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施工企业中的运用

《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施工企业中的运用

为了规范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更好地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并与国际惯例接轨,最大限度地预测与减小经营风险,体现会计的稳健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可靠,以满足投资者市场经济观念的进一步深化和股份制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市场适应能力,财政部于1998年6月颁布了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

一、本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该准则相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的改革,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对施工合同的类型比较。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对建造合同作具体分类,但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投标造价、施工图预算造价和成本加成造价几种方式。本准则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这两种建造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由建造承包商负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2、合同收入的确认比较。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工程价款应于实际实现时及时入账。本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合同的收入与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计量,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由此可见本准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不同。

3、建造合同亏损的处理。在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未对建造合同亏损和预提合同损失准备伸出规定。本准则要求在合同预计发生亏损时,计提合同损失准备。合同预计亏损是指如果建造合同预计的总成本将超过总收入,出于会计上的稳健原则考虑,应将这部分亏损全部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中去。具体确认时,应先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当期的合同收入,与当期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相配比后,确认为当期的工程毛利(亏损),然后再用预计总亏损减去当期的工程毛利(亏损),记入 “合同预计损失”账户,列入损益表。

4、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不同。本准则针对开单结算的处理应考虑到提供的信息量因素及有用性等方面的原因,在会计处理上有了很大的改变。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开单结算与收入确认同时进行核算,即开单结算时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 “工程结算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已结算工程成本,借记 “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这种处理表面上直观、容易理解,但实际上一方面提供的信息量有限,另一方面,对市场风险因素的考虑较少。而本准则将工程价款结算和收入确认分开处理,更适应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运作。

5、财务报表包含的信息量不同。过去国有施工企业实行的是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极为单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及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的深入,财务报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因此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满足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企业经营者的不同需要。而运用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比运用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更能准确地反映施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此外,本准则还规定了披露建造合同的有关事项,从而扩大了财务报表的信息量,增强了财务报表的适用性。

二、执行建造台同应做的各项基础工作

1、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实行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发包单位与承包企业要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保证建造合同的执行,减小合同风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双方经济利益的及时流入。此外,施工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发包单位的签认,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真实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2、提高对成本的预测与控制能力。施工企业应利用实施建造合同的契机,将成本预测与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目前施工企业应深化目标成本管理。目标成本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营管理目标,同时兼有目标属性和成本属性。目标成本应由会计部门会同行政管理、采购、劳动工资、工程和机电等有关责任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在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内外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制定目标成本,既有助于在实行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时准确估计合同总预算成本,又可加强成本管理,挖掘企业潜力,还可用于评价和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业绩。可以说,目标成本是实现企业内部机制与市场对接的关键。

3、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首先,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其次,必须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研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罗莉

《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施工企业中的运用

为了规范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更好地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并与国际惯例接轨,最大限度地预测与减小经营风险,体现会计的稳健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可靠,以满足投资者市场经济观念的进一步深化和股份制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市场适应能力,财政部于1998年6月颁布了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

一、本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该准则相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的改革,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对施工合同的类型比较。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对建造合同作具体分类,但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投标造价、施工图预算造价和成本加成造价几种方式。本准则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这两种建造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由建造承包商负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2、合同收入的确认比较。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工程价款应于实际实现时及时入账。本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合同的收入与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计量,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由此可见本准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不同。

3、建造合同亏损的处理。在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未对建造合同亏损和预提合同损失准备伸出规定。本准则要求在合同预计发生亏损时,计提合同损失准备。合同预计亏损是指如果建造合同预计的总成本将超过总收入,出于会计上的稳健原则考虑,应将这部分亏损全部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中去。具体确认时,应先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当期的合同收入,与当期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相配比后,确认为当期的工程毛利(亏损),然后再用预计总亏损减去当期的工程毛利(亏损),记入 “合同预计损失”账户,列入损益表。

4、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不同。本准则针对开单结算的处理应考虑到提供的信息量因素及有用性等方面的原因,在会计处理上有了很大的改变。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开单结算与收入确认同时进行核算,即开单结算时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 “工程结算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已结算工程成本,借记 “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这种处理表面上直观、容易理解,但实际上一方面提供的信息量有限,另一方面,对市场风险因素的考虑较少。而本准则将工程价款结算和收入确认分开处理,更适应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运作。

5、财务报表包含的信息量不同。过去国有施工企业实行的是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极为单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及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的深入,财务报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因此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满足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企业经营者的不同需要。而运用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比运用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更能准确地反映施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此外,本准则还规定了披露建造合同的有关事项,从而扩大了财务报表的信息量,增强了财务报表的适用性。

二、执行建造台同应做的各项基础工作

1、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实行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发包单位与承包企业要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保证建造合同的执行,减小合同风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双方经济利益的及时流入。此外,施工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发包单位的签认,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真实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2、提高对成本的预测与控制能力。施工企业应利用实施建造合同的契机,将成本预测与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目前施工企业应深化目标成本管理。目标成本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营管理目标,同时兼有目标属性和成本属性。目标成本应由会计部门会同行政管理、采购、劳动工资、工程和机电等有关责任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在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内外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制定目标成本,既有助于在实行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时准确估计合同总预算成本,又可加强成本管理,挖掘企业潜力,还可用于评价和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业绩。可以说,目标成本是实现企业内部机制与市场对接的关键。

3、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首先,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其次,必须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研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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