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律师马长鹏律师投身法治建设成长之路报告文学-心存正义求公平

心存正义求公平

——辽宁朝阳律师马长鹏律师投身法治建设成长之路报告文学

有人说,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只是在通过参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来实现和体现法律的公正。而马长鹏说:在法制社会的中国,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才是律师的天职,只有心存正义,敬畏法律,才能在“打官司”中做到公平公正,才能真正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题记

不知那是哪一年的事儿,电视剧《法不留情》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尤其一句:在法庭辩护中,律师应当是一位英勇善战的角斗士;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为正义和公道奔走呼号也是律师义不容辞的天职„„,或许这就是他向往律师职业的一个动因。2002年在参加首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顺利通过之后,他辞去公职,怀着对律师职业高尚公正的一种憧憬和心存正义、崇尚公平的一种追求跨入律师行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这句名言,始终激励他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律师生涯中努力着、奋斗着、默默地奉献着,他就是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市政府法律顾问,朝阳市十佳律师马长鹏。

初试“牛刀”唱公平

初夏的山城,阳气正浓。马长鹏在办公室正伏案查阅近期出庭辩护案件的相关资

料,办公室房门被一个农民模样,四十出头的男人推开,没等马长鹏问及何事,来人就一脸冤屈地对马长鹏讲了一句:“太冤了,律师要讲公道,帮我打官司„„”马长鹏将来人让到沙发上,倒杯水说:“不要急,有事慢慢讲„„”原来,登门找马长鹏打官司的这位是朝阳县十二台乡某村村民李某,2004年6月24日下午,李某在自家院内修缮厢房时,因滴水问题与邻居王某产生矛盾后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接触,后被人劝开。谁知,本来是简单的邻里纠纷,被随后的一系列司法程序弄得复杂起来。与李某发生口角的邻居王某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后认定李某与王某口角过程中用砖头击打王某,构成故意伤害,并做出对李某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觉得邻里纠纷中双方不过是普通的肢体接触而已,自己并未使用其他工具伤害对方,公安机关的这种处罚决定不公平,要马长鹏帮他打官司,讨一个公道。马长鹏听了李某简单介绍后,感到这是一件因民事纠纷而引发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让当事人李某感到

不公平,肯定存在一定的原因。对此马长鹏进一步深入地了解了事件的经过,认为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李某使用砖头等外物直接伤害了王某,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可能不清,于是决定帮助李某打这场行政诉讼的官司。李某虽然来寻求帮助,但却心存疑窦,想着民告官能赢么?特别是与公安机关打官司能行吗?李某这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心里着实有些犯怵。马长鹏对他讲:只要搞清事实,坚守法律,就能争取公平。李某看到马长鹏一脸正气,心里有了底气,决定委托马长鹏打这场民告官的“官司”。

马长鹏律师又进一步了解情况,理清思路,以李某与王某发生冲突的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上级公安机关经过认真审查复核之后,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下级公安机关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到此,本来就应结束的一件行政处罚案件,却又出新的状况,原处罚公安机关以找到了新证据为由,重新做出了与原决定一致的处罚决定。这让马长鹏感到民告官确实不易,于是马长鹏经过认真思索,理清事实,代理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说理,认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据以认定李某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直接证据互相矛盾。所谓认定李某实施“殴打他人”行为的直接证据都是王某及家人的证人证言,并相互矛盾,除此并无其他证据的佐证,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均未有关于李某“殴打他人”行为证言,在李某与王某口角过程中,证人石某曾劝拉过李某,但未看到李某扔砖头。此外,尽管被告人(做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下同) 随后又开展了诸如李某修缮房檐是否侵犯了王某合法权益的调查,且取得一些证据,但这些不过是原告与第三人王某之间的民事纠纷,与被告人做出对李某的行政处罚无必然联系。2004年12月28日,被告人重新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然是依据前一次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而做出的,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无效。经法院审理,完全采信了马长鹏的观点,判决被告人对李某的处罚决定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而被告人对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依法维持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当李某拿到市中院的判决书后,百感交集,他没想到与邻里的一件小小的民事纠纷竟使他有了民告官的经历,也没想到马长鹏律师的确真的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公平正义而仗义执言、依法行事。他紧紧地握着马长鹏的手,握了很久,眼角闪着泪花。而马长鹏此刻也很激动,他深深地体味到一个律师在尊重法律,维护公平公正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他也在此次代理中吟唱了律师生涯中“仗义唯公”的序曲。

亮法者,亮剑也

英国有位大法官曾说过:法律乃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识。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中,律师作为其中的践行者之一,要在不断地学习和实践中提升自己的政治素质,法律水平和执业能力,尤其要不断提升法律自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内涵。对此,马长鹏在他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三句话:一要尊重法

律,独善其身,着实维护公平正义;二要坚守法理,立足当事人,达到个案平衡,在法律服务实践中维护公平正义;三要坚持以民为本,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以仁爱之心去维护公平正义。马长鹏努力着,实践着,经过十几年的奋斗拼搏,由一名实习律师成为辽宁省律师法律顾问团的一员。2007年,他在组建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时,怎么让自己律师所的名称更亮一些呢?他想着,想着,眼睛一亮:亮法,让法律更明亮。好!这就是一名律师的心声。亮法者,亮剑也。要做一名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践行者。至此,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在三燕古城竖起一杆“亮法”的大旗,执旗人马长鹏。

“刑”与“非刑”。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这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2013年5月,马长鹏在委托代理“杨某合同诈骗”一案中依法依理,不仅将案件被告人从“刑”变为“非刑”,而且着实地维护了法律的公平。

2009年春,本案当事人杨某到北票投资铁矿生意,承包经营北票某矿业公司铁选厂,或许经营有方,或财运适时,在铁精粉市场走高的情况下,杨某挖得了第一桶金,不仅签订数万吨购销合同,且已经收到了数千万元的预付货款。谁知,铁精粉市场如孩儿脸,说变就变,其价格飞流直下,每吨由千元以上直落到三四百元,而此时的客户要钱不要货,杨某把预收货款多数投入再生产,无力偿还货款,多位客商联合将杨某告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杨某与铁选厂是承包关系,故将铁选厂也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杨某败诉,而且法院判决铁选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败诉方不服均上诉。该说这是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谁承想铁选厂认为杨某只是承包经营,没有对外出售抵押铁选厂资产的权利,而杨某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以铁选厂资产作抵押,否则不会签订了巨额购销合同,涉嫌合同诈骗罪,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认为杨某构成犯罪,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铁选厂的观点,依然以民事案件结案。于是铁选厂向市公安经侦支队报案,市公安经侦支队很快决定对杨某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对杨某采取措施,予以逮捕。杨某妻子玄某在杨某被捕后,找到亮法律师事务所,向马长鹏进行咨询,马长鹏认真了解案情之后,认为该案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该不构成刑事犯罪,于是决定接受委托代理本案。为更详细了解案情,马长鹏与公安部门据理力争,最终取得了与杨某单独会见的机会,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并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在该案民事判决向省高院上诉过程中,马长鹏代理杨某出庭应诉,在充分分析案情,与庭审法官沟通后提出,该案民事判决基本正确,并表示了民事撤诉的意见,为杨某一案非刑审诉性质奠定了基础,对铁选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的上诉意见进行有理有据的驳斥。马长鹏依法依据陈述本案民事审理完全正确,民事判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所谓合同诈骗是铁选厂在认为自己的利益不应受侵害而无中生有向公安部门报案,程序不合法。经过一番真情有物的辩护,省高院采纳了马长鹏的观点,将民事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在省高院民事判决后,杨某所谓合同诈骗一案已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进入了“刑”的阶段。为在“刑”与“非刑”上求得公正,

马长鹏依据本案案情及省高院的判决,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坚持本案为普遍民事纠纷,虽然争议标的数额大,但也决不能因此构成合同诈骗,在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的情况下,这种违约或破产的企业可谓不少,但决不能因此案连带第三方就认为涉嫌犯罪,尤其是在未撤销民事判决之前,认定杨某构成犯罪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马长鹏的意见得到市检委会的高度重视,经过检委会的认真讨论,最终做出对杨某不起诉的决定,在“刑”与“非刑”的争议中,马长鹏以追求公平公正的法律实践,为杨某在此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赔与不赔。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意外伤害的赔偿是常见的,而马长鹏在2008年9月代理的徐某损害赔偿案的胜诉,可见马长鹏在法律服务中追求公平正义的执着„„

2008年9月20日晚8时许,在某企业打工的徐某骑着电动车回家,当骑行到小区前的路上,突然眼前一片漆黑,连人带车掉进一个2米深的大坑里。当妻子找到他时已失去了知觉,后经一番施救将徐某从大坑中抬出,送进医院抢救,虽然这飞来的横祸未对徐某身体造成更大的伤害,可花掉的7000多元医药费向谁讨要,向谁说理呢?徐某在情急之中慕名找到马长鹏。马长鹏经过简单了解事情经过原委后,立即随徐某夫妇到事发现场实地考察,经徐某介绍,早上出门上班时此路并未挖沟,而晚上回家时掉进凭空挖出的深沟里,而在新挖深沟两侧均无警示标志和夜间照明设施。经过实地考察后,马长鹏认为徐某意外掉进沟里摔伤这是完全由施工人的明显过错而造成的。这对社会、对群众不负责任的做法,就是造成不公平、不公正的根源,应予以制止和惩罚,还社会一个公道。马长鹏决定代理此案,讨出一个公道。常言道,冤有头,债有主。可此案如何溯源,马长鹏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在找不到具体施工人的情况下,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处施工人是开发商雇用的,开发商应该有义务、有责任负责对徐某的伤害损失进行赔偿。而当找到开发商时,开发商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为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马长鹏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与开发商论理,为百姓维权。虽说相关规定是关于施工人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强制规定,有证据证明,原告所入住的是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导致原告受伤的深坑就位于两楼之间,产权人就是被告。虽然民法通则规定因道路施工致人损害的,则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被告至今也没有举证说明谁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工地施工人。在自己产权范围内有人施工,应该与产权人签订施工合同,就算没有施工合同,自己家里有他人施工,自己也不会没有理由不知道是谁在施工,就算是因公益事业而施工,也应该与产权人签订施工合同,这是常理。若是在自己产权范围内施工而产权人却无法证明谁在施工,为何而施工,那就只能有一种解释:是产权人为了自己的事情而拒绝说出谁是自己产权范围内工地的施工人,人民法院就应该推定被告为本案施工现场的施工人,从而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而受到的各种损失。法院采信了马长鹏的观点,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徐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一场“赔”与“不赔”的官司打赢了。

分与不分。虽然已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但马长鹏却从未看轻过任何一个经手的案例。2012年春,北票农村一位外出打工的男子,因车祸不幸遇难,但对于这个不幸的家庭而言,却还面临一个更大的难题,那就是死难者遗产分割的问题(其实所谓的遗产也不过是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及区区数千元存款而已) 。死者的父母认为儿子是自己生的,而且现在还在一起过,遗产自然是自己的,儿媳是外人,怎么能分儿子的遗产呢?而儿媳则认为是自己的丈夫遗产,公、婆虽然健在,毕竟丈夫与自己结婚多年,遗产就应该全是自己的。为此婆媳因遗产分与不分的问题已几近反目,这件事如果处理得好,可能对这个不幸的家庭算是一种不幸中的幸事;若处理不好,还可能使这个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造成公、婆与儿媳反目成仇,更会使这个家庭走向分裂。儿媳赵某从网上得知马长鹏的联系方式后,便找到了马长鹏。经过详细地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马长鹏决定亲自到这个家庭进行调解。经过从法律层面的讲解到亲情方面的劝解,使公婆和儿媳共同认定不分这笔钱了,一家人又合好如初。在整个事情的处理中,马长鹏不仅没有收取赵某的一分钱,而且自已出车搭工前往调解。事后赵某特意从北票农村赶到朝阳,无论如何要给马长鹏50元作为感谢,他婉言相拒地说:这是我应该做的。通过帮助你们,也让我学到了很多„„因为“不分”与“和”的结果不仅是马长鹏用法律知识说服了当事人,更是用他自己的真诚感动了公婆儿媳一家人。通过这次法律调解,也使马长鹏深深地体会到:以理说法,保住亲情,守住公平,也是一个律师分内之责,只有心存正义、心系百姓才能让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更好地服务于百姓,服务于社会„„

铁骨柔肠护民生

马长鹏从事律师职业十几年来,对于律师的职业操守和使命有着独到的见解。他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进一步认识到,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过程中,律师作为法律实践参与者和服务人,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日显突出。尤其是法律援助服务中更能发出自己独特的优势,坚持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为百姓谋福,就此马长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向弱势群体散发着光和热。

无偿援助护花繁。2012年4月的一天,北票花园小学的操场上一片欢笑,正是课间休息的时候,这时突然一声惨叫惊动了三年一班的班主任,原来是本班的张某在跳跃学校的一个栅栏时摔伤了左臂。班主任立即通知了张某的父亲,并陪同家长将孩子送到北票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左桡骨下端骨折,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出院后,张某家长与学校沟通,希望学校能补偿孩子一部分医药费,但学校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拒不赔偿。无奈家长找到马长鹏。在详细了解了事件的全部经过后,马长鹏认为学校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已尽到了管理职责,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是未成年人,家庭又比较困难,马律师决定对张某予以法律援助。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其

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就本案而言,学校无论是基础设施还是安全制度,均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张某在课间活动时受到身体伤害。显然学校应该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所谓的赔偿,不仅仅是已发生的医药费,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多项赔偿。最终法庭采纳了马长鹏的意见,判决学校赔偿张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家长在本来只要求2万多元医药费的请求都达不到的情况下,在马长鹏无偿法律援助下得到了8万余元的赔偿。因此,学生家长非要拿出5000元感谢马长鹏不可,但他笑着说,如果单纯是为了钱,我可以接更大的案子,挣更多的钱,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公平,我做这些都是应该的„„

依法维权终无悔。2013年4月的一天,杨树湾乡报马村的一个养殖小区内,刘某和其他两位工友正在厂房内为小区内的羊铡草,突然不知哪来的火星,瞬间将饲草引燃。惊慌失措的刘某被这突如其来的火势给吓懵了,竟然跑向了屋内,被大火给围住了。幸好在外面的赵某及时相救,才把刘某从死亡的边缘上拉了回来, 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二级烧伤,出院后的刘某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在这次火灾事故中,赵某虽被救出并送至医院治疗,而且用人单位也支付了医药费,但因为被重度烧伤,丧失劳动能力,且给生活造成很大困难,对此,刘某不知道自己还应该享受到什么待遇。经人介绍,他找到了马长鹏,求助马长鹏帮他想个办法,讨个说法。当了解到刘某的这种情况后,马长鹏决定帮助刘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没想到这个小小的援助案件,却让马长鹏付出不小的精力和近三年的时光。经分析案情,马长鹏认为刘某不只是普通农民工,最简捷的方式就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在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马长鹏代理刘某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时间,力主本案为工伤案件。无奈,根据规定马长鹏只好撤诉,另走工伤程序。但在进行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马长鹏只好把法院的一审笔录作为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双方的劳动关系确认了,马长鹏随即向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在用人单位的阻挠下,人社部门以刘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这就让刘某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人身损害单位主张是工伤,而认定工伤又超出年龄。下一步该咋办?马长鹏没有气馁,经过认真查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最高院已对这种农民工的超年龄是否认定工伤做出了明确的解释,是可以认定的。于是决定代理刘某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人社部门不受理的决定违法,责令人社部门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在人社部门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之后,用人单位还是拒不承担赔偿费用。至此,马长鹏又开始了依法维权,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支持了马长鹏的主张。但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刘某各项损失20余万元。历经近三年的时间,一个法律援助的维权案,走过大大小小七个法律程序,终于帮助刘某拿到了赔偿判决书。如

果是收费案件,按照每个程序最低5000元的收费标准,马长鹏可能收入数万元。然而,他无偿实施了法律援助,且不说经济收入,其时间成本之巨大,对马长鹏也是个艰辛考验。但在拿到胜诉判决书的时候,看到依法维权,为百姓求得了公平公正,期间的艰辛与苦楚都抛在九霄云外,他只想这种付出是值得的,无怨无悔„„

有人问,何谓律师?2007年《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

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律师的职能与使命又如何诠释呢?答案也是十分明确的。

律师,律者,法律也;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其使命有三:一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曰严格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曰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此,马长鹏牢记心中,始终以坚定的政治信仰、尊重法律为灵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百姓为己任,严恪职业操守,严守道德底线,当一名合格的律师。自执业以来的十几年中,马长鹏办理案件近千件,不仅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还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百余次。他以尊重法律,服务社会为己任,取得社会的认可和赞誉,他本人多次被评为省、市优秀律师,其创办的亮法律师事务所亦被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也许成绩只能说明昨天,今天的努力,明天的成功,依然始于足下。知法用法我先行,披肝沥胆写忠诚,鹏程万里公平路,但使正义护民生。也许这就是马长鹏一生不懈的追求„„

心存正义求公平

——辽宁朝阳律师马长鹏律师投身法治建设成长之路报告文学

有人说,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只是在通过参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来实现和体现法律的公正。而马长鹏说:在法制社会的中国,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才是律师的天职,只有心存正义,敬畏法律,才能在“打官司”中做到公平公正,才能真正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题记

不知那是哪一年的事儿,电视剧《法不留情》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尤其一句:在法庭辩护中,律师应当是一位英勇善战的角斗士;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为正义和公道奔走呼号也是律师义不容辞的天职„„,或许这就是他向往律师职业的一个动因。2002年在参加首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顺利通过之后,他辞去公职,怀着对律师职业高尚公正的一种憧憬和心存正义、崇尚公平的一种追求跨入律师行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这句名言,始终激励他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律师生涯中努力着、奋斗着、默默地奉献着,他就是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市政府法律顾问,朝阳市十佳律师马长鹏。

初试“牛刀”唱公平

初夏的山城,阳气正浓。马长鹏在办公室正伏案查阅近期出庭辩护案件的相关资

料,办公室房门被一个农民模样,四十出头的男人推开,没等马长鹏问及何事,来人就一脸冤屈地对马长鹏讲了一句:“太冤了,律师要讲公道,帮我打官司„„”马长鹏将来人让到沙发上,倒杯水说:“不要急,有事慢慢讲„„”原来,登门找马长鹏打官司的这位是朝阳县十二台乡某村村民李某,2004年6月24日下午,李某在自家院内修缮厢房时,因滴水问题与邻居王某产生矛盾后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接触,后被人劝开。谁知,本来是简单的邻里纠纷,被随后的一系列司法程序弄得复杂起来。与李某发生口角的邻居王某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后认定李某与王某口角过程中用砖头击打王某,构成故意伤害,并做出对李某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觉得邻里纠纷中双方不过是普通的肢体接触而已,自己并未使用其他工具伤害对方,公安机关的这种处罚决定不公平,要马长鹏帮他打官司,讨一个公道。马长鹏听了李某简单介绍后,感到这是一件因民事纠纷而引发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让当事人李某感到

不公平,肯定存在一定的原因。对此马长鹏进一步深入地了解了事件的经过,认为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李某使用砖头等外物直接伤害了王某,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可能不清,于是决定帮助李某打这场行政诉讼的官司。李某虽然来寻求帮助,但却心存疑窦,想着民告官能赢么?特别是与公安机关打官司能行吗?李某这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心里着实有些犯怵。马长鹏对他讲:只要搞清事实,坚守法律,就能争取公平。李某看到马长鹏一脸正气,心里有了底气,决定委托马长鹏打这场民告官的“官司”。

马长鹏律师又进一步了解情况,理清思路,以李某与王某发生冲突的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上级公安机关经过认真审查复核之后,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下级公安机关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到此,本来就应结束的一件行政处罚案件,却又出新的状况,原处罚公安机关以找到了新证据为由,重新做出了与原决定一致的处罚决定。这让马长鹏感到民告官确实不易,于是马长鹏经过认真思索,理清事实,代理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说理,认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据以认定李某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直接证据互相矛盾。所谓认定李某实施“殴打他人”行为的直接证据都是王某及家人的证人证言,并相互矛盾,除此并无其他证据的佐证,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均未有关于李某“殴打他人”行为证言,在李某与王某口角过程中,证人石某曾劝拉过李某,但未看到李某扔砖头。此外,尽管被告人(做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下同) 随后又开展了诸如李某修缮房檐是否侵犯了王某合法权益的调查,且取得一些证据,但这些不过是原告与第三人王某之间的民事纠纷,与被告人做出对李某的行政处罚无必然联系。2004年12月28日,被告人重新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然是依据前一次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而做出的,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无效。经法院审理,完全采信了马长鹏的观点,判决被告人对李某的处罚决定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而被告人对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依法维持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当李某拿到市中院的判决书后,百感交集,他没想到与邻里的一件小小的民事纠纷竟使他有了民告官的经历,也没想到马长鹏律师的确真的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公平正义而仗义执言、依法行事。他紧紧地握着马长鹏的手,握了很久,眼角闪着泪花。而马长鹏此刻也很激动,他深深地体味到一个律师在尊重法律,维护公平公正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他也在此次代理中吟唱了律师生涯中“仗义唯公”的序曲。

亮法者,亮剑也

英国有位大法官曾说过:法律乃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识。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中,律师作为其中的践行者之一,要在不断地学习和实践中提升自己的政治素质,法律水平和执业能力,尤其要不断提升法律自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内涵。对此,马长鹏在他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三句话:一要尊重法

律,独善其身,着实维护公平正义;二要坚守法理,立足当事人,达到个案平衡,在法律服务实践中维护公平正义;三要坚持以民为本,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以仁爱之心去维护公平正义。马长鹏努力着,实践着,经过十几年的奋斗拼搏,由一名实习律师成为辽宁省律师法律顾问团的一员。2007年,他在组建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时,怎么让自己律师所的名称更亮一些呢?他想着,想着,眼睛一亮:亮法,让法律更明亮。好!这就是一名律师的心声。亮法者,亮剑也。要做一名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践行者。至此,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在三燕古城竖起一杆“亮法”的大旗,执旗人马长鹏。

“刑”与“非刑”。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这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2013年5月,马长鹏在委托代理“杨某合同诈骗”一案中依法依理,不仅将案件被告人从“刑”变为“非刑”,而且着实地维护了法律的公平。

2009年春,本案当事人杨某到北票投资铁矿生意,承包经营北票某矿业公司铁选厂,或许经营有方,或财运适时,在铁精粉市场走高的情况下,杨某挖得了第一桶金,不仅签订数万吨购销合同,且已经收到了数千万元的预付货款。谁知,铁精粉市场如孩儿脸,说变就变,其价格飞流直下,每吨由千元以上直落到三四百元,而此时的客户要钱不要货,杨某把预收货款多数投入再生产,无力偿还货款,多位客商联合将杨某告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杨某与铁选厂是承包关系,故将铁选厂也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杨某败诉,而且法院判决铁选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败诉方不服均上诉。该说这是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谁承想铁选厂认为杨某只是承包经营,没有对外出售抵押铁选厂资产的权利,而杨某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以铁选厂资产作抵押,否则不会签订了巨额购销合同,涉嫌合同诈骗罪,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认为杨某构成犯罪,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铁选厂的观点,依然以民事案件结案。于是铁选厂向市公安经侦支队报案,市公安经侦支队很快决定对杨某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对杨某采取措施,予以逮捕。杨某妻子玄某在杨某被捕后,找到亮法律师事务所,向马长鹏进行咨询,马长鹏认真了解案情之后,认为该案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该不构成刑事犯罪,于是决定接受委托代理本案。为更详细了解案情,马长鹏与公安部门据理力争,最终取得了与杨某单独会见的机会,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并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在该案民事判决向省高院上诉过程中,马长鹏代理杨某出庭应诉,在充分分析案情,与庭审法官沟通后提出,该案民事判决基本正确,并表示了民事撤诉的意见,为杨某一案非刑审诉性质奠定了基础,对铁选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的上诉意见进行有理有据的驳斥。马长鹏依法依据陈述本案民事审理完全正确,民事判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所谓合同诈骗是铁选厂在认为自己的利益不应受侵害而无中生有向公安部门报案,程序不合法。经过一番真情有物的辩护,省高院采纳了马长鹏的观点,将民事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在省高院民事判决后,杨某所谓合同诈骗一案已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进入了“刑”的阶段。为在“刑”与“非刑”上求得公正,

马长鹏依据本案案情及省高院的判决,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坚持本案为普遍民事纠纷,虽然争议标的数额大,但也决不能因此构成合同诈骗,在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的情况下,这种违约或破产的企业可谓不少,但决不能因此案连带第三方就认为涉嫌犯罪,尤其是在未撤销民事判决之前,认定杨某构成犯罪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马长鹏的意见得到市检委会的高度重视,经过检委会的认真讨论,最终做出对杨某不起诉的决定,在“刑”与“非刑”的争议中,马长鹏以追求公平公正的法律实践,为杨某在此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赔与不赔。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意外伤害的赔偿是常见的,而马长鹏在2008年9月代理的徐某损害赔偿案的胜诉,可见马长鹏在法律服务中追求公平正义的执着„„

2008年9月20日晚8时许,在某企业打工的徐某骑着电动车回家,当骑行到小区前的路上,突然眼前一片漆黑,连人带车掉进一个2米深的大坑里。当妻子找到他时已失去了知觉,后经一番施救将徐某从大坑中抬出,送进医院抢救,虽然这飞来的横祸未对徐某身体造成更大的伤害,可花掉的7000多元医药费向谁讨要,向谁说理呢?徐某在情急之中慕名找到马长鹏。马长鹏经过简单了解事情经过原委后,立即随徐某夫妇到事发现场实地考察,经徐某介绍,早上出门上班时此路并未挖沟,而晚上回家时掉进凭空挖出的深沟里,而在新挖深沟两侧均无警示标志和夜间照明设施。经过实地考察后,马长鹏认为徐某意外掉进沟里摔伤这是完全由施工人的明显过错而造成的。这对社会、对群众不负责任的做法,就是造成不公平、不公正的根源,应予以制止和惩罚,还社会一个公道。马长鹏决定代理此案,讨出一个公道。常言道,冤有头,债有主。可此案如何溯源,马长鹏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在找不到具体施工人的情况下,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处施工人是开发商雇用的,开发商应该有义务、有责任负责对徐某的伤害损失进行赔偿。而当找到开发商时,开发商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为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马长鹏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与开发商论理,为百姓维权。虽说相关规定是关于施工人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强制规定,有证据证明,原告所入住的是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导致原告受伤的深坑就位于两楼之间,产权人就是被告。虽然民法通则规定因道路施工致人损害的,则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被告至今也没有举证说明谁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工地施工人。在自己产权范围内有人施工,应该与产权人签订施工合同,就算没有施工合同,自己家里有他人施工,自己也不会没有理由不知道是谁在施工,就算是因公益事业而施工,也应该与产权人签订施工合同,这是常理。若是在自己产权范围内施工而产权人却无法证明谁在施工,为何而施工,那就只能有一种解释:是产权人为了自己的事情而拒绝说出谁是自己产权范围内工地的施工人,人民法院就应该推定被告为本案施工现场的施工人,从而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而受到的各种损失。法院采信了马长鹏的观点,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徐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一场“赔”与“不赔”的官司打赢了。

分与不分。虽然已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但马长鹏却从未看轻过任何一个经手的案例。2012年春,北票农村一位外出打工的男子,因车祸不幸遇难,但对于这个不幸的家庭而言,却还面临一个更大的难题,那就是死难者遗产分割的问题(其实所谓的遗产也不过是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及区区数千元存款而已) 。死者的父母认为儿子是自己生的,而且现在还在一起过,遗产自然是自己的,儿媳是外人,怎么能分儿子的遗产呢?而儿媳则认为是自己的丈夫遗产,公、婆虽然健在,毕竟丈夫与自己结婚多年,遗产就应该全是自己的。为此婆媳因遗产分与不分的问题已几近反目,这件事如果处理得好,可能对这个不幸的家庭算是一种不幸中的幸事;若处理不好,还可能使这个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造成公、婆与儿媳反目成仇,更会使这个家庭走向分裂。儿媳赵某从网上得知马长鹏的联系方式后,便找到了马长鹏。经过详细地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马长鹏决定亲自到这个家庭进行调解。经过从法律层面的讲解到亲情方面的劝解,使公婆和儿媳共同认定不分这笔钱了,一家人又合好如初。在整个事情的处理中,马长鹏不仅没有收取赵某的一分钱,而且自已出车搭工前往调解。事后赵某特意从北票农村赶到朝阳,无论如何要给马长鹏50元作为感谢,他婉言相拒地说:这是我应该做的。通过帮助你们,也让我学到了很多„„因为“不分”与“和”的结果不仅是马长鹏用法律知识说服了当事人,更是用他自己的真诚感动了公婆儿媳一家人。通过这次法律调解,也使马长鹏深深地体会到:以理说法,保住亲情,守住公平,也是一个律师分内之责,只有心存正义、心系百姓才能让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更好地服务于百姓,服务于社会„„

铁骨柔肠护民生

马长鹏从事律师职业十几年来,对于律师的职业操守和使命有着独到的见解。他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进一步认识到,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过程中,律师作为法律实践参与者和服务人,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日显突出。尤其是法律援助服务中更能发出自己独特的优势,坚持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为百姓谋福,就此马长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向弱势群体散发着光和热。

无偿援助护花繁。2012年4月的一天,北票花园小学的操场上一片欢笑,正是课间休息的时候,这时突然一声惨叫惊动了三年一班的班主任,原来是本班的张某在跳跃学校的一个栅栏时摔伤了左臂。班主任立即通知了张某的父亲,并陪同家长将孩子送到北票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左桡骨下端骨折,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出院后,张某家长与学校沟通,希望学校能补偿孩子一部分医药费,但学校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拒不赔偿。无奈家长找到马长鹏。在详细了解了事件的全部经过后,马长鹏认为学校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已尽到了管理职责,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是未成年人,家庭又比较困难,马律师决定对张某予以法律援助。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其

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就本案而言,学校无论是基础设施还是安全制度,均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张某在课间活动时受到身体伤害。显然学校应该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所谓的赔偿,不仅仅是已发生的医药费,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多项赔偿。最终法庭采纳了马长鹏的意见,判决学校赔偿张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家长在本来只要求2万多元医药费的请求都达不到的情况下,在马长鹏无偿法律援助下得到了8万余元的赔偿。因此,学生家长非要拿出5000元感谢马长鹏不可,但他笑着说,如果单纯是为了钱,我可以接更大的案子,挣更多的钱,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公平,我做这些都是应该的„„

依法维权终无悔。2013年4月的一天,杨树湾乡报马村的一个养殖小区内,刘某和其他两位工友正在厂房内为小区内的羊铡草,突然不知哪来的火星,瞬间将饲草引燃。惊慌失措的刘某被这突如其来的火势给吓懵了,竟然跑向了屋内,被大火给围住了。幸好在外面的赵某及时相救,才把刘某从死亡的边缘上拉了回来, 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二级烧伤,出院后的刘某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在这次火灾事故中,赵某虽被救出并送至医院治疗,而且用人单位也支付了医药费,但因为被重度烧伤,丧失劳动能力,且给生活造成很大困难,对此,刘某不知道自己还应该享受到什么待遇。经人介绍,他找到了马长鹏,求助马长鹏帮他想个办法,讨个说法。当了解到刘某的这种情况后,马长鹏决定帮助刘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没想到这个小小的援助案件,却让马长鹏付出不小的精力和近三年的时光。经分析案情,马长鹏认为刘某不只是普通农民工,最简捷的方式就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在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马长鹏代理刘某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时间,力主本案为工伤案件。无奈,根据规定马长鹏只好撤诉,另走工伤程序。但在进行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马长鹏只好把法院的一审笔录作为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双方的劳动关系确认了,马长鹏随即向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在用人单位的阻挠下,人社部门以刘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这就让刘某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人身损害单位主张是工伤,而认定工伤又超出年龄。下一步该咋办?马长鹏没有气馁,经过认真查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最高院已对这种农民工的超年龄是否认定工伤做出了明确的解释,是可以认定的。于是决定代理刘某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人社部门不受理的决定违法,责令人社部门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在人社部门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之后,用人单位还是拒不承担赔偿费用。至此,马长鹏又开始了依法维权,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支持了马长鹏的主张。但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刘某各项损失20余万元。历经近三年的时间,一个法律援助的维权案,走过大大小小七个法律程序,终于帮助刘某拿到了赔偿判决书。如

果是收费案件,按照每个程序最低5000元的收费标准,马长鹏可能收入数万元。然而,他无偿实施了法律援助,且不说经济收入,其时间成本之巨大,对马长鹏也是个艰辛考验。但在拿到胜诉判决书的时候,看到依法维权,为百姓求得了公平公正,期间的艰辛与苦楚都抛在九霄云外,他只想这种付出是值得的,无怨无悔„„

有人问,何谓律师?2007年《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

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律师的职能与使命又如何诠释呢?答案也是十分明确的。

律师,律者,法律也;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其使命有三:一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曰严格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曰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此,马长鹏牢记心中,始终以坚定的政治信仰、尊重法律为灵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百姓为己任,严恪职业操守,严守道德底线,当一名合格的律师。自执业以来的十几年中,马长鹏办理案件近千件,不仅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还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百余次。他以尊重法律,服务社会为己任,取得社会的认可和赞誉,他本人多次被评为省、市优秀律师,其创办的亮法律师事务所亦被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也许成绩只能说明昨天,今天的努力,明天的成功,依然始于足下。知法用法我先行,披肝沥胆写忠诚,鹏程万里公平路,但使正义护民生。也许这就是马长鹏一生不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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