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
2005-6-4 10:18:58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网站
一、管理依据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或污染治理业务的环保企业(服务方)接受排污企业单位(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或污染物的处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的依据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二、工作机构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评审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评审委员会,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局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局有关处、室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专家组成。
科技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科技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三、科技处在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受理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表及有关材料。
2.组织评委现场检查和召开评审会。
3.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
4.组织全省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岗位培训。
5.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受理申请的范围
1.本省区域内所有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
2.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暂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六个专业类别。
五、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业企业内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2.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债务偿还能力。
4.具有相应的实验或检验设备,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5.具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并且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6.单位主管人员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调试及运营管理经验,对设施的技术原理、工艺流程、运行条件、运行影响因素及处置对策措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过系统专业培训的上岗操作人员。
六、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到省环境保护局或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领取《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按要求填写。
2.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评审办(科技处),根据评审条件组织评委现场检查和书面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七、初审时限
1 受理时间:每年分两次受理,上半年截止时间为4月30日,下半年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2.受理截止时间起30天内作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如未获通过评审的单位,评审办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
八、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办公、实验或检验场所证明。
3.两个(含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设施运行检测报告。
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九、标准文书
(一)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颁发(略)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
2005-6-4 10:18:58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网站
一、管理依据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或污染治理业务的环保企业(服务方)接受排污企业单位(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或污染物的处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的依据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二、工作机构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评审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评审委员会,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局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局有关处、室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专家组成。
科技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科技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三、科技处在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受理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表及有关材料。
2.组织评委现场检查和召开评审会。
3.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
4.组织全省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岗位培训。
5.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受理申请的范围
1.本省区域内所有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
2.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暂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六个专业类别。
五、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业企业内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2.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债务偿还能力。
4.具有相应的实验或检验设备,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5.具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并且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6.单位主管人员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调试及运营管理经验,对设施的技术原理、工艺流程、运行条件、运行影响因素及处置对策措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过系统专业培训的上岗操作人员。
六、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到省环境保护局或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领取《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按要求填写。
2.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评审办(科技处),根据评审条件组织评委现场检查和书面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七、初审时限
1 受理时间:每年分两次受理,上半年截止时间为4月30日,下半年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2.受理截止时间起30天内作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如未获通过评审的单位,评审办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
八、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办公、实验或检验场所证明。
3.两个(含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设施运行检测报告。
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九、标准文书
(一)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颁发(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