体项目承办单位为招标主体单位。
(二)工程招标主体单位为工程处。
(三)材料配件及设备招标主体单位为设备管理处和供应处。
(四)中介服务招标主体单位为项目承办单位。
(五)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主体单位为具体项目承办单位。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申报核准条件及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依照《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采购招标实施细则》,各申报
单位对须招标或商务谈判的项目,填报《招标申请核准表》或《商务谈判申请核准表》,经申报单位分管领导与招标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编制招标文件,开始组织相关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的具体工作。涉及工程的相关项目必须经工程处立项申报,并以工程处为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否则不予审核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在申报招标或商务谈判核准表时,必须附带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立项报告、概预算书、规范合理、严谨、清晰的招标技术要求、参数等,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的相关要求,做为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重要依据。如未有上述相关要求内容,视为不具备招投标条件,不予组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的相关工作。
(二)申请招投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经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须设定项目负责人与招标办配合编制招标文件,制定统一的、规范合理的、严谨的、清晰的招标技术要求、参数等,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的相关要求。如未有上述相关要求内容,视为不具备招投标条件,不予组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标前会议。
申报项目在发标前,招标办协调时间并组织标前会议,由招标领导组相关领导主持、申报单位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发标项目具备规范合理的、严谨的、清晰的技术要求、参数、具体工作内容等事宜,确定最终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技术要求、参数、具体工作内容等事宜。
第十八条 程序终止。
申请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内,申报单位不得随意增改申请项目中技术要求、参数、具体工作内容等,如有增改,对申报单位所申报的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按废标处理,应立即终止招标程
序,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监审组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九条 招标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公司总经理
副 组 长: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成员单位:招标办、财务处、企划部、综合办、法律顾问处、
经营管理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组织机构主要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定本公司相关招标管理规章制度;
3、指导实施各项招标活动;
4、指导协调解决各类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组织机构组长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各类招标工作;
2、领导招标委员会对公司各类采购招标工作进行管理;
3、领导重大项目招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组织机构副组长职责
1、在招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各类招标工作的管理;
2、负责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招标申请的审查、核准;
3、领导组织招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监审组组织机构
组长:纪委副书记
副组长:法律顾问处
成员单位:公司纪委、法律顾问处、内审合规处
第二十四条 招标监审组组长职责
1、全面负责招标监督委员会的管理;
2、指导招标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事项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招标监审组主要职责
1、对招标进行事前监督。
重点对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抽选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招标组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或宠幸组织资格预审,及评标专家的抽选。
①、未按招标有关规定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程序不规范的; ②、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有意限定、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 的;
③、评标专家抽选未经过监督人员现场监督,评标专家资格、人 数、比例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对招标进行事中监督。重点是对开标、评标及评标结果的监督。
3、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有权作
出不得开标的决定。
①、 招标内容、时间、地点与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澄清内容不 一致的;
②、未履行招标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③、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致使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
④、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且未进行二次公告的;
⑤、其它不符合开标条件的。
4、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 的评标资格、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终止评标活动。
①、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操纵评标,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影响公正评标的;
②、不按评标办法评标,致使评标结果出现严重不公平现象的;
③、评标专家受业主或业主代表诱导、干预,故意偏袒某一投标人的;
④、招标项目属于“先实施、后招标”的;
⑤、投标人不遵守会场纪律,严重扰乱会场秩序的;
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活页装订的;
⑦、投标人资质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⑧、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未在《法定代表授权书》上 签字、盖章的;
⑨、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等行为的;
⑩、其他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
5、对评标结果进行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人的 预中标资格,并按预中标推荐次序依次确定预中标单位。
①、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的;
②、没有合理的理由,“标王”排名第一的;
③、评标所得分值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④、恶意投标,中标后不按时签订合同的;
⑤、评标结果存在其他问题的。
6、对招标进行事后监督。重点是商务谈判和标后执行情况的监 督。
7、对商务谈判进行监督。商务谈判应当符合公司有关程序要求; 不符合商务谈判程序的,暂停商务谈判,待完善程序后再行组织。
8、对标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发现中标单位不能全面 履行合同、不能按合同价进行工程推进和提供设备、材料、配件以及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的,要向招标监督委员会报告,由招标监督委员视情况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请求赔偿。
9、受理投诉举报。对招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招标监督委员会
办公室要予以登记、核实、调查,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回复的决定。
10、处理违纪违规问题。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属于招标现 场的应立即纠正或制止,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监督人员要向招标监督委员会报告,由纪委、监察处会同成员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要向招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汇报,由招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记录,备档,并上报招标委员会纪委。被记录、备档的投标单位和人员,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司招投标活动。
①、 不执行有关招投标制度、规定,存在围标、串标、恶意竞 标等行为,给招投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不服从招标组织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管理,严重扰乱开 评标现场,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的;
③、中标后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致使招标项目无法推进的; ④、捏造虚假事实,对公司招标工作进行投诉、举报,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11、监督人员应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带头遵纪守法,带头执行招投标相关制度和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纪,以实际行动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招标活动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审核招标申请;
(二)、编制、审核招标方案;
(三)、编制、审核招标文件;
(四)、收集前期采购价或市场价,编制招标控制价;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
(七)、发出招标文件;
(八)、组建评标工作组;
(九)、接收投标书;
(十)、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组织技术、商务谈判;
(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定合同。
第二十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审
(一)、招标文件编制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4、招标采购物资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质量要求);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办法;
10、设计图纸;
11、评标标准和方法;
12、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3、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4、投标辅助材料。
(二)、 招标文本审核
1、技术文本审核
招标项目技术文本必须由招标主体单位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签字。
2、商务文本审核
招标文件商务文本部分由采购招标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处审核并签字。
3、各项审核签字完成后,招标办公室加盖“招标办公室”公章, 招标主体单位方可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谈判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谈判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谈判邀请函;
2、项目要求及谈判项目清单;
3、谈判方须知;
4、技术商务谈判内容;
5、合同条款;
6、报价文件;
7、成交标准;
8、谈判人递交文件格式
第二十九条 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单位名称、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以及招标人的名称等。
招标项目的规模、招标范围、标段或标包的划分或数量。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
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人须具备资质、业绩、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等。
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需提供企业所在地或项目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招标文件售价。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
公告发布媒体。
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监督方式,公司纪委电话。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在《山西招投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委托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山西招投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网》发布。
自行公开招标项目公告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三)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三十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管理、经验、信誉、资金、设备、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由专家组成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预审合格的,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预审
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不得参加投标。
(二)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一条 现场踏勘。招标主体单位根据招标项目(主要是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现场踏勘要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要做好踏勘记录和答疑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招标(比选)。该类项目由于维修内容、工程量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投标人投标时除不需报价外,其它内容需按招标(比选)文件或直接商务谈判文件要求编制。
第三十三条 招标(比选)控制价
(一)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的,业务单位或主体单位及部门应编制招标(比选)控制价,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不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但必须约定计价依据。
(二)招标(比选)控制价应与招标申请核准表明确的招标范围,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内容、范围、计价依据、价格调整办法相一致。
(三)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比选)控制价的,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四)物资采购招标项目,招标主体单位应进行市场询价或收集前期采购价格,作为评标和商务谈判依据。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委员会成员部门负责在审核招标资料时把关。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拒绝或限制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投标
(一)投标人(比选申请人)应当在招标(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比选申请)文件密封送达开标地点。
(二)投标文件(比选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
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发生下列行为的,投标无效。由招标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工作组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传统行为;
7、“先施工、后招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4、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5、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开标前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
第三十八条 开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地点。
(二)招标公告一经发布,招标主体单位不得无故擅自中止开标或更改开标时间,确需中止开标或更改开标时间的,招标主体单位需编制情况说明,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开标时,应邀请投标单位的的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参加项目的开标会。采用比选方式的,项目经理原则上必须到场,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四)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宣布开标纪律。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宣布本次招标项目组织结构和有关人员姓名。
监审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
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投标人代表、监审组、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开标结束。
(五)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再次招标,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分析原因并结合项目特点重新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比选、直接谈判等方式。
第三十九条 评 标
(一)、评标工作组。每次举办招标项目,必须组建评标工作组并 推举评标工作组组长,一般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的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专家由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属于国家强制招标项目 的,必须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属于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的,从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三)、评标工作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评标工作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平、 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招标项目领导组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专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技术和工艺负责程度、评标工 作量的大小,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并报招标领导组同意。
(六)、评标专家应当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
(七)、评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领导组提交评标报告。 其内容一般包括:
1、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2、招标工作组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无效投标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0、签定合同前应处理的事宜;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八)评标工作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3名以内。采用综合评分法且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九)评标工作组经评审,认为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其投标。否决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专家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并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分析原因并结合项目特点重新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比选、直接谈判等方式。
第四十条 定 标
评标工作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由招标领导组在评标工作组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内确定中标人,原则上以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
(一)、公开招标项目,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与发出招标公告相同 媒体上对中标单位进行公示。
(二)、邀请招标项目,中标人确定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技术、商务谈判
在中标人确定后,必须组织技术、商务谈判。由招标主体单位和
采购招标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谈判完成编写商务谈判会议纪要。
第四十三条 谈 判
谈判的组织形式和谈判程序比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 签定合同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签订书面 合同。合同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后签字。
(二)、合同签订必须与商务谈判结果一致。
第四十五条 对于超出招标文件(竞争性商务谈判文件)规定范围新增费用部分,招标主体单位要组织与原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增加费用金额较大的项目,招标主体单位必须编写情况说明,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导审批,报招标办公室核准后组织商务谈判。
第四十六条 招标资料的归档管理
确定中标单位后,采购招标办公室应将招标资料归档整理,归档资料如下:
(一)、招标申请核准表;
(二)、招标方案;
(三)、招标文件审核表;
(四)、招标公告及发布回执;
(五)、答疑记录、现场踏勘记录;
(六)、招标会签到表;
(七)、开标一览表;
(八)、评标专家登记表;
(九)、澄清记录;
(十)、评标报告;
(十一)商务谈判会议纪要;
(十二)、中标通知书;
(十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第六章 招标(谈判)会议纪律
第四十七条 参加招标会议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
第四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和招标监审组成员部门接到招标会议通知时,应派熟悉招投标业务和项目专业的人员准时参加会议。未去参加会议的,取消签字资格,并视同同意会议内容,不得提出异议。
第四十九条 招投标各方应廉洁自律,不得发放领取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违反规定,由招标监审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招标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招标保密纪律,开标前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数量及名称,评标结束前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情况。违反规定的,由招标监审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文件 同煤天建钢铁行政字(2015)第35号
★
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版)
各厂、处、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材料物资、备品备件采购及各类中介服务的招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同煤经经管字【2013】929号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所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配件 采购、各类中介服务招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招标,包括工程施工、物资采购、中介服务 三类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原则。各类招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主体单位和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接受招标监督委员会
的监督。招标监督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 招标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
第六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不招标的,可采取直接谈判方式与比选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同。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直接谈判。项目主体单位邀请一个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谈判。
比选竞争性谈判。项目主体单位邀请二个或二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比选式竞争性谈判。
第七条 框架协议招标
框架协议招标作为招标的一种创新和特有形式,分两步进行。主要适用于材料、配件招标采购。
第一步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范围,签订框架协议,协议中只约定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不约定价格。第二步通过直接谈判和竞价方式从合格供应商范围内选取中标人并确定具体合同的数量和价格。
做好框架协议招标的同时,招标主体单位必须加强对供应商合同履约质量的跟踪,并及时反馈招标委员会办公室,逐步建立“黑名单”式的淘汰机制,经过不断的优胜劣汰,提高招标采购的性价比。
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内,增加合格供应商的,必须经过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后,根据供应商准入规定,以书面形式报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入选。
第八条 招标、比选、谈判规模标准
(一)、工程施工
有关工程建设相关项目的,必须经工程处立项申报,并以工程处
为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同一工程项目内容不得进行拆分规避招标,否则不予审核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
1、单项工程计划(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2、单项工程计划(预算)金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项 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模式,申报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招标办公室组织相关会议及程序;
3、单项工程计划(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主 体单位按照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谈判的程序自行组织,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谈判资料报采购招标办公室备案存档。
(二)、材料配件及设备采购招标规模标准
1、凡同一品种年采购量单项计划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材料配件,批次计划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普通机电设备、单体或大型设备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各采购部门应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最大限度采用批次集中采购方式。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招标核准时把关。
2、凡同一品种年采购金额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招标办公室根据主体单位上报计划金额,组织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商务谈判确定合同。
3、达不到以上采购规模的项目,由招标主体单位组织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询比价方式确定合同方式,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审核过程,商务谈判资料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存档;
4、急采、特殊物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计划,说明理由,经设备处或供应处、仓储处加注意见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询比价程序,方可确定合同。
(三)、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采购招标规模标准
1、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月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各采购部门应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最大限度采用物料集中采购方式。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招标核准时把关。
2、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月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主体部门根据采购计划金额,组织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商务谈判确定合同,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审核过程并做市场询比价报表。
3、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生产急需等实际情况,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采购,按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无法组织招标时,按本条规定第4、5条办法执行。
4、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公司确定计划采购价格有较大差异时,公司相关采购、监督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制定统一采购价格,并针对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物料进行分析、研究、比选。公司成立市场价格调查组对各类物料进行市场考察。
5、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产品销售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无法采用招标形式组织采购时,由市场调查组深入市场了解实际情况,对各类原、燃、辅料及钢坯、型材等公司产品进行同时期市场价格对比分析,并书面汇总。由公司召集相关采购、销售、生产、监督部门召开会议,对市场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后统一采购价格。市场调查组成员组成由公司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原料处、辅料处、销售处、技术处、企划处、内审监察处、招标办产生。组成调查小组人员,具体人员可以不固定。如因采购需要增加相关介入部门,经公司相关领导核准后方可进入。每批次采销市场调查,原则上不得小于三个小组,每个小组不得少于三人共同完成。(第5条规定适用于产品销售及不具备采用招标形式组织采购的,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
(四)、中介服务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1、单项合同的估算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不得采用合同拆分方式来规避招标,否则不予审核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及合同审批程序;
2、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由招标办公室组织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商务谈判方式确定合同。
第九条 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及境外企业在国内的合法机构;
2、投标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合法的资质文件;
3、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质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重组、经营亏损状态;
4、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在近三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投标人和/或合作方没有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或近三年中没有在投标、履约中违背相关纪律与保密规定;
第十条 重大项目招标管理
重大项目招标,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招标主体单位联合招标委员会共同编制招标方案,并成立招标领导组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司招标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招标主体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情形。
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的,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通过后,可申请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合同。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
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招标情形的。
(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宜公开招标情形的。
第十二条 直接谈判适用下列情形
(一)达不到本办法招标、比选规模标准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潜在的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商唯一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招标主体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六)需要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提供工程施工、物资采购或者中介服务的,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
招标主体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以上能力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招标主体单位
(一)本公司下达计划的执行单位或具体项目承办单位为招标主体单位。
(二)工程招标主体单位为工程处。
(三)材料配件及设备招标主体单位为设备管理处和供应处。
(四)中介服务招标主体单位为项目承办单位。
(五)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主体单位为具体项目承办单位。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申报核准条件及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依照《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采购招标实施细则》,各申报
单位对须招标或商务谈判的项目,填报《招标申请核准表》或《商务谈判申请核准表》,经申报单位分管领导与招标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编制招标文件,开始组织相关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的具体工作。涉及工程的相关项目必须经工程处立项申报,并以工程处为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否则不予审核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在申报招标或商务谈判核准表时,必须附带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立项报告、概预算书、规范合理、严谨、清晰的招标技术要求、参数等,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的相关要求,做为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重要依据。如未有上述相关要求内容,视为不具备招投标条件,不予组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的相关工作。
(二)申请招投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经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须设定项目负责人与招标办配合编制招标文件,制定统一的、规范合理的、严谨的、清晰的招标技术要求、参数等,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的相关要求。如未有上述相关要求内容,视为不具备招投标条件,不予组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标前会议。
申报项目在发标前,招标办协调时间并组织标前会议,由招标领导组相关领导主持、申报单位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发标项目具备规范合理的、严谨的、清晰的技术要求、参数、具体工作内容等事宜,确定最终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技术要求、参数、具体工作内容等事宜。
第十八条 程序终止。
申请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内,申报单位不得随意增改申请项目中技术要求、参数、具体工作内容等,如有增改,对申报单位所申报的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按废标处理,应立即终止招标程
序,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监审组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九条 招标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公司总经理
副 组 长: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成员单位:招标办、财务处、企划部、综合办、法律顾问处、
经营管理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组织机构主要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定本公司相关招标管理规章制度;
3、指导实施各项招标活动;
4、指导协调解决各类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组织机构组长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各类招标工作;
2、领导招标委员会对公司各类采购招标工作进行管理;
3、领导重大项目招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组织机构副组长职责
1、在招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各类招标工作的管理;
2、负责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招标申请的审查、核准;
3、领导组织招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监审组组织机构
组长:纪委副书记
副组长:法律顾问处
成员单位:公司纪委、法律顾问处、内审合规处
第二十四条 招标监审组组长职责
1、全面负责招标监督委员会的管理;
2、指导招标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事项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招标监审组主要职责
1、对招标进行事前监督。
重点对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抽选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招标组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或宠幸组织资格预审,及评标专家的抽选。
①、未按招标有关规定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程序不规范的; ②、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有意限定、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 的;
③、评标专家抽选未经过监督人员现场监督,评标专家资格、人 数、比例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对招标进行事中监督。重点是对开标、评标及评标结果的监督。
3、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有权作
出不得开标的决定。
①、 招标内容、时间、地点与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澄清内容不 一致的;
②、未履行招标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③、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致使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
④、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且未进行二次公告的;
⑤、其它不符合开标条件的。
4、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 的评标资格、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终止评标活动。
①、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操纵评标,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影响公正评标的;
②、不按评标办法评标,致使评标结果出现严重不公平现象的;
③、评标专家受业主或业主代表诱导、干预,故意偏袒某一投标人的;
④、招标项目属于“先实施、后招标”的;
⑤、投标人不遵守会场纪律,严重扰乱会场秩序的;
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活页装订的;
⑦、投标人资质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⑧、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未在《法定代表授权书》上 签字、盖章的;
⑨、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等行为的;
⑩、其他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
5、对评标结果进行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人的 预中标资格,并按预中标推荐次序依次确定预中标单位。
①、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的;
②、没有合理的理由,“标王”排名第一的;
③、评标所得分值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④、恶意投标,中标后不按时签订合同的;
⑤、评标结果存在其他问题的。
6、对招标进行事后监督。重点是商务谈判和标后执行情况的监 督。
7、对商务谈判进行监督。商务谈判应当符合公司有关程序要求; 不符合商务谈判程序的,暂停商务谈判,待完善程序后再行组织。
8、对标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发现中标单位不能全面 履行合同、不能按合同价进行工程推进和提供设备、材料、配件以及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的,要向招标监督委员会报告,由招标监督委员视情况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请求赔偿。
9、受理投诉举报。对招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招标监督委员会
办公室要予以登记、核实、调查,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回复的决定。
10、处理违纪违规问题。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属于招标现 场的应立即纠正或制止,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监督人员要向招标监督委员会报告,由纪委、监察处会同成员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要向招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汇报,由招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记录,备档,并上报招标委员会纪委。被记录、备档的投标单位和人员,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司招投标活动。
①、 不执行有关招投标制度、规定,存在围标、串标、恶意竞 标等行为,给招投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不服从招标组织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管理,严重扰乱开 评标现场,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的;
③、中标后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致使招标项目无法推进的; ④、捏造虚假事实,对公司招标工作进行投诉、举报,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11、监督人员应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带头遵纪守法,带头执行招投标相关制度和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纪,以实际行动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招标活动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审核招标申请;
(二)、编制、审核招标方案;
(三)、编制、审核招标文件;
(四)、收集前期采购价或市场价,编制招标控制价;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
(七)、发出招标文件;
(八)、组建评标工作组;
(九)、接收投标书;
(十)、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组织技术、商务谈判;
(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定合同。
第二十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审
(一)、招标文件编制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4、招标采购物资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质量要求);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办法;
10、设计图纸;
11、评标标准和方法;
12、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3、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4、投标辅助材料。
(二)、 招标文本审核
1、技术文本审核
招标项目技术文本必须由招标主体单位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签字。
2、商务文本审核
招标文件商务文本部分由采购招标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处审核并签字。
3、各项审核签字完成后,招标办公室加盖“招标办公室”公章, 招标主体单位方可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谈判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谈判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谈判邀请函;
2、项目要求及谈判项目清单;
3、谈判方须知;
4、技术商务谈判内容;
5、合同条款;
6、报价文件;
7、成交标准;
8、谈判人递交文件格式
第二十九条 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单位名称、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以及招标人的名称等。
招标项目的规模、招标范围、标段或标包的划分或数量。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
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人须具备资质、业绩、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等。
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需提供企业所在地或项目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招标文件售价。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
公告发布媒体。
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监督方式,公司纪委电话。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在《山西招投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委托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山西招投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网》发布。
自行公开招标项目公告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三)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三十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管理、经验、信誉、资金、设备、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由专家组成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预审合格的,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预审
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不得参加投标。
(二)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一条 现场踏勘。招标主体单位根据招标项目(主要是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现场踏勘要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要做好踏勘记录和答疑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招标(比选)。该类项目由于维修内容、工程量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投标人投标时除不需报价外,其它内容需按招标(比选)文件或直接商务谈判文件要求编制。
第三十三条 招标(比选)控制价
(一)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的,业务单位或主体单位及部门应编制招标(比选)控制价,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不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但必须约定计价依据。
(二)招标(比选)控制价应与招标申请核准表明确的招标范围,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内容、范围、计价依据、价格调整办法相一致。
(三)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比选)控制价的,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四)物资采购招标项目,招标主体单位应进行市场询价或收集前期采购价格,作为评标和商务谈判依据。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委员会成员部门负责在审核招标资料时把关。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拒绝或限制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投标
(一)投标人(比选申请人)应当在招标(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比选申请)文件密封送达开标地点。
(二)投标文件(比选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
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发生下列行为的,投标无效。由招标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工作组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传统行为;
7、“先施工、后招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4、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5、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开标前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
第三十八条 开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地点。
(二)招标公告一经发布,招标主体单位不得无故擅自中止开标或更改开标时间,确需中止开标或更改开标时间的,招标主体单位需编制情况说明,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开标时,应邀请投标单位的的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参加项目的开标会。采用比选方式的,项目经理原则上必须到场,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四)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宣布开标纪律。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宣布本次招标项目组织结构和有关人员姓名。
监审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
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投标人代表、监审组、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开标结束。
(五)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再次招标,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分析原因并结合项目特点重新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比选、直接谈判等方式。
第三十九条 评 标
(一)、评标工作组。每次举办招标项目,必须组建评标工作组并 推举评标工作组组长,一般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的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专家由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属于国家强制招标项目 的,必须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属于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的,从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三)、评标工作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评标工作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平、 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招标项目领导组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专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技术和工艺负责程度、评标工 作量的大小,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并报招标领导组同意。
(六)、评标专家应当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
(七)、评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领导组提交评标报告。 其内容一般包括:
1、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2、招标工作组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无效投标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0、签定合同前应处理的事宜;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八)评标工作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3名以内。采用综合评分法且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九)评标工作组经评审,认为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其投标。否决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专家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并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分析原因并结合项目特点重新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比选、直接谈判等方式。
第四十条 定 标
评标工作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由招标领导组在评标工作组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内确定中标人,原则上以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
(一)、公开招标项目,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与发出招标公告相同 媒体上对中标单位进行公示。
(二)、邀请招标项目,中标人确定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技术、商务谈判
在中标人确定后,必须组织技术、商务谈判。由招标主体单位和
采购招标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谈判完成编写商务谈判会议纪要。
第四十三条 谈 判
谈判的组织形式和谈判程序比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 签定合同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签订书面 合同。合同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后签字。
(二)、合同签订必须与商务谈判结果一致。
第四十五条 对于超出招标文件(竞争性商务谈判文件)规定范围新增费用部分,招标主体单位要组织与原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增加费用金额较大的项目,招标主体单位必须编写情况说明,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导审批,报招标办公室核准后组织商务谈判。
第四十六条 招标资料的归档管理
确定中标单位后,采购招标办公室应将招标资料归档整理,归档资料如下:
(一)、招标申请核准表;
(二)、招标方案;
(三)、招标文件审核表;
(四)、招标公告及发布回执;
(五)、答疑记录、现场踏勘记录;
(六)、招标会签到表;
(七)、开标一览表;
(八)、评标专家登记表;
(九)、澄清记录;
(十)、评标报告;
(十一)商务谈判会议纪要;
(十二)、中标通知书;
(十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第六章 招标(谈判)会议纪律
第四十七条 参加招标会议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
第四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和招标监审组成员部门接到招标会议通知时,应派熟悉招投标业务和项目专业的人员准时参加会议。未去参加会议的,取消签字资格,并视同同意会议内容,不得提出异议。
第四十九条 招投标各方应廉洁自律,不得发放领取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违反规定,由招标监审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招标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招标保密纪律,开标前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数量及名称,评标结束前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情况。违反规定的,由招标监审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