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河嘴煤矿新工人岗前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教案
编制:李全生
审核:
2012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二〇〇二年五月一日颁布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实施,对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职业病危害初步得到了控制,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到了保护。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的确发现有许多地方还须进一步的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并非某一部门的监管和努力就能做好,而必须是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做好。因此,对《职业病防治法》作进一步的修订,显得非常必要。于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现将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与原来的《职业病防治法》相比较,对有哪些不同、在哪些方面作了修改,提出以下解读:
一、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十条)。
二、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监管的职能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一条)。
三、强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第三、第六条)。
四、执法主体的转变
由原来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监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
第九条)。各自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职权。
具体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见第十六条);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审核、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见第十七条);
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安监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认可);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见第二十八条);
5、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见第三十八条);
6、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
7、负责对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对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及劳资关系等有异议时进行判定(见第四十九条);
8、负责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监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罚(见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一条)。
(二)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制定职业病的分类目录、职业卫生及职业病诊断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检测专项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见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2、对本行政区域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调查工作(见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3、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见第三十六
条、四十四条);
4、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见第三十六条);
5、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见第四十四条);
6、对用人学位及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以及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见第八十一条);
7、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见第八十九条)。
(三)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资关系、工种、工作岗位的仲裁(见第五十条);
2、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见第四十六条);
五、为劳动者更方便、更快捷申请职业病诊断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见第四十四条);
(二)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见第四十五条);
(三)明确由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
(四)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也可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及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见第四十九条)。
(五)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提请安监进行调查,安监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对存在异议资料或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予配合(见第四十九条);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第五十条)。
(七)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的,将由安监部门给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二条)。
六、被诊断为职业病患者,其医疗及生活更有保障
(一)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见第六十条)。
(二)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治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见第六十三条)。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将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把关。
新《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该项目除安监部门负责监管、审批外,同时还规定了对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给予批准以及对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发放施工许可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将由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这样就促使相关企业能认真负责地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能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能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八、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对未成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未建立相关职业卫生制度、未公布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检测结果未予公布、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以及未按规定报送首次使用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资料的,从原来处二万元一下罚款提高到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一条)。
(二)对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无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未告知职
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健康档案或未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的,从原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二条)。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从原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八条)。
一、2005年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
1、2005卫生部共收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各类职业病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占75.11%,尘肺病例死亡966例,尘肺晋期病例963例。截至2005年,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
2、矽肺和煤工尘肺仍是最主要的尘肺病,分别为4358和3967例,两者共占尘肺病例总数的90.8%;其次是水泥尘肺177例、石棉肺170例和电焊工尘肺148例。尘肺新病例主要来自煤炭行业4477例,占48.80%;其次是冶金行业905例,占9.87%。
尘肺病例数据分析表明,尘肺病发病工龄在缩短。21个省共报告了接尘工龄在2年以下的尘肺病例211例,最短接尘时间不足三个月,平均发病年龄40.9岁,最小发病年龄20岁。1971例实际接尘工龄在10年以下,占21.49%。急性尘肺病集中发生在金矿采挖、石英砂粉碎和坑道工程建设等行业,地区分布主要在浙
江、广西、青海、安徽、湖南、贵州和甘肃等地。
3、各类急性职业中毒326起613例,死亡28例,病死率4.57%。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毒物主要是硫化氢94例和一氧化碳72例,分别占15.33%和11.75%;其次是砷化氢44例、苯44例、氨27例、磷化物26例、汞及其化合物19例、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17例、铅及其化合物16例和氯气14例等。急性职业中毒主要发生在化工、煤炭和冶金行业。
4、慢性职业中毒报告1379例,居前三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中毒589例、苯中毒253例、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9例,分别占42.72%、18.35%和8.63%;其它是正己烷77例、三硝基甲苯71例、锰及其化合物59例、汞及其化合物52例等。慢性职业中毒主要发生在有色金属、化工、电子和冶金行业,化学性眼部灼伤和皮肤灼伤主要发生在化工行业;职业性白内障主要发生在兵器行业;慢性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主要发生在以锡冶炼为主的有色金属冶炼行业。
5、其它职业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36例;职业性眼病256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16例;职业性皮肤病128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5例;其它236例。分别以噪声聋221例、职业性白内障177、化学性眼部灼伤79例、布氏杆菌病108例以及化学性皮肤灼伤186例等职业病为主。
二、2006年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
根据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共诊
断各类职业病11,519例,其中尘肺病是8,783例,占诊断职业病病例总数的76.25%,急、慢性职业病中毒分别是467例和1,083例,各占诊断职业病病例总数的4.05%和9.40%。2006年职业病报告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尘肺病比例增加,2006年诊断职业病病例比例较2005年提高了1.44个百分点。2006年诊断职业病接触粉尘时间不足10年的占诊断尘肺病总例数的22%,其中不足5年的占11.04%,不足2年的占1.57%。
第二,急性职业中毒还是以一氧化碳和硫化氢中毒为主,主要分布在煤炭行业和轻工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化合物和苯中毒为主,主要分布在轻工、有色金属、冶金、电子和机械行业。 第三,未成年工职业健康损害严重。2006年报告的职业病病例中有643例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其中621例为尘肺病患者。 第四,报告职业病例数居前三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0.92%、12.85%和6.45%。 三、2007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不包括西藏自治区),2007年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4296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5.84%、10.12%和6.38%。
(一)尘肺病。
2007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0963例(比2006年增加2180例),
死亡病例875例,晋期病例860例。截至2007年底,累计报告的尘肺病例达627405例。在10963例尘肺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89.37%。
(二)职业中毒。
1.急性职业中毒。2007年,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301起,中毒人数600人(比2006年增加133人),其中死亡76人,急性职业中毒病死率为12.67%。其中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同时中毒1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下)39起,涉及188人中毒,死亡76人,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病死率为40.43%。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近60种,引起中毒例数最多的前两位化学物质为一氧化碳和硫化氢,分别为188例和68例。中毒致死例数居首位的化学物质为硫化氢,急性硫化氢中毒死亡27例,病死率为39.71%。在301起职业中毒事故中,一半以上发生于非公有经济类型的企业,其中以私有经济类型企业居首,为135起,涉及307人中毒,占总中毒人数的51.17%,死亡45人,病死率为14.66%。
2.慢性职业中毒。2007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638例(比2006年增加555例),其中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慢性铅及其化合物中毒849例(占51.83%),慢性苯中毒225例(占13.74%)和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181例(占11.05%)。82.97%以上的慢性职业中毒病例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三)职业性肿瘤。
2007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48例。其中,焦炉工人肺癌25例,苯所
致白血病16例,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4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2例,砷所致肺癌、皮肤癌1例。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6类职业病。
2007年,共报告耳鼻喉口腔疾病等6类职业病1047例。其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90例,职业性眼病349例,职业性皮肤病280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4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48例,其他职业病26例。
四、2008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据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2008年共检查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115,697家,建设项目7,261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861家。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08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3,744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设行业,分别占总病例数的39.81%、13.05%和
6.90%。
根据2008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尘肺病发病居高不下,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发病工龄缩短。2008年报告尘肺病新病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8.79%。根据各地职业病上报情况,2001年以来,尘肺病新病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均在75.11%以上,最高达到82.64%。2008年各地职业病报告中,诊断尘肺病
新病例数超过100例的群体性病例报告有13起。2008年尘肺病新病例平均接尘工龄为17.04年,比2007年缩短2.35年,实际接尘工龄不足10年的有3,420例,占31.58%。二是职业中毒呈现行业集中趋势。急性职业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三是中小企业职业病发病率高。2008年职业病报告数据显示,超过半数的职业病病例分布在中小企业,特别是69.85%的慢性职业中毒病例分布在中小企业。 五、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和6.99%。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
其中,2009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4,495例,死亡病例748例。在14,495例尘肺病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91.89%。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09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6%;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企业。职业中毒方面,2009年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272起,中毒552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3.80%。
其中包括重大职业中毒18起,中毒188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11.17%。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近50种,引起中毒例数最多的物质为一氧化碳,主要分布在冶金、煤炭、建设和建材行业。66.74%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发生在小型企业。2009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912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分别为1082例(占56.59%)、208例(占10.88%)和165例(占8.63%),主要分布在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行业。2009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63例。其中苯所致白血病22例,焦炉工人肺癌19例,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11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11例。2009年共报告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职业病1106例。其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24例(噪声聋居多,达348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92例(布氏杆菌病190例,森林脑炎2例),职业性皮肤病176例,职业性眼病161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11例,其他职业病42例。 六、2010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0年新发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23812例,急性职业中毒617例,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其他职业病1394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和有色金属行业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分别为13968例、2575例和2258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9.02%。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死亡149110例,
现患527431例;累计报告职业中毒47079,其中急性职业中毒24011,慢性职业中毒23068例。
(一)尘肺病。2010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23812例,死亡病例679例。23812例尘肺病新病例中,94.21%的病例为煤工尘肺和矽肺,分别为12564例和9870例;57.75%的病例分布在煤炭行业。 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10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7.42%;尘肺病发病工龄有缩短的趋势;超过半数的病例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二)职业中毒。2010年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301起,中毒617例,死亡28例,病死率为4.54%。其中,重大职业中毒事故19起,中毒215例,死亡28例,病死率13.02%。报告急性职业中毒起数最多的为化工行业,占21.59%;急性职业中毒人数最多的为煤炭行业;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涉及30余种,居首位的为一氧化碳,共发生78起175人中毒;病死率最高的为硫化氢中毒,47人中毒,死亡8人。
2010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人数排在前3位的化学物质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分别为499例(占35.22%)、272例(占19.20%)和157例(占11.08%)。主要分布在轻工、冶金和电子等行业。
(三)职业性肿瘤。2010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80例。其中苯所致白血病49例,焦炉工人肺癌18例、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共10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1例、砷所致肺癌和皮肤癌1例、铬
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1例。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等疾病。2010年共报告1314例,其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47例(其中噪声聋多达333例),职业性眼病251例,职业性皮肤病226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225例(其中中暑117例,手臂振动病100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201
例(其中布氏杆菌病159例,森林脑炎42例),其他职业病64例。
小河嘴煤矿新工人岗前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教案
编制:李全生
审核:
2012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二〇〇二年五月一日颁布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实施,对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职业病危害初步得到了控制,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到了保护。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的确发现有许多地方还须进一步的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并非某一部门的监管和努力就能做好,而必须是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做好。因此,对《职业病防治法》作进一步的修订,显得非常必要。于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现将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与原来的《职业病防治法》相比较,对有哪些不同、在哪些方面作了修改,提出以下解读:
一、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十条)。
二、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监管的职能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一条)。
三、强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第三、第六条)。
四、执法主体的转变
由原来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监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
第九条)。各自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职权。
具体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见第十六条);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审核、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见第十七条);
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安监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认可);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见第二十八条);
5、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见第三十八条);
6、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
7、负责对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对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及劳资关系等有异议时进行判定(见第四十九条);
8、负责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监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罚(见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一条)。
(二)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制定职业病的分类目录、职业卫生及职业病诊断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检测专项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见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2、对本行政区域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调查工作(见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3、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见第三十六
条、四十四条);
4、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见第三十六条);
5、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见第四十四条);
6、对用人学位及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以及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见第八十一条);
7、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见第八十九条)。
(三)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资关系、工种、工作岗位的仲裁(见第五十条);
2、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见第四十六条);
五、为劳动者更方便、更快捷申请职业病诊断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见第四十四条);
(二)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见第四十五条);
(三)明确由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
(四)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也可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及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见第四十九条)。
(五)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提请安监进行调查,安监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对存在异议资料或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予配合(见第四十九条);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第五十条)。
(七)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的,将由安监部门给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二条)。
六、被诊断为职业病患者,其医疗及生活更有保障
(一)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见第六十条)。
(二)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治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见第六十三条)。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将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把关。
新《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该项目除安监部门负责监管、审批外,同时还规定了对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给予批准以及对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发放施工许可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将由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这样就促使相关企业能认真负责地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能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能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八、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对未成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未建立相关职业卫生制度、未公布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检测结果未予公布、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以及未按规定报送首次使用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资料的,从原来处二万元一下罚款提高到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一条)。
(二)对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无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未告知职
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健康档案或未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的,从原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二条)。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从原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八条)。
一、2005年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
1、2005卫生部共收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各类职业病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占75.11%,尘肺病例死亡966例,尘肺晋期病例963例。截至2005年,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
2、矽肺和煤工尘肺仍是最主要的尘肺病,分别为4358和3967例,两者共占尘肺病例总数的90.8%;其次是水泥尘肺177例、石棉肺170例和电焊工尘肺148例。尘肺新病例主要来自煤炭行业4477例,占48.80%;其次是冶金行业905例,占9.87%。
尘肺病例数据分析表明,尘肺病发病工龄在缩短。21个省共报告了接尘工龄在2年以下的尘肺病例211例,最短接尘时间不足三个月,平均发病年龄40.9岁,最小发病年龄20岁。1971例实际接尘工龄在10年以下,占21.49%。急性尘肺病集中发生在金矿采挖、石英砂粉碎和坑道工程建设等行业,地区分布主要在浙
江、广西、青海、安徽、湖南、贵州和甘肃等地。
3、各类急性职业中毒326起613例,死亡28例,病死率4.57%。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毒物主要是硫化氢94例和一氧化碳72例,分别占15.33%和11.75%;其次是砷化氢44例、苯44例、氨27例、磷化物26例、汞及其化合物19例、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17例、铅及其化合物16例和氯气14例等。急性职业中毒主要发生在化工、煤炭和冶金行业。
4、慢性职业中毒报告1379例,居前三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中毒589例、苯中毒253例、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9例,分别占42.72%、18.35%和8.63%;其它是正己烷77例、三硝基甲苯71例、锰及其化合物59例、汞及其化合物52例等。慢性职业中毒主要发生在有色金属、化工、电子和冶金行业,化学性眼部灼伤和皮肤灼伤主要发生在化工行业;职业性白内障主要发生在兵器行业;慢性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主要发生在以锡冶炼为主的有色金属冶炼行业。
5、其它职业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36例;职业性眼病256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16例;职业性皮肤病128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5例;其它236例。分别以噪声聋221例、职业性白内障177、化学性眼部灼伤79例、布氏杆菌病108例以及化学性皮肤灼伤186例等职业病为主。
二、2006年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
根据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共诊
断各类职业病11,519例,其中尘肺病是8,783例,占诊断职业病病例总数的76.25%,急、慢性职业病中毒分别是467例和1,083例,各占诊断职业病病例总数的4.05%和9.40%。2006年职业病报告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尘肺病比例增加,2006年诊断职业病病例比例较2005年提高了1.44个百分点。2006年诊断职业病接触粉尘时间不足10年的占诊断尘肺病总例数的22%,其中不足5年的占11.04%,不足2年的占1.57%。
第二,急性职业中毒还是以一氧化碳和硫化氢中毒为主,主要分布在煤炭行业和轻工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化合物和苯中毒为主,主要分布在轻工、有色金属、冶金、电子和机械行业。 第三,未成年工职业健康损害严重。2006年报告的职业病病例中有643例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其中621例为尘肺病患者。 第四,报告职业病例数居前三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0.92%、12.85%和6.45%。 三、2007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不包括西藏自治区),2007年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4296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5.84%、10.12%和6.38%。
(一)尘肺病。
2007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0963例(比2006年增加2180例),
死亡病例875例,晋期病例860例。截至2007年底,累计报告的尘肺病例达627405例。在10963例尘肺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89.37%。
(二)职业中毒。
1.急性职业中毒。2007年,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301起,中毒人数600人(比2006年增加133人),其中死亡76人,急性职业中毒病死率为12.67%。其中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同时中毒1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下)39起,涉及188人中毒,死亡76人,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病死率为40.43%。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近60种,引起中毒例数最多的前两位化学物质为一氧化碳和硫化氢,分别为188例和68例。中毒致死例数居首位的化学物质为硫化氢,急性硫化氢中毒死亡27例,病死率为39.71%。在301起职业中毒事故中,一半以上发生于非公有经济类型的企业,其中以私有经济类型企业居首,为135起,涉及307人中毒,占总中毒人数的51.17%,死亡45人,病死率为14.66%。
2.慢性职业中毒。2007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638例(比2006年增加555例),其中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慢性铅及其化合物中毒849例(占51.83%),慢性苯中毒225例(占13.74%)和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181例(占11.05%)。82.97%以上的慢性职业中毒病例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三)职业性肿瘤。
2007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48例。其中,焦炉工人肺癌25例,苯所
致白血病16例,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4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2例,砷所致肺癌、皮肤癌1例。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6类职业病。
2007年,共报告耳鼻喉口腔疾病等6类职业病1047例。其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90例,职业性眼病349例,职业性皮肤病280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4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48例,其他职业病26例。
四、2008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据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2008年共检查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115,697家,建设项目7,261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861家。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08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3,744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设行业,分别占总病例数的39.81%、13.05%和
6.90%。
根据2008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尘肺病发病居高不下,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发病工龄缩短。2008年报告尘肺病新病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8.79%。根据各地职业病上报情况,2001年以来,尘肺病新病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均在75.11%以上,最高达到82.64%。2008年各地职业病报告中,诊断尘肺病
新病例数超过100例的群体性病例报告有13起。2008年尘肺病新病例平均接尘工龄为17.04年,比2007年缩短2.35年,实际接尘工龄不足10年的有3,420例,占31.58%。二是职业中毒呈现行业集中趋势。急性职业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三是中小企业职业病发病率高。2008年职业病报告数据显示,超过半数的职业病病例分布在中小企业,特别是69.85%的慢性职业中毒病例分布在中小企业。 五、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和6.99%。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
其中,2009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4,495例,死亡病例748例。在14,495例尘肺病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91.89%。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09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6%;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企业。职业中毒方面,2009年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272起,中毒552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3.80%。
其中包括重大职业中毒18起,中毒188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11.17%。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近50种,引起中毒例数最多的物质为一氧化碳,主要分布在冶金、煤炭、建设和建材行业。66.74%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发生在小型企业。2009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912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分别为1082例(占56.59%)、208例(占10.88%)和165例(占8.63%),主要分布在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行业。2009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63例。其中苯所致白血病22例,焦炉工人肺癌19例,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11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11例。2009年共报告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职业病1106例。其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24例(噪声聋居多,达348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92例(布氏杆菌病190例,森林脑炎2例),职业性皮肤病176例,职业性眼病161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11例,其他职业病42例。 六、2010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0年新发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23812例,急性职业中毒617例,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其他职业病1394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和有色金属行业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分别为13968例、2575例和2258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9.02%。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死亡149110例,
现患527431例;累计报告职业中毒47079,其中急性职业中毒24011,慢性职业中毒23068例。
(一)尘肺病。2010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23812例,死亡病例679例。23812例尘肺病新病例中,94.21%的病例为煤工尘肺和矽肺,分别为12564例和9870例;57.75%的病例分布在煤炭行业。 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10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7.42%;尘肺病发病工龄有缩短的趋势;超过半数的病例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二)职业中毒。2010年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301起,中毒617例,死亡28例,病死率为4.54%。其中,重大职业中毒事故19起,中毒215例,死亡28例,病死率13.02%。报告急性职业中毒起数最多的为化工行业,占21.59%;急性职业中毒人数最多的为煤炭行业;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涉及30余种,居首位的为一氧化碳,共发生78起175人中毒;病死率最高的为硫化氢中毒,47人中毒,死亡8人。
2010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人数排在前3位的化学物质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分别为499例(占35.22%)、272例(占19.20%)和157例(占11.08%)。主要分布在轻工、冶金和电子等行业。
(三)职业性肿瘤。2010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80例。其中苯所致白血病49例,焦炉工人肺癌18例、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共10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1例、砷所致肺癌和皮肤癌1例、铬
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1例。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等疾病。2010年共报告1314例,其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47例(其中噪声聋多达333例),职业性眼病251例,职业性皮肤病226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225例(其中中暑117例,手臂振动病100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201
例(其中布氏杆菌病159例,森林脑炎42例),其他职业病64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