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作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天津中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瑞祥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代理合作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根据双方要求,代办下列业务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1、订舱、托运、仓储、包装、报关报检;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与拼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编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4、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5、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后,按委托要求定舱,并及时将提单号、船名、航次、入货时间、地点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入货。否则造成甩货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2、所订船期发生变动,乙方应在接到变更船期通知后立即通知甲方,甲方与顾客沟通后重新做出选择。否则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3、订舱确认后,乙方应保证有适宜、充足的箱型、箱源、舱位。如因乙方操作失误,造成不能按期将货发出(船公司无端甩货除外),乙方承担全

部责任。

4、甲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中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等项。如因填写不实,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入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如在乙方安排下的公路运输及场站接货时发生的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由船公司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应配合甲方向船公司协商解决,甲方有协助处理的义务。

7、乙方应在货物装船后12小时内向甲方传真清晰、完整的提单,以便甲方和顾客审核确认。确认后的提单应与正本提单保持一致,并于开船后24小时内交寄甲方。

8、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报关,乙方应保证在报关日后20日内将正常核销单据并附寄件清单送至甲方。(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做出解释,以便甲方向客户说明情况)

9、有关提单等条款按船公司要求执行。

三、代理费用:

1、 海运费用以走货时双方商定为准。但乙方应给予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2、 结算方式:双方约定每月一结。每月走的货发帐单确认无误后, 付给与乙方指定帐户。

3、 如甲方未能按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向乙方结算,乙方可留置甲方单证,直到甲方全面适当的履行完其支付代理费用的义务。因留置单证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 根据双方确认的每笔业务运杂费价格和结算方式,甲方向乙方结

算,如乙方擅自改变结算方式留置甲方任何单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 协议有效期自2015 年5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4月 30日止。

五、 解除协议条件:

任何一方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待对方达成书面协议方可解除。

六、 协议履行期间如需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协

议。

七、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作出补充协议。

九、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由甲乙双方盖章及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天津中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瑞祥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代理合作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根据双方要求,代办下列业务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1、订舱、托运、仓储、包装、报关报检;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与拼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编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4、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5、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后,按委托要求定舱,并及时将提单号、船名、航次、入货时间、地点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入货。否则造成甩货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2、所订船期发生变动,乙方应在接到变更船期通知后立即通知甲方,甲方与顾客沟通后重新做出选择。否则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3、订舱确认后,乙方应保证有适宜、充足的箱型、箱源、舱位。如因乙方操作失误,造成不能按期将货发出(船公司无端甩货除外),乙方承担全

部责任。

4、甲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中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等项。如因填写不实,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入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如在乙方安排下的公路运输及场站接货时发生的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由船公司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应配合甲方向船公司协商解决,甲方有协助处理的义务。

7、乙方应在货物装船后12小时内向甲方传真清晰、完整的提单,以便甲方和顾客审核确认。确认后的提单应与正本提单保持一致,并于开船后24小时内交寄甲方。

8、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报关,乙方应保证在报关日后20日内将正常核销单据并附寄件清单送至甲方。(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做出解释,以便甲方向客户说明情况)

9、有关提单等条款按船公司要求执行。

三、代理费用:

1、 海运费用以走货时双方商定为准。但乙方应给予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2、 结算方式:双方约定每月一结。每月走的货发帐单确认无误后, 付给与乙方指定帐户。

3、 如甲方未能按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向乙方结算,乙方可留置甲方单证,直到甲方全面适当的履行完其支付代理费用的义务。因留置单证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 根据双方确认的每笔业务运杂费价格和结算方式,甲方向乙方结

算,如乙方擅自改变结算方式留置甲方任何单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 协议有效期自2015 年5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4月 30日止。

五、 解除协议条件:

任何一方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待对方达成书面协议方可解除。

六、 协议履行期间如需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协

议。

七、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作出补充协议。

九、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由甲乙双方盖章及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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