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藏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给予了很大关注。由于藏区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原因,很多研究者并没做严格而规范的“田野调查”,使得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没有什么进展和突破,存在很多的争议和猜测。文章从一妻多夫制婚姻的一般性论述,存在原因的经济学解释,存在原因的非经济学解析,地区分布与阶层分布,藏区之外的一妻多夫制婚姻,对一妻多夫制婚姻的评价六个方面,对前人的研究成果作了总结与述论,以期理清这一问题研究的基本脉络与研究进展。 [关键词] 藏区;一妻多夫制;婚姻;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 C9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8-004-3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藏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给予了很大关注,尤其是一些研究婚姻家庭的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由于藏区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原因,很多研究者并没做严格而规范的“田野调查”,大多研究依然是从资料到资料,使得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没有什么进展和突破,存在很多的争议和猜测,对一妻多夫制婚姻的社会功能和形成原因,以及家庭的内部结构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还不是很清楚。由于作者从小生活在藏区,利用自己对藏族文化与生活比较熟悉的相对优势,对前人的研究成果作以总结与述论,以期理清这一问题研究的基本脉络与研究进展。 一、关于一妻多夫制婚姻的一般性论述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序言中说:“诚然、除个体婚制之外,一般所知道的还有东方的一夫多妻制及印度、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可是,这三种形式并不能按历史的顺序排列起来,它们彼此并立而没有任何相互的联系”。也就是说,按照恩格斯的理论,群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婚姻是和人类历史发展中的蒙昧时期、野蛮时期和文明时期三个历史阶段对应的,一妻多夫制婚姻的历史地位还不清楚,不能与这三阶段对应起来。恩格斯的论述被研究一妻多夫制婚姻的学者广泛引用。很多研究者对一妻多夫制婚姻的结论也很谨慎,大多采用一般性论述。 如马戎在《试论藏族的“一妻多夫”婚姻》中全面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藏区多偶制婚姻研究的文献,在总结美国藏学家戈德斯坦等用土地制度和劳役制度分析藏区多偶制婚姻产生的经济根源的基础上,结合藏区的婚姻禁忌,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地位,分析了藏区流行多偶婚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但他认为,由于翔实的历史资料的缺乏,加上研究者田野考察的时间较少,语言交流上的困难等因素,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藏区流行的“一妻多夫”制婚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分析和研究这种婚姻形式,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人类婚姻的形式和演进规律。 张建世认为藏族地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是藏区社会和文化系统的一个部分,只有在藏区特定的社会和文化系统中才能存在。一妻多夫制婚姻与藏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土地与差税制度、财产继承制度、农牧经济与劳动力、社会分层、宗族关系、居住格局、乡村组织与管理、人口发展等都有关。 二、一妻多夫制婚姻存在原因的经济学解释 萨缪尔森(Samulson)在《经济学》中说:用经济学的视角阐释历史是马克思对西方学术界不朽的贡献之一。马克思强调经济利益才是处在观念背后并决定人们价值观的东西。事实上,马克思的方法对于主流经济学说并不陌生,他归纳了亚当・斯密关于自我利益的分析。用经济利益来分析人类的行为,我国的先哲们也早有论述,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近年来,加里・贝克尔(Gary・S ・Becker)把经济理论引入到与市场没有联系的其他社会领域,如家庭规模、生育行为等。在研究人类行为时,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去分析其动因,在分析影响人类的众多因素中,把经济动因放在首位,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国内外很多学者在研究藏区一妻多夫制婚姻时,也延用了这种方法。 梅尔文・C・戈德斯坦(Goldstein)认为西藏的土地制度和劳役制度是一妻多夫制婚姻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差巴从封建领主那里租用的土地是不可分割的,另一方面劳役是按户计算的。出于经济的考虑,一代人只能维持一个家庭,当家庭中同代男性多于一人时,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兄弟共娶一个妻子。她认为这种婚姻并非藏人向往的形式,当土地和劳役制度等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后,藏人就会放弃这种婚姻。 巴伯若・尼姆里・阿吉兹 (Barbara Aziz)也承袭了戈德斯坦的研究思路,把一妻多夫制婚姻看作是一种有利于家庭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一妻多夫制婚姻能够保持土地、家产的完整,由于劳动力多使得家庭经济多样化,容易发家致富。同时,她也强调了藏族婚姻禁忌对多偶制婚姻的影响。 南希・列文(Nancy Levine)也认为藏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主要是由土地制度和财产继承制度决定的。 上述国外藏学家的研究与调查范围仅限于国外的一些藏族移民,这些移民所处的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环境都与国内差别很大,其结论能不能解释其他藏区的多偶婚形成的原因,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从史料看,这种婚姻形式存在的历史久远,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藏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发生过各种变迁,而这种婚俗却经久不衰,上世纪80年代以后有些地区还有复苏迹象,这就很难仅用经济理性的角度来解释了。 国内很多学者也用经济理性来分析一妻多夫制婚姻形成原因。王文长认为,经济因素是这种婚姻存在的主要原因。兄弟各娶一妻,能够增加劳动力,也能形成规模效应,在生产中是一种兄弟之间的核心家庭联盟。但存在分家的倾向,这一核心家庭联盟随时可能因利益分歧而解体。兄弟共娶一妻就能克服这一倾向。这种婚制不违背当地的婚俗,也符合传统农、牧业社区的文化机制,与当地特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部分多偶制家庭确实先富了起来。 实事上,我们在现实中能够找到与这种分析和解释相反的例证。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农村施行之后,有很多小家庭,甚至单身都可以通过协商和互助的方式能够解决生产中的任何问题,并提高了生产效率和收益。家庭成员之间看似有利于致富的内部分工是多偶婚的自然结果,而不是家庭经济的分工必须要这样的婚姻形式,因为,一夫一妻制家庭同样可以生产和生活。 欧潮泉也提出,由于在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中,广大的农牧民没有人身自由,在农奴主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下,生活极端贫困,无法建立一夫一妻制家庭,只好兄弟几人共娶一个妻子。但这种婚姻形式还广泛地存在于贵族阶层,这显然不仅仅是因为娶不起妻子的问题。 三、一妻多夫制婚姻存在原因的非经济学解析 有很多学者认为藏区的一夫多妻制婚姻是一种原始群婚的残余。欧潮泉认为群婚(对偶婚)残余是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存在的主要因素,当然,他也不排斥经济因素对一妻多夫制婚俗存在的影响。在当今社会存在很多古代社会的风俗,尤其是古代社会的家庭与婚姻形式,以及有关的习俗惯制,这已经被丰富的人类学资料所证实。吴从众提出,由于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态和西方列强的入侵,19世纪以来,西藏社会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所以,落后的群婚残余没有消除,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也是这一婚俗长期存留的原因。张建世对这一婚俗从文化传统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多偶制婚作为一种文化遗存,是西藏整个文化体系的一部分,只有与其他文化要素协调配合,才能存续。西藏社会在伦理上认可并赞成一妻多夫制婚姻,除了严禁血缘内婚外,社会对禁忌以外的性关系比较宽容,不歧视非婚子女,家中不存在嫡庶的区别。正是这样的文化传统支撑了一妻多夫婚姻的存在。�一雄认为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婚俗产生于苯教,并对起源于群婚残余的观点给予了批评。认为起源于群婚的观点是将关于一妻多夫婚姻的粗糙资料生硬地套用了一百多年前公式化理论的结果。研究方法上主张对存在一妻多夫制婚姻的村落进行详细而周密的田野调查,才有助于获得对这一婚俗的正确理解。徐扬、尚会鹏认为一妻多夫制婚姻有理于家庭经济发展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理由不充分。他们提出了“优势亲属关系”和“文化传统总取向”来解释这一婚俗。认为严酷的生存环境导致西藏社会中的兄弟关系比较亲密,不愿分家而共娶一妻。这似乎有一个逻辑前提:兄弟只要不共妻,就得必须分家,即不共妻是分家的充分条件。其实,在现实社会中,一个大家中,兄弟不共妻能和睦向处和比比皆是。另外,藏族以超自然为中心的“文化传统总取向”使得人们淡化血缘关系,也促使了一妻多夫婚俗的存在。这一理由就更看不懂了。 四、一妻多夫制婚姻的地区分布与阶层分布 关于一妻多夫制婚姻的地区分布和阶层分布也是学者关注的主要方面之一,从目前的研究和已有的资料看,还没有全藏区有关多偶婚专门的详细统计数据,相关数据都散见于各种历史资料和调查报告中。马戎、吴从众等都收集整理过一妻多夫制婚姻的阶层分布与地区分布相关数据。汇总如下: 从阶层分布情况看, 一妻多夫制婚姻在解放前,主要分布在贵族和差巴中,“堆穹”(社会地位比差巴低的小户人家)中有少量地存在,囊生和牧工中几乎没有。解放后,主要分布在农、牧区,城镇中比例较少。 五、藏区之外的一妻多夫制婚姻 林琼在清代《维西见闻》和明代《获圈杂记》中发现很多没有引用过的关于一妻多夫制的史料,证明我国东南地区也广泛存在过这类婚姻形式。坚赞才旦把一妻多夫制婚姻分为两个类型:兄弟共妻型与非兄弟共妻型。非兄弟共妻型又叫“纳雅(Nayar)”型,因此婚俗在印度南部的纳雅(Nayar)人中比较典型而得名。“纳雅(Nayar)”型又分父子同妻、叔侄同妻和朋友同妻等亚型。我国藏族地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基本属于兄弟共妻型,“纳雅(Nayar)”型比较少。同时,坚赞才旦认为一夫多妻制婚俗在汉族地区也广泛存在,他例举了山西奇岚县、福建的光泽县、湖北的潜江县、陕西的鸡县和甘肃等地的“招夫养夫”和东北长白山等地区的“拉帮套”也例同此制。但是,藏区这种广泛存在的一妻多夫婚姻形式和汉族地区的由于生活所迫所组成的那种生产性组合的一妻多夫制婚姻有很大差别。藏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形式中自然属性明显是很重要的,有经济原因,但不是主要的;汉族地区的多偶婚姻中经济原因是第一位的,离开经济因素这种婚姻就无法存在。藏区多偶婚中的共夫共妻者相互之间多数都有血缘关系,这似乎有对偶婚的遗迹,而汉族地区的多偶婚,共夫共妻者相互之间多数没有血缘关系。 六、对一妻多夫制婚姻的评价 对一妻多夫制婚姻,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一妻多夫制婚姻不是妇女社会地位高的标识,这种婚姻会造成大量失婚女性、人口减少等问题。一妻多夫制婚姻结构的局限表现在与这种结构相伴生的社会问题上,即一妻多夫制婚姻导致很多非婚生育和婚外性问题。是一妻多夫制造成婚外性问题和非婚生育,还是传统文化中对婚外性问题和非婚生育的宽容造成和助长了一妻多夫制,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多偶婚是一种 “封建婚姻陋习”,与当地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文化落后、思想守旧,以及封建农奴家庭制度和宗族势力有一定的关系。 但也有学者持较宽容态度。马戎对这种婚姻形式并没有简单地说是“落后”还是“先进”,只是引用了赫特尔的观点表达了对一妻多夫制婚姻的态度。在人类社会中,哪一种婚姻关系和性关系更“先进”,更“道德”,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个社会的传统标准来衡量。“在一个社会里,对于究竟什么因素代表了文明的进步趋势的判断具有主观的成分”。相对与普遍存在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妻多夫制婚姻既不“可耻”,也非“陋习”,在严酷的自然环境中或有调节人口平衡的作用;在家户经济的发展中或有提供较多劳力快速致富的功能。 由于当今世界的主流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制,我国的《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唯一的婚姻形式。《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也明文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如果不涉及道德判断,仅仅法制而言,这种婚姻首先与我国的法律相抵触,所以,通过发展经济、普及法律、文化宣传等方式逐步废除这一婚姻形式是它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中央编译局.马克思和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 [2]张建世.康区藏族的一妻多夫家庭[J].西藏研究,2000,(1):78-82.
[摘 要]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藏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给予了很大关注。由于藏区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原因,很多研究者并没做严格而规范的“田野调查”,使得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没有什么进展和突破,存在很多的争议和猜测。文章从一妻多夫制婚姻的一般性论述,存在原因的经济学解释,存在原因的非经济学解析,地区分布与阶层分布,藏区之外的一妻多夫制婚姻,对一妻多夫制婚姻的评价六个方面,对前人的研究成果作了总结与述论,以期理清这一问题研究的基本脉络与研究进展。 [关键词] 藏区;一妻多夫制;婚姻;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 C9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8-004-3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藏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给予了很大关注,尤其是一些研究婚姻家庭的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由于藏区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原因,很多研究者并没做严格而规范的“田野调查”,大多研究依然是从资料到资料,使得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没有什么进展和突破,存在很多的争议和猜测,对一妻多夫制婚姻的社会功能和形成原因,以及家庭的内部结构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还不是很清楚。由于作者从小生活在藏区,利用自己对藏族文化与生活比较熟悉的相对优势,对前人的研究成果作以总结与述论,以期理清这一问题研究的基本脉络与研究进展。 一、关于一妻多夫制婚姻的一般性论述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序言中说:“诚然、除个体婚制之外,一般所知道的还有东方的一夫多妻制及印度、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可是,这三种形式并不能按历史的顺序排列起来,它们彼此并立而没有任何相互的联系”。也就是说,按照恩格斯的理论,群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婚姻是和人类历史发展中的蒙昧时期、野蛮时期和文明时期三个历史阶段对应的,一妻多夫制婚姻的历史地位还不清楚,不能与这三阶段对应起来。恩格斯的论述被研究一妻多夫制婚姻的学者广泛引用。很多研究者对一妻多夫制婚姻的结论也很谨慎,大多采用一般性论述。 如马戎在《试论藏族的“一妻多夫”婚姻》中全面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藏区多偶制婚姻研究的文献,在总结美国藏学家戈德斯坦等用土地制度和劳役制度分析藏区多偶制婚姻产生的经济根源的基础上,结合藏区的婚姻禁忌,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地位,分析了藏区流行多偶婚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但他认为,由于翔实的历史资料的缺乏,加上研究者田野考察的时间较少,语言交流上的困难等因素,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藏区流行的“一妻多夫”制婚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分析和研究这种婚姻形式,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人类婚姻的形式和演进规律。 张建世认为藏族地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是藏区社会和文化系统的一个部分,只有在藏区特定的社会和文化系统中才能存在。一妻多夫制婚姻与藏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土地与差税制度、财产继承制度、农牧经济与劳动力、社会分层、宗族关系、居住格局、乡村组织与管理、人口发展等都有关。 二、一妻多夫制婚姻存在原因的经济学解释 萨缪尔森(Samulson)在《经济学》中说:用经济学的视角阐释历史是马克思对西方学术界不朽的贡献之一。马克思强调经济利益才是处在观念背后并决定人们价值观的东西。事实上,马克思的方法对于主流经济学说并不陌生,他归纳了亚当・斯密关于自我利益的分析。用经济利益来分析人类的行为,我国的先哲们也早有论述,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近年来,加里・贝克尔(Gary・S ・Becker)把经济理论引入到与市场没有联系的其他社会领域,如家庭规模、生育行为等。在研究人类行为时,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去分析其动因,在分析影响人类的众多因素中,把经济动因放在首位,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国内外很多学者在研究藏区一妻多夫制婚姻时,也延用了这种方法。 梅尔文・C・戈德斯坦(Goldstein)认为西藏的土地制度和劳役制度是一妻多夫制婚姻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差巴从封建领主那里租用的土地是不可分割的,另一方面劳役是按户计算的。出于经济的考虑,一代人只能维持一个家庭,当家庭中同代男性多于一人时,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兄弟共娶一个妻子。她认为这种婚姻并非藏人向往的形式,当土地和劳役制度等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后,藏人就会放弃这种婚姻。 巴伯若・尼姆里・阿吉兹 (Barbara Aziz)也承袭了戈德斯坦的研究思路,把一妻多夫制婚姻看作是一种有利于家庭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一妻多夫制婚姻能够保持土地、家产的完整,由于劳动力多使得家庭经济多样化,容易发家致富。同时,她也强调了藏族婚姻禁忌对多偶制婚姻的影响。 南希・列文(Nancy Levine)也认为藏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主要是由土地制度和财产继承制度决定的。 上述国外藏学家的研究与调查范围仅限于国外的一些藏族移民,这些移民所处的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环境都与国内差别很大,其结论能不能解释其他藏区的多偶婚形成的原因,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从史料看,这种婚姻形式存在的历史久远,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藏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发生过各种变迁,而这种婚俗却经久不衰,上世纪80年代以后有些地区还有复苏迹象,这就很难仅用经济理性的角度来解释了。 国内很多学者也用经济理性来分析一妻多夫制婚姻形成原因。王文长认为,经济因素是这种婚姻存在的主要原因。兄弟各娶一妻,能够增加劳动力,也能形成规模效应,在生产中是一种兄弟之间的核心家庭联盟。但存在分家的倾向,这一核心家庭联盟随时可能因利益分歧而解体。兄弟共娶一妻就能克服这一倾向。这种婚制不违背当地的婚俗,也符合传统农、牧业社区的文化机制,与当地特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部分多偶制家庭确实先富了起来。 实事上,我们在现实中能够找到与这种分析和解释相反的例证。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农村施行之后,有很多小家庭,甚至单身都可以通过协商和互助的方式能够解决生产中的任何问题,并提高了生产效率和收益。家庭成员之间看似有利于致富的内部分工是多偶婚的自然结果,而不是家庭经济的分工必须要这样的婚姻形式,因为,一夫一妻制家庭同样可以生产和生活。 欧潮泉也提出,由于在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中,广大的农牧民没有人身自由,在农奴主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下,生活极端贫困,无法建立一夫一妻制家庭,只好兄弟几人共娶一个妻子。但这种婚姻形式还广泛地存在于贵族阶层,这显然不仅仅是因为娶不起妻子的问题。 三、一妻多夫制婚姻存在原因的非经济学解析 有很多学者认为藏区的一夫多妻制婚姻是一种原始群婚的残余。欧潮泉认为群婚(对偶婚)残余是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存在的主要因素,当然,他也不排斥经济因素对一妻多夫制婚俗存在的影响。在当今社会存在很多古代社会的风俗,尤其是古代社会的家庭与婚姻形式,以及有关的习俗惯制,这已经被丰富的人类学资料所证实。吴从众提出,由于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态和西方列强的入侵,19世纪以来,西藏社会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所以,落后的群婚残余没有消除,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也是这一婚俗长期存留的原因。张建世对这一婚俗从文化传统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多偶制婚作为一种文化遗存,是西藏整个文化体系的一部分,只有与其他文化要素协调配合,才能存续。西藏社会在伦理上认可并赞成一妻多夫制婚姻,除了严禁血缘内婚外,社会对禁忌以外的性关系比较宽容,不歧视非婚子女,家中不存在嫡庶的区别。正是这样的文化传统支撑了一妻多夫婚姻的存在。�一雄认为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婚俗产生于苯教,并对起源于群婚残余的观点给予了批评。认为起源于群婚的观点是将关于一妻多夫婚姻的粗糙资料生硬地套用了一百多年前公式化理论的结果。研究方法上主张对存在一妻多夫制婚姻的村落进行详细而周密的田野调查,才有助于获得对这一婚俗的正确理解。徐扬、尚会鹏认为一妻多夫制婚姻有理于家庭经济发展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理由不充分。他们提出了“优势亲属关系”和“文化传统总取向”来解释这一婚俗。认为严酷的生存环境导致西藏社会中的兄弟关系比较亲密,不愿分家而共娶一妻。这似乎有一个逻辑前提:兄弟只要不共妻,就得必须分家,即不共妻是分家的充分条件。其实,在现实社会中,一个大家中,兄弟不共妻能和睦向处和比比皆是。另外,藏族以超自然为中心的“文化传统总取向”使得人们淡化血缘关系,也促使了一妻多夫婚俗的存在。这一理由就更看不懂了。 四、一妻多夫制婚姻的地区分布与阶层分布 关于一妻多夫制婚姻的地区分布和阶层分布也是学者关注的主要方面之一,从目前的研究和已有的资料看,还没有全藏区有关多偶婚专门的详细统计数据,相关数据都散见于各种历史资料和调查报告中。马戎、吴从众等都收集整理过一妻多夫制婚姻的阶层分布与地区分布相关数据。汇总如下: 从阶层分布情况看, 一妻多夫制婚姻在解放前,主要分布在贵族和差巴中,“堆穹”(社会地位比差巴低的小户人家)中有少量地存在,囊生和牧工中几乎没有。解放后,主要分布在农、牧区,城镇中比例较少。 五、藏区之外的一妻多夫制婚姻 林琼在清代《维西见闻》和明代《获圈杂记》中发现很多没有引用过的关于一妻多夫制的史料,证明我国东南地区也广泛存在过这类婚姻形式。坚赞才旦把一妻多夫制婚姻分为两个类型:兄弟共妻型与非兄弟共妻型。非兄弟共妻型又叫“纳雅(Nayar)”型,因此婚俗在印度南部的纳雅(Nayar)人中比较典型而得名。“纳雅(Nayar)”型又分父子同妻、叔侄同妻和朋友同妻等亚型。我国藏族地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基本属于兄弟共妻型,“纳雅(Nayar)”型比较少。同时,坚赞才旦认为一夫多妻制婚俗在汉族地区也广泛存在,他例举了山西奇岚县、福建的光泽县、湖北的潜江县、陕西的鸡县和甘肃等地的“招夫养夫”和东北长白山等地区的“拉帮套”也例同此制。但是,藏区这种广泛存在的一妻多夫婚姻形式和汉族地区的由于生活所迫所组成的那种生产性组合的一妻多夫制婚姻有很大差别。藏区的一妻多夫制婚姻形式中自然属性明显是很重要的,有经济原因,但不是主要的;汉族地区的多偶婚姻中经济原因是第一位的,离开经济因素这种婚姻就无法存在。藏区多偶婚中的共夫共妻者相互之间多数都有血缘关系,这似乎有对偶婚的遗迹,而汉族地区的多偶婚,共夫共妻者相互之间多数没有血缘关系。 六、对一妻多夫制婚姻的评价 对一妻多夫制婚姻,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一妻多夫制婚姻不是妇女社会地位高的标识,这种婚姻会造成大量失婚女性、人口减少等问题。一妻多夫制婚姻结构的局限表现在与这种结构相伴生的社会问题上,即一妻多夫制婚姻导致很多非婚生育和婚外性问题。是一妻多夫制造成婚外性问题和非婚生育,还是传统文化中对婚外性问题和非婚生育的宽容造成和助长了一妻多夫制,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多偶婚是一种 “封建婚姻陋习”,与当地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文化落后、思想守旧,以及封建农奴家庭制度和宗族势力有一定的关系。 但也有学者持较宽容态度。马戎对这种婚姻形式并没有简单地说是“落后”还是“先进”,只是引用了赫特尔的观点表达了对一妻多夫制婚姻的态度。在人类社会中,哪一种婚姻关系和性关系更“先进”,更“道德”,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个社会的传统标准来衡量。“在一个社会里,对于究竟什么因素代表了文明的进步趋势的判断具有主观的成分”。相对与普遍存在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妻多夫制婚姻既不“可耻”,也非“陋习”,在严酷的自然环境中或有调节人口平衡的作用;在家户经济的发展中或有提供较多劳力快速致富的功能。 由于当今世界的主流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制,我国的《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唯一的婚姻形式。《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也明文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如果不涉及道德判断,仅仅法制而言,这种婚姻首先与我国的法律相抵触,所以,通过发展经济、普及法律、文化宣传等方式逐步废除这一婚姻形式是它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中央编译局.马克思和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 [2]张建世.康区藏族的一妻多夫家庭[J].西藏研究,2000,(1):7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