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则体系

民法的原则体系

原则是民法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它的作用不可忽视。它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也可以约束立法。民法原则还具有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的功能,这是民法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虽然它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他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民法原则还可以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的缺陷,克服成文法的局限等等。

一、正确认识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法律规范的区别

要认清楚民法的原则体系就要先区分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所谓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恢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它是高度抽象的,不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它具有普遍性和最高命令性。所谓普遍性,就是指基术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毫无例外地应当遵守;所谓最高命令性,就是指它是无可争议的、必须遵守的。它不仅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准则,还是立法、司法、解释法律及监督法律实施的出发点和依据。毫无疑问,不管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还是法律的具体原则、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然而,为什么我们把这一的规定认为是基本原则,那一条为具体原则或不管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正是在于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法律规范存在巨大的差别。

1.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

所谓法律的具体原则.是指在该法域具体法律关系领域内的规则.它是基本原则在该法域具体法律关系领域内的展现。与基本原则一样,不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但与基本原则相比,至少有以下几点不同:(1)不具有基本原则那样的普遍性。具体原则只在具体的法律关系领域内共有效力.超出具体领域则无效力;

(2)不具有基本原则郝样的最高命令性。具体原则是由基本原则派生的,是基本原则在该法域具体法律关系领域的延伸,仅在该具体法律关系领域内有效.不会也不能与基本原则抵触;(3)不具有基本原则那样的高度抽象性。既然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该法域具体法律关系领域内的展现,因而是更为直观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刚,在立法技术上比基本原则更具体,其抽象性也低于基率原则。

2.基本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区别

所谓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它是法律整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由行为模式(包括假定、指示)与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与基本原则相比,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指示人们在具体的情况下应当为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否则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即规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基本原则则不同,它并采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模式.也未指明法律后果。不过,法律规范是以基本原则为指导的,它将基本原则具体化,并将之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从而实现基本原则的命令性。正因为此,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总是先根据具体事实寻找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但在无具体法律规范适用时,由法官依据法律的具体原则、基布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民法的原则的基本体系

在我国民法界存在这样一种分类体系,即民法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又可以分为公理性的原则和法律补充原则。公理性的原则即包括: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民事权利不得侵犯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法律补充原则包括:遵守国家政策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看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重要工具,所以本文主要讨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理性原则

(一)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它是民法得以成为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民法为私法的依据,是民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标志。它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来考察民法所得到的。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从而也反映了民法的特点。其基本含义是:(1)民事主体不依事实上存在的诸如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民族背景、财产多寡等不同,法人不因权利能力范围不同而在法律地位上有任何不同。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高低贵贱之分:(2)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3)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二)民事权利不得侵犯原则

这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权利的角度来考察民法得到的。这也是民法为权利法的标志,同时也是民法“权利本位”理念的必然体现①。其基本点是:(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当然的权利;(2)民事权利神圣,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3)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该第三点是民法发展到近代而逐步形成的。古罗马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何人,杼非不法”的法谤。这种观念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作用.也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但在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未达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过分强调民事权利的神圣不利于社台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承认民事权利神圣的前提下对某些民事权利可事先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可限制甚至剥夺。在我国,把这一原则仍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公平原则

这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整体考察得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权利、义务、民事责任。其要求是在权利不可侵犯的前提下.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要相对平衡。具体表现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不能显失公平.要合理分担民事责任。民法具体规范中的显失公平的行为可撤销、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均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平,是民法的基本价值,是民法的精神。尽管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如果要对其作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必定得秉持着“公平”二字。但此处仅指其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要求,当然也适用。把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现代民法的追求已从形式正义变为实质正义,而这种转变反应在民法基本原则上就只能是公平原则。其它基本原则都不能担负这种转变。

(四)意思自冶原则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一方无权干预另一方的行为,所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就能够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即是意思自治。于是,意思自治原则就成为从表意行为这一民事法律事实角度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1)是否进行某项民事活动,完全由民事主体自己决定;否则行为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2)与什么人、以何种方式、进行何种活动.由个人决定(至于该活动是否等价有偿,也由本人评价抉择。正基于此,等价有偿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3)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既然是否进行某项民事活动完全由个人决定,那么民事活动的后果当然应由自己承担。

(五)诚实信用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很明显.在一个法治社会,也不是无限制地强调个人的意思自治,否则就会导致为所欲为,极端个人主义。所以,意思自治是有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不是来源于外界,也不是来源于公共权力,否则就有违意思自治的本质。这种限制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时主观方而的诱导.是对其心态的引导.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意思自治时要诚实信用。正基于此.有些学者把诚实信用当作意思自治的应有之义。它要求:(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持有善意,不规避法律;(2)履行义务时迁应考虑他方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3)民事主体所做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不欺不诈、讲究信义、恪守诺言。

(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从上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内容,即权利的行使有违诚实信用者是为权利滥用,也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反面规范。然而,为减少诚实信用原则的非直观性,很多国家都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独立地表现出来”。其基本含义是:民事主体在其权利范围内,善意行使其权利,不能谋求达到社会不容许的结果,不得利用权利故意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是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原则的反面规范。这一方面如上所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反面规范.另一方面是因为权利犹如物理学中的作用力,是个矢量,由大小和方向来表示。权利的方向即权利主体向义务主体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的大小则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度。在权利方向上是无所谓限度的,即只能是权利主体要求义务主体.而不能反过来;在权利大小上是有限度的。如甲借了乙10元钱,则只能是乙向甲要求返还而不可能是甲要求乙返还,这是权利的方向.是无所谓限度的;但是乙向甲要求返还的只船是10元钱(当然可以少于10元,这是权利的放弃),而不能更多,这是权利的大小,是有限度的。因此公共权力从方向上看不能对权利提出什么要求,而只能在权利大小上发挥作用,超过了限度就予以干预。因此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与民事权利不得侵犯原则不是同一角度的两个原则,前者不是后者的反面规范。

四、法律补充原则

(一)遵守国家政策原则与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由于民事活动千头万绪,复杂万端,任何立法者都不可能无一遗漏地在民事法律中作雌尽的规定。为此就有法律的补充原则。各国对此规定不一。在我国,普遍认为国家政策与法律本质是一致的。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所以,我国把国家政策作为法律的补充渊源,并且位列公序良俗之前.即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民事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在国家政策也未有规定时则适用公序良俗。

(二)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我国朱使用公序良俗概念,但学者把民法通则的第7条即“民事恬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解释为遵守公序良俗。

[1]张役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徐国栋.民法基车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2

[3]徐吲栋.民法基车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I)2.

[4]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民法的原则体系

原则是民法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它的作用不可忽视。它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也可以约束立法。民法原则还具有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的功能,这是民法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虽然它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他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民法原则还可以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的缺陷,克服成文法的局限等等。

一、正确认识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法律规范的区别

要认清楚民法的原则体系就要先区分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所谓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恢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它是高度抽象的,不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它具有普遍性和最高命令性。所谓普遍性,就是指基术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毫无例外地应当遵守;所谓最高命令性,就是指它是无可争议的、必须遵守的。它不仅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准则,还是立法、司法、解释法律及监督法律实施的出发点和依据。毫无疑问,不管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还是法律的具体原则、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然而,为什么我们把这一的规定认为是基本原则,那一条为具体原则或不管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正是在于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法律规范存在巨大的差别。

1.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

所谓法律的具体原则.是指在该法域具体法律关系领域内的规则.它是基本原则在该法域具体法律关系领域内的展现。与基本原则一样,不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但与基本原则相比,至少有以下几点不同:(1)不具有基本原则那样的普遍性。具体原则只在具体的法律关系领域内共有效力.超出具体领域则无效力;

(2)不具有基本原则郝样的最高命令性。具体原则是由基本原则派生的,是基本原则在该法域具体法律关系领域的延伸,仅在该具体法律关系领域内有效.不会也不能与基本原则抵触;(3)不具有基本原则那样的高度抽象性。既然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该法域具体法律关系领域内的展现,因而是更为直观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刚,在立法技术上比基本原则更具体,其抽象性也低于基率原则。

2.基本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区别

所谓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它是法律整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由行为模式(包括假定、指示)与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与基本原则相比,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指示人们在具体的情况下应当为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否则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即规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基本原则则不同,它并采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模式.也未指明法律后果。不过,法律规范是以基本原则为指导的,它将基本原则具体化,并将之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从而实现基本原则的命令性。正因为此,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总是先根据具体事实寻找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但在无具体法律规范适用时,由法官依据法律的具体原则、基布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民法的原则的基本体系

在我国民法界存在这样一种分类体系,即民法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又可以分为公理性的原则和法律补充原则。公理性的原则即包括: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民事权利不得侵犯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法律补充原则包括:遵守国家政策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看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重要工具,所以本文主要讨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理性原则

(一)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它是民法得以成为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民法为私法的依据,是民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标志。它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来考察民法所得到的。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从而也反映了民法的特点。其基本含义是:(1)民事主体不依事实上存在的诸如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民族背景、财产多寡等不同,法人不因权利能力范围不同而在法律地位上有任何不同。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高低贵贱之分:(2)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3)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二)民事权利不得侵犯原则

这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权利的角度来考察民法得到的。这也是民法为权利法的标志,同时也是民法“权利本位”理念的必然体现①。其基本点是:(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当然的权利;(2)民事权利神圣,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3)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该第三点是民法发展到近代而逐步形成的。古罗马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何人,杼非不法”的法谤。这种观念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作用.也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但在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未达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过分强调民事权利的神圣不利于社台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承认民事权利神圣的前提下对某些民事权利可事先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可限制甚至剥夺。在我国,把这一原则仍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公平原则

这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整体考察得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权利、义务、民事责任。其要求是在权利不可侵犯的前提下.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要相对平衡。具体表现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不能显失公平.要合理分担民事责任。民法具体规范中的显失公平的行为可撤销、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均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平,是民法的基本价值,是民法的精神。尽管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如果要对其作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必定得秉持着“公平”二字。但此处仅指其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要求,当然也适用。把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现代民法的追求已从形式正义变为实质正义,而这种转变反应在民法基本原则上就只能是公平原则。其它基本原则都不能担负这种转变。

(四)意思自冶原则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一方无权干预另一方的行为,所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就能够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即是意思自治。于是,意思自治原则就成为从表意行为这一民事法律事实角度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1)是否进行某项民事活动,完全由民事主体自己决定;否则行为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2)与什么人、以何种方式、进行何种活动.由个人决定(至于该活动是否等价有偿,也由本人评价抉择。正基于此,等价有偿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3)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既然是否进行某项民事活动完全由个人决定,那么民事活动的后果当然应由自己承担。

(五)诚实信用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很明显.在一个法治社会,也不是无限制地强调个人的意思自治,否则就会导致为所欲为,极端个人主义。所以,意思自治是有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不是来源于外界,也不是来源于公共权力,否则就有违意思自治的本质。这种限制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时主观方而的诱导.是对其心态的引导.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意思自治时要诚实信用。正基于此.有些学者把诚实信用当作意思自治的应有之义。它要求:(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持有善意,不规避法律;(2)履行义务时迁应考虑他方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3)民事主体所做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不欺不诈、讲究信义、恪守诺言。

(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从上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内容,即权利的行使有违诚实信用者是为权利滥用,也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反面规范。然而,为减少诚实信用原则的非直观性,很多国家都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独立地表现出来”。其基本含义是:民事主体在其权利范围内,善意行使其权利,不能谋求达到社会不容许的结果,不得利用权利故意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是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原则的反面规范。这一方面如上所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反面规范.另一方面是因为权利犹如物理学中的作用力,是个矢量,由大小和方向来表示。权利的方向即权利主体向义务主体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的大小则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度。在权利方向上是无所谓限度的,即只能是权利主体要求义务主体.而不能反过来;在权利大小上是有限度的。如甲借了乙10元钱,则只能是乙向甲要求返还而不可能是甲要求乙返还,这是权利的方向.是无所谓限度的;但是乙向甲要求返还的只船是10元钱(当然可以少于10元,这是权利的放弃),而不能更多,这是权利的大小,是有限度的。因此公共权力从方向上看不能对权利提出什么要求,而只能在权利大小上发挥作用,超过了限度就予以干预。因此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与民事权利不得侵犯原则不是同一角度的两个原则,前者不是后者的反面规范。

四、法律补充原则

(一)遵守国家政策原则与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由于民事活动千头万绪,复杂万端,任何立法者都不可能无一遗漏地在民事法律中作雌尽的规定。为此就有法律的补充原则。各国对此规定不一。在我国,普遍认为国家政策与法律本质是一致的。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所以,我国把国家政策作为法律的补充渊源,并且位列公序良俗之前.即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民事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在国家政策也未有规定时则适用公序良俗。

(二)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我国朱使用公序良俗概念,但学者把民法通则的第7条即“民事恬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解释为遵守公序良俗。

[1]张役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徐国栋.民法基车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2

[3]徐吲栋.民法基车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I)2.

[4]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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