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XX组团(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XX花园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低层住宅

坐落位置:广州市花都区

建筑面积:196921.24㎡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包含10栋高层电梯洋房和三十栋三层独立低层住宅,住宅用户2185户,项目占地面积154468.7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6921.24平方米,地下室面积为28990平方米,商业面积4377平方米,地下室设备用房面积3115.7平方米,地下车位1871个,地上车位391个,非机动车位1514个。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 车辆停放管理;

6.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五栋高层电梯洋房1.9元/月·㎡(未包括公共水电费分摊);低层住宅4.5元/月·㎡(包括公共水电费)。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法定税费;

(10)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七条:单个业主应于收楼通知书中注明的收楼日期之次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金额交纳。

业主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月(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0日前(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四章 物业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2.

第九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一般性问题委托乙方进行处理,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重大问题向甲方提供报告,经甲方审批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一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二条:甲方保证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四条:乙方可采取规劝、公告、停水电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乙方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项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甲方应于2013年5月10日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70 平方米,位于 。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高层住宅由业主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105元、低层住宅(别墅)由业主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77元的标准于收楼时交纳。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存入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的银行。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用于保修期满后的公共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单次维修金额超过500元的大中修,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程序进行申请使用。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如果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小区公共、共用部位或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改善的,各位业主需积极进行续筹,续筹标准按届时公布为准。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接到甲方的书面整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按当月管理费的10%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每逾期一天应支付3%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是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反还。

第二十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它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

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

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时,移交给甲方。

第三十三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四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 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XX组团(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XX花园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低层住宅

坐落位置:广州市花都区

建筑面积:196921.24㎡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包含10栋高层电梯洋房和三十栋三层独立低层住宅,住宅用户2185户,项目占地面积154468.7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6921.24平方米,地下室面积为28990平方米,商业面积4377平方米,地下室设备用房面积3115.7平方米,地下车位1871个,地上车位391个,非机动车位1514个。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 车辆停放管理;

6.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五栋高层电梯洋房1.9元/月·㎡(未包括公共水电费分摊);低层住宅4.5元/月·㎡(包括公共水电费)。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法定税费;

(10)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七条:单个业主应于收楼通知书中注明的收楼日期之次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金额交纳。

业主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月(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0日前(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四章 物业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2.

第九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一般性问题委托乙方进行处理,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重大问题向甲方提供报告,经甲方审批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一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二条:甲方保证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四条:乙方可采取规劝、公告、停水电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乙方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项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甲方应于2013年5月10日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70 平方米,位于 。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高层住宅由业主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105元、低层住宅(别墅)由业主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77元的标准于收楼时交纳。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存入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的银行。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用于保修期满后的公共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单次维修金额超过500元的大中修,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程序进行申请使用。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如果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小区公共、共用部位或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改善的,各位业主需积极进行续筹,续筹标准按届时公布为准。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接到甲方的书面整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按当月管理费的10%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每逾期一天应支付3%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是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反还。

第二十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它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

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

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时,移交给甲方。

第三十三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四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 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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