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下加班工资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摘要:目前全国各地劳资纠纷案件都成急剧上升之状况,原因是加班工资的赔偿金额计算的标准不明确及对应账务处理不规范。国家相应法律和制度对其进行了规制。文章总结出一个值得探计的计算公式及对应账务处理方法。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加班工资 计算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5-151-02      一、劳资纠纷的社会现状      1、目前状况。全国各大媒体频频爆出,某某地区某某企业出现劳资纠纷被告上法庭,还有的甚至出现罢工,更甚者出现伤亡事件。   以某市为例:劳动争议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增大。某市市法院在2005、2006、2007、2008年1至6月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分别为21325、27284、29778、27642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则分别为2871.5778、6481、10836件,分别占全院同期民商事案件数的13.46%、21.18%、21.76%、39.20%。      2、劳动诉讼案件急剧上升的原因。首先,是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调整、银根紧缩、原材料涨价、竞争加剧、利润紧缩等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世界范围内经济疲软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影响;其次,是产业转型时期暴露的深层劳资矛盾,例如长期以来企业用工不规范而形成的不良劳资关系(延长工作时间、节假目不休息等)所引发的大量劳资纠纷;第三,是劳动监察不力、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和舆论的不当引导等因素。同时,具体的账务处理也给财务人员带来了不少困惑,以致有些企业的费用归类不明确。      二、法律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赞。”该法条结合相关法规大致规定了以下三层意思:      1、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为了保障劳动者劳逸结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技术学习,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休息权。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完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本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补充。   当前,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实行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劳动法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完整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问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当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该“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必须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2)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3)对加班进行限制性规定。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最后,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的,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2、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但其制定的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确定后应当保持稳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适当调整劳动定额,但是同样应当以大多数劳动者可以在法定工时内完成的实际数额为限度,不得随意调整。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国家节假日安排下的工作天数计算      (一)国办发明电[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年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1月2、3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二、春节:2月13日至19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0日(星期六)、

21日(星期日)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公休,共3天。(4月3、4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5月1、2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五、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六、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期日)、25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法定假日29天。扣除其中6天周末和8天调休后的净天数为:29-6-8=15天;2010年有52个周末,双休企业应有52×2=104天位休息时间,单休企业应有52天的休息时间;周末加之法定节假日:双,单休的企业2010年非工作时间为119天/68天。2010年全年有365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后,全年工作的时间为:246(双休)、297(单休)天,月工作的时间为:20.5天,月(双休)、24.75天,月(单休)。      (二)国办发明电[201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1、2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l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其中5、6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其中3日为周末,2日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30、1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4、5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10、ll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其中1、2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法定假日29天,扣除其中9天周末和5天被调休的周末后的净天数为:29-9-5=15天;2010年有53个周末(其中最后一个周末的周日在2012年),双休企业应有52×2+1=105天为休息时间,单休企业应有52天的休息时间;周末加之法定节假日:双,单休的企业2010年非工作时间为(15+105)1 20天,(15+52)67天。2011年全年有365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后,全年工作的时间为:(365-120)245天(双休)、(365-67)298天(单休),月工作的时间为:(245÷12)20.4167天,月(双休)、(298÷12)24.8333天,月(单休)。   综合2010年和201 1年的放假安排,以及国家政策不变化的情况下,2012年法定假日的净天数也应该为15天。又因为2012年为闰年,所以全年总天数为366天,全年有53个周末(其中有一个单周日)。所以双休企业应有52×2+1=105天为休息时间,单休企业应有53天双休时间;周末加之法定假日后:双/单休的企业2012年非工作时间为(15+105)120天/(15+53)68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全年工作的时间为:(366-120)246天(双休)、(366-68)298天(单休),月工作时间为:(246÷12)20.5天,月(双休)、(298÷12)24.8333天,月(单休)。      (三)工作天数的计算方法   综上所述资料可得出月平均工作天数的计算公式为:   [X-15-Y]÷12   式中x代表:全年的天数;Y代表:周末休息的天数;15:为法定假日的天数(不包含周末或被调休的天数);12:为月份数。      四、加班工资的账务处理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有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等。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合算的内容有: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该账户的账务处理有:      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2、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3、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综上所述,职工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范畴,因此其账务处理就应与通常意义上的“工资”一并核算处理。当然,加班工资并人一般工资一并核算,那么其也应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例: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张某为一线生产高级技工,2011年4月由于企业订单较多,张某全月每天都工作8小时,没有休息一天,张某正常月份的工资为3062.505元,该企业规定周末为双休。   账务分析:结合上面推算2011年全年有365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后,月工作的时间为:(245÷12)20.4167天,月(双休)。根据放假安排,4月份有2天法定假期(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4月份有9天周末1天被调休、1天放假,所以休息日为7天(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分析:日工资额为:3062.505÷20.4167=150元每天;   加班工资(加班补贴):150×300%x2+150×200%×7=900+2100=3000元;   张某4月份的工资总额为:3062.505+3000=6062.505元。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  金所得适用)(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张某的所得扣除税基后为:6062.505-2000=4062.505元,所以适用第三级税率为15%,其速算扣除数为125。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062.505×15%-125=484.38元   账务处理:   1、工资计提:   借:生产成本 6062.505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062.505   2、纳税处理:   ①支付工资时,企业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484.38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484.38   ②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84.38   贷:银行存款 484.38   希望上述计算和账务处理能够给同仁们提供一些帮助。该篇文章为金其森和夏相如共同完成。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2.叶柳东,陈葵,徐昕等.劳动诉讼案件上升的原因与对策(上).云南大学学报(法学//K),2009(22)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   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   6.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9   7.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0   8.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   9.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制度.2006

  摘要:目前全国各地劳资纠纷案件都成急剧上升之状况,原因是加班工资的赔偿金额计算的标准不明确及对应账务处理不规范。国家相应法律和制度对其进行了规制。文章总结出一个值得探计的计算公式及对应账务处理方法。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加班工资 计算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5-151-02      一、劳资纠纷的社会现状      1、目前状况。全国各大媒体频频爆出,某某地区某某企业出现劳资纠纷被告上法庭,还有的甚至出现罢工,更甚者出现伤亡事件。   以某市为例:劳动争议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增大。某市市法院在2005、2006、2007、2008年1至6月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分别为21325、27284、29778、27642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则分别为2871.5778、6481、10836件,分别占全院同期民商事案件数的13.46%、21.18%、21.76%、39.20%。      2、劳动诉讼案件急剧上升的原因。首先,是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调整、银根紧缩、原材料涨价、竞争加剧、利润紧缩等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世界范围内经济疲软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影响;其次,是产业转型时期暴露的深层劳资矛盾,例如长期以来企业用工不规范而形成的不良劳资关系(延长工作时间、节假目不休息等)所引发的大量劳资纠纷;第三,是劳动监察不力、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和舆论的不当引导等因素。同时,具体的账务处理也给财务人员带来了不少困惑,以致有些企业的费用归类不明确。      二、法律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赞。”该法条结合相关法规大致规定了以下三层意思:      1、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为了保障劳动者劳逸结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技术学习,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休息权。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完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本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补充。   当前,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实行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劳动法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完整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问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当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该“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必须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2)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3)对加班进行限制性规定。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最后,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的,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2、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但其制定的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确定后应当保持稳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适当调整劳动定额,但是同样应当以大多数劳动者可以在法定工时内完成的实际数额为限度,不得随意调整。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国家节假日安排下的工作天数计算      (一)国办发明电[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年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1月2、3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二、春节:2月13日至19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0日(星期六)、

21日(星期日)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公休,共3天。(4月3、4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5月1、2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五、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六、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期日)、25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法定假日29天。扣除其中6天周末和8天调休后的净天数为:29-6-8=15天;2010年有52个周末,双休企业应有52×2=104天位休息时间,单休企业应有52天的休息时间;周末加之法定节假日:双,单休的企业2010年非工作时间为119天/68天。2010年全年有365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后,全年工作的时间为:246(双休)、297(单休)天,月工作的时间为:20.5天,月(双休)、24.75天,月(单休)。      (二)国办发明电[201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1、2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l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其中5、6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其中3日为周末,2日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30、1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4、5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10、ll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其中1、2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法定假日29天,扣除其中9天周末和5天被调休的周末后的净天数为:29-9-5=15天;2010年有53个周末(其中最后一个周末的周日在2012年),双休企业应有52×2+1=105天为休息时间,单休企业应有52天的休息时间;周末加之法定节假日:双,单休的企业2010年非工作时间为(15+105)1 20天,(15+52)67天。2011年全年有365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后,全年工作的时间为:(365-120)245天(双休)、(365-67)298天(单休),月工作的时间为:(245÷12)20.4167天,月(双休)、(298÷12)24.8333天,月(单休)。   综合2010年和201 1年的放假安排,以及国家政策不变化的情况下,2012年法定假日的净天数也应该为15天。又因为2012年为闰年,所以全年总天数为366天,全年有53个周末(其中有一个单周日)。所以双休企业应有52×2+1=105天为休息时间,单休企业应有53天双休时间;周末加之法定假日后:双/单休的企业2012年非工作时间为(15+105)120天/(15+53)68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全年工作的时间为:(366-120)246天(双休)、(366-68)298天(单休),月工作时间为:(246÷12)20.5天,月(双休)、(298÷12)24.8333天,月(单休)。      (三)工作天数的计算方法   综上所述资料可得出月平均工作天数的计算公式为:   [X-15-Y]÷12   式中x代表:全年的天数;Y代表:周末休息的天数;15:为法定假日的天数(不包含周末或被调休的天数);12:为月份数。      四、加班工资的账务处理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有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等。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合算的内容有: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该账户的账务处理有:      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2、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3、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综上所述,职工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范畴,因此其账务处理就应与通常意义上的“工资”一并核算处理。当然,加班工资并人一般工资一并核算,那么其也应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例: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张某为一线生产高级技工,2011年4月由于企业订单较多,张某全月每天都工作8小时,没有休息一天,张某正常月份的工资为3062.505元,该企业规定周末为双休。   账务分析:结合上面推算2011年全年有365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后,月工作的时间为:(245÷12)20.4167天,月(双休)。根据放假安排,4月份有2天法定假期(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4月份有9天周末1天被调休、1天放假,所以休息日为7天(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分析:日工资额为:3062.505÷20.4167=150元每天;   加班工资(加班补贴):150×300%x2+150×200%×7=900+2100=3000元;   张某4月份的工资总额为:3062.505+3000=6062.505元。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  金所得适用)(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张某的所得扣除税基后为:6062.505-2000=4062.505元,所以适用第三级税率为15%,其速算扣除数为125。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062.505×15%-125=484.38元   账务处理:   1、工资计提:   借:生产成本 6062.505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062.505   2、纳税处理:   ①支付工资时,企业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484.38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484.38   ②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84.38   贷:银行存款 484.38   希望上述计算和账务处理能够给同仁们提供一些帮助。该篇文章为金其森和夏相如共同完成。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2.叶柳东,陈葵,徐昕等.劳动诉讼案件上升的原因与对策(上).云南大学学报(法学//K),2009(22)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   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   6.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9   7.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0   8.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   9.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制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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