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与顾客间法律纠纷

银行员工与客户产生法律纠纷的隐患

银行作为服务型行业大军中的一员,其主要主体即是员工与客户。以人与人相处的常理而言,银行员工与客户间必定存在着发生纠纷,甚至是法律纠纷的隐患或说风险。为了促进银行自身的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深刻认识在这一问题,从而从根本上予以重视、预防、解决。

从各家资料案例所示,银行员工与客户产生法律纠纷一般存在以下两种隐患:一是,以银行员工为一方主体,以客户为另一方主体形成的纠纷体系,即一对一模式;二是以银行员工与客户为一方主体与第三主体之间的纠纷体系,即二对一模式。

一、一对一模式

由于银行员工在工作时最直接面对的主体即是客户。在追求利益不同的情况下,银行员工与客户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纠纷。

1、隐私权之涉及

银行是以真实资料为前提提供服务的机构。客户只有将自己的真实资料提交给银行,银行才能给予客户最完善安全的服务。但目前市场上出现了银行员工为了谋取私利而将客户资料泄露。如2005年8月初,张某利用在垦利县某银行工作的便利条件,获取了储户丁先生的资料,并将此提供给同案犯赵某(另案处理)。根据该资料,赵某伪造了丁先生的身份证。8月24日,赵某持假身份证将丁先生的9万元存款挂失,并在8月31日补办存折后,分两次将9万元存款提取。为减少嫌疑,在赵某办理挂失、提出存款时张某均有意避开。后张某分得赃款1.5万元。另有某银行员工伪造客户签名、擅自修改顾客资料办理信用卡之案例,在网络上沸沸扬扬。某银行员工发生过为第三方提供客户账户资金状况而导致客户与第三方发生借贷纠纷而被客户投诉,而该银行立即出台文件规定打印账户明细必须由账户本人携带相关证件才能办理。对于以上类似案例应予以关注。

根据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银行在没有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客户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用于盈利,银行方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银行员工或为金钱或为其他私利,将客户资料出卖给其他主体,这就侵犯到客户的隐私权。2010年富邦香港、永隆银行、永亨银行、中信银行国际和花旗6家香港银行涉嫌泄露客户资料。这些银行除了为报酬而出售客户资料外,也有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独家经营产品,为推销业务而将资料转移。以员工个人来说,员工或许会为了叫卖的直接获利,或许会为了更快完成第三方任务,如三方存管等而将客户资料透露给第三方用于盈利。

除了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员工的职业操守外,更要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引导其以正道获取正当利益,从而杜绝这一隐患。

2、服务纠纷

有人说服务行业卖的就是服务。在越来越快节奏的社会,人们希望的是质量与速度的共赢。银行员工希望提供又好又快的服务,客户也希望的到的是又快又好的服务,此二者并不冲突,但在客户间只要有私心的存在就可能产生服务型纠纷隐患。客户可能会因为排队时间的冗长而怪罪于银行员工的速度,而这有可能是客观原因,如系统步骤的繁杂而发生的,客户由于不懂银行操作而单方指责,这可能引起员工与客户之间的冲突,破口大骂甚至大打出手。这些可能涉及民事纠纷的隐患应该坚决避免,不仅不利于银行的发展,更对个人的健康

有很大威胁。

对于这一纠纷隐患,一方面要提高银行员工的服务能力,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 另一方面要提高客户的认识水平,加大宣传,提升客户对工作的认识,从而加以理解与通融。

3、操作失误引发的经济纠纷

人是需要体能才能支撑进行工作的,银行员工在繁忙的工作中,可能产生精神的疲惫,所以可能在服务操作工程中发生失误,当然这一失误应该绝对避免。2009年报道一案例:客户邱某持已终止的理财产品协议书到银行办理赎回手续,由于操作失误,某银行天津分行下属的和平支行员工竟将存款数额为零的账户用银行自有资金给该客户办理了定期存款手续,使其无故多了6万元存款。事发后,银行方以该客户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两审之后,法院判决客户返还该笔款项,银行方因有过错,被判承担一审诉讼费用。又如2008年郑州市民吴广松到某银行郑花路支行办理取款业务时,因银行柜台的处理差错,取款2万元,柜台内递出了4万元钱,而后归还的事件。

银行员工在工作中是与金钱直接地打交道,在利欲战胜理智的时候,可能会发生将客户多的钱据为己有的现象而产生与客户的纠纷。2008年3月30日某银行会泽县支行员工李某在办理客户无卡存款业务时,在客户所填存款凭证与客户实际交付的现金出现长款的情况下,不告知客户,也不按行业管理规定处理长款事宜,而是采用违规方法---故意私藏、截留客户资金,最终受到单位及法律的处罚。

这些纠纷都要求银行员工提高自己的操作水平加以防范。

4、业务办理可能的纠纷

银行的某些业务可能存在很大的风险,如网上银行、基金、保险。银行员工在为客户要求办理的此类业务中应对客户做充足的风险提示,这样才能避免客户在经历风险后以不知业务的风险而与员工发生纠纷。2009年抚顺市顺城区的顾先生想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却遭银行员工误导购买保险,而原因是银行员工误导储户购买保险,主要是收入直接跟业绩及提成挂钩。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保险时,本来应该讲解清楚保险的种类和协议的详细情况,提供的材料包括合同条款。但在代售过程中,少数银行员工只对客户宣传“高收益”、“保障功能”等,却不提示风险,使很多市民糊里糊涂买了保险产品,这就为隐患埋下伏笔。银行并非不能销售保险产品,关键是不应该在储蓄柜台销售保险产品,而应该在专门的理财柜台或其他柜台销售。就算一些银行在储蓄柜台销售保险产品,也应该在向市民推销时,说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不能辜负了市民对银行的信任。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银行必须加强管理,教育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存款业务时,如果推荐一些保险业务,应该讲解清楚保险的种类和协议的详细情况,不能误导储户。更有银行员工私自承诺致客户巨亏而产生的理财纠纷。

二、二对一模式

此处所指二对一模式,即银行员工与其中某些客户有着共同的利益取向而结合成一主体,共同对抗银行或者谋取其他客户的利益。这是里应外合谋取利益的两种表现形式。

1、 VS 银行

银行的内部管理体系对于员工个人而言几近完善,但利欲熏心必将把人带到歧路。行员工在个人意欲谋取非法利益时,因不能独立完成的时候,必将寻求他人相助,从而从他人的得利中获取自己的一份。

此隐患可能产生在信贷或钻银行内部条规不完善的漏洞合伙牟利,例如帮助客户编造资

料。这些在《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有相关规定,如《办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负责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银行信用的···”;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负责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2、 VS 其他客户

员工与客户勾结谋取其他客户的利益,这一情况常发生在银行员工联合亲人、熟人套取客户的密码资料,从而以亲人、熟人的名义身份谋取利益,从中获益。曾有案例为证:2009年11月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女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偷看客户密码供夫窃取800万的案子。案中提到银行老员工王某受丈夫桂某的指使,在单位偷看客户的银行卡密码,并将客户资料和账号提供给桂某。桂某在家登录银行网站,转走客户卡内资金100多万到他的私人账户。而后,从2007年下半年到2008年,王先后介绍11名客户,到银行来填写资料,从而偷看客户密码,先后让丈夫转走客户的700多万元。案例的屡次发生应给予人们关注这一隐患的警示。

而对于以上所提到的隐患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的完善与法规、制度的切实落实,从根源上杜绝隐患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员工的道德教育与专业素养的提升,从主体上减少隐患成真的几率。

社会是一个群体,人与人相处可能就会产生这样或是那样的纠纷,银行是组成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在银行员工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必然也会产生一些纠纷,所以要充分认识这些纠纷隐患存在的方向,从而在将纠纷扼杀在摇篮中,这样才能提高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提高人民心中的服务满意度,促进银行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银行员工与客户产生法律纠纷的隐患

银行作为服务型行业大军中的一员,其主要主体即是员工与客户。以人与人相处的常理而言,银行员工与客户间必定存在着发生纠纷,甚至是法律纠纷的隐患或说风险。为了促进银行自身的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深刻认识在这一问题,从而从根本上予以重视、预防、解决。

从各家资料案例所示,银行员工与客户产生法律纠纷一般存在以下两种隐患:一是,以银行员工为一方主体,以客户为另一方主体形成的纠纷体系,即一对一模式;二是以银行员工与客户为一方主体与第三主体之间的纠纷体系,即二对一模式。

一、一对一模式

由于银行员工在工作时最直接面对的主体即是客户。在追求利益不同的情况下,银行员工与客户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纠纷。

1、隐私权之涉及

银行是以真实资料为前提提供服务的机构。客户只有将自己的真实资料提交给银行,银行才能给予客户最完善安全的服务。但目前市场上出现了银行员工为了谋取私利而将客户资料泄露。如2005年8月初,张某利用在垦利县某银行工作的便利条件,获取了储户丁先生的资料,并将此提供给同案犯赵某(另案处理)。根据该资料,赵某伪造了丁先生的身份证。8月24日,赵某持假身份证将丁先生的9万元存款挂失,并在8月31日补办存折后,分两次将9万元存款提取。为减少嫌疑,在赵某办理挂失、提出存款时张某均有意避开。后张某分得赃款1.5万元。另有某银行员工伪造客户签名、擅自修改顾客资料办理信用卡之案例,在网络上沸沸扬扬。某银行员工发生过为第三方提供客户账户资金状况而导致客户与第三方发生借贷纠纷而被客户投诉,而该银行立即出台文件规定打印账户明细必须由账户本人携带相关证件才能办理。对于以上类似案例应予以关注。

根据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银行在没有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客户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用于盈利,银行方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银行员工或为金钱或为其他私利,将客户资料出卖给其他主体,这就侵犯到客户的隐私权。2010年富邦香港、永隆银行、永亨银行、中信银行国际和花旗6家香港银行涉嫌泄露客户资料。这些银行除了为报酬而出售客户资料外,也有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独家经营产品,为推销业务而将资料转移。以员工个人来说,员工或许会为了叫卖的直接获利,或许会为了更快完成第三方任务,如三方存管等而将客户资料透露给第三方用于盈利。

除了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员工的职业操守外,更要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引导其以正道获取正当利益,从而杜绝这一隐患。

2、服务纠纷

有人说服务行业卖的就是服务。在越来越快节奏的社会,人们希望的是质量与速度的共赢。银行员工希望提供又好又快的服务,客户也希望的到的是又快又好的服务,此二者并不冲突,但在客户间只要有私心的存在就可能产生服务型纠纷隐患。客户可能会因为排队时间的冗长而怪罪于银行员工的速度,而这有可能是客观原因,如系统步骤的繁杂而发生的,客户由于不懂银行操作而单方指责,这可能引起员工与客户之间的冲突,破口大骂甚至大打出手。这些可能涉及民事纠纷的隐患应该坚决避免,不仅不利于银行的发展,更对个人的健康

有很大威胁。

对于这一纠纷隐患,一方面要提高银行员工的服务能力,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 另一方面要提高客户的认识水平,加大宣传,提升客户对工作的认识,从而加以理解与通融。

3、操作失误引发的经济纠纷

人是需要体能才能支撑进行工作的,银行员工在繁忙的工作中,可能产生精神的疲惫,所以可能在服务操作工程中发生失误,当然这一失误应该绝对避免。2009年报道一案例:客户邱某持已终止的理财产品协议书到银行办理赎回手续,由于操作失误,某银行天津分行下属的和平支行员工竟将存款数额为零的账户用银行自有资金给该客户办理了定期存款手续,使其无故多了6万元存款。事发后,银行方以该客户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两审之后,法院判决客户返还该笔款项,银行方因有过错,被判承担一审诉讼费用。又如2008年郑州市民吴广松到某银行郑花路支行办理取款业务时,因银行柜台的处理差错,取款2万元,柜台内递出了4万元钱,而后归还的事件。

银行员工在工作中是与金钱直接地打交道,在利欲战胜理智的时候,可能会发生将客户多的钱据为己有的现象而产生与客户的纠纷。2008年3月30日某银行会泽县支行员工李某在办理客户无卡存款业务时,在客户所填存款凭证与客户实际交付的现金出现长款的情况下,不告知客户,也不按行业管理规定处理长款事宜,而是采用违规方法---故意私藏、截留客户资金,最终受到单位及法律的处罚。

这些纠纷都要求银行员工提高自己的操作水平加以防范。

4、业务办理可能的纠纷

银行的某些业务可能存在很大的风险,如网上银行、基金、保险。银行员工在为客户要求办理的此类业务中应对客户做充足的风险提示,这样才能避免客户在经历风险后以不知业务的风险而与员工发生纠纷。2009年抚顺市顺城区的顾先生想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却遭银行员工误导购买保险,而原因是银行员工误导储户购买保险,主要是收入直接跟业绩及提成挂钩。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保险时,本来应该讲解清楚保险的种类和协议的详细情况,提供的材料包括合同条款。但在代售过程中,少数银行员工只对客户宣传“高收益”、“保障功能”等,却不提示风险,使很多市民糊里糊涂买了保险产品,这就为隐患埋下伏笔。银行并非不能销售保险产品,关键是不应该在储蓄柜台销售保险产品,而应该在专门的理财柜台或其他柜台销售。就算一些银行在储蓄柜台销售保险产品,也应该在向市民推销时,说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不能辜负了市民对银行的信任。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银行必须加强管理,教育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存款业务时,如果推荐一些保险业务,应该讲解清楚保险的种类和协议的详细情况,不能误导储户。更有银行员工私自承诺致客户巨亏而产生的理财纠纷。

二、二对一模式

此处所指二对一模式,即银行员工与其中某些客户有着共同的利益取向而结合成一主体,共同对抗银行或者谋取其他客户的利益。这是里应外合谋取利益的两种表现形式。

1、 VS 银行

银行的内部管理体系对于员工个人而言几近完善,但利欲熏心必将把人带到歧路。行员工在个人意欲谋取非法利益时,因不能独立完成的时候,必将寻求他人相助,从而从他人的得利中获取自己的一份。

此隐患可能产生在信贷或钻银行内部条规不完善的漏洞合伙牟利,例如帮助客户编造资

料。这些在《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有相关规定,如《办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负责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银行信用的···”;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负责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2、 VS 其他客户

员工与客户勾结谋取其他客户的利益,这一情况常发生在银行员工联合亲人、熟人套取客户的密码资料,从而以亲人、熟人的名义身份谋取利益,从中获益。曾有案例为证:2009年11月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女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偷看客户密码供夫窃取800万的案子。案中提到银行老员工王某受丈夫桂某的指使,在单位偷看客户的银行卡密码,并将客户资料和账号提供给桂某。桂某在家登录银行网站,转走客户卡内资金100多万到他的私人账户。而后,从2007年下半年到2008年,王先后介绍11名客户,到银行来填写资料,从而偷看客户密码,先后让丈夫转走客户的700多万元。案例的屡次发生应给予人们关注这一隐患的警示。

而对于以上所提到的隐患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的完善与法规、制度的切实落实,从根源上杜绝隐患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员工的道德教育与专业素养的提升,从主体上减少隐患成真的几率。

社会是一个群体,人与人相处可能就会产生这样或是那样的纠纷,银行是组成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在银行员工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必然也会产生一些纠纷,所以要充分认识这些纠纷隐患存在的方向,从而在将纠纷扼杀在摇篮中,这样才能提高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提高人民心中的服务满意度,促进银行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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