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请销假及休假行为和程序,增强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区管领导干部外(区管领导干部执行区委的请销假制度),机关及各基层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请销假范围
第三条 机关及各基层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因办理私人事务一天以上(含一天)或因公外出一天以上(含一天)的,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机关及各基层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因办理私人事务不足一天的,可以口头请假。
第四条 因病住院或不能坚持上班的,需办理病假请假手续。
第五条 年休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需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三章 因私外出请假程序
第六条 因私外出请假报批程序:
请假以假条为准,口头请假无效。
(一) 各科室及各基层负责人因私外出请假三天以内
的(含三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 一般工作人员因私请假一天以内的(含一天),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因公外出请假报批程序
第八条 因公外出的主要情形有:
(一) 出国(境)和赴港澳台;
(二) 上级调训;
(三) 沈阳市以外学习、考察;
(四) 其他因公外出情况。
第九条 外出学习、考察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学习、考察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条 上级调训外出考察的,以相关通知、文件为依据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个人因公外出请假程序同因私外出请假程序。
第十二条 集体因公外出请假,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章 因病等请假程序
第十三条 因病住院或不能坚持上班的,年休假、产假、探亲假等请假程序同因私外出请假程序。
第六章 销假程序
第十四条 请假结束后两天内携带《请假审批表》单位存档件及时销假。
第七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如存在弄虚作假、擅自组织外出的事实,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要严格遵守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准假的,外出时私自改变路线或超期不归的,按旷职处理;没有办理请(休)假相关手续,又不在工作岗位的,一律视为旷职,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三次计算旷职1天,旷职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年累计旷职超30天的职工予以开除。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填写《部门负责人请假审批表》、《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照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并附相关通知或材料,按请假审批权限逐级呈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十九条 因紧急事务须外出,可按外出请假审批权限逐级口头或电话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其所在部门要及时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办公室和纪检委员分别建立请销假登记簿,
并留存审批表备案,收到审批表后,给请(休)假人员出具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部门负责人请假审批表》;
2、《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职工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请销假及休假行为和程序,增强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区管领导干部外(区管领导干部执行区委的请销假制度),机关及各基层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请销假范围
第三条 机关及各基层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因办理私人事务一天以上(含一天)或因公外出一天以上(含一天)的,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机关及各基层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因办理私人事务不足一天的,可以口头请假。
第四条 因病住院或不能坚持上班的,需办理病假请假手续。
第五条 年休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需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三章 因私外出请假程序
第六条 因私外出请假报批程序:
请假以假条为准,口头请假无效。
(一) 各科室及各基层负责人因私外出请假三天以内
的(含三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 一般工作人员因私请假一天以内的(含一天),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因公外出请假报批程序
第八条 因公外出的主要情形有:
(一) 出国(境)和赴港澳台;
(二) 上级调训;
(三) 沈阳市以外学习、考察;
(四) 其他因公外出情况。
第九条 外出学习、考察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学习、考察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条 上级调训外出考察的,以相关通知、文件为依据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个人因公外出请假程序同因私外出请假程序。
第十二条 集体因公外出请假,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章 因病等请假程序
第十三条 因病住院或不能坚持上班的,年休假、产假、探亲假等请假程序同因私外出请假程序。
第六章 销假程序
第十四条 请假结束后两天内携带《请假审批表》单位存档件及时销假。
第七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如存在弄虚作假、擅自组织外出的事实,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要严格遵守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准假的,外出时私自改变路线或超期不归的,按旷职处理;没有办理请(休)假相关手续,又不在工作岗位的,一律视为旷职,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三次计算旷职1天,旷职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年累计旷职超30天的职工予以开除。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填写《部门负责人请假审批表》、《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照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并附相关通知或材料,按请假审批权限逐级呈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十九条 因紧急事务须外出,可按外出请假审批权限逐级口头或电话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其所在部门要及时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办公室和纪检委员分别建立请销假登记簿,
并留存审批表备案,收到审批表后,给请(休)假人员出具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部门负责人请假审批表》;
2、《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