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10-4-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可用下表列示:
理解以上规定时,可从以下六个方面把握:
一是与原政策相比的变化之处。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2009年营业税政策相比,区别在于转让满2年不满5年的非普通住房由原差额缴纳变成全额缴纳营业税,转让满2年不满5年的普通住房由原免征变成差额缴纳营业税。对于个人转让满2年不满5年的住房新老营业税政策区别如下表所列:
二是原个人转让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截止日期。原个人转让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12月31日,该截止日以房屋销售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即网签时间在2009年12月31日(含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购房满两年免税政策执行,网签时间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含2010年1月1日)的按购房满五年免税政策执行。
三是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的扣除凭证。对个人转让住房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四是购房时间的确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
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是普通住房的认定。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六是营业税免税手续。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税免税备案手续。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
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10-4-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可用下表列示:
理解以上规定时,可从以下六个方面把握:
一是与原政策相比的变化之处。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2009年营业税政策相比,区别在于转让满2年不满5年的非普通住房由原差额缴纳变成全额缴纳营业税,转让满2年不满5年的普通住房由原免征变成差额缴纳营业税。对于个人转让满2年不满5年的住房新老营业税政策区别如下表所列:
二是原个人转让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截止日期。原个人转让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12月31日,该截止日以房屋销售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即网签时间在2009年12月31日(含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购房满两年免税政策执行,网签时间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含2010年1月1日)的按购房满五年免税政策执行。
三是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的扣除凭证。对个人转让住房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四是购房时间的确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
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是普通住房的认定。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六是营业税免税手续。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税免税备案手续。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
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