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
【摘要】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的确定是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在当事人明确的基础上,才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和最终确定既判力的效力。根据国内外法律界对诉讼当事人制度的研究,这一制度还是存在着许多疑点之处,如何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是极其必要的。
【关键词】当事人;诉讼能力;诉讼担当人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学说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当事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来说,狭义当事人指诉讼程序中起诉和应诉的人,起诉的人为原告,被诉的人为被告。广义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①当事人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它要解决的就是“何者能诉、以何形式诉”的问题。主要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当事人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以获得诉讼资格和正当当事人的资格;二是当事人以何种形式提起诉讼。确定当事人的范围对于整个诉讼程度的顺利进行是首要的,当事人范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定社会当中能够被吸纳到国家司法保护范围之内的社会主体的范围,同时也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对各种社会冲突的包容度和开放度,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当事人理论的发展程度也就反映了一定社会法治水准与民权保护程度。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于当事人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作为典型代表。
(一)直接利害说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②这一学说主要指出当事人只能是纠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且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也有利于法院直接且正确的识别当事人,被当时广泛所接受。但是,随着案件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这一学说的缺点也暴露在人们的面前。“直接利害说”的本质在于将诉讼当事人限制为实体纠纷的当事人,这就将当事人的范围进行了缩小的解释,限制了部分纠纷的纠纷解决主体,同时也限制了纠纷的解决范围,一部分人失去了司法救济的可能,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实现和恢复受到限制。
(二)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学者在认识到“直接利害说”的缺陷之处后,对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概念进行了修正,从而提出了“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这一学说。它认为当事人的范围不仅应包括实体纠纷当事人,而且提出了诉讼担当人的概念。对于诉讼担当人的理解主要在于是否有权对纠纷进行管理,它的确立标准是能够支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
【摘要】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的确定是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在当事人明确的基础上,才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和最终确定既判力的效力。根据国内外法律界对诉讼当事人制度的研究,这一制度还是存在着许多疑点之处,如何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是极其必要的。
【关键词】当事人;诉讼能力;诉讼担当人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学说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当事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来说,狭义当事人指诉讼程序中起诉和应诉的人,起诉的人为原告,被诉的人为被告。广义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①当事人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它要解决的就是“何者能诉、以何形式诉”的问题。主要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当事人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以获得诉讼资格和正当当事人的资格;二是当事人以何种形式提起诉讼。确定当事人的范围对于整个诉讼程度的顺利进行是首要的,当事人范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定社会当中能够被吸纳到国家司法保护范围之内的社会主体的范围,同时也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对各种社会冲突的包容度和开放度,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当事人理论的发展程度也就反映了一定社会法治水准与民权保护程度。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于当事人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作为典型代表。
(一)直接利害说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②这一学说主要指出当事人只能是纠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且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也有利于法院直接且正确的识别当事人,被当时广泛所接受。但是,随着案件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这一学说的缺点也暴露在人们的面前。“直接利害说”的本质在于将诉讼当事人限制为实体纠纷的当事人,这就将当事人的范围进行了缩小的解释,限制了部分纠纷的纠纷解决主体,同时也限制了纠纷的解决范围,一部分人失去了司法救济的可能,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实现和恢复受到限制。
(二)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学者在认识到“直接利害说”的缺陷之处后,对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概念进行了修正,从而提出了“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这一学说。它认为当事人的范围不仅应包括实体纠纷当事人,而且提出了诉讼担当人的概念。对于诉讼担当人的理解主要在于是否有权对纠纷进行管理,它的确立标准是能够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