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独立人格与平等原则
作者:金明熹
来源:《文化研究》2015年第03期
摘 要: 在民法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平等自由。平等价值的实现基础是独立法律人格的承认,同时也需要民事主体来获得平等的地位,进而正常开展一些民事活动或者是取得一些合法财产。所以说,良好的法律一定是建立在平等原则和独立人格基础上的法律,也必须是全面肯定民事主体的独立法律,同时人格并妥当贯彻平等价值的法律。
关键词: 民法;独立人格; 平等原则
自由思想和独立精神近年来也逐渐成为众多学者追求的学术精神以及价值取向。
在民法上,非常基本也是非常重要的价值取向。同时作为平等原则与独立法律人格实现的前提。在这一理论基础上,我国的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实现独立人格和平等原则,同时使其内涵得到不断的丰富,作用不断的扩大。
1. 独立人格是民法平等原则建立的前提
在过去,中国古代社会有些规定,如户婚田宅关系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都属于刑法的一部分。近年来,民法做出了一些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古代社会存在的一些阶级不平等以及性别的不平等。所以,可以说哪里没有独立或者是平等的个人原则,哪里就只有支配和依附的关系。或者说哪里就没有平等关系,哪里也就没有民法作用的空间。因此,民法中独立人格的实现作为民事主体获得彼此平等地位而开展,也是正常的开展民事活动、依法合理取得财产的重要前提。当然,一些必要的财产反过来将,也成为个人自由以及人格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来讲,平等法律价值的全面贯彻并取得实效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任重而道远的。
2. 平等原则与民法独立人格的动态发展性
过程的发展从罗马法到近代民法再到现代民法,可以看出人们对民法独立人格和平等价值的追求一直在追求。从哲学的发展角度,民法独立人格以及平等原则的内涵也是一个处在不断动态发展的过程。对于平等的观念,可以说其本身都是一种历史不断发展的产物,形成这一观念,同时也需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性形成,形成的是特权阶级的法律。另外,还存在伦理学人格主义,要求人与人之间要相互尊重。这一相互尊重的重要原则也会成为实定法的基本原则。现阶段,由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平等民事主体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而且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内涵也在非常侧重在强调意义上,进而平等的对待,同时也更加重视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更深层次的追求,奴隶甚至是妇女,有可能使不属于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也有可能仅属于具有部分法律人格的他权人,这样一来他们也都无法成为
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特征的民事主体。近年来,随着垄断以及寡头企业的不断增加,一些以强者为前提的近代民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苦难,在一定意义上扮演了不幸制造弱者痛苦的艰难角色。现代的民法所处的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不仅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越来越明显地出现企业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以及消费者等社会群体,潜移默化之间出现对立。现代民法实施中出现了企业主以及劳动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具体的人格的强弱对立现状,更重要的是要求兼顾实质正义的民法理念,同时兼顾到社会妥当性的民法价值取向。
3. 民法中独立人格和平等原则在立法准则上意义的体现
民法平等原则需要贯穿在民事立法、民事主体、民事司法当中,从事民事活动或者是学者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始终。另一方面,民法上的独立人格获得越来越全面的承认,同时在此支撑下的平等原则也在立法上得到更加充分的显露与体现。一般情况下,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解释的实践中,在法律上独立的人格理念也主要通过对平等价值的规定以及具体化而加以落实。尤其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具有强烈的法律效力的贯穿始终性和规范性质的强行性。需要制定良好的法律,这也必须从全面肯定民事主体的独立法律人格中来执行。同时要妥当贯彻平等价值之内涵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公正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对相等的人应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也可以说,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构成正义核心的平等原则会经常被有意识地否定,所以说法律本性就会缺失。在民法上平等原则的立法实践,首先就会体现在民法各部门法基本原则部分对平等这一原则的规定。
4. 独立人格与平等原则的民法适用范围
就平等原则的司法功能而言,有些学者提出一些观点,平等原则不具有授权条款的性质,但是不能直接使用作为裁判的依据。在民法独立人格和平等原则主要作为立法准则,体现于民法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之中时,起到了在立法上价值宣示以及司法上个案裁判规范的重要功能。民法平等原则有助于保障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做到同案同判,避免因法律规范的竞合或者体系违反而带来裁判的不统一和不公正。另外,在民法适用领域,主要通过对平等法律规则在个案中的具体化而发挥巨大作用,也就是民法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立法上基于平等原则所配置的具体规则来适用,也是通过间接方式而得到实现的。但是,在一些已有的疑难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民法平等原则仍然可以起到司法准则的裁判功能,这一功能填补具体法律规则存在的许多漏洞,这一平等原则还有非常有助于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进一步澄清对有异议的法律规则进行的理解和适用。这样以来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又在客运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妥当地实现了利益的平衡关系,也能够有效的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不能过于扩张以致没有边界的扩大,也就是必须适当的协调其与私法自治原则的关系。将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作为逻辑的前提,同时考虑私法自治原则又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结语:从民法原理的角度做历史分析,就可以发现,民法当中的独立法律人格在现代民法上已经成为一项非常公理性的、不言自明同时不需明文规定的的结论。民法平等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虽然已经成就很大,但是也仍任重道远,需要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 王 雷. 民法中的独立人格与平等原则[J]. 法学研究,2005,
[2]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5. 104,152, 157,275.
[3]王利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 北京: 法律出 版社,2010. 91 -93.
民法的独立人格与平等原则
作者:金明熹
来源:《文化研究》2015年第03期
摘 要: 在民法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平等自由。平等价值的实现基础是独立法律人格的承认,同时也需要民事主体来获得平等的地位,进而正常开展一些民事活动或者是取得一些合法财产。所以说,良好的法律一定是建立在平等原则和独立人格基础上的法律,也必须是全面肯定民事主体的独立法律,同时人格并妥当贯彻平等价值的法律。
关键词: 民法;独立人格; 平等原则
自由思想和独立精神近年来也逐渐成为众多学者追求的学术精神以及价值取向。
在民法上,非常基本也是非常重要的价值取向。同时作为平等原则与独立法律人格实现的前提。在这一理论基础上,我国的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实现独立人格和平等原则,同时使其内涵得到不断的丰富,作用不断的扩大。
1. 独立人格是民法平等原则建立的前提
在过去,中国古代社会有些规定,如户婚田宅关系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都属于刑法的一部分。近年来,民法做出了一些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古代社会存在的一些阶级不平等以及性别的不平等。所以,可以说哪里没有独立或者是平等的个人原则,哪里就只有支配和依附的关系。或者说哪里就没有平等关系,哪里也就没有民法作用的空间。因此,民法中独立人格的实现作为民事主体获得彼此平等地位而开展,也是正常的开展民事活动、依法合理取得财产的重要前提。当然,一些必要的财产反过来将,也成为个人自由以及人格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来讲,平等法律价值的全面贯彻并取得实效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任重而道远的。
2. 平等原则与民法独立人格的动态发展性
过程的发展从罗马法到近代民法再到现代民法,可以看出人们对民法独立人格和平等价值的追求一直在追求。从哲学的发展角度,民法独立人格以及平等原则的内涵也是一个处在不断动态发展的过程。对于平等的观念,可以说其本身都是一种历史不断发展的产物,形成这一观念,同时也需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性形成,形成的是特权阶级的法律。另外,还存在伦理学人格主义,要求人与人之间要相互尊重。这一相互尊重的重要原则也会成为实定法的基本原则。现阶段,由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平等民事主体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而且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内涵也在非常侧重在强调意义上,进而平等的对待,同时也更加重视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更深层次的追求,奴隶甚至是妇女,有可能使不属于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也有可能仅属于具有部分法律人格的他权人,这样一来他们也都无法成为
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特征的民事主体。近年来,随着垄断以及寡头企业的不断增加,一些以强者为前提的近代民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苦难,在一定意义上扮演了不幸制造弱者痛苦的艰难角色。现代的民法所处的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不仅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越来越明显地出现企业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以及消费者等社会群体,潜移默化之间出现对立。现代民法实施中出现了企业主以及劳动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具体的人格的强弱对立现状,更重要的是要求兼顾实质正义的民法理念,同时兼顾到社会妥当性的民法价值取向。
3. 民法中独立人格和平等原则在立法准则上意义的体现
民法平等原则需要贯穿在民事立法、民事主体、民事司法当中,从事民事活动或者是学者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始终。另一方面,民法上的独立人格获得越来越全面的承认,同时在此支撑下的平等原则也在立法上得到更加充分的显露与体现。一般情况下,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解释的实践中,在法律上独立的人格理念也主要通过对平等价值的规定以及具体化而加以落实。尤其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具有强烈的法律效力的贯穿始终性和规范性质的强行性。需要制定良好的法律,这也必须从全面肯定民事主体的独立法律人格中来执行。同时要妥当贯彻平等价值之内涵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公正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对相等的人应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也可以说,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构成正义核心的平等原则会经常被有意识地否定,所以说法律本性就会缺失。在民法上平等原则的立法实践,首先就会体现在民法各部门法基本原则部分对平等这一原则的规定。
4. 独立人格与平等原则的民法适用范围
就平等原则的司法功能而言,有些学者提出一些观点,平等原则不具有授权条款的性质,但是不能直接使用作为裁判的依据。在民法独立人格和平等原则主要作为立法准则,体现于民法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之中时,起到了在立法上价值宣示以及司法上个案裁判规范的重要功能。民法平等原则有助于保障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做到同案同判,避免因法律规范的竞合或者体系违反而带来裁判的不统一和不公正。另外,在民法适用领域,主要通过对平等法律规则在个案中的具体化而发挥巨大作用,也就是民法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立法上基于平等原则所配置的具体规则来适用,也是通过间接方式而得到实现的。但是,在一些已有的疑难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民法平等原则仍然可以起到司法准则的裁判功能,这一功能填补具体法律规则存在的许多漏洞,这一平等原则还有非常有助于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进一步澄清对有异议的法律规则进行的理解和适用。这样以来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又在客运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妥当地实现了利益的平衡关系,也能够有效的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不能过于扩张以致没有边界的扩大,也就是必须适当的协调其与私法自治原则的关系。将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作为逻辑的前提,同时考虑私法自治原则又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结语:从民法原理的角度做历史分析,就可以发现,民法当中的独立法律人格在现代民法上已经成为一项非常公理性的、不言自明同时不需明文规定的的结论。民法平等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虽然已经成就很大,但是也仍任重道远,需要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 王 雷. 民法中的独立人格与平等原则[J]. 法学研究,2005,
[2]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5. 104,152, 157,275.
[3]王利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 北京: 法律出 版社,2010. 91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