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全文及解读

  国务院发文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

  为完善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市场化机制,防范清算风险,维护支付体系稳定,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6月1日起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发〔201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市场化机制,防范清算风险,维护支付体系稳定,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未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本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是指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根据本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按照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二、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2.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20%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前述主要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者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提出申请前应当连续从事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等业务5年以上,连续盈利3年以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核准的任职资格。

  6.具备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钱措施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发起设立或者投资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依法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筹备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备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

  筹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许可条件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颁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开办银行卡清算业务。

  (三)银行卡清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分立或者合并,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银行卡清算品牌,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终止部分或者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业务管理要求

  (一)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

  (二)银行卡清算机构不得限制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合作。

  (三)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安全、高效和稳定,确保交易数据完整、真实;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处理与境内发卡机构或者收单机构之间的业务,并在境内完成资金结算。

  (四)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对从银行卡清算业务中获取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在中国境内收集的有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的除外。

  四、对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管理规定

  (一)境外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提供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根据本决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原则上无需在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应当就业务开展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遵循相关业务管理要求。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五、其他规定

  本决定施行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决定的规定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逾期未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逾期未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2015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央行就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答记者问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5年6 月1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说发布《决定》进一步深化了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开放?

  答:目前,中国支付服务市场是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民营和外资的参与程度都较高。为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健全支付服务市场化机制,国务院印发了《决定》,对全面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作出了制度安排,在银行卡清算业务领域形成具体明确的准入规则和管理制度。《决定》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依程序申请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境外机构也可通过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我国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助于国内市场形成多个银行卡品牌同台竞争的市场化格局,为产业各方提供差异化、多样化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来提升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水平,促进产业持续、稳健发展,提升消费者便利,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

  问:为什么要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行准入管理?

  答: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设立统一的银行卡清算品牌,健全清算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发展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作为入网机构,实现银行卡规模发行与广泛受理,提高了银行卡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效率,在整个银行卡产业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银行卡是我国个人最广泛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卡清算业务包含持卡人、商户、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大量金融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二是银行卡清算业务涉及机构间债权债务计算和资金结算安排,关系到银行间清算秩序;三是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属于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其风险防范和稳定运行对维护银行卡交易的正常秩序和支付体系的稳定运行有重大影响;四是银行卡交易环节参与主体多,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品牌服务和居间协调,对维护相关各方利益,尤其是广大持卡人权益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确保具备专业资质、稳健经营能力的企业进入到市场中,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是防范银行卡支付风险、有效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问: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发展现状如何?

  答:为落实国家金卡工程和银行卡联网通用政策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于2002年批准成立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系统。自成立以来,中国银联建立了银联卡清算标准、业务规则和交易处理系统等基础设施,创设银行卡清算品牌,促进了中国银行卡产业的跨越式发展。“银联卡”交易范围覆盖消费交易、日常缴费、转账汇款、出境旅游等,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与此同时,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也积极参与我国外币银行卡清算市场,如美国的维萨、万事达等机构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近20年,通过国内的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广泛参与中国银行卡市场,不仅便利了境外持卡人境内消费,还通过发行“双标识卡”便利境内持卡人境外消费,对提升我国金融服务水平、改善支付服务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发卡量达到49.36亿张,2014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业务595.73亿笔,金额449.90万亿元,银行卡消费金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持续增长,从2002年的4.7%提高至2014年的47.7%,对便民便商、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银行卡市场规模的增长、银行卡应用领域的拓宽和新兴支付技术的应用,银行卡业务多样化、创新性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对银行卡清算服务在效率、差异化服务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正是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完善产业发展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

  问: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应符合哪些方面的条件?履行什么程序?

  答:《决定》从注册资本、出资人,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基础设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控制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准入要求。

  《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申请程序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问:《决定》对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出了哪些核心业务管理要求?

  答:一是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银行卡清算品牌是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核心,不仅是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商标,标明这张银行卡及其交易遵循由该银行卡清算机构制定的清算标准和业务规则,更代表了由该银行卡清算机构为银行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转接、资金清算、差错处理和争议解决等一系列服务,具有很强的标准化属性。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使用自有品牌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有利于维护银行卡清算品牌、银行卡和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有机统一,以保障银行卡清算服务的一致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维护银行卡清算业务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不得限制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合作。禁止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排他性,有利于防范银行卡清算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充分保障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对银行卡清算服务的选择权,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三是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高效和稳定,确保交易数据的完整、真实,并应在境内完成与境内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的业务处理和资金结算,以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以及银行卡清算业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是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对其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在中国境内收集的有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但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的除外,该措施体现了审慎性监管要求,在满足银行卡清算机构正常业务处理需求的同时充分保护客户权益、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问:《决定》对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自20世纪80年代起,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就通过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参与到我国银行卡市场中。为进一步开放和规范境外机构参与我银行卡清算市场,《决定》规定:

  一是境外机构为境内主体提供银行卡清算服务,应在境内设立清算机构。《决定》对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内资银行卡清算机构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完全相同,充分体现了扩大金融开放、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原则。

  二是对境外机构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原则上无需在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应当就业务开展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遵循相关业务管理要求。这一制度安排对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原则上给予其在境内设立经营实体的豁免,兼顾了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的现状、尊重其发展历史,有利于境外机构现有业务的持续开展,便利中外持卡人的银行卡跨境交易。

  三是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以审查并购交易对银行卡清算业务稳定运行的影响,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支付体系安全。

  问:《决定》施行前已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如中国银联,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许可?

  答:《决定》明确,在《决定》施行前已经在我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规定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因此,中国银联以及拟提供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应当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如境外机构仍维持现有业务范围,即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则无需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而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问: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决定》的实施?

  答:为保障《决定》的稳步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制定《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切实保障准入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配合推动支付结算立法,构建适应市场开放的银行卡产业发展法律体系,强化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建设工作。

  三是加强银行卡清算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确保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国务院发文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

  为完善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市场化机制,防范清算风险,维护支付体系稳定,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6月1日起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发〔201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市场化机制,防范清算风险,维护支付体系稳定,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未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本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是指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根据本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按照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二、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2.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20%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前述主要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者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提出申请前应当连续从事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等业务5年以上,连续盈利3年以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核准的任职资格。

  6.具备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钱措施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发起设立或者投资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依法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筹备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备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

  筹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许可条件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颁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开办银行卡清算业务。

  (三)银行卡清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分立或者合并,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银行卡清算品牌,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终止部分或者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业务管理要求

  (一)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

  (二)银行卡清算机构不得限制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合作。

  (三)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安全、高效和稳定,确保交易数据完整、真实;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处理与境内发卡机构或者收单机构之间的业务,并在境内完成资金结算。

  (四)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对从银行卡清算业务中获取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在中国境内收集的有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的除外。

  四、对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管理规定

  (一)境外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提供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根据本决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原则上无需在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应当就业务开展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遵循相关业务管理要求。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五、其他规定

  本决定施行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决定的规定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逾期未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逾期未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2015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央行就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答记者问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5年6 月1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说发布《决定》进一步深化了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开放?

  答:目前,中国支付服务市场是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民营和外资的参与程度都较高。为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健全支付服务市场化机制,国务院印发了《决定》,对全面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作出了制度安排,在银行卡清算业务领域形成具体明确的准入规则和管理制度。《决定》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依程序申请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境外机构也可通过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我国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助于国内市场形成多个银行卡品牌同台竞争的市场化格局,为产业各方提供差异化、多样化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来提升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水平,促进产业持续、稳健发展,提升消费者便利,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

  问:为什么要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行准入管理?

  答: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设立统一的银行卡清算品牌,健全清算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发展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作为入网机构,实现银行卡规模发行与广泛受理,提高了银行卡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效率,在整个银行卡产业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银行卡是我国个人最广泛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卡清算业务包含持卡人、商户、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大量金融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二是银行卡清算业务涉及机构间债权债务计算和资金结算安排,关系到银行间清算秩序;三是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属于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其风险防范和稳定运行对维护银行卡交易的正常秩序和支付体系的稳定运行有重大影响;四是银行卡交易环节参与主体多,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品牌服务和居间协调,对维护相关各方利益,尤其是广大持卡人权益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确保具备专业资质、稳健经营能力的企业进入到市场中,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是防范银行卡支付风险、有效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问: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发展现状如何?

  答:为落实国家金卡工程和银行卡联网通用政策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于2002年批准成立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系统。自成立以来,中国银联建立了银联卡清算标准、业务规则和交易处理系统等基础设施,创设银行卡清算品牌,促进了中国银行卡产业的跨越式发展。“银联卡”交易范围覆盖消费交易、日常缴费、转账汇款、出境旅游等,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与此同时,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也积极参与我国外币银行卡清算市场,如美国的维萨、万事达等机构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近20年,通过国内的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广泛参与中国银行卡市场,不仅便利了境外持卡人境内消费,还通过发行“双标识卡”便利境内持卡人境外消费,对提升我国金融服务水平、改善支付服务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发卡量达到49.36亿张,2014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业务595.73亿笔,金额449.90万亿元,银行卡消费金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持续增长,从2002年的4.7%提高至2014年的47.7%,对便民便商、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银行卡市场规模的增长、银行卡应用领域的拓宽和新兴支付技术的应用,银行卡业务多样化、创新性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对银行卡清算服务在效率、差异化服务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正是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完善产业发展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

  问: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应符合哪些方面的条件?履行什么程序?

  答:《决定》从注册资本、出资人,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基础设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控制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准入要求。

  《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申请程序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问:《决定》对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出了哪些核心业务管理要求?

  答:一是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银行卡清算品牌是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核心,不仅是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商标,标明这张银行卡及其交易遵循由该银行卡清算机构制定的清算标准和业务规则,更代表了由该银行卡清算机构为银行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转接、资金清算、差错处理和争议解决等一系列服务,具有很强的标准化属性。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使用自有品牌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有利于维护银行卡清算品牌、银行卡和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有机统一,以保障银行卡清算服务的一致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维护银行卡清算业务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不得限制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合作。禁止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排他性,有利于防范银行卡清算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充分保障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对银行卡清算服务的选择权,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三是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高效和稳定,确保交易数据的完整、真实,并应在境内完成与境内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的业务处理和资金结算,以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以及银行卡清算业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是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对其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在中国境内收集的有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但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的除外,该措施体现了审慎性监管要求,在满足银行卡清算机构正常业务处理需求的同时充分保护客户权益、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问:《决定》对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自20世纪80年代起,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就通过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参与到我国银行卡市场中。为进一步开放和规范境外机构参与我银行卡清算市场,《决定》规定:

  一是境外机构为境内主体提供银行卡清算服务,应在境内设立清算机构。《决定》对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内资银行卡清算机构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完全相同,充分体现了扩大金融开放、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原则。

  二是对境外机构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原则上无需在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应当就业务开展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遵循相关业务管理要求。这一制度安排对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原则上给予其在境内设立经营实体的豁免,兼顾了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的现状、尊重其发展历史,有利于境外机构现有业务的持续开展,便利中外持卡人的银行卡跨境交易。

  三是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以审查并购交易对银行卡清算业务稳定运行的影响,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支付体系安全。

  问:《决定》施行前已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如中国银联,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许可?

  答:《决定》明确,在《决定》施行前已经在我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规定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因此,中国银联以及拟提供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应当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如境外机构仍维持现有业务范围,即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则无需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而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问: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决定》的实施?

  答:为保障《决定》的稳步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制定《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切实保障准入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配合推动支付结算立法,构建适应市场开放的银行卡产业发展法律体系,强化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建设工作。

  三是加强银行卡清算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确保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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