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6-0087-01
摘要: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机制,在国家劳动标准法和劳动合同之间起着连接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会的不独立,资方的不支持,政府职能未转化以及法律的不健全使得集体合同实施不力,应当从完善工会独立制度、全面协商制度、以及法律上赋予劳方罢免权、资方协商义务: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等各方面完善集体合同制度。
关键字:集体合同;工会;集体协商;罢免权
一、 集体合同概念及特征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契约。指工会或工人依法选举的代表,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1实践中,关于集体合同的定义相对权威的为2004 年《集体合同规定》第2 条 : “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作为合同,具有合同最一般的特征,他同其他的合同相比又极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集体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与关系人。当事人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单位或单位团体,关系人即是集体交涉所代表的劳动者; 内容的广泛性,指集体合同的内容涉及到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合同双方当事人义务的不对称性,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都有履行合同内容的义务;订立合同时采用集体谈判的形式;集体合同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必须向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二、 我国集体合同实施现状剖析
(一) 我国集体合同推行的现状
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历史不长,但从1995年劳动法出台后,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大规模推行起来了。但集体合同制度在西方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实效在我国表现却不甚明显,工人们也未能深刻感受到集体合同在他们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某些企业管理体制落后、安全卫生条件差、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高,一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劳动待遇差,在急速上升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2
(二)集体合同推行不力的原因
我国集体合同之所以实施不力,出现大量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首先,集体协商的层级主要限制在企业层面,限制于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级别与范围非常有限,企业工会的组建率、力量不足,在一些中小企业很难与雇主抗衡。其次, 我国工会没有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 没有明确赋予工人的施压手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工人罢工权等施压手段,影响谈判过程中双方实力的均衡。第四,集体合同规定经营性目标义务,这样一来,无论集体合同原本规定得多么完善,也只能形同虚设。第五, 企业的不支持态度。在他们眼中,工会依旧是企业行政的附属物,两者之间是不能“平起平坐”的,推行集体谈判是工会在替劳动者“与企业行政相抗衡”,帮助劳动者“从企业里面拿东西”,是在“制造混乱”。第六,政府在推行过程中未转化职能。我国政府仍虽大力倡导集体合同的签订,但往往不注重集体合同的质量和实际履行。第七,立法漏洞。目前我国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远远滞后于调节劳动关系的实际需求。《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只有四条,《工会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只有三条,《劳动合同法》也仅有六条。
三、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完善工会保障机制
首先要保证工会的私法性质,必须免于来自国家、政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个人的干涉。其次,保证工会的经济独立性。要使工会保持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就必须使工会拥有固定且独立的经济来源。最后, 确立行业工会。发展行业工会的力量,使集体合同得使用范围更加广泛。
(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
首先,扩大集体协商的主体范围。我国目前集体协商限制与企业与企业之间,仅仅限于企业级的集体谈判。不能充分满足劳动者的权益。其次,加大协商力度。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协商要充分,首先要提出一个内容详实的集体合同草案,还要注意协商的方案和策略。要多层次多角度确定草案的依据,争取做到草案既符合法规政策,又满足职工需要,同时还要论证用人单位有条件做到,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发展。最后,确定协商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劳动者集体的签订权、罢工权
我国劳动法之规定职工和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这里的用语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或“应当”。这里是否意味着职工个人可以签订也可以不签订集体合同呢?法律应当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的确定权利。或者说规定雇主的集体谈判的义务。3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组织罢免的权利,罢工是集体协两陷于僵局,双方劳动争议得小到妥善处理、劳动者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劳动者用来迫使雇主让步,为自己争取权益的一种手段,也是集体劳动争议的最激烈的形式。罢工权的确立可以体现劳资双方权利的平等。
要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这套制度应具有严密的组织机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和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处罚机制,这是集体合同签订以后能否有效地履行的关键。
我国并未产生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合同制度,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其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程延园.国际产品责任法[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63-71.
[2]谢良敏,吕静.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法律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03-104.
[3]郭军.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的有利手段[J].法学杂志,2004(6):90-92.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6-0087-01
摘要: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机制,在国家劳动标准法和劳动合同之间起着连接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会的不独立,资方的不支持,政府职能未转化以及法律的不健全使得集体合同实施不力,应当从完善工会独立制度、全面协商制度、以及法律上赋予劳方罢免权、资方协商义务: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等各方面完善集体合同制度。
关键字:集体合同;工会;集体协商;罢免权
一、 集体合同概念及特征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契约。指工会或工人依法选举的代表,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1实践中,关于集体合同的定义相对权威的为2004 年《集体合同规定》第2 条 : “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作为合同,具有合同最一般的特征,他同其他的合同相比又极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集体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与关系人。当事人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单位或单位团体,关系人即是集体交涉所代表的劳动者; 内容的广泛性,指集体合同的内容涉及到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合同双方当事人义务的不对称性,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都有履行合同内容的义务;订立合同时采用集体谈判的形式;集体合同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必须向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二、 我国集体合同实施现状剖析
(一) 我国集体合同推行的现状
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历史不长,但从1995年劳动法出台后,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大规模推行起来了。但集体合同制度在西方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实效在我国表现却不甚明显,工人们也未能深刻感受到集体合同在他们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某些企业管理体制落后、安全卫生条件差、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高,一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劳动待遇差,在急速上升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2
(二)集体合同推行不力的原因
我国集体合同之所以实施不力,出现大量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首先,集体协商的层级主要限制在企业层面,限制于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级别与范围非常有限,企业工会的组建率、力量不足,在一些中小企业很难与雇主抗衡。其次, 我国工会没有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 没有明确赋予工人的施压手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工人罢工权等施压手段,影响谈判过程中双方实力的均衡。第四,集体合同规定经营性目标义务,这样一来,无论集体合同原本规定得多么完善,也只能形同虚设。第五, 企业的不支持态度。在他们眼中,工会依旧是企业行政的附属物,两者之间是不能“平起平坐”的,推行集体谈判是工会在替劳动者“与企业行政相抗衡”,帮助劳动者“从企业里面拿东西”,是在“制造混乱”。第六,政府在推行过程中未转化职能。我国政府仍虽大力倡导集体合同的签订,但往往不注重集体合同的质量和实际履行。第七,立法漏洞。目前我国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远远滞后于调节劳动关系的实际需求。《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只有四条,《工会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只有三条,《劳动合同法》也仅有六条。
三、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完善工会保障机制
首先要保证工会的私法性质,必须免于来自国家、政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个人的干涉。其次,保证工会的经济独立性。要使工会保持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就必须使工会拥有固定且独立的经济来源。最后, 确立行业工会。发展行业工会的力量,使集体合同得使用范围更加广泛。
(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
首先,扩大集体协商的主体范围。我国目前集体协商限制与企业与企业之间,仅仅限于企业级的集体谈判。不能充分满足劳动者的权益。其次,加大协商力度。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协商要充分,首先要提出一个内容详实的集体合同草案,还要注意协商的方案和策略。要多层次多角度确定草案的依据,争取做到草案既符合法规政策,又满足职工需要,同时还要论证用人单位有条件做到,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发展。最后,确定协商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劳动者集体的签订权、罢工权
我国劳动法之规定职工和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这里的用语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或“应当”。这里是否意味着职工个人可以签订也可以不签订集体合同呢?法律应当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的确定权利。或者说规定雇主的集体谈判的义务。3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组织罢免的权利,罢工是集体协两陷于僵局,双方劳动争议得小到妥善处理、劳动者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劳动者用来迫使雇主让步,为自己争取权益的一种手段,也是集体劳动争议的最激烈的形式。罢工权的确立可以体现劳资双方权利的平等。
要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这套制度应具有严密的组织机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和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处罚机制,这是集体合同签订以后能否有效地履行的关键。
我国并未产生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合同制度,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其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程延园.国际产品责任法[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63-71.
[2]谢良敏,吕静.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法律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03-104.
[3]郭军.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的有利手段[J].法学杂志,2004(6):9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