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理 工 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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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 要 . ........................................................................................................................................... 5
Abstract . ........................................................................................................................................... 6
1、侵犯网络游戏相关权利的典型形式及行为认定 ...................................................................... 7
2 域外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法与借鉴 ...................................................................... 10
3 我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立法的借鉴与完善 .............................................................................. 13
结 语 . ............................................................................................................................................. 16
参考文献 . ......................................................................................................................................... 17
摘 要
网络游戏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而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为促进网络游戏的健康快速成长,借鉴域外成熟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游戏保护体系的建议和对策,主张应以加强对网络游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为重点,辅以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保护网络游戏方面的重要作用,着重完善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认定的规则、方法和责任方式。
关键词:WIPO 网络游戏 版权法 专利法 商业秘密
Abstract
To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rapid growth of the network game, draw lessons from the mature outside of network gam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ethod and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further strengthen the network gam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imperative. On the basis of in-depth analysi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urther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network game protection system, claims should be to strengthen the efforts i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network game as the key point, supplemented by further give play to the important role of government in protecting network game, focus on perfecting the infringement of online games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ules, method and way of responsibility.
Key Word:WIPO ;Network information with entertainment;Copyright law;Patent Law;Trade secret
1、侵犯网络游戏相关权利的典型形式及行为认定
网络游戏作为人类的智力成果,具有重要的价值,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随之而来出现了众多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问题,特别是网游知识产权侵犯更为严重、司空见惯,不以为然,为此做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性质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1月8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肥西县桃花镇叶勇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做出了民事判决,原告软星科技诉称其为《仙剑奇侠传三》、《仙剑奇侠传四》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但被告叶勇网吧未经其许可私自在网吧内安装上述游戏软件从事经营活动,原告因此要求被告叶勇网吧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00元。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证据后认为,叶勇网吧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赔偿数额上,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同时原告软星科技提供的费用票据不足以证明该笔费用完全是因为本案而发生,结合涉案游戏的知名度、网吧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等,酌定判决被告叶勇网吧承担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的责任。本案是侵犯网游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但因为网络游戏自身的特殊性,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行为往往具有其自身的独特形式,呈现出与其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一样的作为方式,这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以外挂形式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开发编制游戏外挂软件及代码。通常情况下,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允许,擅自开发网络游戏外挂,这种行为最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外挂编制和开发这种行为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允许,通过肆意破解著作权人本身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或者绕开其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擅自对该游戏外挂软件进行编制和开发。(2)出版、销售、传播游戏外挂软件及代码。当今的游戏外挂软件肆意泛滥侵权,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在外挂软件开发者和游戏玩家中间,存在数量较大的传播者,一些游戏外挂软件开发出来,通过这些传播者,才能来到千家万户的玩家手中。他们常常以互联网为传播渠道,以网站作为传播平台,给众多的游戏玩家提供数量巨大的网游外挂软件,随便进入一家网站找到一款网游外挂是非常容易的事,没有这些传播群体,大多的玩家不会轻易得到这些网游外挂。这
些传播者的存在使网游外挂软件私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利益链条,他们起到的推动作用根本不可忽视。2014年1月15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诉赵紫良非法经营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就以刑法的严肃性和不可避免性为非法传播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上了沉重的一课。本案被告赵某在未经任何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朱某架设的“爱卡在线交易支付平台”进行外挂游戏软件的交易和结算,共向他人销售网络游戏“破天一剑”的外挂“破天逆天”、“破天窝窝”,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191,328.1元。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销售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因其有自首和及时退赃的行为,邗江区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其非法经营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某因非法传播网络游戏外挂软件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3)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游戏外挂软件及代码。外挂对著作权人侵权行为从开发开始,最终到使用。通过使用外挂游戏软件,对于众多的玩家可以实现游戏作弹的目的,即使明知道这种行为是游戏官方禁止的,会严重干扰网游市场的正常秩序,还会以营利为目的的肆无忌惮的使用外挂游戏软件及代码的行为亦构成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侵犯。通过对这两种网游外挂软件的使用,大肆的歪曲了权益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由于在网游市场上存在这类 玩家的数量庞大,对于运营商来说,更是加重了服务器的负担,加大了维护成本,导致竞技出现失衡,从而流失掉众多的玩家,随之使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伤运营商的权利。
2、以私服形式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行为。“私服”,就是私设服务器,通常是指没有经过网游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或者经过其已经授权的网游软件运营商的许可,以非法渠道获取网游软件源程序或者其服务器安装程序之后,擅自设置网游服务器的行为。具体而言,网游私服其实质就是对网游源代码进行了盗用,擅自设置盗版的网游服务器,该服务器运行的程序同合法出版的该游戏底层游戏程序完全相同,可以利用已经合法出版的网游宣传效应,展开运营牟取暴利。私服通过全部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其实质就是一种盗版网游,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使用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取报酬权力。该行为特点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允许,复制发行其网游软件。通过源程序泄漏或反向工程等架设途径架设服务器来牟取暴利。尽管它可以吸引众多的网游玩家,然而,它会破坏网游世界的平衡,影响了游戏产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并且它常常脱离政府的监管,散布有害信息。有的网吧以较低价格招揽网游玩家消费者,开着网吧却经营游戏厅业务,危害社会性质较为严重。
它即损害了网游运营商的利益,使玩家的利益也失去了合法保障,甚至严重影响整个网游产业顺利发展。2014年1月8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就杨某经营私服游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刑事判决。本案中杨某明知案外人马某非法运营私服游戏,仍然为其提供租赁服务器、购买游戏登录器、游戏版本、网站推广、支付平台等一条龙服务,侵犯了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网络游戏《传奇世界》的著作权,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伙同马某等人复制发行期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危害社会,故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在这一案件中,通过外设私服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这一后果可以说是非常严重的。
3、以情景或功能盗版的形式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行为。盗版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经过版权持有者授权,对该作品私自进行复制的违法行为。盗版问题是一种司空见惯的问题,并不陌生,在此并不讨论其是否用于销售本意。需要强调的是把网络游戏当做一种影视作品进行盗版情节分析,如今的网络游戏出现繁荣时代,追其原因主要是,它以全新的巨大的感官视觉冲击等方式满足消费者需求,在感官上产生巨大的震撼和吸引力,这是网游生命力的所在。生活中,我们很容易发现在各自不同的网游中却出现大量的相同网游场景,例如森林、公园、房子等。目前的网游企业,为了节省开发资源,对网游开发周期尽量缩短,常常运用黑客非法手段破解对方游戏企业网游图库,放在自己研发的网游中。这种网游场景盗版越来越常见了,某些消费者玩家在玩不同的网游中,经常出现似曾相识的感觉。比如目前许多的网游都具有相同的要素,并且其设定的故事情节在大多的游戏中重复多次,然而我们却不能断定某游戏就是对某游戏的抄袭,或某游戏A 和某游戏B 是实质性的雷同,其侵权行为应该成立。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网游中内容的基本属性较难定性,其关键是指控方能否提交对其程序侵权的有利证据,证明在当今的市场中不仅存在其研发的程序,还存在别人研发的功能、构思均相同,程序编码却不同的程序存在。倘若指控方能为法庭提供这些证据,证明其研发的程序中蕴含的思想概念可以存在不同的表达,这一命题可以成立,由此推断,该有争议的程序其内容是属于思想概念表达,享有版权性,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此可以推断被控方侵权行为认为成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伴随着视频游戏角色刻画得越来越独特,情节设定越来越复杂复杂,需要给予更好的
保护,促进创造性网游发展壮大。判断网游侵权的关键是把网游当做影视作品,要考虑网游的布局和场景构成的整体创造性,需要保护器整体的创造性,其核心价值体现在网游的整体创造感觉,为此游戏的盗版,其实质是非法进行复制,侵犯著作权法的相关法规的行为,所以网游盗版这种行为,确实是侵犯著作权人出版权的行为。 2 域外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法与借鉴
网络游戏是属于知识产品,其也属于知识产权。所以在世界知识产权中也有相应的条例来保护其产权不受侵犯。目前,网络游戏主要包括多人在线游戏、单人游戏。游戏主要在网页中进行,因此,在网页的点击以及网民之间的互动中,产生了网络游戏被侵权的问题。
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在社会关系领域中的内在的、机理性的东西,是受深层制约和影响每一个体和每一种社会活动的生存方式所影响的,而社会活动的生存方式是人的活动及其文明成果在历史长河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积淀或凝结的结果。所以说,人的任何行为其实都以社会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随着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人类也逐渐制定一定的法律来约束源于社会根源但是又与社会特定阶层意志所违背的行为。如果一个人违背了这个法律,那么,他就是在违背着社会特定阶层的意志,因而他的这种行为就属于是“犯法”。要维护社会的相对稳定,人类制定了各种法律来进行约制人的“违法”行为。而在网络游戏领域,网络黑客或者挂客,由于违背了网络游著作者或者开发商的意志,那么他就属于是犯法行为,就理应受到相关的惩罚。
2.1 WIPO对网络游戏的保护
WIPO 全称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例,在WIPO 中,知识产权的安全被极大地强调以及制定相应的措施来制止犯罪。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密切的合作,在多变化一致性的管理中达成网络游戏的专列、商标以及版权等方面的保护以保护游戏企业的经济利益并推动游戏市场以及游戏智力资本的进一步发展。
WIPO 在保护网络游戏方面,协调各个成员国在游戏软件的保护政策、信息服务以及共同市场的建设方面进行统一要求。明确规定享有专利的网络游戏版权受到法律保护。对于网络游戏的版权受侵问题,可以上诉法院,通过相关的法律政策来对犯罪者进行查证并作出相关的处理。
1974年,WIPO 有关计算机保护程序方面的专家提出了建议,拟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这个示范法各个成员国家采用软以并以单独立法的方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在这个示范法出台之后,很多国家开始重视软件的保护。同时,进一步建立软件的保护制度的要求就更加强烈了。WIPO 拟出了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的草案。众国家就这个草案进行讨论。1972年菲律宾第一个在版权法中把受保护的版权作品列入。而1980年,美国法院也把对作品的保护要求列入了保护法。新技术应用版权承认了计算机软件的合乎版权法的规定。接下来英国、法国、德国依次进行了版权法的修订,把保护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要实行的法规。欧盟提出了要求成员国都把计算机软件和文学作品放在同等位置,放入版权法进行保护。其中计算机中的软件之令因为属于准备设计的材料,也被纳入保护的对象行列。按照软件指令的性质,计算机程序的任何形式的表达都可以被延及到被版权法保护的范围。而判断是否是保护的程序的最重要也是唯一的标准是这个作品是否是作者的智力创造。
欧盟的智力制造的软件指令受保护的标准对于世界各国的计算机保护法的制定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它率先提出了一个鉴定的标准,也推动了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在各个国家的制定。在1993年12月15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有一条特别规定了计算机程序制作所延及的范围。而在1996年的WlPO 日内瓦外交会议中所达成的条约也重新把计算机软件作为如同文学作品一般地受到保护。这样可以看出,欧盟所提出的软件指令概念完全被认可,并要求各成员国对这些条约进行执行。自此,利用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成了国际各国制定适合自身要求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的标准。在这个标准里面,特别强调了法律来维护“作者”的权益,把维护作者的权益放在计算机软件版权法的核心内容。在巴黎、意大利以及法国,都把“作者”的权益看作是执行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前提就是保护作者的权益。而意大利对于“作者”的权益作出更为详细的解释,作品的经济使用权以及精神使用权都属于作者,而日本也提出了著作人的概念,尊重著作人的权益。在世界公约下,中国的著作版权法也成立了,同样把计算机软件这种科学作品与文学、艺术等同起来。
从这里可以看出,保护作者的权利在国际上受到广泛的支持。而因为这一原则,现代信息技术也备受关注。但是,这里面需要提到的是如何确认作者的问题。因为目前计算机技术已经普遍成熟,而很多人都可以利用已经的公认的技术来进行一些软件作品的创作。欧盟确认了什么是作者的范围,而欧盟中的英国热则认为更应该看重的是投资人的利益,而创作作品的人未必就被认为是拥有版权的作者。对于作者权这个
概念,法国、德国也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果是集体作品,在成员国就把法人看做是作者。而对于合作制作的程序,则由合作人共同享有版权利益。
在欧盟,法律上规定法律的保护政策对于计算机软件有着产权制度上的影响,而且对于衍生的表现形式也有着相应的保护。这一点得到世界的公认。
2.2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网络游戏的保护方法及借鉴
在世贸组织中,把知识产权也看做是非常有意义的大事,赋予它特殊的意义。每个国家对于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都有着一般的原则要求和规律要求。但是并没有要求统一,每个国家都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制定相应的协议,没有要求统一。但是在知识产权协议方面,则是要求各国都以某一种统一的最低标准来制定。各国成员国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来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点是与货物贸易以及服务贸易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这一点证明了在多边贸易中,要寻求协调统一,以最低的标准来执行,不对贸易的政策以及管理制度产生影响。
在世贸组织中,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确定了最低的产权保护标准以及实施的标准,知识产权协议一般很少有漏洞,而且其实质性义务性非常强,能够进行多边的争端问题的解决。它的形成,发达国家最先发见它的好处。尤其对于美国的药品、娱乐、信息产业更是得到了保护。但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这个好处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利用。因为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财富会被流向发达国家。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不仅保护了作者的权益,而且对于促进国家贸易之间的来往以及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的大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能够从保护知识产权中获取利益。
2.3韩国立法对网络游戏的保护
在韩国,网络游戏犯罪的现象也不少。尤其是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的罪犯。这些罪犯主要是黑客以及病毒传播。引起罪犯的行为的原因是游戏者的冲动以及网络游戏现金的交易。对于这些犯罪问题,韩国制度了严格的网络保护体制,提出了要明确网络游戏中虚拟角色以及虚拟物品不是属于服务商的,而是著作者的独立财产权。服务商提供的是活动场所,而对于游戏的版权不能够随意删减或者变相改形式。韩国有关政策规定,游戏网络财产的保护和银行财产的保护一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了执行网络游戏的知识版权,韩国也有相应的版权、专利申请局。这些机构专门收集各种网络游戏的情报、进行形势分析,主理版权申请注册以及进行是否违法的行为的裁决。在韩国,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得到极度的重视。在执行的法度上面,国家
从游戏的前期资料准备、游戏的开发过程、游戏的使用过程都进行相应的沿线保护措施。对于网络黑客、以及利用空间在网络游戏上进行“挂”的不法分子,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相应的罚金。对于网络游戏中的网络金币的储存,任何人不能通过非法的手段来进行盗窃或者换样使用,违反者也受到相应的惩罚,以保护游戏开发者以及企业开发商业的境界利益,促进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业的发展。 3 我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立法的借鉴与完善
3.1进一步完善侵犯网络游戏相关权利认定的方法
网游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包括故事脚本、音乐、场景等) 。归纳来说,网游的主要侵权方式:盗版、私服、外挂,与一般物品的侵权相比,更具隐蔽性和特殊性,使得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技术和法律等问题上都存在很大的难度,有时很难区分清楚。因此,如何准确认定网游侵权,需要严谨和合理效的方法。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方法,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网游侵权认定方法。
(1)思想概念与表达两分法
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笔者指的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同时也享有表达自己的思想观念的权利,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观念的表达,但工作中涉及到的概念和思想的保护则是排除在保护著作权法的范围之外。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特殊的在线程序。在线程序是享有版权法保护的,其组件或内容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对于成分或程序的内容来说不享有著作权保护,其侵权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障。著作权只允许设计者进行使用该程序,其他人没有主人的许可程序,不得使用该程序,否则就要受到制裁。因此,这一侵权在线程序第一个组件可能是版权和内容的识别。概念思维和表达二分法是一个可以由该方法对侵权成分或内容进行识别的计算机程序。使用两分法,将一项程序作品分解成思想概念和思想概念的表达两个部分,通过认定侵权争议程序对其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来判断其是否属于侵权.
(2)“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是在处理传统作品版权纠纷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又在计算机程序版权纠纷的处理中逐步发展,并在美国法院中普遍使用的程序侵权认定方法,我们不妨借鉴一下。所谓实质性相似其含义为被设计到的两项程序在表达的
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雷同之处,且属于实质性的相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文字成分的相似的部分,计算机程序是由是代码、符号等一些基本元素组成的语句行成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以及符号化指令序列,这些就构成了计算机程序的文字成分。不同程序存在文字成分上的相似本质上就是指构成该程序的基木元素存在极大的相似之处。经过鉴定,如果被检测程序之间存在文字成分上的较大相似之处,这就会受到侵权行为的制裁。在司法实践中,就曾经有法院以被告的作品中一些重要段落照抄了原告作品,使两部作品有相当数量的相似这一事实为依据,裁定了两个不同程序“实质性相似”的先例,也有法院以被告的程序代码中所占源程序的比例多少来作为侵权和抄袭的依据,认定两项程序实质性相似的实际判例。
其次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的部分,非文字成分的相似,也即所谓的整体相似,在已有的侵权案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两个程序虽然文字成分不相识,但是在玩家试玩时发现其“整体的概念和感受”存在相似之处,这种整体感主要包括诸如玩家的体验,设计结构,游戏风格,表现手法等等具体表现在两部作品之间的整体结构、语有风格、文学表现方式方面的相似,例如,历史上曾经有过对一些翻译作品,即使在文字顺序上仅有很少甚至根本没有相同之处,但是仍然可能被判定侵犯了他人作品版权的先例。当时法院认为,被告在意译中广泛使用了原告作品中的结构、情节顺序等,从而构成了对原告作品整体上的复制作为。在计算机程序中,程序的结构,处理流程和输出形式,这些虽然不是代码、指令、符号、语句及其序列,但是它们是构成程序的必不可少的非文字成分。两项程序的整体上的相似也是作为本质性相似的一种,属于侵权行为会受到法律保护。
3.2进一步完善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犯我国网游知识产权的责任方式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方式、民事责任方式和刑事责任方式三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其行政职权,对违反版权法的侵权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所追究的法律责任。我国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和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网游侵权行为。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版权行政管理部,即地方人民政府的版权局(处) 负责查处本地方政府将区内发生的版权法所明列的侵权行为。
我国网游版权侵权应负的行政责任有:警告;停止侵害权益;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件;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在调查中如果发现行为人有复制或者抄袭原著行为甚至公开发行的,可进行罚款处理;如果发现行为人故意
避开原著的复制部分,并且故意加入伪装元素,可酌情罚款处理。 侵犯网游版权的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不能准确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所获得收益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一般要求现在在合理范围内,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犯网游版权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1)现行《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中有条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以及财产罪的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并且在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中也涉及到这些条款,这就在法律层面上对犯罪问题进行了规定,这是对网游的保护措施。(2)2000年12月28日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任何侵犯行为都必将进行追究和调查处理,并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法律具有教育和预防的功能。采取严重的惩罚措施,能有效地防止对社会秩序有严重危害的行为的发生和发展,才能规范市场秩序,为文化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网游的犯罪技术含量高,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搜集和认定以及刑事侦查的技术手段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有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则依然存在不足之处,例如一些案例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在侦破案件过程中搜集到电磁记录,并不在上述七种证据之列,这样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应具合法性和充足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获取证据的方法,仅涉及搜查、搜索、检查、电话窃听等普通的侦查手段,而在对付网络犯罪、网络黑客案件中,如何取证,以及如何使证据获得法庭的接纳,成为巫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们应该尽早确立网游犯罪的证据规则,以便于对网游起到实质性的法律保护。我们可以借鉴《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里一些规定,将传统的强制手段如搜查、扣押等进行形式上的改变并将其引入了网络犯罪的侦查程序,又将一些传统的技术手段如实收集传输数据赋予刑事侦查色彩,在法庭上允许采用电子证据。
3.3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保护网络游戏方面的重要作用
网络游戏在传播时不可避免的包含了对文化的传播和涉及,互联网文化作为文化椽笔的一种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现行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例如在网络文化传播时会伴随着网络音像、网络游戏、在线互动漫画等等不同形式文化现象。因此,在文化层面上,网络游戏公司的发展和权益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网络游戏列入互联网出版范围之内,并对网络游戏的出版进行了规范化和审批制度。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专门制定了相关文件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的制度,对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有较高的要求,对网络游戏产品的版权引进和出版审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对外国游戏产品的进口也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这样来对国内网游市场进行促进和鼓励。在新闻出版总署的强力后盾下,成了游戏工作委员会,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组织专家小组对国内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核[9]。 虽然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来监督网游的发展,但是这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网游的发展需求。例如加大各级版权执法部门的执法和监管力度。外挂和私服等问题已经严重妨害了网游产业的发展,成为阻碍网络游戏发展的绊脚石。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网游的政府监督制度,以促进我国网游产业的发展。
结 语
法律发展滞后于社会进步给我们法律界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文中分析了我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不足,针对上述不足,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通过完善版权法对网游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网游给予适当专利保护及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对网游的保护的方法加大网游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第二,通过完善我国网游侵权认定规则、完善我国网游侵权认定方法、确立网游犯罪的证据规则及完善我国网游知识产权佼权贡任方式来完善我国网游侵权责任体系;第三,完善政府监督制度。法律界有责任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这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呼吁全社会来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使我们的网游产业健康蓬勃发展,并带动其他各种产业,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迁著:《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2]沈德咏编:《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3] 曾凡荣. 有关网络游戏外挂技术及检测的探讨[J]. 无线互联科技. 2012(03)
[4] 王晨恺, 秦天宁, 瞿勇. 制作发行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刑法适用[J]. 政治与法律. 2009(06)
[5] 白战林, 武建华, 孟凡东. 游戏外挂引出网络诈骗案[J].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06(01)
[6] 王兴雷. 论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D]. 西南政法大学.2012
[7] 李陶. 网络游戏外挂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D]. 南京理工大学.2013
[8]李迪明. 网络游戏外挂侵权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2011
[9] 马浩轩. 网络游戏作品抄袭的侵权判定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10] 郭晓冬. 对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识别[D]. 兰州大学 2010 [9] 柯东明. 论网络游戏版权侵权及法律责任承担[D]. 华南理工大学.2011
[11] 吴汉东等著.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12] 张新宝著. 侵权责任法原理[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13] 陈浩, 李德军. 浅析网络舆论引导中“沉默的螺旋”的有效性[J]. 新闻世界. 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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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网络游戏相关权利的典型形式及行为认定 ...................................................................... 7
2 域外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法与借鉴 ...................................................................... 10
3 我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立法的借鉴与完善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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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络游戏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而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为促进网络游戏的健康快速成长,借鉴域外成熟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游戏保护体系的建议和对策,主张应以加强对网络游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为重点,辅以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保护网络游戏方面的重要作用,着重完善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认定的规则、方法和责任方式。
关键词:WIPO 网络游戏 版权法 专利法 商业秘密
Abstract
To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rapid growth of the network game, draw lessons from the mature outside of network gam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ethod and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further strengthen the network gam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imperative. On the basis of in-depth analysi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urther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network game protection system, claims should be to strengthen the efforts i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network game as the key point, supplemented by further give play to the important role of government in protecting network game, focus on perfecting the infringement of online games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ules, method and way of responsibility.
Key Word:WIPO ;Network information with entertainment;Copyright law;Patent Law;Trade secret
1、侵犯网络游戏相关权利的典型形式及行为认定
网络游戏作为人类的智力成果,具有重要的价值,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随之而来出现了众多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问题,特别是网游知识产权侵犯更为严重、司空见惯,不以为然,为此做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性质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1月8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肥西县桃花镇叶勇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做出了民事判决,原告软星科技诉称其为《仙剑奇侠传三》、《仙剑奇侠传四》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但被告叶勇网吧未经其许可私自在网吧内安装上述游戏软件从事经营活动,原告因此要求被告叶勇网吧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00元。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证据后认为,叶勇网吧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赔偿数额上,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同时原告软星科技提供的费用票据不足以证明该笔费用完全是因为本案而发生,结合涉案游戏的知名度、网吧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等,酌定判决被告叶勇网吧承担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的责任。本案是侵犯网游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但因为网络游戏自身的特殊性,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行为往往具有其自身的独特形式,呈现出与其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一样的作为方式,这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以外挂形式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开发编制游戏外挂软件及代码。通常情况下,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允许,擅自开发网络游戏外挂,这种行为最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外挂编制和开发这种行为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允许,通过肆意破解著作权人本身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或者绕开其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擅自对该游戏外挂软件进行编制和开发。(2)出版、销售、传播游戏外挂软件及代码。当今的游戏外挂软件肆意泛滥侵权,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在外挂软件开发者和游戏玩家中间,存在数量较大的传播者,一些游戏外挂软件开发出来,通过这些传播者,才能来到千家万户的玩家手中。他们常常以互联网为传播渠道,以网站作为传播平台,给众多的游戏玩家提供数量巨大的网游外挂软件,随便进入一家网站找到一款网游外挂是非常容易的事,没有这些传播群体,大多的玩家不会轻易得到这些网游外挂。这
些传播者的存在使网游外挂软件私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利益链条,他们起到的推动作用根本不可忽视。2014年1月15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诉赵紫良非法经营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就以刑法的严肃性和不可避免性为非法传播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上了沉重的一课。本案被告赵某在未经任何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朱某架设的“爱卡在线交易支付平台”进行外挂游戏软件的交易和结算,共向他人销售网络游戏“破天一剑”的外挂“破天逆天”、“破天窝窝”,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191,328.1元。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销售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因其有自首和及时退赃的行为,邗江区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其非法经营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某因非法传播网络游戏外挂软件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3)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游戏外挂软件及代码。外挂对著作权人侵权行为从开发开始,最终到使用。通过使用外挂游戏软件,对于众多的玩家可以实现游戏作弹的目的,即使明知道这种行为是游戏官方禁止的,会严重干扰网游市场的正常秩序,还会以营利为目的的肆无忌惮的使用外挂游戏软件及代码的行为亦构成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侵犯。通过对这两种网游外挂软件的使用,大肆的歪曲了权益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由于在网游市场上存在这类 玩家的数量庞大,对于运营商来说,更是加重了服务器的负担,加大了维护成本,导致竞技出现失衡,从而流失掉众多的玩家,随之使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伤运营商的权利。
2、以私服形式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行为。“私服”,就是私设服务器,通常是指没有经过网游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或者经过其已经授权的网游软件运营商的许可,以非法渠道获取网游软件源程序或者其服务器安装程序之后,擅自设置网游服务器的行为。具体而言,网游私服其实质就是对网游源代码进行了盗用,擅自设置盗版的网游服务器,该服务器运行的程序同合法出版的该游戏底层游戏程序完全相同,可以利用已经合法出版的网游宣传效应,展开运营牟取暴利。私服通过全部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其实质就是一种盗版网游,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使用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取报酬权力。该行为特点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允许,复制发行其网游软件。通过源程序泄漏或反向工程等架设途径架设服务器来牟取暴利。尽管它可以吸引众多的网游玩家,然而,它会破坏网游世界的平衡,影响了游戏产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并且它常常脱离政府的监管,散布有害信息。有的网吧以较低价格招揽网游玩家消费者,开着网吧却经营游戏厅业务,危害社会性质较为严重。
它即损害了网游运营商的利益,使玩家的利益也失去了合法保障,甚至严重影响整个网游产业顺利发展。2014年1月8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就杨某经营私服游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刑事判决。本案中杨某明知案外人马某非法运营私服游戏,仍然为其提供租赁服务器、购买游戏登录器、游戏版本、网站推广、支付平台等一条龙服务,侵犯了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网络游戏《传奇世界》的著作权,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伙同马某等人复制发行期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危害社会,故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在这一案件中,通过外设私服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这一后果可以说是非常严重的。
3、以情景或功能盗版的形式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行为。盗版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经过版权持有者授权,对该作品私自进行复制的违法行为。盗版问题是一种司空见惯的问题,并不陌生,在此并不讨论其是否用于销售本意。需要强调的是把网络游戏当做一种影视作品进行盗版情节分析,如今的网络游戏出现繁荣时代,追其原因主要是,它以全新的巨大的感官视觉冲击等方式满足消费者需求,在感官上产生巨大的震撼和吸引力,这是网游生命力的所在。生活中,我们很容易发现在各自不同的网游中却出现大量的相同网游场景,例如森林、公园、房子等。目前的网游企业,为了节省开发资源,对网游开发周期尽量缩短,常常运用黑客非法手段破解对方游戏企业网游图库,放在自己研发的网游中。这种网游场景盗版越来越常见了,某些消费者玩家在玩不同的网游中,经常出现似曾相识的感觉。比如目前许多的网游都具有相同的要素,并且其设定的故事情节在大多的游戏中重复多次,然而我们却不能断定某游戏就是对某游戏的抄袭,或某游戏A 和某游戏B 是实质性的雷同,其侵权行为应该成立。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网游中内容的基本属性较难定性,其关键是指控方能否提交对其程序侵权的有利证据,证明在当今的市场中不仅存在其研发的程序,还存在别人研发的功能、构思均相同,程序编码却不同的程序存在。倘若指控方能为法庭提供这些证据,证明其研发的程序中蕴含的思想概念可以存在不同的表达,这一命题可以成立,由此推断,该有争议的程序其内容是属于思想概念表达,享有版权性,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此可以推断被控方侵权行为认为成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伴随着视频游戏角色刻画得越来越独特,情节设定越来越复杂复杂,需要给予更好的
保护,促进创造性网游发展壮大。判断网游侵权的关键是把网游当做影视作品,要考虑网游的布局和场景构成的整体创造性,需要保护器整体的创造性,其核心价值体现在网游的整体创造感觉,为此游戏的盗版,其实质是非法进行复制,侵犯著作权法的相关法规的行为,所以网游盗版这种行为,确实是侵犯著作权人出版权的行为。 2 域外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法与借鉴
网络游戏是属于知识产品,其也属于知识产权。所以在世界知识产权中也有相应的条例来保护其产权不受侵犯。目前,网络游戏主要包括多人在线游戏、单人游戏。游戏主要在网页中进行,因此,在网页的点击以及网民之间的互动中,产生了网络游戏被侵权的问题。
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在社会关系领域中的内在的、机理性的东西,是受深层制约和影响每一个体和每一种社会活动的生存方式所影响的,而社会活动的生存方式是人的活动及其文明成果在历史长河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积淀或凝结的结果。所以说,人的任何行为其实都以社会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随着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人类也逐渐制定一定的法律来约束源于社会根源但是又与社会特定阶层意志所违背的行为。如果一个人违背了这个法律,那么,他就是在违背着社会特定阶层的意志,因而他的这种行为就属于是“犯法”。要维护社会的相对稳定,人类制定了各种法律来进行约制人的“违法”行为。而在网络游戏领域,网络黑客或者挂客,由于违背了网络游著作者或者开发商的意志,那么他就属于是犯法行为,就理应受到相关的惩罚。
2.1 WIPO对网络游戏的保护
WIPO 全称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例,在WIPO 中,知识产权的安全被极大地强调以及制定相应的措施来制止犯罪。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密切的合作,在多变化一致性的管理中达成网络游戏的专列、商标以及版权等方面的保护以保护游戏企业的经济利益并推动游戏市场以及游戏智力资本的进一步发展。
WIPO 在保护网络游戏方面,协调各个成员国在游戏软件的保护政策、信息服务以及共同市场的建设方面进行统一要求。明确规定享有专利的网络游戏版权受到法律保护。对于网络游戏的版权受侵问题,可以上诉法院,通过相关的法律政策来对犯罪者进行查证并作出相关的处理。
1974年,WIPO 有关计算机保护程序方面的专家提出了建议,拟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这个示范法各个成员国家采用软以并以单独立法的方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在这个示范法出台之后,很多国家开始重视软件的保护。同时,进一步建立软件的保护制度的要求就更加强烈了。WIPO 拟出了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的草案。众国家就这个草案进行讨论。1972年菲律宾第一个在版权法中把受保护的版权作品列入。而1980年,美国法院也把对作品的保护要求列入了保护法。新技术应用版权承认了计算机软件的合乎版权法的规定。接下来英国、法国、德国依次进行了版权法的修订,把保护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要实行的法规。欧盟提出了要求成员国都把计算机软件和文学作品放在同等位置,放入版权法进行保护。其中计算机中的软件之令因为属于准备设计的材料,也被纳入保护的对象行列。按照软件指令的性质,计算机程序的任何形式的表达都可以被延及到被版权法保护的范围。而判断是否是保护的程序的最重要也是唯一的标准是这个作品是否是作者的智力创造。
欧盟的智力制造的软件指令受保护的标准对于世界各国的计算机保护法的制定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它率先提出了一个鉴定的标准,也推动了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在各个国家的制定。在1993年12月15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有一条特别规定了计算机程序制作所延及的范围。而在1996年的WlPO 日内瓦外交会议中所达成的条约也重新把计算机软件作为如同文学作品一般地受到保护。这样可以看出,欧盟所提出的软件指令概念完全被认可,并要求各成员国对这些条约进行执行。自此,利用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成了国际各国制定适合自身要求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的标准。在这个标准里面,特别强调了法律来维护“作者”的权益,把维护作者的权益放在计算机软件版权法的核心内容。在巴黎、意大利以及法国,都把“作者”的权益看作是执行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前提就是保护作者的权益。而意大利对于“作者”的权益作出更为详细的解释,作品的经济使用权以及精神使用权都属于作者,而日本也提出了著作人的概念,尊重著作人的权益。在世界公约下,中国的著作版权法也成立了,同样把计算机软件这种科学作品与文学、艺术等同起来。
从这里可以看出,保护作者的权利在国际上受到广泛的支持。而因为这一原则,现代信息技术也备受关注。但是,这里面需要提到的是如何确认作者的问题。因为目前计算机技术已经普遍成熟,而很多人都可以利用已经的公认的技术来进行一些软件作品的创作。欧盟确认了什么是作者的范围,而欧盟中的英国热则认为更应该看重的是投资人的利益,而创作作品的人未必就被认为是拥有版权的作者。对于作者权这个
概念,法国、德国也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果是集体作品,在成员国就把法人看做是作者。而对于合作制作的程序,则由合作人共同享有版权利益。
在欧盟,法律上规定法律的保护政策对于计算机软件有着产权制度上的影响,而且对于衍生的表现形式也有着相应的保护。这一点得到世界的公认。
2.2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网络游戏的保护方法及借鉴
在世贸组织中,把知识产权也看做是非常有意义的大事,赋予它特殊的意义。每个国家对于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都有着一般的原则要求和规律要求。但是并没有要求统一,每个国家都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制定相应的协议,没有要求统一。但是在知识产权协议方面,则是要求各国都以某一种统一的最低标准来制定。各国成员国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来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点是与货物贸易以及服务贸易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这一点证明了在多边贸易中,要寻求协调统一,以最低的标准来执行,不对贸易的政策以及管理制度产生影响。
在世贸组织中,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确定了最低的产权保护标准以及实施的标准,知识产权协议一般很少有漏洞,而且其实质性义务性非常强,能够进行多边的争端问题的解决。它的形成,发达国家最先发见它的好处。尤其对于美国的药品、娱乐、信息产业更是得到了保护。但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这个好处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利用。因为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财富会被流向发达国家。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不仅保护了作者的权益,而且对于促进国家贸易之间的来往以及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的大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能够从保护知识产权中获取利益。
2.3韩国立法对网络游戏的保护
在韩国,网络游戏犯罪的现象也不少。尤其是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的罪犯。这些罪犯主要是黑客以及病毒传播。引起罪犯的行为的原因是游戏者的冲动以及网络游戏现金的交易。对于这些犯罪问题,韩国制度了严格的网络保护体制,提出了要明确网络游戏中虚拟角色以及虚拟物品不是属于服务商的,而是著作者的独立财产权。服务商提供的是活动场所,而对于游戏的版权不能够随意删减或者变相改形式。韩国有关政策规定,游戏网络财产的保护和银行财产的保护一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了执行网络游戏的知识版权,韩国也有相应的版权、专利申请局。这些机构专门收集各种网络游戏的情报、进行形势分析,主理版权申请注册以及进行是否违法的行为的裁决。在韩国,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得到极度的重视。在执行的法度上面,国家
从游戏的前期资料准备、游戏的开发过程、游戏的使用过程都进行相应的沿线保护措施。对于网络黑客、以及利用空间在网络游戏上进行“挂”的不法分子,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相应的罚金。对于网络游戏中的网络金币的储存,任何人不能通过非法的手段来进行盗窃或者换样使用,违反者也受到相应的惩罚,以保护游戏开发者以及企业开发商业的境界利益,促进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业的发展。 3 我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立法的借鉴与完善
3.1进一步完善侵犯网络游戏相关权利认定的方法
网游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包括故事脚本、音乐、场景等) 。归纳来说,网游的主要侵权方式:盗版、私服、外挂,与一般物品的侵权相比,更具隐蔽性和特殊性,使得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技术和法律等问题上都存在很大的难度,有时很难区分清楚。因此,如何准确认定网游侵权,需要严谨和合理效的方法。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方法,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网游侵权认定方法。
(1)思想概念与表达两分法
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笔者指的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同时也享有表达自己的思想观念的权利,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观念的表达,但工作中涉及到的概念和思想的保护则是排除在保护著作权法的范围之外。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特殊的在线程序。在线程序是享有版权法保护的,其组件或内容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对于成分或程序的内容来说不享有著作权保护,其侵权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障。著作权只允许设计者进行使用该程序,其他人没有主人的许可程序,不得使用该程序,否则就要受到制裁。因此,这一侵权在线程序第一个组件可能是版权和内容的识别。概念思维和表达二分法是一个可以由该方法对侵权成分或内容进行识别的计算机程序。使用两分法,将一项程序作品分解成思想概念和思想概念的表达两个部分,通过认定侵权争议程序对其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来判断其是否属于侵权.
(2)“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是在处理传统作品版权纠纷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又在计算机程序版权纠纷的处理中逐步发展,并在美国法院中普遍使用的程序侵权认定方法,我们不妨借鉴一下。所谓实质性相似其含义为被设计到的两项程序在表达的
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雷同之处,且属于实质性的相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文字成分的相似的部分,计算机程序是由是代码、符号等一些基本元素组成的语句行成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以及符号化指令序列,这些就构成了计算机程序的文字成分。不同程序存在文字成分上的相似本质上就是指构成该程序的基木元素存在极大的相似之处。经过鉴定,如果被检测程序之间存在文字成分上的较大相似之处,这就会受到侵权行为的制裁。在司法实践中,就曾经有法院以被告的作品中一些重要段落照抄了原告作品,使两部作品有相当数量的相似这一事实为依据,裁定了两个不同程序“实质性相似”的先例,也有法院以被告的程序代码中所占源程序的比例多少来作为侵权和抄袭的依据,认定两项程序实质性相似的实际判例。
其次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的部分,非文字成分的相似,也即所谓的整体相似,在已有的侵权案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两个程序虽然文字成分不相识,但是在玩家试玩时发现其“整体的概念和感受”存在相似之处,这种整体感主要包括诸如玩家的体验,设计结构,游戏风格,表现手法等等具体表现在两部作品之间的整体结构、语有风格、文学表现方式方面的相似,例如,历史上曾经有过对一些翻译作品,即使在文字顺序上仅有很少甚至根本没有相同之处,但是仍然可能被判定侵犯了他人作品版权的先例。当时法院认为,被告在意译中广泛使用了原告作品中的结构、情节顺序等,从而构成了对原告作品整体上的复制作为。在计算机程序中,程序的结构,处理流程和输出形式,这些虽然不是代码、指令、符号、语句及其序列,但是它们是构成程序的必不可少的非文字成分。两项程序的整体上的相似也是作为本质性相似的一种,属于侵权行为会受到法律保护。
3.2进一步完善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犯我国网游知识产权的责任方式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方式、民事责任方式和刑事责任方式三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其行政职权,对违反版权法的侵权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所追究的法律责任。我国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和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网游侵权行为。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版权行政管理部,即地方人民政府的版权局(处) 负责查处本地方政府将区内发生的版权法所明列的侵权行为。
我国网游版权侵权应负的行政责任有:警告;停止侵害权益;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件;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在调查中如果发现行为人有复制或者抄袭原著行为甚至公开发行的,可进行罚款处理;如果发现行为人故意
避开原著的复制部分,并且故意加入伪装元素,可酌情罚款处理。 侵犯网游版权的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不能准确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所获得收益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一般要求现在在合理范围内,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犯网游版权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1)现行《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中有条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以及财产罪的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并且在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中也涉及到这些条款,这就在法律层面上对犯罪问题进行了规定,这是对网游的保护措施。(2)2000年12月28日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任何侵犯行为都必将进行追究和调查处理,并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法律具有教育和预防的功能。采取严重的惩罚措施,能有效地防止对社会秩序有严重危害的行为的发生和发展,才能规范市场秩序,为文化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网游的犯罪技术含量高,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搜集和认定以及刑事侦查的技术手段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有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则依然存在不足之处,例如一些案例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在侦破案件过程中搜集到电磁记录,并不在上述七种证据之列,这样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应具合法性和充足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获取证据的方法,仅涉及搜查、搜索、检查、电话窃听等普通的侦查手段,而在对付网络犯罪、网络黑客案件中,如何取证,以及如何使证据获得法庭的接纳,成为巫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们应该尽早确立网游犯罪的证据规则,以便于对网游起到实质性的法律保护。我们可以借鉴《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里一些规定,将传统的强制手段如搜查、扣押等进行形式上的改变并将其引入了网络犯罪的侦查程序,又将一些传统的技术手段如实收集传输数据赋予刑事侦查色彩,在法庭上允许采用电子证据。
3.3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保护网络游戏方面的重要作用
网络游戏在传播时不可避免的包含了对文化的传播和涉及,互联网文化作为文化椽笔的一种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现行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例如在网络文化传播时会伴随着网络音像、网络游戏、在线互动漫画等等不同形式文化现象。因此,在文化层面上,网络游戏公司的发展和权益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网络游戏列入互联网出版范围之内,并对网络游戏的出版进行了规范化和审批制度。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专门制定了相关文件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的制度,对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有较高的要求,对网络游戏产品的版权引进和出版审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对外国游戏产品的进口也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这样来对国内网游市场进行促进和鼓励。在新闻出版总署的强力后盾下,成了游戏工作委员会,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组织专家小组对国内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核[9]。 虽然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来监督网游的发展,但是这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网游的发展需求。例如加大各级版权执法部门的执法和监管力度。外挂和私服等问题已经严重妨害了网游产业的发展,成为阻碍网络游戏发展的绊脚石。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网游的政府监督制度,以促进我国网游产业的发展。
结 语
法律发展滞后于社会进步给我们法律界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文中分析了我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不足,针对上述不足,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通过完善版权法对网游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网游给予适当专利保护及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对网游的保护的方法加大网游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第二,通过完善我国网游侵权认定规则、完善我国网游侵权认定方法、确立网游犯罪的证据规则及完善我国网游知识产权佼权贡任方式来完善我国网游侵权责任体系;第三,完善政府监督制度。法律界有责任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这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呼吁全社会来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使我们的网游产业健康蓬勃发展,并带动其他各种产业,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迁著:《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2]沈德咏编:《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3] 曾凡荣. 有关网络游戏外挂技术及检测的探讨[J]. 无线互联科技. 2012(03)
[4] 王晨恺, 秦天宁, 瞿勇. 制作发行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刑法适用[J]. 政治与法律. 2009(06)
[5] 白战林, 武建华, 孟凡东. 游戏外挂引出网络诈骗案[J].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06(01)
[6] 王兴雷. 论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D]. 西南政法大学.2012
[7] 李陶. 网络游戏外挂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D]. 南京理工大学.2013
[8]李迪明. 网络游戏外挂侵权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2011
[9] 马浩轩. 网络游戏作品抄袭的侵权判定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10] 郭晓冬. 对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识别[D]. 兰州大学 2010 [9] 柯东明. 论网络游戏版权侵权及法律责任承担[D]. 华南理工大学.2011
[11] 吴汉东等著.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12] 张新宝著. 侵权责任法原理[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13] 陈浩, 李德军. 浅析网络舆论引导中“沉默的螺旋”的有效性[J]. 新闻世界. 2009(12)