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的奖金奖励制度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1.属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员,并且在全国比赛(非大学生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3名者。
2.全国比赛中集体项目获得前3名的主力队员。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给予减半入学当学年学费奖励。
1.属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员,并且在全国比赛获得个人项目4―6名者。
2.全国比赛中集体项目获得4―6名的主力队员。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代表院系、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校内外比赛达到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水平的运动员;并且表现良好,则减免当学年学费。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市级以上比赛,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单位:元):
集体项目只奖励主力队员,主力队员个人奖励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市级以上比赛的前一个月,我校给予国家一级运动员400元的伙食补助,健将级运动员600元的伙食补助,比赛期间的伙食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平时训练补助按现行规定执行。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我校根据高水平运动队上一年度训练与比赛的实际经费开支(含教练员培训、教练员补助、运动员补助、运动员特殊伤病治疗及营养恢复费),上一年度用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包括选送单位的培养经费)和比赛的奖励,结合当年训练与比赛计划情况列入当年预算,设立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招生经费纳入学校招生经费统一管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选送单位的培养费,教学、训练、比赛奖励经费由体育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赞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运动员的奖金奖励制度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1.属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员,并且在全国比赛(非大学生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3名者。
2.全国比赛中集体项目获得前3名的主力队员。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给予减半入学当学年学费奖励。
1.属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员,并且在全国比赛获得个人项目4―6名者。
2.全国比赛中集体项目获得4―6名的主力队员。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代表院系、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校内外比赛达到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水平的运动员;并且表现良好,则减免当学年学费。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市级以上比赛,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单位:元):
集体项目只奖励主力队员,主力队员个人奖励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市级以上比赛的前一个月,我校给予国家一级运动员400元的伙食补助,健将级运动员600元的伙食补助,比赛期间的伙食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平时训练补助按现行规定执行。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我校根据高水平运动队上一年度训练与比赛的实际经费开支(含教练员培训、教练员补助、运动员补助、运动员特殊伤病治疗及营养恢复费),上一年度用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包括选送单位的培养经费)和比赛的奖励,结合当年训练与比赛计划情况列入当年预算,设立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招生经费纳入学校招生经费统一管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选送单位的培养费,教学、训练、比赛奖励经费由体育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赞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