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规定

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规定

1. 财产保全:

(1)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前: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涉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

2. 一审:

(1)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涉外民诉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在30日内提交(被告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3)合议庭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同时公告。

(5)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普通程序的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①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③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简易程序的审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注: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3. 二审:

(1)上诉期限:

①不服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不服一审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③涉外民诉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为30日(,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2)二审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①对于判决上诉的:

a .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b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

②对于裁定上诉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 特别程序:

(1)审限:

①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

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期限:

①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

死亡公告期间为3个月。

(3)财产认领的公告期间为1年。

5. 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此2年自判决书、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再审案件:

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诉法规定的一审、二审的审限; 审限自决定再审、提审的裁定之日起起算;

指令再审的,自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再审裁定的次日起计算。

注:法院主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没有时间限制。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上述时间限制。

6. 支付令:

(1)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成立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 公示催告:

(1)法院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

(2)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8. 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文书的中止、中断规定。)

(2)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9. 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1)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 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

申请的裁定,但因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中止。

10.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

(1)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 对在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个月,

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规定

1. 财产保全:

(1)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前: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涉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

2. 一审:

(1)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涉外民诉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在30日内提交(被告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3)合议庭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同时公告。

(5)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普通程序的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①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③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简易程序的审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注: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3. 二审:

(1)上诉期限:

①不服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不服一审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③涉外民诉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为30日(,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2)二审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①对于判决上诉的:

a .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b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

②对于裁定上诉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 特别程序:

(1)审限:

①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

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期限:

①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

死亡公告期间为3个月。

(3)财产认领的公告期间为1年。

5. 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此2年自判决书、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再审案件:

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诉法规定的一审、二审的审限; 审限自决定再审、提审的裁定之日起起算;

指令再审的,自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再审裁定的次日起计算。

注:法院主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没有时间限制。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上述时间限制。

6. 支付令:

(1)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成立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 公示催告:

(1)法院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

(2)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8. 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文书的中止、中断规定。)

(2)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9. 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1)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 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

申请的裁定,但因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中止。

10.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

(1)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 对在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个月,

即视为送达。


相关文章

  • 保证期间(2)
  •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分类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因素,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保证之债的效力.保证人的权利及主债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查看


  • 论民事诉讼时效所定20年期间的性质
  • 作者:张驰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10期 我国<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第8 条也规定:"自继承开始起超过20年的 ...查看


  • 诉讼时效保全
  • 银行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之保全 随着商业银行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革,逐渐的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这意味着他们将承受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防范债权风险.保证债权安全一直是商业银行的工作重点 ...查看


  •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1
  • 民法学试题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的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法通则> 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 ...查看


  •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
  •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 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部部刑事法律,民商法律.经 ...查看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起草的,也可以说在我们去年一年的工作当中这 ...查看


  • 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
  • 目录 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 试论保证期间的性质与诉讼时效 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 冯明超 表见代理制度是传统民法上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畅进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 ...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附修改说明(打印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 ...查看


  • 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打印
  • 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