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规定
1. 财产保全:
(1)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前: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涉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
2. 一审:
(1)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涉外民诉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在30日内提交(被告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3)合议庭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同时公告。
(5)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普通程序的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①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③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简易程序的审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注: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3. 二审:
(1)上诉期限:
①不服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不服一审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③涉外民诉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为30日(,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2)二审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①对于判决上诉的:
a .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b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
②对于裁定上诉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 特别程序:
(1)审限:
①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
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期限:
①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
死亡公告期间为3个月。
(3)财产认领的公告期间为1年。
5. 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此2年自判决书、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再审案件:
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诉法规定的一审、二审的审限; 审限自决定再审、提审的裁定之日起起算;
指令再审的,自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再审裁定的次日起计算。
注:法院主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没有时间限制。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上述时间限制。
6. 支付令:
(1)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成立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 公示催告:
(1)法院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
(2)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8. 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文书的中止、中断规定。)
(2)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9. 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1)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 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
申请的裁定,但因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中止。
10.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
(1)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 对在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个月,
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规定
1. 财产保全:
(1)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前: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涉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
2. 一审:
(1)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涉外民诉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在30日内提交(被告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3)合议庭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同时公告。
(5)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普通程序的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①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③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简易程序的审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注: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3. 二审:
(1)上诉期限:
①不服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不服一审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③涉外民诉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为30日(,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2)二审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①对于判决上诉的:
a .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b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
②对于裁定上诉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 特别程序:
(1)审限:
①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
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期限:
①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
死亡公告期间为3个月。
(3)财产认领的公告期间为1年。
5. 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此2年自判决书、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再审案件:
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诉法规定的一审、二审的审限; 审限自决定再审、提审的裁定之日起起算;
指令再审的,自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再审裁定的次日起计算。
注:法院主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没有时间限制。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上述时间限制。
6. 支付令:
(1)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成立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 公示催告:
(1)法院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
(2)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8. 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文书的中止、中断规定。)
(2)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9. 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1)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 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
申请的裁定,但因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中止。
10.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
(1)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 对在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个月,
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