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玩忽职守罪
【摘要】目前,玩忽职守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已经逐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给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极大,有的则造成不仅在国内甚至是国际社会上严重的恶劣影响。要想对玩忽职守罪进行较为深刻的理解,就要对罪名的本质进行研究,该罪就是一种不认真履职的行为,行为人的不负责任其实是一种主观心理支配,并最终造成了重大损失。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让大家对玩忽职守罪有一个更为深刻的认识和更为清晰的判断。并论述了关于立法模式方面和刑罚的完善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运用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如何进行改善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玩忽职守; 构成; 判断; 区别; 对策
一、 玩忽职守罪概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给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是公共服务意识薄弱的客观突出体现,该罪在责任追究时往往是从结果出发的,如果想正确对责任人进行认定就必须从后向前来追,从结果出发。但这种在反渎部门普遍遵循的模式学术界还存在争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但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不及时履职、不正确履职、擅离职守、应负职责而不作为、未完全履职等几类,这也是对犯罪对象不同行为的一种对应。因此,从行为失职和遗漏的角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包括不及时完成任务、不正确履职等。第二类是不作为型的玩忽职守行为,包括擅离职守、未履行职守、不作为等,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因意志内或者非自身意志而没有履行的意愿,但客观上有履行的能力,造成了不作为的玩忽职守。
该罪要想从结果出发追究责任,必然需要有犯罪后果的发生,就是说必须要有对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没有损害结果发生则不能认定为构成该罪。从损害后果来分,可分为三种具体情形,一是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造成财产的损失; 二是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但没造成财产损失;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可能会产生对公共和私人财产构成巨大损失和对社会形成负面影响,但在短时间内无法显现出来。
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解析
(一)主体身份构成。玩忽职守罪是身份罪。如果想定某个人玩忽职守罪,就必须看此人是不是特殊主体,也就是我所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具备这样一个身份,就不能构成此罪。那么如此一来,如何正确界定主体身份就成了是否成案的关键。一是国家机关的界定。通常讲的行政机关,检察,司法和军事机构都被认为是国家机关,各级政协组织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包含在国家机关的范围之内。对于本罪主体的认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这里将不再赘述。二是工作人员的界定。传统理论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浅论玩忽职守罪
【摘要】目前,玩忽职守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已经逐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给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极大,有的则造成不仅在国内甚至是国际社会上严重的恶劣影响。要想对玩忽职守罪进行较为深刻的理解,就要对罪名的本质进行研究,该罪就是一种不认真履职的行为,行为人的不负责任其实是一种主观心理支配,并最终造成了重大损失。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让大家对玩忽职守罪有一个更为深刻的认识和更为清晰的判断。并论述了关于立法模式方面和刑罚的完善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运用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如何进行改善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玩忽职守; 构成; 判断; 区别; 对策
一、 玩忽职守罪概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给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是公共服务意识薄弱的客观突出体现,该罪在责任追究时往往是从结果出发的,如果想正确对责任人进行认定就必须从后向前来追,从结果出发。但这种在反渎部门普遍遵循的模式学术界还存在争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但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不及时履职、不正确履职、擅离职守、应负职责而不作为、未完全履职等几类,这也是对犯罪对象不同行为的一种对应。因此,从行为失职和遗漏的角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包括不及时完成任务、不正确履职等。第二类是不作为型的玩忽职守行为,包括擅离职守、未履行职守、不作为等,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因意志内或者非自身意志而没有履行的意愿,但客观上有履行的能力,造成了不作为的玩忽职守。
该罪要想从结果出发追究责任,必然需要有犯罪后果的发生,就是说必须要有对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没有损害结果发生则不能认定为构成该罪。从损害后果来分,可分为三种具体情形,一是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造成财产的损失; 二是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但没造成财产损失;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可能会产生对公共和私人财产构成巨大损失和对社会形成负面影响,但在短时间内无法显现出来。
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解析
(一)主体身份构成。玩忽职守罪是身份罪。如果想定某个人玩忽职守罪,就必须看此人是不是特殊主体,也就是我所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具备这样一个身份,就不能构成此罪。那么如此一来,如何正确界定主体身份就成了是否成案的关键。一是国家机关的界定。通常讲的行政机关,检察,司法和军事机构都被认为是国家机关,各级政协组织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包含在国家机关的范围之内。对于本罪主体的认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这里将不再赘述。二是工作人员的界定。传统理论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