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分、委培与定向
(一)统分统分旧称统招统分,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本专科生;通过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按照国家分数线统一录取的研究生,均具备统分资格。
(二)委培委培即委托培养,某个单位委托另一个单位对人员进行培养,满足对此类专业人才的需求,毕业时按照委托培养协议执行就业政策。
(三)定向定向即定向培养,定向招生是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上述地区和行业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培养方式为定向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
六、推荐表、接收函
(一)推荐表毕业生推荐表是由毕业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学校正式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由北京市教委制定,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通过北京地区各高校发放。发放对象是具有派遣资格的毕业生。
推荐表的作用
1.推荐表是毕业生具有就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只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才有资格领取毕业生推荐表。定向、委培、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没有推荐表。2.推荐表是毕业生申请户口、报考公务员等的必备资料。按照北京市人事局的规定,用人单位申报解决毕业生北京市户口,推荐表是必须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之一。同时,毕业生如果报考国家公务员,也必须提交推荐表。3.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书面材料,推荐表内容需要经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接收函接收函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该用人单位接收该毕业生的证明材料。落实到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应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及部委人事部门盖章为准,比较常见的是人事部开具的卢口接收函等;落实在生源地所在省、市、自治区所属单位的,应以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盖章为准;跨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必须以接收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人事部门或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为准,比较常见的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户口接收函。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开具的表示接收该毕业生到单位工作的正式的书面证明材料,常见的有用人单位要求学校先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而开具的接收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正在为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的证明等。
七、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
(一)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全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印制,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是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
就业协议书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包含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由毕业生本人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包含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毕业生档案转寄单位名称、地址.毕业生户口迁移地址和用人单位意见等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学校意见,包含学校联系人、毕业生培养方式、院(系、所)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等内容,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填写。
就业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即毕业生按照就业协议的内容,毕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毕业后,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安排毕业生就业;学校按照协议书内容,审核并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就业协议书内容,办理就业手续和户口、档案迁移手续。
对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尚无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但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是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在就业阶段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确定单位愿意接收、学生愿意去此单位工作、学校经审核同意派遣的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三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就业协议书具有民事法律上的合同效力,需要当事人严格遵守。
(二)劳动合同广义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努,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狭义的劳动合同一般指劳动者与企业、社会团体签订的劳动协议,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目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党政机关公务员人职后实行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登记制度,需要提醒的是,就业协议不能等同劳动合同。
(三)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广义)的区别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涉及培养院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只涉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2.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仅仅是确立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具体劳动纪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先于劳动合同。
4.合同有效期不同
就业协议书自签订日期起至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劳动合同有效期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
5.法律适用不同
就业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适用于民事法律,因此,如果出现违约现象,违约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精神,对其他签约方进行赔偿;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本文转自《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使用手册》第二章
五、统分、委培与定向
(一)统分统分旧称统招统分,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本专科生;通过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按照国家分数线统一录取的研究生,均具备统分资格。
(二)委培委培即委托培养,某个单位委托另一个单位对人员进行培养,满足对此类专业人才的需求,毕业时按照委托培养协议执行就业政策。
(三)定向定向即定向培养,定向招生是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上述地区和行业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培养方式为定向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
六、推荐表、接收函
(一)推荐表毕业生推荐表是由毕业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学校正式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由北京市教委制定,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通过北京地区各高校发放。发放对象是具有派遣资格的毕业生。
推荐表的作用
1.推荐表是毕业生具有就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只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才有资格领取毕业生推荐表。定向、委培、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没有推荐表。2.推荐表是毕业生申请户口、报考公务员等的必备资料。按照北京市人事局的规定,用人单位申报解决毕业生北京市户口,推荐表是必须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之一。同时,毕业生如果报考国家公务员,也必须提交推荐表。3.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书面材料,推荐表内容需要经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接收函接收函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该用人单位接收该毕业生的证明材料。落实到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应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及部委人事部门盖章为准,比较常见的是人事部开具的卢口接收函等;落实在生源地所在省、市、自治区所属单位的,应以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盖章为准;跨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必须以接收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人事部门或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为准,比较常见的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户口接收函。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开具的表示接收该毕业生到单位工作的正式的书面证明材料,常见的有用人单位要求学校先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而开具的接收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正在为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的证明等。
七、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
(一)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全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印制,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是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
就业协议书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包含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由毕业生本人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包含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毕业生档案转寄单位名称、地址.毕业生户口迁移地址和用人单位意见等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学校意见,包含学校联系人、毕业生培养方式、院(系、所)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等内容,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填写。
就业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即毕业生按照就业协议的内容,毕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毕业后,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安排毕业生就业;学校按照协议书内容,审核并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就业协议书内容,办理就业手续和户口、档案迁移手续。
对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尚无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但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是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在就业阶段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确定单位愿意接收、学生愿意去此单位工作、学校经审核同意派遣的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三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就业协议书具有民事法律上的合同效力,需要当事人严格遵守。
(二)劳动合同广义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努,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狭义的劳动合同一般指劳动者与企业、社会团体签订的劳动协议,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目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党政机关公务员人职后实行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登记制度,需要提醒的是,就业协议不能等同劳动合同。
(三)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广义)的区别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涉及培养院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只涉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2.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仅仅是确立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具体劳动纪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先于劳动合同。
4.合同有效期不同
就业协议书自签订日期起至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劳动合同有效期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
5.法律适用不同
就业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适用于民事法律,因此,如果出现违约现象,违约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精神,对其他签约方进行赔偿;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本文转自《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使用手册》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