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强化和落实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质量,明确执法职权,细化责任,量化指标,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工作制度,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法定职责,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的总体水平,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将卫生监督工作各项任务目标和责任权利逐级分解到各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人员,并以评议考核和错案责任追究为保障,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各科室及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评议考核结果作为人员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错案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国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与目标管理责任书、单位年初综合目标管理量化考核方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相结合,建立责任考核和奖罚体系,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在所党支部和所领导的监督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作人员的评议考核。

第二章 执法责任

第七条 各科室执法责任:

(一)综合办公室

1、工作依据

市委、市政府、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2、执法依据

卫生工作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制度。

3、执法对象

所全体卫生监督员。

4、工作内容

(1)人事劳资信息

①做好人事劳资工作。

②做好干部、人事等各类报表工作。

③按时完成全所干部职工的年终考核工作,并负责做好各类考试和培训学习的组织工作。

④为单位领导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

(2)文秘与文档管理

①拟写单位工作计划和安排,完成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及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②认真做好来文处理工作,规范处理各类公文,并及时做好督办工作。 ③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3)单位内部管理与协调

①督促各科室落实各项制度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②做好卫生、考勤、值班的安排和督查工作。

(4)财务管理

①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认真落实财务“一支笔”审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开源节流,对科室收入情况每月核查一次,核查结果及时向所领导汇报,杜绝坐支和挪用、贪污公款的现象发生。

②严格执行会计法、加强财务检查审计工作。

③按时完成年度经费预算和年终决算,及时做好收入、罚没款项的清缴和申请财政拨款工作。

④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加强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报批变更和增加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⑤按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定期向所领导汇报财务收支状况。

⑥按时上报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手续。

(5)财产物资管理及后勤保障与临时工作

①财产物资登记清楚,帐物相符。

②固定资产的变更按程序办理。

③后勤服务必须满足各项工作的需要,同时加强车辆、电话、水、电等主要项目费用的管理,避免浪费。

(6)微机、取证、快检设备的管理

①文件资料的制作打印

完成文件、信息、资料的制作和打印,做到保密、及时、准确、不积压、手续齐全,避免纸张浪费。做好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制作发送工作。

②微机、取证工具、快检设备管理

经常保持库房及设备的卫生清洁,认真做好各类设备的使用与保养、维护。出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对重要文件资料必须进行加密和软盘备份。

(7)宣传教育工作

①负责全所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上报、统计和发布工作。

②在相关科室的配合下开展各项宣传活动。

③负责宣传版面的制作和宣传资料的准备。

(8)法规稽查工作

①负责受理被监督单位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从业人员的来访接待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②负责全所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质量控制,行政处罚案卷审理、归档结案工作。

③负责联系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落实卫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协助执法科室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移送及相关司法程序配合。

④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诉讼、听政的组织实施工作。

⑤负责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对本所卫生监督员、乡镇卫生协查员和管理相对人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

⑥负责组织完成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与相关制度的起草、制定工作。

⑦负责执法监督与卫生监督员的执法稽查工作,对违纪事件及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⑧承担所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9)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工作

①负责管理相对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②负责卫生行政许可资料的审核和批准后的证件发放、注销、变更登记和年检等事项。

③协助负责基本公共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管理及乡镇卫生监督协查员上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工作。

④负责卫生行政许可资料的归集整理与存档。

⑤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0)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①协助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委员会研究拟订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

②协调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考核方案。

③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查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④定期、不定期编纂食品安全信息简报;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与发布。

负责人:黄志华

责任人员:黄志华、符克州、王淑艳、陈紫文、蒲康明

(二)卫生监督一科

1、执法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尘肺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执法对象

全市范围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所有涉尘涉毒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等。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住宿、公共洗浴、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娱乐休闲、电子游艺、大型商场超市等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3、工作内容

① 负责承办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行政许可;负责承办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

②负责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单位自备水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③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④负责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职业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执业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⑤负责对公共场所和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

⑥负责协助全市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的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法事件立案调查;负责全市重大公共场所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法事件立案调查。

⑦负责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协助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校医和保健教师进行预防医学卫生知识培训;监督并指导中、小学校改进教学、体育卫生条件。

⑧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数据库的建立健全和个案信息卡的日常网报工作。

⑨负责全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工作。

⑩配合相关科室完成各类专项工作,完成所务会决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责任人员:赖裕强、王彪、林才贤、蒲来豹

负 责 人:赖裕强

(三)卫生监督二科

1、执法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执法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计生服务站及各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3、工作内容

①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②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③对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单位及射线装置场所的卫生防护状况进行现场卫生监督监测,并负责全市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放射卫生违法事件立案调查。

④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⑤负责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中医疗违法行为的查处。

⑥负责全市医疗市场监督管理,查处医疗市场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两非”活动。

⑦负责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开展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⑧负责医疗卫生、放射卫生和传染病监督被监督单位数据库的建立健全和个案信息卡的日常网报工作。

⑨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

⑩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完成各类专项工作,完成所务会决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责任人员:吴开礼、符克州、唐壮平、符海松

负 责 人:吴开礼

第八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九条 卫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监督采样,采取书面报告制。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 严格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卫生行政执法的举报、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移送有关股室办理或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

第十三条 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四)符合管辖的职权范围。

(五)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均以儋州市卫生局的名义进行。

第十五条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的60日内,在所领导主持下,将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科室。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执行年初工作目标管理方案,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卫生监督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所长按分工组织相关工作实施。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目标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下达的目标向所长负责,其副职按分工对本科室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目标的落实。

第十八条 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内赋予的任务,秉公执法,行使卫生监督权,并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正确掌握运用和遵守各项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客观准确填写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严禁不到现场,不按法律、法规、规范及卫生标准执法。

第四章 执法稽查

第二十条 综合办公室承担卫生行政执法稽查工作,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执法稽查内容:

(一)上级布置、交办事项的处置及完成情况。

(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三)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五)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六)卫生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书写情况。

(七)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工作、执法、风纪、廉政规范)的执行情况。

(八)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九)年初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十)与卫生执法监督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承担的执法责任进行自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应对各科室和卫生监督员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有重点的稽查,稽查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长汇报。

第二十四条 所长对综合办公室的执法稽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稽查人员应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稽查纪律,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时,稽查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六条 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职责中发生违反稽查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任何人有权检举,由所务会确定专人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的过错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其自身原因过失,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国家、单位、公民造成财产及其他损失或影响的,承担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具体追究办法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儋州市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八条 所务会每半年听取一次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全面汇报,并对下阶段的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及考核,按照本所制定的《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方案》等有关制度、规定、办法、方案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儋州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落实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并进行评议的工作制度。

二、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卫生监督执法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加大考评力度,对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工作纳入考评内容。

三、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考评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所领导为组长的考评领导小组,由综合办公室协助负责组织实施。

四、卫生监督执法考评内容和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卫生行政许可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与处理情况、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卫生监督信息情况、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卫生监督执法学习培训情况、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情况、卫生监督稽查情况等。考评标准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详见《儋州市卫生监督所科室管理实施方案》和《科室管理量化考核评分表》。

五、考核方法和方式:实行层级考核制度。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职能科室进行考核;各职能科室对本科室人员进行考核。卫生监督执法考评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案卷、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现场检查、工作报告、业务测试等方式进行;日常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成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考评应评定为不合格:

(一)出现重大卫生监督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二)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弄虚作假的;

(三)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或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以言代法,随意解释,有法不依;

(三)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四)隐瞒伪造证据,执法犯法;

(五)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八、 经过考核,对在实施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执法科室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按所外出参观、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工作制度的规定,享有优先外出参加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工作的权利。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应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进;考评未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的人员,不能评为先进。

九、综合办公室应当建立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日常专项执法检查、大要案调查处理等考核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过错情节按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相应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由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2011年卫生监督执法科室量化考核方案

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职能转变,落实执法责任制,确保我所各项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适应新形势下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经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011年全所工作继续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合理设臵内设机构、优化人员结构、明确岗位职责,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为切入点,紧紧围绕卫生监督执法中心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任务分解、量化考核、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强化全所的“团队精神”,激发全所职工的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进一步改革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责任落实等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推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科学评价科室和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逐步建立以考核为重要环节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管理,形成以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综合目标考核为核心内容的激励、约束、绩效考核和管理制度。

二、目标管理原则

(一)坚持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坚持平时与年终、定量与定性、综合目标考核与个性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目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考核办法、统一评分标准的原则。

三、目标管理责任

(一)所卫生监督目标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卫生监督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所长按分工组织相关工作实施。

(二)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目标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下达的目标向所长负责,其副职按分工对本科室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目标的落实。

四、目标管理组织

(一) 所成立由所长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卫生监督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量化考核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方案的制(修)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成立行政执法文书审查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文书质量的审查、评级,负责案件质量的审查、评级。

(二)所综合办公室负责全所综合目标管理、督查督办日常工作,加大协调、督查力度,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制度。

五、目标管理内容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和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和市卫生局部署的工作任务以及本所事业发展的要求,确定全所年度工作目标,

(一)共性目标:科室管理、党风廉政及行业作风、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档案管理等。

(二)个性目标:

1、综合办公室:综合管理、信息报道、网络维护、财务管理、编制财务预决算,单位后勤、物资等综合性管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医疗机构许可的受理、发证和许可档案管理等;法制稽查、行政案件审核、法制培训、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等。

2、监督一科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等。

3、监督二科:医疗执业、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监督及打击非法行医等。

六、目标考核方法

(一)任务分解和计划制定。按照所、科两级负责的原则,对照各科室职责分工,对全年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相应科室。各科室根据所下达的工作计划确定本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并进行分解到半年和月度。

根据职能分工,所卫生监督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有关科室,采取现场核查与文书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室工作从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管理两方面进行考核,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二)半年自查和组织抽查。各科室根据半年和月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每半年都要对承办各项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所综合办公室,在自查基础上,由所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对各科室的科室管理、业务工作进展、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考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解决,同时将半年目标执行情况在所内进行通报。

(三)年终考核。在次年1月份由所卫生监督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各科室完成目标计划、部门职责履行情况、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服务意识、敬业精神、以及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总体考核,其中年中7月份的考核结果占年度考核成绩的30%,年终考核结果占70%,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奖惩的依据。

(四)考核内容。根据各科室职责分工和所机关管理要求,对各科室从科室管理和业务工作两个方面进行考核,分值为100分,其中:科室管理20分,业务工作80分。具体标准见《考核细则》。

七、年度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积极争取各部门和配套资金支持,努力改善卫生监督机构房屋、执法车辆及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开展卫生监督机构标准化建设,统筹规划,充实基层人员力量,加强社区和乡镇的卫生监督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稽查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对卫生监督员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推行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考核,落实岗位责任,建立有利于激发工作潜能、提升监管水平的激励机制。 (二)扎实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1、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贯彻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推进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网络建设,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结果的通报。做好年度食品安全状况报告编写工作。

2、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做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新出台的乳品、食品添加剂等标准,并做好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工作机制,确保科学、规范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建立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数据库;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中建立能够收集、分析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沟通平台,及时收集、分析并依法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及时进行检验和核实,对较高风险的食品及时发布预警。

4、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和事故督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做好两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总结评估,并继续深入开展问题乳粉清查清缴和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行动,加强“地沟油”整治等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和通报、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调查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设,加大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督办力度。 (三)依法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安全工作。一是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服务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二是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和校验工作,依法开展放射人员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及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和安监、劳动、工会等部门加强沟通,开展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四是扎实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加强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积极探索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职业卫生服务的基层网络。

(四)全面推进各项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一是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日常性卫生监督和采样监测工作。在确保住宿场所、游泳场所100%量化目标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公共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的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工作。二是进一步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监管,积极防范和科学处臵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推进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不断提高饮用水监测能力。三是加大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及学习环境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住宿制学校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探索新形势下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的新模式。四是继续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场所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

各项重点传染病的防控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臵和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五是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涉水卫生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加大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抽检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

(五)积极探索打击非法行医长效机制。一是调整卫生监督资源,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效能,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覆盖率,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作死角、问题隐患。二是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和承办工作。把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非法行医问题的重要线索,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三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逐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抽查制度、暗访制度、举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等长效机制,规范涉嫌犯罪的非法行医及“两非”案件移送工作,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加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营造打击非法行医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建立相对稳定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人员队伍,形成自上而下分工明确的信息报告网络。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培训指导,认真部署,明确责任,逐级做好数据的催报和审核,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信息报告工作。

八、考核指标体系

(一)工作量指标

1、监督覆盖率。根据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和省有关职业卫生、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以及医疗机构监管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经常性和专项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①公共场所:责任区域内管理相对人监督覆盖率≥100%,其中:那大城区每年至少监督2次,农村地区每年至少监督1次;游泳场馆季节性监督不少于4次;住宿业单位按照量化分级等次监督:A级2次/年、B级3次/年、C级4次/年。

②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每年的丰水期、枯水期至少各监督1次,监督覆盖率≥200%。

③医疗机构: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200%。医疗机构监督频次:市直医疗卫生机构≥2次/年;乡镇卫生院及其直属门诊部≥2次/年;民办医疗机构(包括民办个体医疗机构)4次/年;村级卫生室≥1次/年。

④职业病危害作业单位:每年至少监督2次,监督覆盖率≥200%。 ⑤放射诊疗工作单位:每年至少监督1次,监督覆盖率≥100%。 ⑥学校卫生监督:每年至少监督1次,监督覆盖率≥100%。

2、卫生行政许可持证率和年度审核、校验(换证)率。

①《卫生许可证》持证率: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80%;公共场所单位那大城区和乡镇集镇≥80%,其他地区≥60%。生活饮用水、住宿业、洗浴场所、娱乐场所、游泳馆、大中型商场及超市等《卫生许可证》审核(换证)率≥90%。

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60%。

③《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校验(换证)率达100%。

④《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校验(换证)率达100%。

3、案件查处率。

①公共场所。无《卫生许可证》处罚率:那大城区85%,农村地区50%;任用无有效健康证人员上岗处罚率60%。

②饮用水供水单位。无《卫生许可证》处罚率100%;不符合法定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率100%;涉水产品质量不合格整改、查处率100%;制管水人员无有效健康证上岗查处率85%。

③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评价报告审核。涉及职业危害用人单位未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经监督拒不改正的,查处率60%;新、改、扩建项目未开展职业病防护建设和评价的,查处率30%。

④放射卫生。持证率100%;无证处罚率100%。

⑤医疗机构。继续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对照卫生部打击非法行医8种违法行为查处,查处率100%,其中处罚率≥80%。(其中:固定场所无证行医处罚率100%,两次以上无证行医处罚后再次发现的案件移送率100%)

⑥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100%。受理、督办,处理严格按照投诉举报工作程序规范操作,并及时做好处理结果的反馈和落实。

4、健康相关产品从业(服务)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持证率达90%。

5、监督检测采样。按照省主管部门和本所下达的抽检、采样工作计划实施。

6、从业人员培训。公共场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负责人、饮用水制管水人员等培训:1次/年;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放射从业人员培训:1次/年。

7、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公共场所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医疗机构、职业危害等建设工程项目新、改、扩建预防性卫生审查、评价或参与设计、竣工验收率≥60%。

8、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数。按现场科室人员数,5份/人/月。(仅限经常性卫生监督,不包括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文书)

(二)工作质量指标

1、结案率:100%。

2、案卷质量:B级以上案卷占80%以上。

3、行政执法文书质量:A级率占20%以上;B级率占70%以上。

4、卷宗整理归档及更新:卫生行政许可卷宗和卫生行政处罚案卷的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执行。做好卫生监管档案日常更新维护,证照延续、变更、校验后及时插档。

(三)其他指标

1、科室人员出勤率:基本指标100%。

2、专项行动任务完成率:各专项监督、中心工作任务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总结,按时完成并上报、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率:行政许可、经常性监督、监督监测、案件处罚等严格实行5日上报制度,所将根据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数据汇总统计月度和年度各项工作量,作为考核的依据。

九、考核奖惩

工作量化考核的结果是评价各业务科室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卫生监督员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量化考核结果与年度评优竟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年终奖金津贴分配直接挂钩。

1、按科室量化考核的结果评定先进科室,按个人完成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表现评定优秀或先进个人。

2、根据科室量化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按比例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奖惩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执行。

3、对于各项业务工作完成出色,案件办理数量、质量均达到年度指标的科室,且超额完成收入指标的,年终按科室发放绩效奖金。

监督一科:全年总案件数8个(5个简易程序案件折合1个一般程序案件,下同),收入指标8万元(包括行政处罚罚款+卫生监测收费+规费);

监督二科:全年总案件数20个(5个简易程序案件折合1个一般程序案件,下同),收入指标10万元(包括行政处罚罚款+卫生监测收费+规费);

绩效奖金奖励办法:

①案件数量和收入指标均完成任务,按科室发放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收入指标超额部分财政返还额×10%;

②未完成两项指标任务的,不发放绩效奖金;

③非现场科室绩效奖金的发放额按三个现场科室任务指标(案件数量、收入指标)完成率超额部分财政返还额×10%×90%计算。

另外,对于不能完成各项任务的科室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或严重影响全所工作的人员,视情况给予处分。对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乱作为或不作为的,失职、渎职以及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按照卫生部等相关部门有关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处理。

4、未纳入量化考核的岗位和个人,其奖金和津贴按照业务科室平均数发放。

5、考核中连续两年位列末位的科室,所领导班子要对其科室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限期整改。

本方案经2011年1月25日所务会研究修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遇不明事项的,由所卫生监督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儋州市卫生监督所科室管理量化考核评分表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 为严格卫生监督执法活动,防止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过错系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执法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其中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包括违法行为和违法不作为;不当是指裁量不公平、程序有欠缺、手续不完善等。

三、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系指执法过程中卫生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而产生错误行为和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下述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追究责任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四)及时、公平、公正。

五、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六、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市卫生监督所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决定由所领导班子研究形成意见后,并报市卫生局批准。

七、 在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过程中,所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综合办公室调查处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企业或个人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或包庇违法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被确定为错案的;

(四)拖延、刁难被监督单位,对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作出,给被监督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卫生行政执法形象的;

(五)收取罚款不出具正式罚款收据,并私自截留或变相私分的;

(六)玩忽职守,对重大事故有直接责任的;

(七)不履行保密义务,给当事人和卫生监督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遵守监督执法纪律要求,在被监督单位谋取私利,或思想、作风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

(一)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捏造事实,恶意攻击诬陷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虚假陈供,伪造证据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

(三)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法律、法规等修订,废除或者解释做出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消除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不良影响和后果较轻的;

(三)业务技术难度大,情形复杂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偏差,并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对完善内部执法程序做出积极贡献的。

十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因营私舞弊、收受贿赂而故意产生过错的;

(二)屡教不改、屡犯过错、情节恶劣的;

(三)拒不执行纠正错误决定的;

(四)恶意攻击或者贿赂串通调查人员的。

十二、执法过错责任按以下规定予以划分:

(一)由于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的失误出现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二)由于审核人过错,导致批准人出现过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三)由于批准人的责任导致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四)审核人、批准人对过错本应发现和纠正而未能发现和纠正的,除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五)直接导致过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六)虽非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但其行为对造成过错有直接影响的,也一并追究责任;

(七)过错经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由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持人应负主要责任。集体研究中提出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十三、执法过错责任由综合办公室提出调查报告,报所领导班子或卫生局领导研究确认。

十四、对卫生监督科室,视执法过错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扣除当年度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

(三)取消当年综合评先资格。

十五、对个人,视执法过错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理:

(一)警告;

(二)扣发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调离岗位;

(六)降级;

(七)撤职;

(八)开除。

因执法过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 十七、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天内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查期间,原决定暂停执行。

十八、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卫生监督执法队伍高效优质、服务大众的形象,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工作,打击卫生相关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投诉受理处理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投诉人)的来电、来访、来信、电子邮件等对各类卫生问题的举报投诉以及反映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违纪等行为,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和回复的活动。

第三条 对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举报投诉案(事)件的受理、督查和回复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臵举报箱。各监督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办综合办公室提交举报投诉案件的具体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 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事)件主要包括:

(一)生活饮用水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问题;

(二)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

(三)住宿、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等公共场所和其它服务行业无证经营行为;

(四)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及可能引起的公众健康问题;

(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无证行医(执业)、违法行医(执业)行为;

(六)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卫生监督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执法的案件;

(八)行风问题。

本制度的案(事)件不包括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农药中毒、各类急性污染事件(故)等急性健康危害事件(故)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此类事件(故)的受理、处臵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单位不接受以下举报和投诉:

(一)依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卫生监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的匿名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 受理与登记

第七条 案件的受理实行首接负责制。第一个(次)接到案件的科室(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卫生监督举报投诉案(事)件登记处理单》(以下简称“《登记处理单》”)进行受理,《登记处理单》应当逐项如实记录,力求准确无误,钢笔工整书写。

第八条 受理的案(事)件,要做到即接快办;夜间、节假日值班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应于次日或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办理,对需紧急办理的重大案(事)件可先处理后登记。

第九条 举报投诉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一)接待人员接到举报投诉人的来电、来访、来信、电子邮件应详细作好举报投诉相关记录,及时填写《举报投诉登记处理单》;

(二)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对举报投诉案件是否属于我所卫生案件受理范围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意见;

(三)对来电、来访经审核不属于我所职责范围的,接待人员应及时向举报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

(四)对来信、电子邮件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投诉,经审核不属于本所职责范围的,应填写《举报投诉转办单》,由分管领导审批后,移交相关部门;

(五)经审核属于我所职责范围的各类卫生相关举报投诉案件,综合办公室应提出本所受理和具体承办科室的建议,制作《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将《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和举报投诉有关材料提交具体承办科室。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条 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时经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及与保密文件相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应依法行政,作出的决定要证据完备,引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员调查处理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三条 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承办科室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确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调查核实无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三)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按法定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四)承办科室应在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综合办公室,对必须先行检验的,调查处理期限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确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承办科室应向综合办公室说明情况,其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综合办公室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进行督查;

(六)对各卫生监督科室及卫生监督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综合办公室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儋州市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所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法定或重大事项报请市卫生局批准。

第十四条 举报投诉人申请对其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时,其申请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举报投诉样品的检验,其检验项目应由举报投诉人提出,经承办科室确认,由举报投诉人自行送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二)举报投诉人认为已经腐烂变质的举报投诉样品,首先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感官鉴定,作好记录并签名,如感官鉴定无法认定的,经举报投诉人提出可对其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三)定型包装的举报投诉样品拆封后,其检验结果不得作为举报投诉的证据;

(四)举报投诉人应提供举报投诉样品的购买发票等有效证据,必要时,应有该样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对样品的确认。

第五章 回复与归 档 第十五条 除无任何联系方式的举报投诉外,法规稽查股应在收到承办科室调查结果书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回复单》,并回复举报投诉人。书面回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投诉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原处理结论的包括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情况);

(2)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举报投诉案件的事实认定情况,调查结论,处理结果,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3)最终处理结论;

(4)对信访事项办理不服的复查途径。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接到举报投诉承办科室调查结果书面报告后,应将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归档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投诉处理单;

(2)信访件的原件或摘要材料;

(3)领导批示的公文承办单或其他领导批示的文件;

(4)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

(5)在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

(6)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复印件;

(7)与办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对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照统计规定时间(月、季度、年)将举报投诉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分类统计和情况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供领导参考。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儋州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举报投诉案(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为规范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登记

1、受理部门:综合办公室为本所的举报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接待、记录并受理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举报投诉事宜;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66622866,公开承诺工作程序。

2、受理的来源和分类

(1)来信

(2)来电

(3)来访

(4)上级机构转来的

(5)其他行政部门移交的

3、受理范围

下列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案件均属受理范围:

(1)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

(2)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问题;

(3)健康相关产品、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存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等生产经营过程的违法行为;

(4)其他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4、接待、登记

(1)全所同志均须热情接待举报投诉人,在引导至综合办公室之前不得自行结束接待工作。

(2)综合办公室接待人员在接到来电和来访时,应对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进行审核,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详细记录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内容,核实举报投诉人的身份,填写专门的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登记编号;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接待人员应对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管辖的部门,并将有关内容记录在案备查。

(3)所综合办公室等在接到各种类别的来电、来访、信件投诉、上级机构交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时应即时移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应填写专门的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登记编号。

二、初审、签批、交办

1、综合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案件进行初审,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来电、来访和各种类别的信件投诉案件,将该举报投诉移交给有权管辖的行政部门处理,办理移交手续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2、综合办公室对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案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送分管领导签批;遇需急办案件即时送分管所领导签批。分管所领导外出无法签批的,送主要所领导签批。

3、所领导根据各科室职责分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签批,签批后由综合办公室人员将举报投诉材料送交相应科室承办。

三、调查处理

1、承办科室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两名以上监督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紧急、重大以及因时间因素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案件应即时进行调查处理;案情较复杂时,经办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2、经调查核实,未查实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3、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必要的检验时间)查明案件事实,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4、承办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的执法科室,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书面报综合办公室。

四、归档和答复 1、综合办公室在收到承办科室调查结果的报告后,应及时将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整理后归档。

2、除匿名举报投诉外,综合办公室应在在收到承办科室处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

3、对上级机构交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由综合办公室对承办案件调查的执法科室撰写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进行初审后报所领导审批后报有关单位,同时做好留档。

五、其他

1、案件查处过程中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保护举报投诉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2、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时经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

3、对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照统计规定时间(月、季度、年)将举报投诉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分类统计和情况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供领导参考。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许可公示

(一)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许可申请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行政许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许可公示是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将本单位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许可公示根据单位职责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四)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受理审核科室是直接责任人。

(五)公示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举报电话等。

1、实施机关是指实施某项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受理场所、咨询电话、联系方式等。

2、许可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经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许可事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许可事项。

3、许可依据是指设定某项行政许可的具体法律条款和内容。

4、许可条件是指法律法规对各项许可事项所规定的详尽的条件和要求、下位法对许可条件的具体规定、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5、许可的数量是指各许可事项是否有数量限制及其依据。

6、许可程序是指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和作出决定的办理流程等内容。

7、许可的期限是法律法规规定某项行政许可作出许可决定期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期限为20日,20日内

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应当经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曰起20曰内审查完毕。

8、许可的费用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9、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是指申请某项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清单和申请文本的样式。需提交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或提供格式文本供复制。

10、接受行政许可投诉的机构和监督举报电话。

(六)单位不定期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内容报市卫生局。通过公布栏或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许可内容。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的,公布内容作相应调整后公示。

(七)申请人要求本单位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承办人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必须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八)本单位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以便借阅。

(九)本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接受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十)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将本单位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进行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十一)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行政许可公示的科室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对在行政许可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执法公示

(十三)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

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公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是执法公示制度的责任科室。

(十五)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为:

1、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范围;

2、有关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

3、执法人员身份公开;

4、办公电话、办公地点;

5、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6、意见箱和举报投诉电话;

7、其它应向社会公开的执法内容。

(十六)公示的场所为单位办公地点和服务窗口。

(十七)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公示板、手册、传单、网站等,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

(十八)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报批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报批、备案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是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报批和备案的承办机构。

第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查、报批程序。

1、案件受理

依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科室根据现场(调查)检查情况,制作“案件受理记录”。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审批

决定立案后,由监督科室制作“立案报告”,将案件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移交综合办公室。材料包括:1)案件受理记录;2)立案报告;3)现场检查笔录等调查取证材料。综合办公室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卫生局审批。

3、调查取证

立案批准后,综合办公室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相关监督科室,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终结后由相关监督科室提出处罚意见,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填写“案件初审单”,将案卷材料移交综合办公室。

4、审查合议

综合办公室对所做处罚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存在问题的退回相关监督科室进行补充和更正。通过审查合格的,提交合议会进行合议,重大案件由相关领

导集体讨论决定。经过合议,制作“合议记录”,由综合办公室连同上述案卷材料一并报市卫生局批准。

5、告知

相关监督科室就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相对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听取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决定送达

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做出最终处罚决定,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市卫生局批准后,由相关监督科室送达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

7、结案存档

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后,相关监督科室制作“结案报告”,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综合办公室,结案报告经相关负责人签署后,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查、备案程序。

当场卫生行政处罚执行后,相关监督科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联、“现场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等报送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对所做处罚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经审查后的案卷材料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统计报市卫生局备案,案卷材料按不同专业分类整理后存档。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一、为加强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所具体工作情况,特制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针对被处罚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三、本制度适用于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

四、卫生监督执法综合办公室负责本所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登记工作。

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具体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按照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和《儋州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对被处罚主体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完成相应处罚程序,并按要求规范制作执法文书。

(三)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和请求行政赔偿权等。

六、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当场卫生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办公室备案。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一般程序卫生行政处罚,应在合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办公室备案。

七、综合办公室应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报送备案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按下列内容逐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执法权限范围;

(二)违法实事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确凿,证据链是否完整。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被处罚主体确认是否正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自由栽量是否适度。

八、综合办公室在审核报送备案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向办案人员询问有关情况,要求补正相关案卷材料。

九、对报送备案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经审核认为有过错的,由综合管理科报分管领导审定,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的意见。

十、综合办公室对案件承办人报送的案件审查后,应当在接件后的4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局备案。

十一、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我所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和情节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为重大案件:

(一)涉及责令停产停业;

(二)涉及吊销卫生许可和撤销卫生行政批准文件;

(三)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

(四)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卫生监督科室应对重大案件进行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核。

第五条 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卫生监督所领导班子成员和监督科领导参加,科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会议由卫生监督所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

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卫生监督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重大案件集体进行讨论,应进行会议记录,记录由承办科室负责,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正式形成。记录要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记录要应归入本案案卷。

第十条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的,应经市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必须保密,对因泄密者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重大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许可行为,保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实施行政许可,凡涉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或组织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听证由儋州市卫生监督所组织。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五条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 适用本制度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在举行听证会20日前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申请参加听证具体规定须知。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申请参加听证会。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根据许可听证事项内容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确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广泛性。

第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八条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听证,应当制作《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按时到场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放弃听证后,不得就同一申请事项再次要求听证。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儋州市卫生监督所综合办公室确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记录人与行政许可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儋州市卫生监督所综合办公室决定,听证记录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主持人、记录人回避,不能立即确定新的主持人或记录人的,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听证会代表、许可事项承办人、证人等。

第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二)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三)由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提出理由、依据及有关材料和意见;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承办人提出的意见、依据等进行陈述、 申辩和质证。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陈述意见和质询。

(五)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由记录人制作,经许可承办人和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确认无误或补正后,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许可承办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记录人注明拒签情形并签名。

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听证笔录采用《卫生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格式文本

制作。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及出席听证会情况;

(四)听证时间和地点;

(五)许可承办人提出的听证事项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听证会代表的陈述、申辩意见;

(七)延期、中止或终止听证的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综合办公室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提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议报儋州市卫生局局长审定。

第十五条 有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

(二)申请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经本机关同意的;

(三)申请人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回避,不能立即确定新的听证主持人、 记录人。

(四)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有待调查核实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延期、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听证权的;

(二)申请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放弃听证权的;

(三)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的;

(四)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

(五)听证开始后申请人放弃或丧失听证权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延期、中止、终止或决定恢复听证的,儋州市卫生局预监科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办理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要听证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重大处罚案件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以上,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业务、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听证由所长指定本所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其他一至二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其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一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五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长决定,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是否中止、延期或终结;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四)决定证人是否当场作证;

(五)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六)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八)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九)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八条 听证实行告知制度。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第九条 承办人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本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并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向局长提出听证意见并填写《听证意见书》。局长应当根据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的管理,维护文书的严肃性,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第34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卫生监督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必须加强管理,严格使用范围。具体由所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专人负责管理,所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取。为提高工作效率,可采取提前加盖印章,编号管理等方式。

第三条 文书管理分四个环节:订购、发放、使用、回收。

第四条 文书的订购。文书的订购工作由办公室承担。文书的全年订购由综合办公室于每年12月前根据财务室的预算,购次年文书。文书的补充订购由财务室根据所需文书的种类和用量不定期报办公室补充订购。

第五条 文书的发放:

(一)时间:综合办公室于每年12月下旬将次年文书发放给各执法科室。

(二)种类:具体发放种类包括除《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的无需盖章的文书。

(三)手续: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书的管理工作。凡加盖市卫生局公章的文书,必须经科长同意或登记后领取。

第六条 文书的使用:

1、文书的类别。有文号的文书,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其中执法类别分别是:食品卫生为“食”,医疗市场为“医”,传染病卫生为“传或消”,公共场所为“公”等。文号按先后时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强化和落实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质量,明确执法职权,细化责任,量化指标,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工作制度,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法定职责,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的总体水平,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将卫生监督工作各项任务目标和责任权利逐级分解到各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人员,并以评议考核和错案责任追究为保障,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各科室及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评议考核结果作为人员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错案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国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与目标管理责任书、单位年初综合目标管理量化考核方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相结合,建立责任考核和奖罚体系,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在所党支部和所领导的监督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作人员的评议考核。

第二章 执法责任

第七条 各科室执法责任:

(一)综合办公室

1、工作依据

市委、市政府、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2、执法依据

卫生工作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制度。

3、执法对象

所全体卫生监督员。

4、工作内容

(1)人事劳资信息

①做好人事劳资工作。

②做好干部、人事等各类报表工作。

③按时完成全所干部职工的年终考核工作,并负责做好各类考试和培训学习的组织工作。

④为单位领导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

(2)文秘与文档管理

①拟写单位工作计划和安排,完成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及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②认真做好来文处理工作,规范处理各类公文,并及时做好督办工作。 ③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3)单位内部管理与协调

①督促各科室落实各项制度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②做好卫生、考勤、值班的安排和督查工作。

(4)财务管理

①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认真落实财务“一支笔”审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开源节流,对科室收入情况每月核查一次,核查结果及时向所领导汇报,杜绝坐支和挪用、贪污公款的现象发生。

②严格执行会计法、加强财务检查审计工作。

③按时完成年度经费预算和年终决算,及时做好收入、罚没款项的清缴和申请财政拨款工作。

④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加强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报批变更和增加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⑤按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定期向所领导汇报财务收支状况。

⑥按时上报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手续。

(5)财产物资管理及后勤保障与临时工作

①财产物资登记清楚,帐物相符。

②固定资产的变更按程序办理。

③后勤服务必须满足各项工作的需要,同时加强车辆、电话、水、电等主要项目费用的管理,避免浪费。

(6)微机、取证、快检设备的管理

①文件资料的制作打印

完成文件、信息、资料的制作和打印,做到保密、及时、准确、不积压、手续齐全,避免纸张浪费。做好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制作发送工作。

②微机、取证工具、快检设备管理

经常保持库房及设备的卫生清洁,认真做好各类设备的使用与保养、维护。出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对重要文件资料必须进行加密和软盘备份。

(7)宣传教育工作

①负责全所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上报、统计和发布工作。

②在相关科室的配合下开展各项宣传活动。

③负责宣传版面的制作和宣传资料的准备。

(8)法规稽查工作

①负责受理被监督单位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从业人员的来访接待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②负责全所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质量控制,行政处罚案卷审理、归档结案工作。

③负责联系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落实卫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协助执法科室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移送及相关司法程序配合。

④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诉讼、听政的组织实施工作。

⑤负责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对本所卫生监督员、乡镇卫生协查员和管理相对人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

⑥负责组织完成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与相关制度的起草、制定工作。

⑦负责执法监督与卫生监督员的执法稽查工作,对违纪事件及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⑧承担所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9)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工作

①负责管理相对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②负责卫生行政许可资料的审核和批准后的证件发放、注销、变更登记和年检等事项。

③协助负责基本公共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管理及乡镇卫生监督协查员上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工作。

④负责卫生行政许可资料的归集整理与存档。

⑤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0)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①协助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委员会研究拟订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

②协调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考核方案。

③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查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④定期、不定期编纂食品安全信息简报;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与发布。

负责人:黄志华

责任人员:黄志华、符克州、王淑艳、陈紫文、蒲康明

(二)卫生监督一科

1、执法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尘肺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执法对象

全市范围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所有涉尘涉毒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等。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住宿、公共洗浴、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娱乐休闲、电子游艺、大型商场超市等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3、工作内容

① 负责承办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行政许可;负责承办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

②负责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单位自备水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③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④负责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职业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执业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⑤负责对公共场所和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

⑥负责协助全市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的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法事件立案调查;负责全市重大公共场所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法事件立案调查。

⑦负责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协助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校医和保健教师进行预防医学卫生知识培训;监督并指导中、小学校改进教学、体育卫生条件。

⑧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数据库的建立健全和个案信息卡的日常网报工作。

⑨负责全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工作。

⑩配合相关科室完成各类专项工作,完成所务会决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责任人员:赖裕强、王彪、林才贤、蒲来豹

负 责 人:赖裕强

(三)卫生监督二科

1、执法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执法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计生服务站及各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3、工作内容

①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②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③对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单位及射线装置场所的卫生防护状况进行现场卫生监督监测,并负责全市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放射卫生违法事件立案调查。

④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⑤负责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中医疗违法行为的查处。

⑥负责全市医疗市场监督管理,查处医疗市场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两非”活动。

⑦负责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开展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⑧负责医疗卫生、放射卫生和传染病监督被监督单位数据库的建立健全和个案信息卡的日常网报工作。

⑨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

⑩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完成各类专项工作,完成所务会决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责任人员:吴开礼、符克州、唐壮平、符海松

负 责 人:吴开礼

第八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九条 卫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监督采样,采取书面报告制。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 严格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卫生行政执法的举报、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移送有关股室办理或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

第十三条 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四)符合管辖的职权范围。

(五)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均以儋州市卫生局的名义进行。

第十五条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的60日内,在所领导主持下,将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科室。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执行年初工作目标管理方案,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卫生监督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所长按分工组织相关工作实施。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目标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下达的目标向所长负责,其副职按分工对本科室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目标的落实。

第十八条 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内赋予的任务,秉公执法,行使卫生监督权,并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正确掌握运用和遵守各项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客观准确填写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严禁不到现场,不按法律、法规、规范及卫生标准执法。

第四章 执法稽查

第二十条 综合办公室承担卫生行政执法稽查工作,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执法稽查内容:

(一)上级布置、交办事项的处置及完成情况。

(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三)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五)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六)卫生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书写情况。

(七)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工作、执法、风纪、廉政规范)的执行情况。

(八)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九)年初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十)与卫生执法监督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承担的执法责任进行自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应对各科室和卫生监督员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有重点的稽查,稽查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长汇报。

第二十四条 所长对综合办公室的执法稽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稽查人员应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稽查纪律,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时,稽查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六条 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职责中发生违反稽查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任何人有权检举,由所务会确定专人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的过错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其自身原因过失,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国家、单位、公民造成财产及其他损失或影响的,承担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具体追究办法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儋州市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八条 所务会每半年听取一次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全面汇报,并对下阶段的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及考核,按照本所制定的《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方案》等有关制度、规定、办法、方案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儋州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落实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并进行评议的工作制度。

二、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卫生监督执法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加大考评力度,对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工作纳入考评内容。

三、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考评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所领导为组长的考评领导小组,由综合办公室协助负责组织实施。

四、卫生监督执法考评内容和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卫生行政许可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与处理情况、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卫生监督信息情况、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卫生监督执法学习培训情况、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情况、卫生监督稽查情况等。考评标准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详见《儋州市卫生监督所科室管理实施方案》和《科室管理量化考核评分表》。

五、考核方法和方式:实行层级考核制度。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职能科室进行考核;各职能科室对本科室人员进行考核。卫生监督执法考评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案卷、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现场检查、工作报告、业务测试等方式进行;日常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成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考评应评定为不合格:

(一)出现重大卫生监督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二)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弄虚作假的;

(三)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或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以言代法,随意解释,有法不依;

(三)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四)隐瞒伪造证据,执法犯法;

(五)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八、 经过考核,对在实施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执法科室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按所外出参观、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工作制度的规定,享有优先外出参加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工作的权利。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应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进;考评未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的人员,不能评为先进。

九、综合办公室应当建立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日常专项执法检查、大要案调查处理等考核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过错情节按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相应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由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2011年卫生监督执法科室量化考核方案

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职能转变,落实执法责任制,确保我所各项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适应新形势下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经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011年全所工作继续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合理设臵内设机构、优化人员结构、明确岗位职责,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为切入点,紧紧围绕卫生监督执法中心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任务分解、量化考核、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强化全所的“团队精神”,激发全所职工的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进一步改革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责任落实等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推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科学评价科室和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逐步建立以考核为重要环节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管理,形成以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综合目标考核为核心内容的激励、约束、绩效考核和管理制度。

二、目标管理原则

(一)坚持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坚持平时与年终、定量与定性、综合目标考核与个性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目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考核办法、统一评分标准的原则。

三、目标管理责任

(一)所卫生监督目标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卫生监督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所长按分工组织相关工作实施。

(二)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目标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下达的目标向所长负责,其副职按分工对本科室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目标的落实。

四、目标管理组织

(一) 所成立由所长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卫生监督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量化考核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方案的制(修)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成立行政执法文书审查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文书质量的审查、评级,负责案件质量的审查、评级。

(二)所综合办公室负责全所综合目标管理、督查督办日常工作,加大协调、督查力度,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制度。

五、目标管理内容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和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和市卫生局部署的工作任务以及本所事业发展的要求,确定全所年度工作目标,

(一)共性目标:科室管理、党风廉政及行业作风、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档案管理等。

(二)个性目标:

1、综合办公室:综合管理、信息报道、网络维护、财务管理、编制财务预决算,单位后勤、物资等综合性管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医疗机构许可的受理、发证和许可档案管理等;法制稽查、行政案件审核、法制培训、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等。

2、监督一科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等。

3、监督二科:医疗执业、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监督及打击非法行医等。

六、目标考核方法

(一)任务分解和计划制定。按照所、科两级负责的原则,对照各科室职责分工,对全年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相应科室。各科室根据所下达的工作计划确定本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并进行分解到半年和月度。

根据职能分工,所卫生监督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有关科室,采取现场核查与文书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室工作从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管理两方面进行考核,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二)半年自查和组织抽查。各科室根据半年和月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每半年都要对承办各项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所综合办公室,在自查基础上,由所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对各科室的科室管理、业务工作进展、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考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解决,同时将半年目标执行情况在所内进行通报。

(三)年终考核。在次年1月份由所卫生监督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各科室完成目标计划、部门职责履行情况、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服务意识、敬业精神、以及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总体考核,其中年中7月份的考核结果占年度考核成绩的30%,年终考核结果占70%,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奖惩的依据。

(四)考核内容。根据各科室职责分工和所机关管理要求,对各科室从科室管理和业务工作两个方面进行考核,分值为100分,其中:科室管理20分,业务工作80分。具体标准见《考核细则》。

七、年度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积极争取各部门和配套资金支持,努力改善卫生监督机构房屋、执法车辆及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开展卫生监督机构标准化建设,统筹规划,充实基层人员力量,加强社区和乡镇的卫生监督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稽查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对卫生监督员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推行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考核,落实岗位责任,建立有利于激发工作潜能、提升监管水平的激励机制。 (二)扎实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1、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贯彻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推进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网络建设,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结果的通报。做好年度食品安全状况报告编写工作。

2、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做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新出台的乳品、食品添加剂等标准,并做好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工作机制,确保科学、规范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建立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数据库;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中建立能够收集、分析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沟通平台,及时收集、分析并依法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及时进行检验和核实,对较高风险的食品及时发布预警。

4、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和事故督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做好两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总结评估,并继续深入开展问题乳粉清查清缴和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行动,加强“地沟油”整治等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和通报、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调查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设,加大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督办力度。 (三)依法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安全工作。一是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服务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二是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和校验工作,依法开展放射人员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及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和安监、劳动、工会等部门加强沟通,开展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四是扎实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加强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积极探索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职业卫生服务的基层网络。

(四)全面推进各项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一是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日常性卫生监督和采样监测工作。在确保住宿场所、游泳场所100%量化目标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公共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的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工作。二是进一步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监管,积极防范和科学处臵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推进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不断提高饮用水监测能力。三是加大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及学习环境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住宿制学校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探索新形势下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的新模式。四是继续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场所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

各项重点传染病的防控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臵和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五是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涉水卫生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加大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抽检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

(五)积极探索打击非法行医长效机制。一是调整卫生监督资源,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效能,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覆盖率,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作死角、问题隐患。二是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和承办工作。把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非法行医问题的重要线索,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三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逐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抽查制度、暗访制度、举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等长效机制,规范涉嫌犯罪的非法行医及“两非”案件移送工作,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加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营造打击非法行医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建立相对稳定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人员队伍,形成自上而下分工明确的信息报告网络。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培训指导,认真部署,明确责任,逐级做好数据的催报和审核,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信息报告工作。

八、考核指标体系

(一)工作量指标

1、监督覆盖率。根据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和省有关职业卫生、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以及医疗机构监管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经常性和专项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①公共场所:责任区域内管理相对人监督覆盖率≥100%,其中:那大城区每年至少监督2次,农村地区每年至少监督1次;游泳场馆季节性监督不少于4次;住宿业单位按照量化分级等次监督:A级2次/年、B级3次/年、C级4次/年。

②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每年的丰水期、枯水期至少各监督1次,监督覆盖率≥200%。

③医疗机构: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200%。医疗机构监督频次:市直医疗卫生机构≥2次/年;乡镇卫生院及其直属门诊部≥2次/年;民办医疗机构(包括民办个体医疗机构)4次/年;村级卫生室≥1次/年。

④职业病危害作业单位:每年至少监督2次,监督覆盖率≥200%。 ⑤放射诊疗工作单位:每年至少监督1次,监督覆盖率≥100%。 ⑥学校卫生监督:每年至少监督1次,监督覆盖率≥100%。

2、卫生行政许可持证率和年度审核、校验(换证)率。

①《卫生许可证》持证率: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80%;公共场所单位那大城区和乡镇集镇≥80%,其他地区≥60%。生活饮用水、住宿业、洗浴场所、娱乐场所、游泳馆、大中型商场及超市等《卫生许可证》审核(换证)率≥90%。

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60%。

③《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校验(换证)率达100%。

④《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校验(换证)率达100%。

3、案件查处率。

①公共场所。无《卫生许可证》处罚率:那大城区85%,农村地区50%;任用无有效健康证人员上岗处罚率60%。

②饮用水供水单位。无《卫生许可证》处罚率100%;不符合法定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率100%;涉水产品质量不合格整改、查处率100%;制管水人员无有效健康证上岗查处率85%。

③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评价报告审核。涉及职业危害用人单位未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经监督拒不改正的,查处率60%;新、改、扩建项目未开展职业病防护建设和评价的,查处率30%。

④放射卫生。持证率100%;无证处罚率100%。

⑤医疗机构。继续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对照卫生部打击非法行医8种违法行为查处,查处率100%,其中处罚率≥80%。(其中:固定场所无证行医处罚率100%,两次以上无证行医处罚后再次发现的案件移送率100%)

⑥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100%。受理、督办,处理严格按照投诉举报工作程序规范操作,并及时做好处理结果的反馈和落实。

4、健康相关产品从业(服务)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持证率达90%。

5、监督检测采样。按照省主管部门和本所下达的抽检、采样工作计划实施。

6、从业人员培训。公共场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负责人、饮用水制管水人员等培训:1次/年;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放射从业人员培训:1次/年。

7、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公共场所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医疗机构、职业危害等建设工程项目新、改、扩建预防性卫生审查、评价或参与设计、竣工验收率≥60%。

8、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数。按现场科室人员数,5份/人/月。(仅限经常性卫生监督,不包括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文书)

(二)工作质量指标

1、结案率:100%。

2、案卷质量:B级以上案卷占80%以上。

3、行政执法文书质量:A级率占20%以上;B级率占70%以上。

4、卷宗整理归档及更新:卫生行政许可卷宗和卫生行政处罚案卷的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执行。做好卫生监管档案日常更新维护,证照延续、变更、校验后及时插档。

(三)其他指标

1、科室人员出勤率:基本指标100%。

2、专项行动任务完成率:各专项监督、中心工作任务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总结,按时完成并上报、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率:行政许可、经常性监督、监督监测、案件处罚等严格实行5日上报制度,所将根据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数据汇总统计月度和年度各项工作量,作为考核的依据。

九、考核奖惩

工作量化考核的结果是评价各业务科室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卫生监督员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量化考核结果与年度评优竟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年终奖金津贴分配直接挂钩。

1、按科室量化考核的结果评定先进科室,按个人完成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表现评定优秀或先进个人。

2、根据科室量化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按比例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奖惩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执行。

3、对于各项业务工作完成出色,案件办理数量、质量均达到年度指标的科室,且超额完成收入指标的,年终按科室发放绩效奖金。

监督一科:全年总案件数8个(5个简易程序案件折合1个一般程序案件,下同),收入指标8万元(包括行政处罚罚款+卫生监测收费+规费);

监督二科:全年总案件数20个(5个简易程序案件折合1个一般程序案件,下同),收入指标10万元(包括行政处罚罚款+卫生监测收费+规费);

绩效奖金奖励办法:

①案件数量和收入指标均完成任务,按科室发放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收入指标超额部分财政返还额×10%;

②未完成两项指标任务的,不发放绩效奖金;

③非现场科室绩效奖金的发放额按三个现场科室任务指标(案件数量、收入指标)完成率超额部分财政返还额×10%×90%计算。

另外,对于不能完成各项任务的科室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或严重影响全所工作的人员,视情况给予处分。对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乱作为或不作为的,失职、渎职以及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按照卫生部等相关部门有关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处理。

4、未纳入量化考核的岗位和个人,其奖金和津贴按照业务科室平均数发放。

5、考核中连续两年位列末位的科室,所领导班子要对其科室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限期整改。

本方案经2011年1月25日所务会研究修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遇不明事项的,由所卫生监督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儋州市卫生监督所科室管理量化考核评分表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 为严格卫生监督执法活动,防止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过错系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执法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其中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包括违法行为和违法不作为;不当是指裁量不公平、程序有欠缺、手续不完善等。

三、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系指执法过程中卫生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而产生错误行为和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下述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追究责任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四)及时、公平、公正。

五、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六、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市卫生监督所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决定由所领导班子研究形成意见后,并报市卫生局批准。

七、 在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过程中,所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综合办公室调查处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企业或个人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或包庇违法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被确定为错案的;

(四)拖延、刁难被监督单位,对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作出,给被监督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卫生行政执法形象的;

(五)收取罚款不出具正式罚款收据,并私自截留或变相私分的;

(六)玩忽职守,对重大事故有直接责任的;

(七)不履行保密义务,给当事人和卫生监督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遵守监督执法纪律要求,在被监督单位谋取私利,或思想、作风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

(一)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捏造事实,恶意攻击诬陷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虚假陈供,伪造证据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

(三)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法律、法规等修订,废除或者解释做出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消除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不良影响和后果较轻的;

(三)业务技术难度大,情形复杂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偏差,并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对完善内部执法程序做出积极贡献的。

十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因营私舞弊、收受贿赂而故意产生过错的;

(二)屡教不改、屡犯过错、情节恶劣的;

(三)拒不执行纠正错误决定的;

(四)恶意攻击或者贿赂串通调查人员的。

十二、执法过错责任按以下规定予以划分:

(一)由于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的失误出现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二)由于审核人过错,导致批准人出现过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三)由于批准人的责任导致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四)审核人、批准人对过错本应发现和纠正而未能发现和纠正的,除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五)直接导致过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六)虽非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但其行为对造成过错有直接影响的,也一并追究责任;

(七)过错经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由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持人应负主要责任。集体研究中提出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十三、执法过错责任由综合办公室提出调查报告,报所领导班子或卫生局领导研究确认。

十四、对卫生监督科室,视执法过错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扣除当年度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

(三)取消当年综合评先资格。

十五、对个人,视执法过错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理:

(一)警告;

(二)扣发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调离岗位;

(六)降级;

(七)撤职;

(八)开除。

因执法过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 十七、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天内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查期间,原决定暂停执行。

十八、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卫生监督执法队伍高效优质、服务大众的形象,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工作,打击卫生相关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投诉受理处理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投诉人)的来电、来访、来信、电子邮件等对各类卫生问题的举报投诉以及反映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违纪等行为,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和回复的活动。

第三条 对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举报投诉案(事)件的受理、督查和回复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臵举报箱。各监督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办综合办公室提交举报投诉案件的具体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 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事)件主要包括:

(一)生活饮用水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问题;

(二)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

(三)住宿、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等公共场所和其它服务行业无证经营行为;

(四)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及可能引起的公众健康问题;

(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无证行医(执业)、违法行医(执业)行为;

(六)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卫生监督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执法的案件;

(八)行风问题。

本制度的案(事)件不包括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农药中毒、各类急性污染事件(故)等急性健康危害事件(故)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此类事件(故)的受理、处臵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单位不接受以下举报和投诉:

(一)依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卫生监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的匿名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 受理与登记

第七条 案件的受理实行首接负责制。第一个(次)接到案件的科室(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卫生监督举报投诉案(事)件登记处理单》(以下简称“《登记处理单》”)进行受理,《登记处理单》应当逐项如实记录,力求准确无误,钢笔工整书写。

第八条 受理的案(事)件,要做到即接快办;夜间、节假日值班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应于次日或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办理,对需紧急办理的重大案(事)件可先处理后登记。

第九条 举报投诉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一)接待人员接到举报投诉人的来电、来访、来信、电子邮件应详细作好举报投诉相关记录,及时填写《举报投诉登记处理单》;

(二)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对举报投诉案件是否属于我所卫生案件受理范围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意见;

(三)对来电、来访经审核不属于我所职责范围的,接待人员应及时向举报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

(四)对来信、电子邮件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投诉,经审核不属于本所职责范围的,应填写《举报投诉转办单》,由分管领导审批后,移交相关部门;

(五)经审核属于我所职责范围的各类卫生相关举报投诉案件,综合办公室应提出本所受理和具体承办科室的建议,制作《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将《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和举报投诉有关材料提交具体承办科室。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条 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时经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及与保密文件相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应依法行政,作出的决定要证据完备,引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员调查处理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三条 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承办科室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确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调查核实无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三)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按法定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四)承办科室应在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综合办公室,对必须先行检验的,调查处理期限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确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承办科室应向综合办公室说明情况,其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综合办公室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进行督查;

(六)对各卫生监督科室及卫生监督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综合办公室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儋州市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所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法定或重大事项报请市卫生局批准。

第十四条 举报投诉人申请对其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时,其申请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举报投诉样品的检验,其检验项目应由举报投诉人提出,经承办科室确认,由举报投诉人自行送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二)举报投诉人认为已经腐烂变质的举报投诉样品,首先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感官鉴定,作好记录并签名,如感官鉴定无法认定的,经举报投诉人提出可对其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三)定型包装的举报投诉样品拆封后,其检验结果不得作为举报投诉的证据;

(四)举报投诉人应提供举报投诉样品的购买发票等有效证据,必要时,应有该样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对样品的确认。

第五章 回复与归 档 第十五条 除无任何联系方式的举报投诉外,法规稽查股应在收到承办科室调查结果书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回复单》,并回复举报投诉人。书面回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投诉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原处理结论的包括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情况);

(2)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举报投诉案件的事实认定情况,调查结论,处理结果,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3)最终处理结论;

(4)对信访事项办理不服的复查途径。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接到举报投诉承办科室调查结果书面报告后,应将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归档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投诉处理单;

(2)信访件的原件或摘要材料;

(3)领导批示的公文承办单或其他领导批示的文件;

(4)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

(5)在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

(6)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复印件;

(7)与办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对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照统计规定时间(月、季度、年)将举报投诉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分类统计和情况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供领导参考。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儋州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举报投诉案(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为规范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登记

1、受理部门:综合办公室为本所的举报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接待、记录并受理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举报投诉事宜;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66622866,公开承诺工作程序。

2、受理的来源和分类

(1)来信

(2)来电

(3)来访

(4)上级机构转来的

(5)其他行政部门移交的

3、受理范围

下列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案件均属受理范围:

(1)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

(2)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问题;

(3)健康相关产品、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存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等生产经营过程的违法行为;

(4)其他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4、接待、登记

(1)全所同志均须热情接待举报投诉人,在引导至综合办公室之前不得自行结束接待工作。

(2)综合办公室接待人员在接到来电和来访时,应对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进行审核,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详细记录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内容,核实举报投诉人的身份,填写专门的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登记编号;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接待人员应对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管辖的部门,并将有关内容记录在案备查。

(3)所综合办公室等在接到各种类别的来电、来访、信件投诉、上级机构交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时应即时移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应填写专门的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登记编号。

二、初审、签批、交办

1、综合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案件进行初审,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来电、来访和各种类别的信件投诉案件,将该举报投诉移交给有权管辖的行政部门处理,办理移交手续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2、综合办公室对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案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送分管领导签批;遇需急办案件即时送分管所领导签批。分管所领导外出无法签批的,送主要所领导签批。

3、所领导根据各科室职责分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签批,签批后由综合办公室人员将举报投诉材料送交相应科室承办。

三、调查处理

1、承办科室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两名以上监督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紧急、重大以及因时间因素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案件应即时进行调查处理;案情较复杂时,经办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2、经调查核实,未查实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3、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必要的检验时间)查明案件事实,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4、承办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的执法科室,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书面报综合办公室。

四、归档和答复 1、综合办公室在收到承办科室调查结果的报告后,应及时将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整理后归档。

2、除匿名举报投诉外,综合办公室应在在收到承办科室处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

3、对上级机构交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由综合办公室对承办案件调查的执法科室撰写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进行初审后报所领导审批后报有关单位,同时做好留档。

五、其他

1、案件查处过程中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保护举报投诉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2、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时经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

3、对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照统计规定时间(月、季度、年)将举报投诉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分类统计和情况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供领导参考。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许可公示

(一)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许可申请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行政许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许可公示是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将本单位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许可公示根据单位职责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四)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受理审核科室是直接责任人。

(五)公示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举报电话等。

1、实施机关是指实施某项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受理场所、咨询电话、联系方式等。

2、许可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经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许可事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许可事项。

3、许可依据是指设定某项行政许可的具体法律条款和内容。

4、许可条件是指法律法规对各项许可事项所规定的详尽的条件和要求、下位法对许可条件的具体规定、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5、许可的数量是指各许可事项是否有数量限制及其依据。

6、许可程序是指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和作出决定的办理流程等内容。

7、许可的期限是法律法规规定某项行政许可作出许可决定期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期限为20日,20日内

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应当经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曰起20曰内审查完毕。

8、许可的费用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9、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是指申请某项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清单和申请文本的样式。需提交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或提供格式文本供复制。

10、接受行政许可投诉的机构和监督举报电话。

(六)单位不定期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内容报市卫生局。通过公布栏或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许可内容。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的,公布内容作相应调整后公示。

(七)申请人要求本单位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承办人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必须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八)本单位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以便借阅。

(九)本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接受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十)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将本单位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进行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十一)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行政许可公示的科室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对在行政许可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执法公示

(十三)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

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公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是执法公示制度的责任科室。

(十五)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为:

1、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范围;

2、有关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

3、执法人员身份公开;

4、办公电话、办公地点;

5、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6、意见箱和举报投诉电话;

7、其它应向社会公开的执法内容。

(十六)公示的场所为单位办公地点和服务窗口。

(十七)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公示板、手册、传单、网站等,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

(十八)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报批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报批、备案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是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报批和备案的承办机构。

第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查、报批程序。

1、案件受理

依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科室根据现场(调查)检查情况,制作“案件受理记录”。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审批

决定立案后,由监督科室制作“立案报告”,将案件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移交综合办公室。材料包括:1)案件受理记录;2)立案报告;3)现场检查笔录等调查取证材料。综合办公室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卫生局审批。

3、调查取证

立案批准后,综合办公室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相关监督科室,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终结后由相关监督科室提出处罚意见,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填写“案件初审单”,将案卷材料移交综合办公室。

4、审查合议

综合办公室对所做处罚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存在问题的退回相关监督科室进行补充和更正。通过审查合格的,提交合议会进行合议,重大案件由相关领

导集体讨论决定。经过合议,制作“合议记录”,由综合办公室连同上述案卷材料一并报市卫生局批准。

5、告知

相关监督科室就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相对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听取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决定送达

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做出最终处罚决定,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市卫生局批准后,由相关监督科室送达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

7、结案存档

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后,相关监督科室制作“结案报告”,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综合办公室,结案报告经相关负责人签署后,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查、备案程序。

当场卫生行政处罚执行后,相关监督科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联、“现场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等报送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对所做处罚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经审查后的案卷材料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统计报市卫生局备案,案卷材料按不同专业分类整理后存档。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一、为加强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所具体工作情况,特制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针对被处罚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三、本制度适用于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

四、卫生监督执法综合办公室负责本所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登记工作。

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具体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按照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和《儋州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对被处罚主体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完成相应处罚程序,并按要求规范制作执法文书。

(三)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和请求行政赔偿权等。

六、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当场卫生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办公室备案。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一般程序卫生行政处罚,应在合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办公室备案。

七、综合办公室应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报送备案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按下列内容逐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执法权限范围;

(二)违法实事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确凿,证据链是否完整。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被处罚主体确认是否正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自由栽量是否适度。

八、综合办公室在审核报送备案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向办案人员询问有关情况,要求补正相关案卷材料。

九、对报送备案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经审核认为有过错的,由综合管理科报分管领导审定,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的意见。

十、综合办公室对案件承办人报送的案件审查后,应当在接件后的4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局备案。

十一、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我所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和情节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为重大案件:

(一)涉及责令停产停业;

(二)涉及吊销卫生许可和撤销卫生行政批准文件;

(三)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

(四)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卫生监督科室应对重大案件进行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核。

第五条 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卫生监督所领导班子成员和监督科领导参加,科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会议由卫生监督所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

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卫生监督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重大案件集体进行讨论,应进行会议记录,记录由承办科室负责,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正式形成。记录要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记录要应归入本案案卷。

第十条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的,应经市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必须保密,对因泄密者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重大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许可行为,保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实施行政许可,凡涉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或组织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听证由儋州市卫生监督所组织。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五条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 适用本制度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在举行听证会20日前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申请参加听证具体规定须知。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申请参加听证会。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根据许可听证事项内容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确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广泛性。

第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八条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听证,应当制作《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按时到场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放弃听证后,不得就同一申请事项再次要求听证。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儋州市卫生监督所综合办公室确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记录人与行政许可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儋州市卫生监督所综合办公室决定,听证记录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主持人、记录人回避,不能立即确定新的主持人或记录人的,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听证会代表、许可事项承办人、证人等。

第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二)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三)由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提出理由、依据及有关材料和意见;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承办人提出的意见、依据等进行陈述、 申辩和质证。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陈述意见和质询。

(五)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由记录人制作,经许可承办人和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确认无误或补正后,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许可承办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记录人注明拒签情形并签名。

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听证笔录采用《卫生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格式文本

制作。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及出席听证会情况;

(四)听证时间和地点;

(五)许可承办人提出的听证事项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听证会代表的陈述、申辩意见;

(七)延期、中止或终止听证的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综合办公室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提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议报儋州市卫生局局长审定。

第十五条 有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

(二)申请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经本机关同意的;

(三)申请人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回避,不能立即确定新的听证主持人、 记录人。

(四)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有待调查核实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延期、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听证权的;

(二)申请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放弃听证权的;

(三)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的;

(四)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

(五)听证开始后申请人放弃或丧失听证权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延期、中止、终止或决定恢复听证的,儋州市卫生局预监科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办理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要听证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重大处罚案件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以上,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业务、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听证由所长指定本所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其他一至二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其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一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五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长决定,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是否中止、延期或终结;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四)决定证人是否当场作证;

(五)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六)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八)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九)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八条 听证实行告知制度。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第九条 承办人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本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并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向局长提出听证意见并填写《听证意见书》。局长应当根据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的管理,维护文书的严肃性,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第34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卫生监督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必须加强管理,严格使用范围。具体由所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专人负责管理,所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取。为提高工作效率,可采取提前加盖印章,编号管理等方式。

第三条 文书管理分四个环节:订购、发放、使用、回收。

第四条 文书的订购。文书的订购工作由办公室承担。文书的全年订购由综合办公室于每年12月前根据财务室的预算,购次年文书。文书的补充订购由财务室根据所需文书的种类和用量不定期报办公室补充订购。

第五条 文书的发放:

(一)时间:综合办公室于每年12月下旬将次年文书发放给各执法科室。

(二)种类:具体发放种类包括除《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的无需盖章的文书。

(三)手续: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书的管理工作。凡加盖市卫生局公章的文书,必须经科长同意或登记后领取。

第六条 文书的使用:

1、文书的类别。有文号的文书,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其中执法类别分别是:食品卫生为“食”,医疗市场为“医”,传染病卫生为“传或消”,公共场所为“公”等。文号按先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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