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国有独资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时其债权债务是否由变更后的管理单位接收

发布日期:2009-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6年10月,A公司在与B公司业务往来中,形成对B公司的债务3000万元。B公司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A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经调查工商登记资料发现,A公司原上级主管部门是某市外经委,在1995年国有资产调整管理体制的过程中,A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调整为其行业总公司即C公司。为此,市外经委与A、C公司于1995年12月签订了《关于A公司划归C公司管理的协议书》简称协议书 ,其中第二条规定:“A公司全部国有资产所有权企业净资产 ,无偿划归C公司,其全部债权、债务由C公司接收。”1997年2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称原国资局)批复同意本次划转,并确定产权划转数额以A公司1996年12月31日账面资产为准。B公司认为,根据协议书C公司应承担A公司的债务,且国有资产管理局明确划转时间为1996年12月31日,而本案债务产生的时间为1996年10月,属于划转范围,遂请求执行法院变更C公司为被执行人。

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接收A公司只是改变国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而不是企业间的合并,A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没有因该次划转而产生任何影响;“接收债权、债务”是对国有资产管理账表的调整,而不是实际接收A公司的财产。请求法院驳回B公司的变更被执行人申请。

对本案如何处理,法院在审理中形成了两种对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C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1 A、C公司均在协议书上盖章,协议书第二条可视为A、C公司对A公司债务承担的自由约定,法院应该尊重市场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

2 虽然协议书签订在前,本案债务产生在后,但法律并不禁止民事主体对将来产生的责任承担作出约定。B公司申请变更C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可视为债权人对第三人承担债务的事后追认;

3 协议书系对国有资产的处分,所以协议书应自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而原国资局批复明确划转时间为1996年12月31日,因此本案债务属于A、C公司间协议转让的范围。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C公司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B公司无权申请将C公司变更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1 协议书转移的只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关系,即A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和股东代表由市外经委变成了C公司,但A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在协议书签署之前,A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市外经委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者之职,市外经委是国有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对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A公司行使监督管理权。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同样的道理,在协议书签署之后,市外经委转移给C公司的是对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A公司的监督管理权。

2 从公司法意义上理解,本案中A公司划归给C公司,实际上是指市外经委将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C公司获得的是A公司的股权,而不是A公司的资产;划归的客体是公司的股权,而不是公司的资产。C公司通过直接控制作为独立法人的A公司来间接拥有A公司控制的国有资产,包括其债权和债务。但这并没有改变A公司仍是拥有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所有人这一事实,因此也没有转移A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3 协议书中“全部债权、债务由C公司承担”是财务上用语而非法律上用语,不能将其解释为A公司的债务由C公司来偿还。

因为国有资产是一个复合概念,既包括企业资产,也包括负债,资产减去负债就是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反映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财务账表上,列出的有三项,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可见国有企业所占用的各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都属于国有资产,都应该反映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上。

在改变A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隶属关系和监督管理权时,其资产和负债(即债权和债务)仍在A公司名下,随同一并改变至以合并报表形式所体现的C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账表上,但这仅是C公司编制的财务合并报表上整个集团所拥有的国有资产的增减调整,而绝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主体变更,即并非C公司承受了A公司的债权、债务。因此,协议书中所谓“全部债权、债务由以C公司承担”是指原在市外经委国有资产账面上(以合并财务报表形式体现,合并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所有下属公司的国有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和权益)所反映的由A公司占有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划至C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账下,具体表现在C公司所编制的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上。这是合并财务报表意义上的合并,但这决不意味在法律意义上C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直接接收(合并或混同)了另一个独立法人A公司的国有资产及其债权、债务。

4 在A公司基准日为199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惟一可能反映本案债务的是“应付账款”科目。但该“应付账款”科目的年末数不足200万元,远远小于本案债务数额3000万元。即使将“债权、债务由C公司接收”解释为C公司应偿还A公司的对外债务,但在A公司基准日为199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将本案债务列入应付账款科目,也就说明没有列入该公司的负债总额,亦即本案债务不属于原国资局批复中批准划转的范围。

笔者认为,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改变国有独资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时,如何理解在国有资产管理意义上使用的“接收债权、债务”。在咨询财政部有关部门后,执行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驳回了B公司的变更被执行人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范 杏

发布日期:2009-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6年10月,A公司在与B公司业务往来中,形成对B公司的债务3000万元。B公司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A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经调查工商登记资料发现,A公司原上级主管部门是某市外经委,在1995年国有资产调整管理体制的过程中,A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调整为其行业总公司即C公司。为此,市外经委与A、C公司于1995年12月签订了《关于A公司划归C公司管理的协议书》简称协议书 ,其中第二条规定:“A公司全部国有资产所有权企业净资产 ,无偿划归C公司,其全部债权、债务由C公司接收。”1997年2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称原国资局)批复同意本次划转,并确定产权划转数额以A公司1996年12月31日账面资产为准。B公司认为,根据协议书C公司应承担A公司的债务,且国有资产管理局明确划转时间为1996年12月31日,而本案债务产生的时间为1996年10月,属于划转范围,遂请求执行法院变更C公司为被执行人。

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接收A公司只是改变国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而不是企业间的合并,A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没有因该次划转而产生任何影响;“接收债权、债务”是对国有资产管理账表的调整,而不是实际接收A公司的财产。请求法院驳回B公司的变更被执行人申请。

对本案如何处理,法院在审理中形成了两种对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C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1 A、C公司均在协议书上盖章,协议书第二条可视为A、C公司对A公司债务承担的自由约定,法院应该尊重市场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

2 虽然协议书签订在前,本案债务产生在后,但法律并不禁止民事主体对将来产生的责任承担作出约定。B公司申请变更C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可视为债权人对第三人承担债务的事后追认;

3 协议书系对国有资产的处分,所以协议书应自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而原国资局批复明确划转时间为1996年12月31日,因此本案债务属于A、C公司间协议转让的范围。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C公司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B公司无权申请将C公司变更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1 协议书转移的只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关系,即A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和股东代表由市外经委变成了C公司,但A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在协议书签署之前,A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市外经委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者之职,市外经委是国有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对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A公司行使监督管理权。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同样的道理,在协议书签署之后,市外经委转移给C公司的是对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A公司的监督管理权。

2 从公司法意义上理解,本案中A公司划归给C公司,实际上是指市外经委将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C公司获得的是A公司的股权,而不是A公司的资产;划归的客体是公司的股权,而不是公司的资产。C公司通过直接控制作为独立法人的A公司来间接拥有A公司控制的国有资产,包括其债权和债务。但这并没有改变A公司仍是拥有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所有人这一事实,因此也没有转移A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3 协议书中“全部债权、债务由C公司承担”是财务上用语而非法律上用语,不能将其解释为A公司的债务由C公司来偿还。

因为国有资产是一个复合概念,既包括企业资产,也包括负债,资产减去负债就是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反映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财务账表上,列出的有三项,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可见国有企业所占用的各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都属于国有资产,都应该反映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上。

在改变A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隶属关系和监督管理权时,其资产和负债(即债权和债务)仍在A公司名下,随同一并改变至以合并报表形式所体现的C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账表上,但这仅是C公司编制的财务合并报表上整个集团所拥有的国有资产的增减调整,而绝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主体变更,即并非C公司承受了A公司的债权、债务。因此,协议书中所谓“全部债权、债务由以C公司承担”是指原在市外经委国有资产账面上(以合并财务报表形式体现,合并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所有下属公司的国有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和权益)所反映的由A公司占有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划至C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账下,具体表现在C公司所编制的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上。这是合并财务报表意义上的合并,但这决不意味在法律意义上C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直接接收(合并或混同)了另一个独立法人A公司的国有资产及其债权、债务。

4 在A公司基准日为199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惟一可能反映本案债务的是“应付账款”科目。但该“应付账款”科目的年末数不足200万元,远远小于本案债务数额3000万元。即使将“债权、债务由C公司接收”解释为C公司应偿还A公司的对外债务,但在A公司基准日为199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将本案债务列入应付账款科目,也就说明没有列入该公司的负债总额,亦即本案债务不属于原国资局批复中批准划转的范围。

笔者认为,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改变国有独资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时,如何理解在国有资产管理意义上使用的“接收债权、债务”。在咨询财政部有关部门后,执行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驳回了B公司的变更被执行人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范 杏


相关文章

  •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必须把握的79条审查规则
  • 作者:徐忠兴 来源:ilawyer(xzx-lawyer) 阅读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包括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两个方面.变更.追加执行 ...查看


  • 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 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 ...查看


  • 律师代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指导---从确定案由角度
  • [释义] 企业承包经营是一种企业经营模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企业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承包者订立的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全部或 ...查看


  • 对国有资产流失法律调查报告
  • 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调查报告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 (一) 定义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 ...查看


  • 简易注销申请
  •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 ...查看


  • 2011年注会经济法真题
  • 2011年注会<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11-9-21 来源:www.caikepass.com 作者:财科学校 点击数: 5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 ...查看


  • 注会2011考试答案2
  •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 ...查看


  • 契税优惠概览
  • 契税优惠概览 减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 ...查看


  • 公司法历年自考试题整理
  • 公司法历年自考试题整理 全国2008年1月自考试题公司法(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2小题,每小题1分,共12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