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构成抢劫罪吗
小王和小赵是一对非常要好的兄弟,小赵平时大大咧咧的,而小王则比较内向,但两人在一起的时候形成了互补,两人已经是到了无话不说的地步。
这天,小王的单位发了奖金,小知道后,兴致勃勃的跑去找小赵想蹭餐饭吃,但小王因为正在筹钱给女友的父亲缴交药费,但也没有说出原因,就是死活不肯拿钱出来请客。
情急之下,小赵拿出刚好在市场买来的水果刀威逼小王拿钱出来,这下惹毛了小王并和小赵争夺起来,在争夺中,小王的手被小赵用刀划伤,但小赵并不知道,还是把钱拿到了手,往酒店跑去。小王的女朋友刚好回来看到小王的手受了伤,问清楚情况后立马报了警,随后警察在酒店将正在等小王来吃饭的小赵抓获,并以涉嫌抢劫为由刑事拘留。
问:小赵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吗?为什么?
(一)关于抢劫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263条解释,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
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犯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 ,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对抢劫罪的相关解释似乎完全可以把该案件定位抢劫罪,但是本人却并不认同此案件为抢劫罪,其原因如下:
(一)根据客观要件分析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何为不能?难道是因为小王的手在争夺中被小赵用刀划伤,以至于小王无力抵抗才被小赵拿走了钱吗?显然不是。一方面由于二人昔日都是很好的朋友,并且在案件发生之前两人并没有发生过什么过节或者冲突,两人是好兄弟请客吃饭自然就是很平常的事情了,当时小王虽然正在筹钱给女友的父亲缴交
药费心情比较焦虑,当时小赵只是出于玩笑但正赶上小王心情不好,人一旦心情不好就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也就是说小王对小赵的这个玩笑行为显出了过激的反抗并在此争执中小赵不小心伤了小王。其次小赵最后拿走小王的钱并不能证明钱是被小赵抢走的,还有一种可能是小王在受伤之后心情比较平静了,考虑到二人多年的情谊就没有再与小赵争执了,所以小赵就误以为刚刚小王是与自己开玩笑的也没有考虑那么多就把小王的钱拿走了。再次,小赵确实是伤了小王,但是当时小赵确实是不知道自己伤了小王,所以这也只能是误伤,而且由此还可以推断出当时小王确实只是受了一点点伤,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人之常情如果一个人突然被刀割伤了除非只是割伤一点点外皮不然肯定会有因为疼痛做出明显的反应。所以小赵使用小刀划伤小李这一点完全不能作为小赵抢劫的证据。
(二)根据主观要件分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小赵像小王索要钱去酒店是出于蹭饭吃的目的,确实满足直接故意,但是并不满足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小赵是将小王的钱由于酒店吃饭,并且不是自己一人吃饭而是与钱的所有者小王一起吃,再根据小赵在酒店等小王一起吃饭这一情况完全可以判断小赵没有要抢劫小王的钱的意思。
(三)根据犯罪认定界限分析
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 ,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根据案情分析,小赵向小王要的钱是用于吃饭,正常情况下是不会索要太多数额的,所以这笔钱完全是属于有节制、有限数额的。另外,二人关系良好,小赵对小王索要钱完全有可能是出于恶作剧式的抢劫。所以小赵与小王的这个案例完全可以理解为两个好友之间偶尔发生的小冲突,其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也不大,最多也只能算是一般违法行为。
他构成抢劫罪吗
小王和小赵是一对非常要好的兄弟,小赵平时大大咧咧的,而小王则比较内向,但两人在一起的时候形成了互补,两人已经是到了无话不说的地步。
这天,小王的单位发了奖金,小知道后,兴致勃勃的跑去找小赵想蹭餐饭吃,但小王因为正在筹钱给女友的父亲缴交药费,但也没有说出原因,就是死活不肯拿钱出来请客。
情急之下,小赵拿出刚好在市场买来的水果刀威逼小王拿钱出来,这下惹毛了小王并和小赵争夺起来,在争夺中,小王的手被小赵用刀划伤,但小赵并不知道,还是把钱拿到了手,往酒店跑去。小王的女朋友刚好回来看到小王的手受了伤,问清楚情况后立马报了警,随后警察在酒店将正在等小王来吃饭的小赵抓获,并以涉嫌抢劫为由刑事拘留。
问:小赵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吗?为什么?
(一)关于抢劫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263条解释,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
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犯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 ,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对抢劫罪的相关解释似乎完全可以把该案件定位抢劫罪,但是本人却并不认同此案件为抢劫罪,其原因如下:
(一)根据客观要件分析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何为不能?难道是因为小王的手在争夺中被小赵用刀划伤,以至于小王无力抵抗才被小赵拿走了钱吗?显然不是。一方面由于二人昔日都是很好的朋友,并且在案件发生之前两人并没有发生过什么过节或者冲突,两人是好兄弟请客吃饭自然就是很平常的事情了,当时小王虽然正在筹钱给女友的父亲缴交
药费心情比较焦虑,当时小赵只是出于玩笑但正赶上小王心情不好,人一旦心情不好就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也就是说小王对小赵的这个玩笑行为显出了过激的反抗并在此争执中小赵不小心伤了小王。其次小赵最后拿走小王的钱并不能证明钱是被小赵抢走的,还有一种可能是小王在受伤之后心情比较平静了,考虑到二人多年的情谊就没有再与小赵争执了,所以小赵就误以为刚刚小王是与自己开玩笑的也没有考虑那么多就把小王的钱拿走了。再次,小赵确实是伤了小王,但是当时小赵确实是不知道自己伤了小王,所以这也只能是误伤,而且由此还可以推断出当时小王确实只是受了一点点伤,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人之常情如果一个人突然被刀割伤了除非只是割伤一点点外皮不然肯定会有因为疼痛做出明显的反应。所以小赵使用小刀划伤小李这一点完全不能作为小赵抢劫的证据。
(二)根据主观要件分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小赵像小王索要钱去酒店是出于蹭饭吃的目的,确实满足直接故意,但是并不满足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小赵是将小王的钱由于酒店吃饭,并且不是自己一人吃饭而是与钱的所有者小王一起吃,再根据小赵在酒店等小王一起吃饭这一情况完全可以判断小赵没有要抢劫小王的钱的意思。
(三)根据犯罪认定界限分析
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 ,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根据案情分析,小赵向小王要的钱是用于吃饭,正常情况下是不会索要太多数额的,所以这笔钱完全是属于有节制、有限数额的。另外,二人关系良好,小赵对小王索要钱完全有可能是出于恶作剧式的抢劫。所以小赵与小王的这个案例完全可以理解为两个好友之间偶尔发生的小冲突,其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也不大,最多也只能算是一般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