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选址要求及周边安全距离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的要求,公司在签订业务和做砂石场、页岩和粘土矿山时,注意选址要求,避免项目给公司和个人带来风险。
一、周边环境选择要求
1、中心城区周边、县城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可视范围;
2、油气输送管道、主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3、风景名胜区以及通往风景名胜区的必经之路可视范围,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村寨、文物古迹所在地;
4、学校、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附近;
5、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以内;
6、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范围以内,水资源一、二级保护区域内;
7、可能产生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地带;
8、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地带。
采石场项目各法律法规依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根据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31号文件批复,仅适用于小型采石场)
第三十一条 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存在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安监总厅政法函[2011]165号文件批复,是指“所有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6月30日第10号修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5、《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2008修改)
第十二条 在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兴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涵洞、房屋、农田水利工程,敷设管线,设置售货亭(摊位),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或影响通信畅通的,应事先征得通信运营企业同意,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在通信线路设施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并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
二、采石场等项目的开采规模规定
全省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位于市、州所在地市区的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位于贵阳市、遵义市所属市辖区和贵安新区的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立方米/年。
采石场选址要求及周边安全距离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的要求,公司在签订业务和做砂石场、页岩和粘土矿山时,注意选址要求,避免项目给公司和个人带来风险。
一、周边环境选择要求
1、中心城区周边、县城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可视范围;
2、油气输送管道、主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3、风景名胜区以及通往风景名胜区的必经之路可视范围,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村寨、文物古迹所在地;
4、学校、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附近;
5、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以内;
6、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范围以内,水资源一、二级保护区域内;
7、可能产生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地带;
8、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地带。
采石场项目各法律法规依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根据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31号文件批复,仅适用于小型采石场)
第三十一条 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存在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安监总厅政法函[2011]165号文件批复,是指“所有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6月30日第10号修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5、《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2008修改)
第十二条 在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兴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涵洞、房屋、农田水利工程,敷设管线,设置售货亭(摊位),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或影响通信畅通的,应事先征得通信运营企业同意,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在通信线路设施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并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
二、采石场等项目的开采规模规定
全省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位于市、州所在地市区的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位于贵阳市、遵义市所属市辖区和贵安新区的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立方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