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车辆经营合同书

云南曲靖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合资车辆经营合同书

甲方:云南曲靖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客运经营管理现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共同投资购置车辆进行客运经营。为了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订立本合同。

一、 车辆购置

1、双方共同出资其中甲方出资占车辆总价值的%;乙方出资 元,占车辆总价值的 %,购置 客车厂(公司)生产和销售的 牌 型 级客车 辆,车辆牌照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座(卧)位数:

二、 产权形式

1、 车辆的户籍及全部证件登记均为甲方,由甲方控股所有,并纳入甲方固定资产管理。

2、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将控股所有车辆交付乙方,由乙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具体经营和保管。

三、 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月。

四、 车辆营运

车辆经营的客运班线为 至 、其中,发车站点、发车时间、发班方式、客源组织、客票发售等由甲方按行业管理要求和甲方管理规定统一安排和调整。

五、 经营模式

共同投资,乙方经营、定额收益、成本自理。

六、 费用结算

甲方依据乙方上交的售票清单等核算资料,每月向乙方结算一次,从车辆营运收入中将应缴国家的税费和甲方的承包费、车辆投资收益等费后,余额全部兑付给乙方。营运收入不足的由乙方以现金补足。

(一) 车辆经营过程中应缴国家的各种税费

(二) 甲方收取的费用

1、 车辆投资固定收益

2、 商标使用及经营承包费:

①、经营承包费 元。

②、售票服务费按6%+2%计提(其中2%为浮动承包费)。

(三) 代外单位收取和据实计收的费用

1、 客运代办费

2、 停车费

3、 保险(统筹)费、安全基金、安全互助金

4、 各种证件、票据工本费

5、 站场管理费

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如遇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发生变化时,甲方据实进行调整。

(四) 乙方自理费用

1.燃润料 2.轮胎 3.修理工料费 4.工资及劳保 5.住宿、停车、洗车、过路、过桥费 6.交通事故净损失 7.车辆检测费 8.各种罚款及其它营运成本费用 9.个人收入所得税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已仔细阅读并确认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约束力,若乙方有违规行为及违反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相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组织管理及监督管理。督促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3、在经营期间,甲方应按期为乙方办理各项代办和协办的业务,按期进行财务结算,及时兑付乙方应得的营运收益。

4、乙方必须文明经营、合法经营,不得以车辆进行违法、违规活动,违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因违法、违规经营、投诉、服务质量等原因被有关部门处罚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不按时交纳的视为乙方违约。

5、按照行业部门的规定,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必须到甲方所属的检测站或甲方指定的场站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聘用的驾驶员、乘务员属乙方雇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报甲方审核通过,方可持证上岗。驾乘人员的工资福利由乙方负责,若驾乘人员违法违规或不服从行业管理,按照要求须更换。

7、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参加营运的驾驶员及其雇员必须参加甲方规定的安全学习、缴纳必须得安全教育费用。

8、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加强对其雇员的安全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

9、 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报案,积极配合处理同时报告甲方。甲方协助处理,事故所产生的

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使无法营运的,乙方因及时办理报停手续。

10、乙方有义务保管好合资车辆,保持车况及车内环境良好。

11、在遇到政府部门政治任务抢险救灾或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组织社会性,全行业活动,乙方有义务无常参与,同时必须服从甲方的调配。

1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非法经营者侵占自己利益时,不能采用过激手段处理,应及时向甲方反应问题。甲方协助乙方采用合法手段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最终解决问题。

八、 特别约定

1、 合资车辆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拥有的车辆份额不能以任何理由转让。转让视为违约。

2、 若乙方不能继续经营合资车辆时,应书面及时告知甲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甲方同意终止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车辆折旧后,将乙方应提未提的投资折旧净值部份返还乙方,车辆归甲方所有。如乙方需要车辆,则由乙方返还甲方应提未提的投资折旧净值后,车辆归乙方所有,但车辆户籍须转出甲方,转籍须转出甲方,转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停班、罢运、中断对公众的连续服务,不得参与和组织群体性上访、闹访,不得堵塞客运站等公用事业部门通道和公共交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4、 车辆报废时,甲乙双方按出资比率享有残值收益。

九、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2、 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公司体制发生大的变化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

由甲方提前告知乙方变更或终止合同。

3、 乙方发生第八条第1款约定情况时,甲方终止合同。

4、 乙方发生第八条第2款约定情况时,可变更或终止合同。

5、 乙方发生第八条第3款约定情况和甲方《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曲交集运发[2007]51号)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十、 违约责任

1、 在经营期限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办理相关营运证照,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甲方应按影响天数计减乙方应交的固定费用。

2、 甲方不按期结算,不及时兑付乙方应得净收益,按日计付应兑付金额的1‰滞纳金。

3、 乙方不按期结清应交费用,按日计付应交金额1‰的滞纳金。

4、 乙方违反站场管理规定的,由客运站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5、 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不按合同服从管理,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时,按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

车辆折旧后,将乙方应提未提的投资折旧净值90%部份返还乙方,10%作为违约金,作为对甲方损失的补偿。

十一、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报甲方运管部、资财部备案。

甲方:(盖章) 乙 方:

身份证号:

委托代表: 住 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曲靖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合资车辆经营合同书

甲方:云南曲靖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客运经营管理现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共同投资购置车辆进行客运经营。为了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订立本合同。

一、 车辆购置

1、双方共同出资其中甲方出资占车辆总价值的%;乙方出资 元,占车辆总价值的 %,购置 客车厂(公司)生产和销售的 牌 型 级客车 辆,车辆牌照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座(卧)位数:

二、 产权形式

1、 车辆的户籍及全部证件登记均为甲方,由甲方控股所有,并纳入甲方固定资产管理。

2、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将控股所有车辆交付乙方,由乙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具体经营和保管。

三、 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月。

四、 车辆营运

车辆经营的客运班线为 至 、其中,发车站点、发车时间、发班方式、客源组织、客票发售等由甲方按行业管理要求和甲方管理规定统一安排和调整。

五、 经营模式

共同投资,乙方经营、定额收益、成本自理。

六、 费用结算

甲方依据乙方上交的售票清单等核算资料,每月向乙方结算一次,从车辆营运收入中将应缴国家的税费和甲方的承包费、车辆投资收益等费后,余额全部兑付给乙方。营运收入不足的由乙方以现金补足。

(一) 车辆经营过程中应缴国家的各种税费

(二) 甲方收取的费用

1、 车辆投资固定收益

2、 商标使用及经营承包费:

①、经营承包费 元。

②、售票服务费按6%+2%计提(其中2%为浮动承包费)。

(三) 代外单位收取和据实计收的费用

1、 客运代办费

2、 停车费

3、 保险(统筹)费、安全基金、安全互助金

4、 各种证件、票据工本费

5、 站场管理费

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如遇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发生变化时,甲方据实进行调整。

(四) 乙方自理费用

1.燃润料 2.轮胎 3.修理工料费 4.工资及劳保 5.住宿、停车、洗车、过路、过桥费 6.交通事故净损失 7.车辆检测费 8.各种罚款及其它营运成本费用 9.个人收入所得税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已仔细阅读并确认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约束力,若乙方有违规行为及违反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相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组织管理及监督管理。督促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3、在经营期间,甲方应按期为乙方办理各项代办和协办的业务,按期进行财务结算,及时兑付乙方应得的营运收益。

4、乙方必须文明经营、合法经营,不得以车辆进行违法、违规活动,违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因违法、违规经营、投诉、服务质量等原因被有关部门处罚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不按时交纳的视为乙方违约。

5、按照行业部门的规定,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必须到甲方所属的检测站或甲方指定的场站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聘用的驾驶员、乘务员属乙方雇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报甲方审核通过,方可持证上岗。驾乘人员的工资福利由乙方负责,若驾乘人员违法违规或不服从行业管理,按照要求须更换。

7、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参加营运的驾驶员及其雇员必须参加甲方规定的安全学习、缴纳必须得安全教育费用。

8、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加强对其雇员的安全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

9、 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报案,积极配合处理同时报告甲方。甲方协助处理,事故所产生的

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使无法营运的,乙方因及时办理报停手续。

10、乙方有义务保管好合资车辆,保持车况及车内环境良好。

11、在遇到政府部门政治任务抢险救灾或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组织社会性,全行业活动,乙方有义务无常参与,同时必须服从甲方的调配。

1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非法经营者侵占自己利益时,不能采用过激手段处理,应及时向甲方反应问题。甲方协助乙方采用合法手段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最终解决问题。

八、 特别约定

1、 合资车辆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拥有的车辆份额不能以任何理由转让。转让视为违约。

2、 若乙方不能继续经营合资车辆时,应书面及时告知甲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甲方同意终止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车辆折旧后,将乙方应提未提的投资折旧净值部份返还乙方,车辆归甲方所有。如乙方需要车辆,则由乙方返还甲方应提未提的投资折旧净值后,车辆归乙方所有,但车辆户籍须转出甲方,转籍须转出甲方,转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停班、罢运、中断对公众的连续服务,不得参与和组织群体性上访、闹访,不得堵塞客运站等公用事业部门通道和公共交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4、 车辆报废时,甲乙双方按出资比率享有残值收益。

九、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2、 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公司体制发生大的变化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

由甲方提前告知乙方变更或终止合同。

3、 乙方发生第八条第1款约定情况时,甲方终止合同。

4、 乙方发生第八条第2款约定情况时,可变更或终止合同。

5、 乙方发生第八条第3款约定情况和甲方《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曲交集运发[2007]51号)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十、 违约责任

1、 在经营期限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办理相关营运证照,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甲方应按影响天数计减乙方应交的固定费用。

2、 甲方不按期结算,不及时兑付乙方应得净收益,按日计付应兑付金额的1‰滞纳金。

3、 乙方不按期结清应交费用,按日计付应交金额1‰的滞纳金。

4、 乙方违反站场管理规定的,由客运站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5、 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不按合同服从管理,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时,按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

车辆折旧后,将乙方应提未提的投资折旧净值90%部份返还乙方,10%作为违约金,作为对甲方损失的补偿。

十一、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报甲方运管部、资财部备案。

甲方:(盖章) 乙 方:

身份证号:

委托代表: 住 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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