瑾山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瑾 山 小 学 2014年9月

瑾山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招生、入学

第一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条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15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申请电子学籍。

(一)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

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二)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

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

3、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部门应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

第三条 本校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初中就读。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学生由小学学籍转为初中学籍。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四条 本校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本校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

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经批准的,学生凭相关手续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并由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第五条 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章 休学、复学

第八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九年、十二年一贯制。普通中小学校不允许留级。

第九条 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江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局(厅)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和主管教育局(厅)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第三章 升级、跳级

第十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习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一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发生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三)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四)在普通高中学校因学习有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在全省范围内,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及高校附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及高校附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

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及高校附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跨省转出或接收外省转入学生的,由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省教育厅备案。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五章 借读

申请借读的学生,可由监护人持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基础信息表复印件向接收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并填写《江西省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纸质和电子学籍均由原学校管理。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均由原校发放。

第六章 辍学、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期间,除因出国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辍学处理。同时,各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全部予以毕业,毕业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颁发。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建设确定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历史清楚、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

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学籍管理小组

组长:黄明发

学籍管理员:

成员:各年级班主任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瑾 山 小 学 2014年9月

瑾山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招生、入学

第一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条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15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申请电子学籍。

(一)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

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二)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

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

3、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部门应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

第三条 本校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初中就读。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学生由小学学籍转为初中学籍。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四条 本校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本校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

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经批准的,学生凭相关手续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并由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第五条 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章 休学、复学

第八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九年、十二年一贯制。普通中小学校不允许留级。

第九条 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江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局(厅)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和主管教育局(厅)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第三章 升级、跳级

第十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习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一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发生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三)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四)在普通高中学校因学习有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在全省范围内,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及高校附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及高校附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

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及高校附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跨省转出或接收外省转入学生的,由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省教育厅备案。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五章 借读

申请借读的学生,可由监护人持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基础信息表复印件向接收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并填写《江西省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纸质和电子学籍均由原学校管理。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均由原校发放。

第六章 辍学、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期间,除因出国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辍学处理。同时,各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全部予以毕业,毕业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颁发。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建设确定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历史清楚、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

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学籍管理小组

组长:黄明发

学籍管理员:

成员:各年级班主任


相关文章

  • 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02 皖教基[2012]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管好用好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 ...查看


  • 晋源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晋源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学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查看


  •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 今后,挂读.择校.转学.超生"黑户".班额超编等都将有专人专岗管理,并纳入全国联网监督. 南都讯 记者梁艳燕 南方日报记者毕嘉琪实习生沈腕舒通讯员穗教宣 想通过"挂读"的方式进入名校读书?中考落榜,想 ...查看


  •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 ...查看


  • 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4]2号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 ...查看


  • 天津出台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号终身制
  • 2014-3-12 9:39:08 来源:每日新报 从天津市教委获悉,根据新出台的<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适龄儿童入学后,学校应当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并且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查看


  • 山东省教育厅学籍文件
  •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厅于1992年下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 ...查看


  • 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 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实行,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查看


  •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 教基厅[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规范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加快推进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信息化工作,现将&l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