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学大纲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

(征求意见稿)

[修订后的内容:本大纲规定了煤矿企业(包括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山,各类公司、矿务局、煤矿,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原文: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组织、落实和检查能力,以及现场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能力,达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 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

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

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 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 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

4.1 安全管理

4.1.1 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 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4.1.4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原文: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1.5 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6 现代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4.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 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4.2.1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

——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的安全技术与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与排土场边坡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露天煤矿的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 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煤矿开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井巷工程掘进施工、常用采煤方法以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煤矿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煤矿内、外因火灾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顶板灾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煤矿水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矿井通风的安全检查重点;

——矿井粉尘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一通三防”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 煤矿爆破安全

——煤矿炸药、常用爆破器材、起爆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爆破作业安全要求,包括钻眼(孔)、

装药、警戒、起爆、爆后检查、残盲炮处理等的安全要求; ——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

——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要求; ——爆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煤矿电气安全技术,包括供电安全、触电事故预防、漏电保护、电气火灾防治及电气设备防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机械安全,包括矿井提升设备、输送机、矿用机车、采掘设备和通风设备等的运行安全;

——机电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 煤矿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

4.3.1 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原则及预案。

4.3.2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4.3.3 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 。

主要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矿井火灾、顶板冒落、瓦斯突出、露天煤矿滑坡等事故的应急处理。

4.3.4 现场急救技术。

主要包括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

4.3.5 煤矿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4.3.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4 煤矿职业危害的管理、监测与预防

4.5 煤矿安全管理技能

——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煤矿新、改、扩建工程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安全要点;

——煤矿生产计划会审的安全要点;

——煤矿事故抢险救灾要点;

——制定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

——组织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组织煤矿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技措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 再培训内容

5.1 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运用中的经验。

5.2 煤矿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装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5.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修订后的内容:6.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都不少于48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

见附表。

[原文:6.1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井工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附表。]

[修订后的内容:6.2 现阶段小煤矿数量仍较多,且基础条件差异较大,在编制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

[原文:6.2 现阶段乡镇煤矿数量仍较多,而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在编制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并采用与其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材。]

6.3再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16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24学时。

附表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及课时安排参考表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标准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1.1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1.2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煤矿企业(包括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山,各类公司、矿务局、煤矿,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2.1 《煤矿安全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2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3.定义

[修订后的内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

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煤矿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原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煤矿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国家局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为:

1.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2.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3.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4.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新增加的条款4.基本条件

4.1 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1.1 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4.1.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

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4.2 小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4.2.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

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七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

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规定: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七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小煤矿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

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规定: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4.考核方法

4.1 考核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

4.2 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核要点”,根据煤矿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原文:4.4 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删除]

4.4 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

核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5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合格者为合格。

5.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5.1 煤矿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形势及对策;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煤矿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熟悉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掌握煤矿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

——掌握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包括安全目标管理、

系统安全评估与评价、危险源辨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5.2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掌握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的安全技术与管理要求;

——了解露天煤矿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露天煤矿与排土场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主要措施;

——掌握露天煤矿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

防措施;

——掌握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种类、原因及预防措施。

5.3 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熟悉井下工程质量标准,掌握井巷工程掘进施工、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对安全管理的要求;

——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

——掌握矿井瓦斯、煤尘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熟悉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等地质因素对煤矿灾害的影响; ——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矿井内、外因火灾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顶板灾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矿井水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了解矿井通风系统,掌握通风设施及局部通风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矿井粉尘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5.4 煤矿爆破安全

——了解煤矿炸药、常用爆破器材、起爆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爆破的作业安全要求; ——了解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

——了解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要求; ——掌握煤矿常见爆破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5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了解煤矿电气安全技术、包括供电安全、触电事故预防、漏电保护、电气火灾防治等;

——熟悉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

——熟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熟悉矿井提升及矿井运输的安全检查重点;

——熟悉露天煤矿采掘、运输及排卸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煤矿常见机电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6 煤矿灾害的应急预案和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 ——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和预案要点; ——熟悉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

——掌握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技术;

——熟悉煤矿事故报告、统计和上报程序;

——掌握各种现场急救技术,包括创伤、触电、中毒窒息、

溺水、烧伤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熟练掌握使用自救器。

5.7 掌握煤矿职业危害的管理、监测与煤矿职业危害的预防措施

6.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能参与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实施。 ——熟悉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能制定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参与编制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处理计划,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能参与新、改、扩建工程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 ——能参与煤矿生产计划会审工作;

——能组织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组织工人避灾自救;

——能组织煤矿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能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能按国家规定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运用中的经验;

——熟悉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煤矿各种典型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

(征求意见稿)

[修订后的内容:本大纲规定了煤矿企业(包括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山,各类公司、矿务局、煤矿,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原文: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组织、落实和检查能力,以及现场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能力,达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 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

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

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 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 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

4.1 安全管理

4.1.1 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 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4.1.4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原文: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1.5 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6 现代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4.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 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4.2.1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

——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的安全技术与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与排土场边坡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露天煤矿的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 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煤矿开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井巷工程掘进施工、常用采煤方法以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煤矿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煤矿内、外因火灾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顶板灾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煤矿水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矿井通风的安全检查重点;

——矿井粉尘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一通三防”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 煤矿爆破安全

——煤矿炸药、常用爆破器材、起爆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爆破作业安全要求,包括钻眼(孔)、

装药、警戒、起爆、爆后检查、残盲炮处理等的安全要求; ——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

——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要求; ——爆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煤矿电气安全技术,包括供电安全、触电事故预防、漏电保护、电气火灾防治及电气设备防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机械安全,包括矿井提升设备、输送机、矿用机车、采掘设备和通风设备等的运行安全;

——机电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 煤矿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

4.3.1 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原则及预案。

4.3.2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4.3.3 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 。

主要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矿井火灾、顶板冒落、瓦斯突出、露天煤矿滑坡等事故的应急处理。

4.3.4 现场急救技术。

主要包括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

4.3.5 煤矿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4.3.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4 煤矿职业危害的管理、监测与预防

4.5 煤矿安全管理技能

——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煤矿新、改、扩建工程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安全要点;

——煤矿生产计划会审的安全要点;

——煤矿事故抢险救灾要点;

——制定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

——组织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组织煤矿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技措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 再培训内容

5.1 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运用中的经验。

5.2 煤矿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装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5.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修订后的内容:6.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都不少于48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

见附表。

[原文:6.1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井工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附表。]

[修订后的内容:6.2 现阶段小煤矿数量仍较多,且基础条件差异较大,在编制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

[原文:6.2 现阶段乡镇煤矿数量仍较多,而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在编制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并采用与其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材。]

6.3再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16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24学时。

附表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及课时安排参考表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标准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1.1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1.2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煤矿企业(包括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山,各类公司、矿务局、煤矿,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2.1 《煤矿安全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2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3.定义

[修订后的内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

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煤矿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原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煤矿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国家局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为:

1.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2.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3.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4.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新增加的条款4.基本条件

4.1 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1.1 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4.1.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

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4.2 小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4.2.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

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七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

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规定: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七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小煤矿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

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规定: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4.考核方法

4.1 考核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

4.2 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核要点”,根据煤矿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原文:4.4 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删除]

4.4 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

核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5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合格者为合格。

5.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5.1 煤矿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形势及对策;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煤矿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熟悉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掌握煤矿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

——掌握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包括安全目标管理、

系统安全评估与评价、危险源辨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5.2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掌握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的安全技术与管理要求;

——了解露天煤矿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露天煤矿与排土场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主要措施;

——掌握露天煤矿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

防措施;

——掌握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种类、原因及预防措施。

5.3 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熟悉井下工程质量标准,掌握井巷工程掘进施工、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对安全管理的要求;

——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

——掌握矿井瓦斯、煤尘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熟悉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等地质因素对煤矿灾害的影响; ——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矿井内、外因火灾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顶板灾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矿井水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了解矿井通风系统,掌握通风设施及局部通风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矿井粉尘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5.4 煤矿爆破安全

——了解煤矿炸药、常用爆破器材、起爆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爆破的作业安全要求; ——了解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

——了解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要求; ——掌握煤矿常见爆破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5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了解煤矿电气安全技术、包括供电安全、触电事故预防、漏电保护、电气火灾防治等;

——熟悉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

——熟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熟悉矿井提升及矿井运输的安全检查重点;

——熟悉露天煤矿采掘、运输及排卸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煤矿常见机电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6 煤矿灾害的应急预案和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 ——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和预案要点; ——熟悉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

——掌握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技术;

——熟悉煤矿事故报告、统计和上报程序;

——掌握各种现场急救技术,包括创伤、触电、中毒窒息、

溺水、烧伤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熟练掌握使用自救器。

5.7 掌握煤矿职业危害的管理、监测与煤矿职业危害的预防措施

6.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能参与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实施。 ——熟悉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能制定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参与编制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处理计划,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能参与新、改、扩建工程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 ——能参与煤矿生产计划会审工作;

——能组织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组织工人避灾自救;

——能组织煤矿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能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能按国家规定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运用中的经验;

——熟悉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煤矿各种典型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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